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风机机舱自维护用电动提升吊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256
决定日:2019-07-29
委内编号:5W11679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039942.6
申请日:2017-08-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5-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大唐桂冠盘州市四格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河北长江中远吊索具有限公司、保定海风风电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胡建英
合议组组长:杨克非
参审员:郑明
国际分类号:B66C7/08(2006.01);B66C9/1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是应用于特定的场合来达到特定的目的的,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整体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容易想到将已有技术的组合应用于该特定场合来实现相应的技术目的,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风机机舱自维护用电动提升吊具”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1721039942.6,申请日为2017年08月18日,专利权人为大唐桂冠盘州市四格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河北长江中远吊索具有限公司、保定海风风电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 风机机舱自维护用电动提升吊具,包括一对横向平行设置在机舱框架(1)上部的行车轨道(2)、通过行走轮(3)纵向架设在行车轨道(2)上的主梁(4)、设置在主梁(4)上的起吊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起吊机构包括设于机舱地面的卷扬机(5),设置在主梁(4)上的提升部(6),通过钢丝绳连接在提升部(6)下方的吊具体(7),提升部(6)通过丝杠进给装置(8)实现在主梁(4)上的轴向位移,提升部(6)上设有定滑轮组(9),定滑轮组(9)通过钢丝绳与卷扬机(5)连接,在吊具体(7)上对应设置有动滑轮组(10),两套滑轮组通过钢丝绳连接,所述主梁(4)两端设有一对横梁(11),横梁(11)通过行走轮(3)架设在行车轨道(2)上,在一对横梁(11)之间相对主梁(4)平行设置有副梁(12),在副梁(12)下部设置有副吊葫芦(13),副吊葫芦(13)通过滚轮实现在副梁(12)上的轴向位移。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机机舱自维护用电动提升吊具,其特征在于在提升部(6)的定滑轮组(9)与卷扬机(5)之间设有有效数量的导向轮(14),导向轮(14)安装在机舱框架(1)上,卷扬机(5)的钢丝绳经导向轮(14)实现与提升部(6)的连接。”
针对本专利,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6月0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62487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2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0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563468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1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04680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4页;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0月0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7829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01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所提交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合议组定于2019年05月15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0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
(2)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如下公知常识性证据:
证据5:机械工业出版社于2011年03月出版的《冶金起重机》的封面页、版权页以及封面页后的两张图片的复印件,共3页。
(3)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与请求书一致,证据5用于证明定滑轮组设置在吊具上是公知常识。
(4)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1-5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
双方就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的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做出修改,故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4均属于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4予以采信。
鉴于证据1-4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证据1-4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证据5属于公开出版的工具书,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5予以采信。
鉴于证据5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证据5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知常识使用。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是应用于特定的场合来达到特定的目的的,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整体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容易想到将已有技术的组合应用于该特定场合来实现相应的技术目的,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3.1 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5用于证明定滑轮组设置在吊具上是公知常识。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风机机舱自维护用电动提升吊具。
经查,
证据1公开了一种风机叶片搬运专用起重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说明书附图):
“风机叶片搬运专用起重机包括主结构1、大车系统2、起升系统3、吊具横移系统4、动力站5和操作台6,
主结构1包括两根上横梁、两根轨道梁、四根支腿、两根下横梁组成的矩形框架,组成矩形框架的各个梁为箱型梁结构,一根轨道梁两端分别与两根支腿上端连接,两根支腿下端分别与一根下横梁两端连接,一根轨道梁、两根支腿和一根下横梁组成一个‘口’字形结构框架,另一根轨道梁、另两根支腿和另一根下横梁组成另一个‘口’字形结构框架,两根上横梁两端分别与两个‘口’ 字形结构框架在轨道梁末端连接,两根上横梁和两根轨道梁在四根支腿顶端形成口字型框架;
……
所述起升系统包括四台起升卷扬机、两根起升钢丝绳、两组起升滑轮组、 两个小吊梁、一个大吊梁和一个吊钩组,四台起升卷扬机安装在主结构的一个“口”字形结构框架的两根支腿下部,每根支腿上两台,两个小吊梁铰接在大吊梁的两端,吊钩组铰接在大吊梁的中部,所述两组起升滑轮组的每组起升滑轮组包括四个改向滑轮、两个平衡滑轮、两个导向滑轮和一副起吊滑轮,四个改向滑轮安装在主结构的轨道梁顶部,单侧两个,两个平衡滑轮安装在主结构轨道梁单侧的端部,两个导向滑轮安装在横移系统吊具小车上,一副起吊滑轮包括安装在小吊梁两端的两个动滑轮和三个安装在横移系统吊具小车上的三个定滑轮,一根钢丝绳缠绕过起升滑轮组、小吊梁,两端连接在两台起升卷扬机上形成一个吊具起升钢丝绳缠绕系统;
吊具横移系统4包括两套安装在主结构1两侧轨道梁上的横移装置,每套横移装置包括一台横移卷扬机4.1、一根横移钢丝绳4.2、横移滑轮组4.3、一个吊具小车4.4和两根轨道4.5,所述两根轨道4.5平行安装在主结构1轨道梁顶部,所述吊具小车4.4为板材焊接的箱型结构,吊具小车4.4下面装有两排与两根轨道4.5配套的滚轮,吊具小车4.4顶部设有钢丝绳导向滑轮的安装座,吊具小车4.4左右两侧面设有安装起升系统3三个定滑轮的安装座,所述横移卷扬机4.1是双联、双出绳卷筒的卷扬机,横移卷扬机4.1安装在主结构 1轨道梁顶部末端,所述横移滑轮组4.3的定滑轮安装在主结构1轨道梁的另一端,所述横移滑轮组4.3的导向滑轮安装在吊具小车4.4的顶部,横移钢丝绳4.2缠绕在横移卷扬机4.1双出绳卷筒、横移滑轮组4.3之间,形成闭环的 吊具横移钢丝绳牵引系统;
……
吊运方法为两台风机叶片搬运专用起重机联合操作吊运,一台风机叶片搬运专用起重机吊钩吊挂风机叶片7尾端,另一台风机叶片搬运专用起重机吊钩吊挂风机叶片7前部,两台所述风机叶片搬运专用起重机根据需要进行风机叶片7的移送和多层、多列堆存。”
经特征对比,可获知:
证据1中的“矩形框架”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机舱框架”,证据1中的“轨道4.5”对应于本专利中的“行车轨道”,证据1中的“滚轮”对应于本专利中的“行走轮”,证据1中的“起升系统3”对应于本专利中的“起升机构”,证据1中的“吊具”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吊具体”,证据1中的“起升卷扬机3.1”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卷扬机”。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应用领域不同,本专利的电动提升吊具是应用于风机机舱中用于起吊风机机舱中的零部件的,而证据1中的起重机是用于在地面上堆存风机叶片的;(2)起吊结构不同,本专利中的提升吊具包括通过行走轮纵向架设在行车轨道上的主梁,起吊机构设置在主梁上,所述起吊机构包括设于机舱地面的卷扬机,设置在主梁上的提升部,通过钢丝绳连接在提升部下方的吊具体,提升部通过丝杠进给装置实现在主梁上的轴向位移,提升部上设有定滑轮组,定滑轮组通过钢丝绳与卷扬机连接,在吊具体上对应设置有动滑轮组,两套滑轮组通过钢丝绳连接,所述主梁两端设有一对横梁,横梁通过行走轮架设在行车轨道上,在一对横梁之间相对主梁平行设置有副梁,在副梁下部设置有副吊葫芦,副吊葫芦通过滚轮实现在副梁上的轴向位移,而证据1中的起重机是通过两吊具小车在轨道上的横向移动带动小吊梁移动,进而带动大吊梁移动,在大吊梁上设有吊钩组。
即证据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如下技术特征:“通过行走轮(3)纵向架设在行车轨道(2)上的主梁(4)、设置在主梁(4)上的起吊机构”以及“所述起吊机构包括设于机舱地面的卷扬机(5),设置在主梁(4)上的提升部(6),通过钢丝绳连接在提升部(6)下方的吊具体(7),提升部(6)通过丝杠进给装置(8)实现在主梁(4)上的轴向位移,提升部(6)上设有定滑轮组(9),定滑轮组(9)通过钢丝绳与卷扬机(5)连接,在吊具体(7)上对应设置有动滑轮组(10),两套滑轮组通过钢丝绳连接,所述主梁(4)两端设有一对横梁(11),横梁(11)通过行走轮(3)架设在行车轨道(2)上,在一对横梁(11)之间相对主梁(4)平行设置有副梁(12),在副梁(12)下部设置有副吊葫芦(13),副吊葫芦(13)通过滚轮实现在副梁(12)上的轴向位移。”
证据2公开了一种多功能组合式起重机,其包括主梁1,主梁1有2个,每个主梁1上还配有下挂车5,主梁1上设置有用于下挂车5行走的轨道I11,主梁1的端部与其垂直设置有用于带动其行走的端梁2,端梁2的前后两端分别设置有车轮6(参见证据2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说明书附图)。
证据3公开了一种双小车吊钩桥式起重机,包含电气1、主小车2、主桥架3、副小车4、司机室5、大车6、吊钩7、副桥架8,主小车2设置在主桥架3上,副小车4设置在副桥架8上,司机室5可以在固定梁上移动(参见证据3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说明书附图)。
证据4公开了一种双梁起重机,是由在两平行主梁6的端部各安装有端梁5所构成,在每个主梁6上都装有小车轨道2,在置于小车轨道2上的小车架1-11上平行安装两套小车起升装置,在卷筒1-4上还缠绕有钢丝绳1-5,在钢丝绳1-5上挂装有吊钩1-6,在桥架端梁5的四个端头上都装有一套大车驱动装置,大车驱动装置的具体结构是将大车减速器4安装在桥架的端梁5上,在大车减速器4上安装大车电机3,再将大车制动器7安装在大车电机3上。
从证据5中的图片可以看出,在吊具上设有定滑轮组。
从证据2-5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虽然证据2-4均公开了设置两套起升装置的结构形式,但是证据2涉及的是桥机与门机的相互转换以及单梁与双梁模式的转换;证据3涉及的是通过司机室可以在固定梁上的移动及吊钩的360度的旋转,提高操作的方便性,进而提高工作效率;证据4设置两套提升机构是为了实现冗余功能,当其中一套小车驱动装置发生故障时,另一套小车驱动装置仍然能够正常工作。因此,证据2-4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而且证据2-4均未给出在风机机舱中设置相应结构的技术启示,证据5仅可以证明定滑轮组设置在吊具上是公知常识,并未公开其他结构细节。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08-0010段的记载可知,本专利由于所述起吊机构包括设于机舱地面的卷扬机,提升部通过丝杠进给装置实现在主梁上的轴向位移,副梁上设置有副吊葫芦,副吊葫芦通过行走轮实现在副梁上的轴向位移,无需改变现有风机机舱结构,既能够实现对风机机舱内、外等各种设备的吊运需求,卷扬机设在机舱地面,减小了对行车轨道上部空间的占用,同时也避免了机舱框架的承重限制且便于移动;提升部通过丝杠进给装置实现在主梁上的沿轴向往复位移,结构简单、成本低,去除了现有技术中的小车,运行过程更为平稳可靠;吊具体通过钢丝绳与提升部直接连接,去除了现有技术中吊钩等部件,节省了如起吊大部件时的高度空间,副梁和副吊葫芦设计,可以用于日常的维护及小部件的吊运工作,同时可实现小部件、检修工具等舱内到地面吊运,吊运便捷,灵活可靠。另外,在使用中,还可将吊具体、导向轮、卷扬机等做为标准工具管理,每个风场配备一套即可,风机运行时风机机舱只安装标配件,大部件更换时,用副吊葫芦再将上述标准工具吊运至机舱,安装后用于大部件的起吊,使用完毕后将标准工具拆解,再用副吊葫芦送至地面,放置于标准库房中保管,既可以提高有关设备使用寿命,还可以有效为机舱减少负重,减小塔筒和地基的承载力。
基于上述事实,合议组认为证据1-5均不涉及将起重机应用于风机机舱、用于对风机机舱进行自维护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证据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并无理由和动机将证据1-5公开的技术特征应用于风机机舱中进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本专利中利用风机机舱的结构设计出了一套适合于对其进行自维护的提升吊具,具有上述有益的技术效果,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3.2 关于权利要求2
鉴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721039942.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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