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国际象棋(金属棋王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270
决定日:2019-07-30
委内编号:6W111487
优先权日:无
申请(专利)号:201430462209.0
申请日:2014-11-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包腾飞
授权公告日:2015-04-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应兴宝
主审员:马燕
合议组组长:王霞军
参审员:袁婷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101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决定要点:在淘宝网上购买的产品,淘宝网会通过快照的形式将订单创建时的商品描述和下单信息固定下来,其目的是作为买卖双方和平台在发生交易争议时的判定依据,因此,买卖双方和其他人一般都无权编辑和修改快照所记载的内容,在无其他反证可以证明该条信息被修改过的情况下,其真实性可以确认。
全文:
针对201430462209.0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包腾飞(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09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打印件。
请求人认为:QQ号为“2422930326”的QQ空间于2014年10月28日发表的相册中公开了几款产品,经对比与涉案专利相同;淘宝网的店铺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也公开销售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产品并有消费者进行购买。请求人对QQ空间的相册内容和淘宝网的购买记录进行了网页公证,公证书在一个月内补充提交。综上,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于2018年10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由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出具的(2018)浙义证民内字第13222号公证书复印件;
证据2:由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出具的(2018)浙义证民内字第13223号公证书复印件。
请求人的具体意见与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的意见相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及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及证据副本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29日进行口头审理。
随后,合议组向专利权人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因无人领取被退回。合议组又于2019年06月24日再次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29日进行口头审理,并在专利公报上通过公告方式通知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参加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所使用的证据是:涉案专利分别与证据1和证据2对比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1和证据2的原件。关于具体对比,请求人表示使用证据1附件第17、22页的图片以及证据2附件第14页的图片分别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主张二者为相同的外观设计。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证据认定
证据2是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出具的(2018)浙义证民内字第13223号公证书复印件,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出示了证据2的原件,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证据2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装订完整连续,印鉴清晰,公证过程规范,形式上无明显瑕疵,合议组对证据2公证书本身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2的公证事项为保全证据,主要内容是:本案请求人于2018年09月27日在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利用公证处的电脑及网络进行操作,通过360安全浏览器输入网址“www.taobao.com”进入淘宝网,以“工农玩具厂”账号登录,在“卖家中心”项下的“已卖出的宝贝”中选择“三个月前订单”,搜索并查看“订单号:778142482666769”的订单及其订单快照。
证据2的公证书附件第5页的订单信息显示:订单号为“778142482666769”,创建时间为“2014-08-19 15:25:45”,宝贝名称为“特大号国际象棋木制棋盘 立体国际象棋 金属国际象棋棋子厂家直销”,交易状态为“交易成功”;公证书附件第6-14页是点击该订单链接得到的订单快照。
合议组认为,淘宝网是公知的大型交易网站,其知名度很高。在淘宝网上购买的产品,淘宝网会通过快照的形式将订单创建时的商品描述和下单信息固定下来,其目的是作为买卖双方和平台在发生交易争议时的判定依据,因此,买卖双方和其他人一般都无权编辑和修改快照所记载的内容,在无其他反证可以证明该条信息被修改过的情况下,其真实性可以确认。证据2的公证书附件第5页记载的订单创建时间为2014年08月19日,表明订单快照中所示商品至少在该创建时间已经处于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因此,订单创建时间可以作为订单快照中图片的公开时间,由于该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2014年11月21日),因此,该公证书附件第14页所示的国际象棋产品外观设计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是国际象棋,证据2公证书附件第14页也公开了一种国际象棋产品的外观设计(下称对比设计),二者所示产品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涉案专利包括套件1至套件6,依次为国际象棋中的兵、马、后、象、车、王。对比设计依次展示了国际象棋中的兵、车、马、象、后、王。对比设计虽然未示出六面正投影视图,但是其中的棋子或为对称设计或为回转体设计,将涉案专利套件1至套件6分别与对比设计中的对应棋子进行对比,二者无论是整体形状还是各组成部分的形状、比例或其图案等具体设计均相同(详见涉案专利和对比设计附图)。因此,涉案专利的套件1至套件6与对比设计构成相同的外观设计,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鉴于已得出上述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和无效宣告理由不再作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430462209.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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