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放阀口袋的设备和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插放阀口袋的设备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271
决定日:2019-07-31
委内编号:4W108388
优先权日:2010-11-20
申请(专利)号:201180055724.0
申请日:2011-11-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唐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2-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海福和博克公司
主审员:陈旭暄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韦江利
国际分类号:B65B43/2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采用现有技术的手段实现其相应的功能,则说明书符合充分公开的要求。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1180055724.0,名称为“插放阀口袋的设备和方法”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为2010年11月20日,申请日为2011年11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2月18日。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为海福和博克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将阀口袋(2)插放到包装机(1)的灌装管嘴(3)上的设备(10),具有至少一个插放装置(20)、供袋机构(62)和阀口打开管道(31),其中该阀口袋(2)利用供袋机构(62)被插放到包装机(1)的灌装管嘴(3)上,其特征是,至少一个吹风机构(9)设置在该阀口打开管道(31)内用于产生至少一股空气流,其中可通过该吹风机构(9)产生朝灌装管嘴(3)方向指向出口(13)的至少一股空气流(16),以便在该阀口打开管道(31)内自动打开该阀口袋(2)的阀口(8)。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10),其中,该吹风机构(9)包括至少一个空气喷嘴(11,12),其中至少两个空气喷嘴(11,12)在对置两侧(14,15)设置在该阀口打开管道(31)中。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设备(10),其中,该吹风机构(9)在至少一侧(14,15)包括至少两个空气喷嘴(11,87,88)。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设备,其中,至少两个空气喷嘴(11,87,88)可编程控制地被不同控制。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设备(10),其中,至少一个限流机构设置在该阀口打开管道(31)内,该限流机构包括在对置两侧(14,15)设于该阀口打开管道(31)内的多个扩流机构(17,18)。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设备(10),其中,至少一个扩流机构(17,18)是该阀口打开管道(31)的一体组成部分。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设备(10),其中,至少一个扩流机构(17,18)以安插件(19)形式设置在该阀口打开管道(31)内。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设备(10),其中,在该阀口打开管道(7)内设置用于采集袋位置(22)的至少一个传感器(21)。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设备(10),其中,该插放装置(10)包括两个插放件(23,24),其中至少一个插放件(23,24)是活动设置的。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设备(10),其中,一个插放件(23,24)配备有该供袋机构(62)的传动带(36)。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设备(10),其中,一个插放件配备有该供袋机构(62)的辊排板条。
12.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设备(10),其中,该阀口打开管道(7)包括两个管道件(25,26),其中至少一个管道件活动设置。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设备(10),其中,至少一个管道件(25,26)可枢转设置。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设备(10),其中,至少一个管道件(25,26)以开合罩(85,86)的形式构成。
1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设备(10),其中,该阀口打开管道(31)的横截面(27)在该出口(13)处大致呈多边形、椭圆形、半圆形或菱形。
1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设备(10),其中,设有扩散装置,它从上方延伸入该阀口打开管道(31)以支持该阀口(8)的打开。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设备(10),其中,至少该扩散装置设置成可从在该阀口打开管道(31)外的位置运动到在该阀口打开管道(31)内或外的位置。
18. 一种将阀口袋(2)插放到包装机(1)的灌装管嘴(3)上的方法,其中,阀口袋(2)在阀口打开管道(31)内被供袋机构(62)加速并且被插放到包装机(1)的灌装管嘴(3)上,其中在该阀口打开管道(31)内产生朝灌装管嘴方向(3)指向出口(13)的至少一股空气流,以便自动打开该阀口袋(2)的阀口(8)。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空气流及其在阀口打开管道(31)内的横截面形状根据该阀口袋(2)的材料被自动改变或人工改变。”
针对本专利,唐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未充分公开权利要求5-7,16,17,1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10年10月13日,公开号为CN10186127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公开日为1991年09月24日,公开号为US5050651A的美国专利文献复印件及其相关中文译文。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5-7中限定了“限流机构”和“扩流机构”,但说明书也仅记载了“限流机构”、“扩流机构”的功能或效果,未给出任何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具体技术手段,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对应于具体的技术手段,无法实现权利要求5-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6、17限定了“扩散装置”,但说明书仅记载了功能或效果,未给出具体的技术手段,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权利要求16、1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9限定了“空气流及其在阀口打开管道(31) 内的横截面形状根据该阀口袋(2) 的材料被自动改变或人工改变”,其包括了 “空气流”、“被自动改变或人工改变”,和“空气流在阀口打开管道(31) 内的横截面形状”、“被自动改变或人工改变” 的两个技术方案,但说明书未记载实现上述两个技术方案的具体技术手段,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权利要求19中的技术方案,因而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6、7 中“扩流机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中没有出现,引用关系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6、7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独立权利要求1、18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4-7、16-17、1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属于常规技术;权利要求9-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而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3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3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在第34884号在先生效决定中已认定,权利要求5-7中的“限流机构”、“扩流机构”、权利要求16-17中的“扩散装置”以及权利要求19所限定的“空气流及其在阀口打开管道(31)内的横截面形状根据该阀口袋(2)的材料被自动改变或人工改变”,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含义确切、限定的范围边界清晰,尽管在本次无效宣告理由中选取适用的法条不同,但实际上主张的理由是一致的,因而应当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审理;并进一步认为,说明书已经在相关部分进行了充分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本发明。2)在先决定中已认定权利要求6-7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因而应当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审理,并且其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证据2中没有公开指向灌装管嘴的气流,阀口袋实际打开动作是插入机构插入阀口袋时出现,并非如本专利所限定那样在该阀口打开管道内自动打开该阀口袋的阀口;证据1和证据2均涉及纸质阀口袋,而本专利可适用于柔性材料制成的阀口袋;证据2中打开纸质阀口袋需要施压机构37、喷嘴53和插入机构的联合动作来实现,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选择其中一个中间环节与证据1相结合,并且本专利取得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认为证据2中的“喷嘴53”产生的“气流”与本专利中“吹风机构”产生的“空气流”作用相同,虽然“气流”的方向与本专利中不同,但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工艺需要所进行的非常有限的选择,无需创造性劳动;本专利没有限定阀口袋的材料,证据2也没有限定只是用于纸制的阀口袋。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合议组明确并记录了如下事项:
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转送给专利权人。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7、16、17、19所对应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放弃权利要求5-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证据的使用方式与请求书一致。
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并认为证据2的中文译文中少翻译了说明书第3栏第28行“paper valve bags 9”中的paper一词,应当译为“纸制阀口袋”,对其它部分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对此,请求人表示认可专利权人所修正的翻译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授权公告文本。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5-7中限定了“限流机构”和“扩流机构”,但说明书也仅记载了“限流机构”、“扩流机构”的功能或效果,未给出任何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具体技术手段,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对应于具体的技术手段,无法实现权利要求5-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5中限定了“至少一个限流机构设置在该阀口打开管道(31)内,该限流机构包括在对置两侧(14,15)设于该阀口打开管道(31)内的多个扩流机构(17,18)”,也就是说,限流机构包括多个扩流机构,权利要求6,7进一步限定了扩流机构的具体结构。与此相应,说明书第0021段记载“……限流机构尤其对称设置在阀口打开管道内,留下中央区畅通以供袋阀口从中经过。限流机构包括尤其设置在阀口打开管道的对置两侧的扩流机构,容许空气在阀口打开管道内的空气动力学引导。这减少涡旋形成并容许阀口袋阀口的打开更均匀。通过该限流机构,在快速弹射管道的侧向区域内获得更高的流速和更多低压,这样,进一步增强打开效果”,说明书第0094段记载“空气喷嘴11、12设置在扩流机构17、18处,导致流动管道的受限的横截面。虽然扩流机构17、18在这里以安插件19形式构成,但它们可以是阀口打开管道31或者快速弹射管道7的一体组成部分”,第0097段记载“由扩流机构17、18造成的横截面限制结构导致流速提高,进而导致侧向区域内的低压,造成袋阀口8打开”。根据说明书的上述描述以及结合附图12、18所示的扩流机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扩流机构17、18设置在阀口打开管道31内,并且其造成了流动管道的横截面受限,从而导致了流速提高,进而导致侧向区域内的低压,也就是说,该限流机构包括扩流机构具有导致流速提高以及通过流速控制导致侧向低压的限制流速的作用,至于具体结构可以是说明书第0094段以及附图12、18中所记载的结构形式。因此,基于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扩流机构是限流机构的组成部分,并且根据所要实现导致流速提高以及导致侧向区域内的低压的目的,能够具体实现限流机构和扩流机构的结构,因而,本领域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具体实施本专利权利要求5-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6、17限定了“扩散装置”,但说明书仅记载了功能或效果,未给出具体的技术手段,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权利要求16、1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采用现有技术的手段实现其相应的功能,则说明书符合充分公开的要求。权利要求16-17中的技术特征“扩散装置”是为了保持袋阀口8的打开,其可以从上方延伸入阀口打开管道,具体可以是从管道外以运动的方式运动到管道内或外的位置,结合说明书附图11和图13,可以看出该袋阀口8在阀口打开管道内是向阀口打开管道的两侧张开,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采用合适的现有技术方式通过从管道外运动到管道的合适位置以支撑该袋阀口保持其打开的状态。因而,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人员能够具体实施本专利权利要求5-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请求人还认为,权利要求19包括了“空气流”、“被自动改变或人工改变”,和“空气流在阀口打开管道(31) 内的横截面形状”、“被自动改变或人工改变”的两个技术方案,但说明书未记载实现上述两个技术方案的具体技术手段,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权利要求19中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9限定了“空气流及其在阀口打开管道(31)内的横截面形状根据该阀口袋(2)的材料被自动改变或人工改变”,其是指空气流在阀口打开管道内形成的横截面形状可以被自动改变或人工改变,而并非请求人所理解的两种技术方案,至于其具体的实现方式,根据说明书第0020、0107段的记载,可以通过控制机构独立的控制空气喷嘴,使空气流适应不同的阀口袋材料。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实现权利要求19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证据认定
证据1和证据2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合议组对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且该证据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的中文译文中少翻译了说明书第3栏第28行“paper valve bags 9”中的paper一词,应当译为“纸制阀口袋”,对其它部分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对此,请求人表示认可专利权人所修正的翻译意见。故,合议组亦接受以在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2的中文译文的基础上,修正增加“paper”一词的译文,译为“纸制阀口袋”,作为证据2的公开内容。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4.1 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将阀口袋插放到包装机的灌装管嘴上的设备。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将阀口袋插放到包装机的充填管口上的设备,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该设备具有插放装置5、加速装置2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供袋机构),插放装置5包括一对插放件11和12,每个插放件上设有袋阀口打开机构21的弯板22或23,袋打开机构21的弯板22、23的闭合造成袋阀口被打开(即构成阀口打开管道),阀口袋2利用加速装置24被插放到包装机1的充填管口27(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灌装管嘴)上(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7)。
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至少一个吹风机构(9)设置在该阀口打开管道(31)内用于产生至少一股空气流,其中可通过该吹风机构(9)产生指向出口(13)的至少一股空气流(16),以便在该阀口打开管道(31)内自动打开该阀口袋(2)的阀口(8)。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是实现由更柔软的材料构成的阀口袋的自动插放。
另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打开和分离阀口的装置(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中文译文,附图1-5),包括一个拾取单元1,一个夹持单元3和一个装有阀口袋9堆叠7的小车5,控制单元和加压空气供应装置;当使用该装置时,袋子9由单元1拾取,此后夹持单元3在打开袋子的阀口13处闭合,然后袋子9移动到灌装嘴11(隐含公开了阀口打开管道),在灌装过程中,袋子9通过未展示的持有手段被夹持;拾取单元1包括滑架部分14,插入构件15可以安装在滑架之上, 滑架部分14包括垂直引导装置17和水平引导装置19;在引导装置19的指向插入运动方向的端部处设置有按压装置,该按压装置由两个指状杆37构成,它们朝向它们的自由端逐渐变细。为了在操作期间(保证)杆37的机械稳定性,杆37通过杆39互连。插入构件15,优选地由上部41和下部43制成,上部41和下部43由一末端逐渐变细的部分圆柱形壳体构成。在其插入或尖端处,下部43设置有辊构件51,辊构件51沿水平轴可旋转地安装。上部41在其朝上的一侧设有两个空气喷嘴53(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吹风机构),喷嘴53与控制单元和加压空气供应装置连接。每个喷嘴53优选地配备有多个空气出口55,这些空气出口55按照圆周周向设置,并且指向构件15的插入方向。由此可以在插入方向上提供平稳的空气流。
该装置被投送至纸制阀口袋9的堆叠7。在装置的工作循环中,通过控制单元激活或者控制单元根据其预编程的指令继续进行该过程。插入构件15在其初始位置闭合,形成如图1左侧所示的楔形构造。气缸21使托架元件25向下移动,与袋9的阀口的位置一致,直到杠杆65被堆叠7中最上面的袋9向上推动,然后来自开关67的信号停止向下运动。此时,压下装置37在袋子的阀口前面的区域牢固地推动上面的袋9。由此,阀口内部与该区域相对的部分也被压下,在平折的阀口中形成略微增大的孔。此时,控制单元控制向喷嘴53供给加压空气,导致空气沿着阀口的最上面流动,该类似于飞机机翼的气流在阀口的最上侧产生负压。提升阀口的上侧,进一步打开所述阀口的孔。然后,通过控制单元启动气缸23,将带有插入构件15的承载元件26朝向阀口推动,同时辊子构件51在袋子的上述区域上滚动,同时杆37不移动。由此,辊子构件5进一步压下阀口的下侧,增加了阀口的开口。由此避免了下表面上(产生)可能会卡住插入件15的插入端的任何边缘,折痕等。在气缸23完全伸展时,传感器57控制围绕构件15的阀口的正确装配。如果是正的,则控制单元引起气缸49的运动,气缸49枢转上部41,从而使阀口膨胀到图13所示的状态。在该气缸21向上移动托架元件25之后,提升由插入构件15夹持的袋9。夹紧单元3,被启动然后爪71移动到插入构件15的位置,如图1中的虚线所示。具有扩张阀口13的袋子9,如图1和2的右侧所示,移动到灌装嘴11。
由证据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2中首先通过压下装置37推动上面的袋,使阀口略微增大,再通过喷嘴53朝阀口的方向供给加压空气,使空气沿着阀口袋的上表面流动,从而使阀口袋的上表面产生负压,以进一步打开阀口的孔。请求人认为,气流方向的选择仅是有限的三种选择,无需创造性劳动。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证据2公开了利用空气流以进一步打开袋阀口,但其是通过朝阀口方向供给加压空气,而本专利的空气流设置在阀口打开管道内,并使气流使朝灌装管嘴方向指向出口的方向,两者不仅气流方向不同,且设置的位置也不同。证据2并没有给出在阀口打开管道内提供朝向出口的空气流以自动打开阀口袋的阀口的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在阀口打开管内设置朝向出口的气流使阀口自动打开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本专利通过上述设置可以实现更柔软的材料构成的阀口袋的自动插放。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4.2 关于权利要求2-17
在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7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成立。
4.3 关于权利要求18-19
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一种将阀口袋(2)插放到包装机(1)的灌装管嘴(3)上的方法。参见前述4.1的评述,权利要求18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在该阀口打开管道(31)内产生朝向出口(13)的至少一股空气流, 以便自动打开该阀口袋(2)的阀口(8)。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8所要解决是实现由更柔软的材料构成的阀口袋的自动插放。
由证据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2中首先通过压下装置37推动上面的袋,使阀口略微增大,再通过喷嘴53朝阀口的方向供给加压空气,使空气沿着阀口袋的上表面流动,从而使阀口袋的上表面产生负压,以进一步打开阀口的孔。请求人认为,气流方向的选择仅是有限的三种选择,无需创造性劳动。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证据2公开了利用空气流以进一步打开袋阀口,但其是通过朝阀口方向供给加压空气,而本专利的空气流设置在阀口打开管道内,并使气流朝灌装管嘴方向指向出口的方向,两者不仅气流方向不同,且设置的位置也不同。证据2并没有给出在阀口打开管道内提供朝向出口的空气流以自动打开阀口袋的阀口的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在阀口打开管内设置朝向出口的气流使阀口自动打开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本专利通过上述设置可以实现更柔软的材料构成的阀口袋的自动插放。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在此基础上,请求人关于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180055724.0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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