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自动焊锡机的振动盘端子兼容流道装置及其自动焊锡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407
决定日:2019-08-15
委内编号:5W11705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139351.0
申请日:2015-03-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莞市蓝柯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9-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东莞市珍世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卉
合议组组长:陈旭暄
参审员:田丽莉
国际分类号:B23K3/08(2006.01);B65G1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出发本领域技术人员缺乏从其他现有技术中寻找技术启示的动机,则基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不能破坏该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09月0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自动焊锡机的振动盘端子兼容流道装置及其自动焊锡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号为201520139351.0,,申请日为2015年03月12日,专利权人为东莞市珍世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自动焊锡机的振动盘端子兼容流道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流道主体和调节侧立板,流道主体包括流道底板、一固定侧立板和盖板;作为流道的一侧立板,固定侧立板的下边缘固定成型于流道底板的一侧缘;盖板固定成型或连接于固定侧立板的上边缘;调节侧立板能移动地连接在流道底板上,且形成流道的另一侧立板。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动焊锡机的振动盘端子兼容流道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流道主体上和调节侧立板制有将调节侧立板能移动地连接在流道底板上的连接装置。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自动焊锡机的振动盘端子兼容流道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装置包括在流道底板上固装的第一凸耳、在调节侧立板上固装的第二凸耳及螺丝螺母组件,第一凸耳和第二凸耳位置对应且制有多对第一凸耳和第二凸耳;在第一凸耳和第二凸耳上分别制有长圆孔,长圆孔的长轴与流道的宽度方向平行;沿流道的宽度方向移动调节侧立板到与所输送的端子的尺寸相匹配的位置,将螺丝穿设于长圆孔用螺母锁紧便能实现对流道宽度的调节。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动焊锡机的振动盘端子兼容流道装置,其特征在于:流道主体被支架所支撑。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动焊锡机的振动盘端子兼容流道装置,其特征在于:盖板与调节侧立板的上缘间留有缺口作为观察及操作窗口。
6. 自动焊锡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机台、推送治具装置、焊接装置和振动盘,其中与振动盘相连的流道装置为权利要求1至5所述的一种自动焊锡机的振动盘端子兼容流道装置的任意一种。”
针对本专利,东莞市蓝柯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1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95916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2: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9月25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332895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1月2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330472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充分阐述了各自的意见,其中合议组明确记录如下事项:
1)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
2)请求人明确其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也是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
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在盖板与调节侧立板的上缘间留有缺口作为观察及操作窗口,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而且对于流道产品来说属于惯常技术手段,流道一般都会在上端设置缺口,如请求人提供的以下附件:
附件1: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3月19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364038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0月0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99575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2月0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57527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5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60192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附件5: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12月24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424210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鉴于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已在口头审理陈述,且上述附件的提交已经超过举证期限,因此合议组对上述意见不再予以转送,对上述附件不予接受。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3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予以认可,由于证据1-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3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充磁物料传送装置,包括震动器2和传送板3(相当于本专利的兼容流道装置)其中,上述震动器2的震动器本体21的内部为空腔结构,该空腔内壁设有螺旋上升的物料输送槽,物料输送槽的末端连接物料出口22,该物料出口22的内壁两侧分别设有间隔排列的滚轮23,两列滚轮23之间形成物料通道;上述传送板3包括底板31(相当于本专利的流道主体)、滑板32(相当于本专利的调节侧立板)及盖板33(相当于本专利的盖板),上述底板31连接物料出口22,滑板32包括两块分别设置在底板31的外侧,两滑板32之间形成物料通道,上述盖板33设置在滑板32上。滚轮23包括至少二个,滚轮23可拆卸地固定在物料出口22上,更换不同尺寸的滚轮23使得两列滚轮之间的物料通道的宽窄变化,从而适应不同尺寸的物料传送。优选地,滑板32可拆卸地固定在底板31上,两滑板32沿底板31来回滑动调节两滑板之间的物料通道的宽窄,以便适应不同尺寸的物料传输。盖板33盖设在滑板32上方,盖板33上设有至少二个固定件34,固定件34穿透盖板33抵住滑板32的上表面,通过旋转固定件34调节固定件34对滑块32的压力,将滑块32固定(参见证据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图1-6)。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一固定侧立板,作为流道的一侧立板,固定侧立板的下边缘固定成型与流道底板的一侧缘,盖板固定成型或连接于固定侧立板的上边缘,调节侧立板能够移动地连接在流道底板上,且形成流道的另一侧立板。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限定体现了本专利与证据1对流道宽度的调节方式不同,本专利仅一侧的侧立板可动,即单侧调节,而证据1调整流道宽度时两侧的侧立板均需要调整,即双侧调节。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实现流道宽度的单侧调节。
请求人认为,证据1的两侧的侧立板都可移动,实际操作时仅移动一侧立板即可实现调节,本领域技术人员处于便捷的目的,容易想到将双边调节变成单边调节。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明确记载“滚轮23包括至少二个,滚轮23可拆卸地固定在物料出口22上,更换不同尺寸的滚轮23使得两列滚轮之间的物料通道的宽窄变化,从而适应不同尺寸的物料传送”,可见证据1的滚轮23的位置不能移动,通过滚轮23的直径大小的变化来调整滚轮之间物料通道的宽窄,根据该宽度来调节滑板32的尺寸以适应不同尺寸物料传输,可见两列滚轮直径的变化必然是双侧流道尺寸的改变,证据1必须通过调节两侧的滑板32来改变流道的宽度,在证据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缺乏将双侧调节改变为单侧调节的动机。
因此,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尚不足以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书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基于引用关系,其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同样不能成立。
鉴于请求人仅使用证据2、3评价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故合议组对证据2、3的内容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可以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520139351.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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