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数据同步的方法及系统-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实现数据同步的方法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265
决定日:2019-07-30
委内编号:一无效宣告请求:4W10832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10003615.X
申请日:2007-01-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2012-08-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刘斌
合议组组长:赵博华
参审员:左一
国际分类号:H04L2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整体方案基本相同,差别仅在于权利要求中对于某功能或方法步骤限定了更具体的执行单元,并且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其知晓的普通技术知识,有能力基于明确目的来实现同样的功能单元的具体设置,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1.关于本专利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0710003615.X、名称为“实现数据同步的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7年01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8月29日,专利权人原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实现数据同步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判断接收到的数据同步请求是否符合数据同步的策略,如果符合则向数据同步服务功能单元发出同步控制请求;
所述数据同步服务功能单元根据所述同步控制请求与数据同步客户端进行数据同步;
还包括设置同步策略的步骤:数据同步客户端或运营商设置同步策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如下步骤:
如果不符合所述同步策略,则记录同步请求的失败信息。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同步策略包括:数据同步发生的时间和数据同步的内容。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同步的内容包括同步数据的类型和属性。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同步数据的属性包括完全数据同步和部分数据同步。
6. 如权利要求1至5其中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判断数据同步请求是否符合同步策略的方法包括:
分析同步策略,并与同步请求的时间、同步内容进行对比,如果在同步策略的允许范围内,则符合同步策略;否则则不符合同步策略。
7. 一种数据同步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同步策略单元(11)和同步请求单元(12),其中,
所述同步策略单元(11)用于保存数据同步的策略,所述同步策略由数据同步客户端或运营商设置;
所述同步请求单元(12)用于调用所述同步策略单元(11)中的数据同步的策略,判断接收到的数据同步请求是否符合所述数据同步的策略,并向数据同步服务功能单元发出同步控制请求,以便于所述数据同步服务功能单元根据所述同步控制请求与数据同步客户端进行数据同步。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数据同步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同步策略单元(11)还用于接收来自数据同步客户端或运营商的同步策略信息。
9. 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数据同步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同 步请求单元(12)还用于对不符合数据同步的策略的数据同步请求,在所述同步策略单元(11)中记录同步请求的失败信息。
10. 一种实现数据同步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数据同步客户端(2)、数据同步控制装置(1)和数据同步服务功能单元(3),其中,
所述数据同步控制装置(1)用于判断接收到的数据同步请求是否符合同步策略,并向所述数据同步服务功能单元(3)发送同步控制请求,所述同步策略由数据同步客户端或运营商设置;
所述数据同步服务功能单元(3)根据所述同步控制请求与所述数据同步客户端(2)进行数据同步。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同步控制装置(1)集成在所述数据同步服务功能单元(3)中。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同步客户端(2)还用于向所述数据同步控制装置(1)中写入同步策略。”
2.关于第一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4W108325)
针对上述专利权,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2全部无效。第一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出的无效理由是:(1)权利要求1-12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7、10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7、9、10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第一请求人同时提交了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证据,授权公告号为CN101227456B。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第一请求人于2019年02月02日提交了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无效理由及证据,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公开号为US2002/0049579A1的美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2年04月25日;
证据2:公开号为CN151129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4年07月07日;
证据3:公开号为CN156510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5年01月12日;
证据4:题为“SyncML客户端应用开发库设计与实现”的硕士学位论文,第一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05年11月15日。
第一请求人补充提交的无效理由是:(1)权利要求1、3-8、10-1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分别以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独立权利要求1、7、10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6、8-9、11-12的附加特征或者被上述证据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独立权利要求1、7、10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4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第一请求人于2019年02月0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第一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19日、2019年03月29日分别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第一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5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第一请求人。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4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3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第一请求人。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5日向专利权人和第一请求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14日举行口头审理。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无效理由进行了答辩。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第一请求人、专利权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当庭表示,2019年05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已超出答复期限,仅供合议组参考使用,专利权人对证据1至4的真实性、公开时间均无异议,对证据1中个别术语的译文准确性有异议,并当庭提交了第一请求人未进行翻译的证据1部分段落的中文译文。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由于专利权人未在《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期限内对第一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的中文译文提出异议,因此证据1的内容应当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合议组在此基础上对本案展开调查,双方当事人在提交的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3.关于第二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4W108349)
针对上述专利权,索尼(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2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US2006/0271600A1的美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06年11月30日。
第二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出的无效理由是:(1)权利要求1-6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12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4、6-10、1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4)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第二请求人于2019年02月02日提交了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无效理由及证据,提交的证据如下:
附件1a: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公开号为EP1338968A2的欧洲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3年08月27日;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3):公开号为WO2006/063921A1的PCT国际专利申请公开文件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6年06月22日;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4):公开号为US2006/0015545A1的美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6年01月19日;
附件5(下称对比文件5):公开号为JP2004-341818A的日本专利申请公开特许公报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4年12月02日;
附件6(下称对比文件6):公告号为US6430576B1的美国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2年08月06日;
附件7:本专利在实质审查过程中的意见陈述书。
第二请求人补充提交的无效理由是:(1)权利要求1-8、10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权利要求1-8、10-12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3)权利要求1、3-8、10-12相对于对比文件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4)分别以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其他对比文件或者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来评述独立权利要求1、7、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从属权利要求2-6、8-9、11-12的附加特征或者被上述证据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独立权利要求1、7、10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9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第二请求人于2019年02月0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针对第二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第二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7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04月0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第二请求人。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5日向专利权人和第二请求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1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第二请求人、专利权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针对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第二请求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将其当庭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第二请求人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时间以及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合议组在此基础上对本案展开调查,双方当事人在提交的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及法律适用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根据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适用2000年0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的专利法及2002年12月28日第一次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
2.相关证据认定
第二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2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公开日期均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亦予以认可。对比文件2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无异议,对比文件2的公开内容以第二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实现数据同步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以灵活方式执行同步的方法和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第05-56段):传统的同步机制用户只选择要同步的项并选择要使用的单一的同步机制,这种死板的方式忽视了关于是否、何时以及如何同步的因素。本发明扩展至用于以灵活的方式实施同步的系统、方法和计算机程序产品(相当于“一种实现数据同步的方法”)。一系列灵活的规则考虑到数据的价值、与同步相关的成本、同步机制的安全性、移动设备的安全性、和/或移动设备和用户的位置来指示是否和如何同步。图3示出了考虑当时存在的情况而以灵活的方式执行同步的方法300的流程图。该方法通过查询可由计算机系统之一的用户设置以及可能由网络管理员指示的可能重写的一系列灵活的规则(相当于“数据同步客户端或运营商设置同步策略”)来确定是否、如何以及何时同步特定数据项。方法300可以由客户端210(例如移动设备)或服务器220(例如同步服务器)之一执行。方法300开始于查询一系列灵活的可选择的规则(动作301)。基于查询的结果来确定是否同步数据项(判定模块302)。例如,网络管理员或移动设备用户可以已经确定了数据项必须具有至少预先确定的价值,以便被同步。如果数据项不会被同步(在判定模块302中为“否”),则方法300简单地结束而不进行同步。基于查询一系列的灵活的规则,如果数据项将要被同步(判定模块302为“是”),则该方法进入到考虑当时存在的情况而灵活地使用适当的同步机制的步骤(步骤303)(此处在判断是否进行同步前必然接收到了同步请求,即相当于“判断接收到的数据同步请求是否符合数据同步的策略”)。是否进行同步是通过查询一系列规则来确定的。也可以通过从同步服务器接受指令、或接受来自移动设备用户的用户下达的指令来做出该确定。同步的成本也可能取决于一天中的时刻,或一周中的日期。一旦选择了适当的同步机制(动作306),则使用所选择的同步机制来同步数据项(动作307)。基于与灵活的选择一系列规则的查询,同步可以自动地发送。可选地,同步服务器可以通知移动设备用户有重要项目要同步,并接着提示用户是否要同步。移动设备的用户还可以指示同步是被期望的,并且接着同步服务器则确定哪些数据项是适于同步的。用户还可以通过选择要同步的特定数据项来手动地同步(相当于“根据所述同步控制请求与数据同步客户端进行数据同步”)。
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由用户客户端或网络管理员设置同步服务器侧的同步策略,基于判断是否符合所述同步策略的结果,来确定是否进行数据同步。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二者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是向专门的数据同步服务功能单元发出同步控制请求,并由数据同步服务功能单元据此同步控制请求进行数据同步。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具体的功能单元来接收同步控制请求以实现数据同步服务。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判断待同步请求符合预定规则时则启动同步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采用收发控制请求作为系统内部指令来启动同步过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得到,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此外,对比文件2中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第26段):“计算机系统”被定义为共同工作以在电子数据上执行操作的一个或多个软件模块、一个或多个硬件模块、或其结合。例如,计算机系统的定义包括个人计算机的硬件部件、以及软件模块,诸如个人计算机的操作系统。模块的物理设计并不重要。计算机系统可以包括经由计算机网络藕合的一台或多台计算机。同样地,计算机系统可以包括单独的物理设备(诸如移动电话、个人数字助理“PDA”、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其中内部模块(诸如存储器和处理器)共同工作以在电子数据上执行操作。即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采用多种软件或硬件模块划分以实现具体化功能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2的同步服务器中设置或划分出某个功能单元作为数据同步服务功能单元,来实现接收同步控制请求并进行数据同步的功能,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第43-53段):基于查询的结果来确定是否同步数据项(判定模块302)。如果数据项不会被同步(在判定模块302中为“否”),则方法300简单地结束而不进行同步。由于用于同步的原始的安全条件不再符合,同步服务器可以发出指令以清除来自移动设备的数据项,或者(如果启用了改变追踪)可以命令移动设备将数据项退回到其同步前的状态。可选地,同步服务器还可以被设置为将设备屏幕保护程序设置改变回安全模式。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果不符合同步策略则不进行同步,即意味着同步失败,而记录失败信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2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同步策略包括数据同步发生的时间和数据同步的内容,其中数据同步的内容进一步包括同步数据的类型和属性,其中的同步数据的属性又进一步包括完全数据同步和部分数据同步。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第40-56段):数据的价值可以由用户偏好和/或网络管理员来确定。例如,对于用户来说,垃圾邮件的同步一般将是不那么重要的。然而,来自特定发件人(例如,客户、老板、商业伙伴、配偶等等)的邮件对于用户来说可能是更大的价值。包括词语“硬币”或“便士”的邮件对于便士收集者来说可能是比不包括这种词语的邮件更有价值的。同步的成本也可能取决于一天中的时刻,或一周中的日期(相当于“数据同步发送的时间”)。本发明的一些优点可以通过下文的包括一位命名为“米歇尔(Micllelle)”的虚拟的证券经纪人的情境来示出。具有获取最新信息对于米歇尔是非常重要的。她感兴趣的信息位于她的企业网络中的多个服务器位置。她已经设置了她的同步服务器从适当的企业服务器收集适当的数据以及在每天早上5:00AM(相当于“数据同步发送的时间”)当数据速率较低时使用她需要在她到达单位之前回顾的重要信息更新她的设备。为了实现这一点,她可能已经创建了“工作日早晨”同步组,包括:收件箱、任务、日历、联系人、来自她的行业(LOB)服务器的高优先级动作项目,以及来自华尔街日报的文章(相当于“数据同步发送的内容”,内容包括“同步数据的类型”)。当米歇尔到达单位时,她将她的移动电话连接到她的计算机上,并且该设备完成完整的同步。“在办公室”同步组中的数据项的一部分是高度机密的业务相关的项目。办公室的网络管理员已经设置了总体规则,指示这种数据项不应该被同步到手机上,而应该与具有加密文件系统的笔记本电脑或台式机同步。因此,尽管“在办公室”同步组中的数据项的大多数与米歇尔的移动电话同步了,但高机密性的数据项没有同步(相当于数据同步的内容包括“同步数据的属性”,“同步数据的属性包括完全数据同步和部分数据同步”)。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上述权利要求3-5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至5其中之一,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第40-56段):网络管理员或移动设备用户可以已经确定了数据项必须具有至少预先确定的价值,以便被同步。垃圾邮件可能落在该阈值以下。并且,如上文第(3)点所述,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同步策略包括同步请求的时间、同步内容。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分析同步策略,与同步请求的时间、同步内容进行对比,以判定是否在策略允许范围之内,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6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7保护一种数据同步控制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以灵活方式执行同步的方法和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第05-56段):传统的同步机制用户只选择要同步的项并选择要使用的单一的同步机制,这种死板的方式忽视了关于是否、何时以及如何同步的因素。本发明扩展至用于以灵活的方式实施同步的系统、方法和计算机程序产品(相当于“一种实现数据同步控制的装置”)。一系列灵活的规则考虑到数据的价值、与同步相关的成本、同步机制的安全性、移动设备的安全性、和/或移动设备和用户的位置来指示是否和如何同步。图3示出了考虑当时存在的情况而以灵活的方式执行同步的方法300的流程图。该方法通过查询可由计算机系统之一的用户设置以及可能由网络管理员指示的可能重写的一系列灵活的规则(相当于“同步策略单元,用于保存数据同步的策略,所述同步策略由数据同步客户端或运营商设置”)来确定是否、如何以及何时同步特定数据项。方法300可以由客户端210(例如移动设备)或服务器220(例如同步服务器)之一执行。方法300开始于查询一系列灵活的可选择的规则(动作301)。基于查询的结果来确定是否同步数据项(判定模块302)。例如,网络管理员或移动设备用户可以已经确定了数据项必须具有至少预先确定的价值,以便被同步。如果数据项不会被同步(在判定模块302中为“否”),则方法300简单地结束而不进行同步。基于查询一系列的灵活的规则,如果数据项将要被同步(判定模块302为“是”),则该方法进入到考虑当时存在的情况而灵活地使用适当的同步机制的步骤(步骤303)(相当于“同步请求单元,用于调用数据同步的策略,判断接收到的数据同步请求是否符合所述数据同步的策略”)。是否进行同步是通过查询一系列规则来确定的。也可以通过从同步服务器接受指令、或接受来自移动设备用户的用户下达的指令来做出该确定。同步的成本也可能取决于一天中的时刻,或一周中的日期。一旦选择了适当的同步机制(动作306),则使用所选择的同步机制来同步数据项(动作307)。基于与灵活的选择一系列规则的查询,同步可以自动地发送。,同步服务器可以通知移动设备用户有重要项目要同步,并接着提示用户是否要同步。移动设备的用户还可以指示同步是被期望的,并且接着同步服务器则确定哪些数据项是适于同步的。用户还可以通过选择要同步的特定数据项来手动地同步(相当于“根据所述同步控制请求与数据同步客户端进行数据同步”)。
基于上述对比分析可知,权利要求7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二者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7是由同步请求单元、数据同步服务功能单元实现发送和接收同步控制请求并进行数据同步的功能。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功能单元收发数据同步控制请求以实现数据同步服务。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判断待同步请求符合预定规则时则启动同步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采用收发控制请求作为系统内部指令来启动同步过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得到,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此外,对比文件2中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第26段):“计算机系统”被定义为共同工作以在电子数据上执行操作的一个或多个软件模块、一个或多个硬件模块、或其结合。例如,计算机系统的定义包括个人计算机的硬件部件、以及软件模块,诸如个人计算机的操作系统。模块的物理设计并不重要。计算机系统可以包括经由计算机网络藕合的一台或多台计算机。同样地,计算机系统可以包括单独的物理设备(诸如移动电话、个人数字助理“PDA”、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其中内部模块(诸如存储器和处理器)共同工作以在电子数据上执行操作。即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采用多种软件或硬件模块划分以实现具体化功能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2的同步服务器中设置或划分出某个功能单元作为具体的同步请求单元和数据同步服务功能单元来实现收发同步控制请求并进行数据同步的功能,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第40段):图3示出了考虑当时存在的情况而以灵活的方式执行同步的方法300的流程图。该方法通过查询可由计算机系统之一的用户设置以及可能由网络管理员指示的可能重写的一系列灵活的规则(相当于“来自数据同步客户端或运营商的同步策略信息”)来确定是否、如何以及何时同步特定数据项。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第56段):“在办公室”同步组中的数据项的一部分是高度机密的业务相关的项目。办公室的网络管理员已经设置了总体规则,指示这种数据项不应该被同步到手机上,而应该与具有加密文件系统的笔记本电脑或台式机同步(相当于接收了“来自数据同步客户端或运营商的同步策略信息”)。因此,尽管“在办公室”同步组中的数据项的大多数与米歇尔的移动电话同步了,但高机密性的数据项没有同步。因此,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8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7或8,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第43-53段):基于查询的结果来确定是否同步数据项(判定模块302)。如果数据项不会被同步(在判定模块302中为“否”),则方法300简单地结束而不进行同步。由于用于同步的原始的安全条件不再符合,同步服务器可以发出指令以清除来自移动设备的数据项,或者(如果启用了改变追踪)可以命令移动设备将数据项退回到其同步前的状态。可选地 同步服务器还可以被设置为将设备屏幕保护程序设置改变回安全模式。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果不符合同步策略则不进行同步,即意味着同步失败,在此基础上,记录失败信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9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0保护一种数据同步的系统,其各个装置单元与方法权利要求1中的各个步骤相对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相应的方法步骤设置对应的装置单元(例如数据同步控制装置、数据同步服务功能单元等)实现相应的功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基于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0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0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0,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第26段):“计算机系统”被定义为共同工作以在电子数据上执行操作的一个或多个软件模块、一个或多个硬件模块、或其结合。例如,计算机系统的定义包括个人计算机的硬件部件、以及软件模块,诸如个人计算机的操作系统。模块的物理设计并不重要。计算机系统可以包括经由计算机网络藕合的一台或多台计算机。同样地,计算机系统可以包括单独的物理设备(诸如移动电话、个人数字助理“PDA”、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其中内部模块(诸如存储器和处理器)共同工作以在电子数据上执行操作。可见,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采用多种软件或硬件模块划分以实现具体化功能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数据同步控制装置进行集成化设置或单独设置,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11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0或1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第40段):图3示出了考虑当时存在的情况而以灵活的方式执行同步的方法300的流程图。该方法通过查询可由计算机系统之一的用户设置以及可能由网络管理员指示的可能重写的一系列灵活的规则(相当于“数据同步客户端”向服务器中“写入同步策略”)来确定是否、如何以及何时同步特定数据项。因此,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12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如上所述,鉴于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成立,合议组对第二无效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以及第一无效请求人提交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710003615.X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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