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多功能农用耕作机械-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多功能农用耕作机械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354
决定日:2019-08-08
委内编号:5W1173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444837.4
申请日:2017-04-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柳州市金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8-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南宁市桂发农机制造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虹
合议组组长:谢杨
参审员:丁一
国际分类号:F16H3/20(2006.01);F16H59/02(2006.01);A01B33/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区别技术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并非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8日授权公告、名称为“一种多功能农用耕作机械”、专利号为201720444837.4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7年04月25日,专利权人为“南宁市桂发农机制造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多功能农用耕作机械,其特征是:变速箱总成有低离合与高离合两种装配形式,变速箱体(4)设置通用型或非通用型,低离合为五轴结构,高离合为七轴结构,高离合结构是在五轴结构的基础上增加离合轴(31)、离合轴齿轮(32)、传动轴(33)和传动轴齿轮(34),离合轴齿轮(32)与传动轴齿轮(34)啮合,传动轴齿轮(34)与第一轴(10)上安装的后输出主动齿轮(12)啮合。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农用耕作机械,其特征是:所述变速箱设(3 1)×2档位,即6个前进档,2个倒退档,第一轴(10)上的II-III档主动齿轮(11)与第二轴(13)上的II档被动齿轮(14)、III档被动齿轮(15)分别啮合形成二档、三档,第一轴(10)上的I倒档主动齿轮(25)与第二轴(13)上的I慢档双联齿轮(27)及倒档轴(23)上的倒档双联齿轮(24)分别啮合形成一档、倒档,副变速轴(18)上的副变速双联齿轮(17)与II档被动齿轮(14)、I慢档双联齿轮(27)分别啮合形成快慢档,慢档被动齿轮(29)用光孔静联接,转向轴(20)配置牙嵌式或内外齿式或钢珠式离合装置。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功能农用耕作机械,其特征是:所述第二轴(13)上安装有后输出中间齿轮(26),后输出中间齿轮(26)与后输出主动齿轮(12)啮合,后输出中间齿轮(26)再与后输出齿轮轴(16)上安装的后输出被动双联齿轮(28)大齿轮啮合,所述后输出被动双联齿轮(28)的小齿轮与后旋耕箱体(7)内设置的后旋耕箱输入齿轮(36)啮合。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多功能农用耕作机械,其特征是:所述变速箱设有副变速操纵杆(53),所述副变速操纵杆(53)安装在变速限位框(54)上的长孔中。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多功能农用耕作机械,其特征是:所述后旋耕箱体(7)设有控制正反转档齿轮(37)的后旋耕手把(55)。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多功能农用耕作机械,其特征是:所述变速限位框(54)在变速杆座(46)与变速箱体(4)联接并用螺钉固定后,主变速杆球头座(48)和主变速杆球头座盖(49)夹住主变速杆组合件(45)形成球铰接,再用螺钉固定在变速杆座(46)上,主变速操纵杆(52)穿过变速限位框(54)并用销轴与主变速杆组合件(45)联接,在变速限位框(54)的导孔槽内设(3 1)档位;副变速杆球头座(50)和副变速杆球头座盖(51)夹住副变速杆组合件(47)形成球铰接,再用螺钉固定在变速杆座(46)上,副变速操纵杆(53)穿过变速限位框(54)并用销轴与副变速杆组合件(47)联接,在变速限位框(54)的导孔槽内设×2档位,反转换档齿轮(37)设有控制正反转档的后旋耕手把(55)。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多功能农用耕作机械,其特征是:所述变速限位框(54)在变速箱和后旋耕箱的结构相同,主副变速及后旋耕正反转挂档操纵方式的变化还有:主变速杆和副变速杆合一做成王字形的变速限位框(54)的挂档方式或主变速为工字形的变速限位框(54)的挂档方式,副变速单独设置高低变换的方式,后旋耕正反转的挂档操纵的后旋耕手把(55)置于后旋耕箱之上或置于后旋耕箱侧面的设置方式。
8.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功能农用耕作机械,其特征是;所述牙嵌式离合装置,在中央传动大齿轮(30)和转向齿轮(19)上设有相应的矩形牙装在一根轴上,中央传动大齿轮(30)固定,转向齿轮(19)可作轴向移动,转向齿轮(19)与驱动齿轮(22)常啮合,非转向时靠弹簧压在中央传动大齿轮(30)上,通过矩形牙的相互嵌合来传递动力,转向时通过拨叉将转向齿轮(19)移动,矩形牙离开,实现转向。
9.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功能农用耕作机械,其特征是:所述内外齿式离合装置,在中央传动大齿轮(30)设内圆齿,转向齿轮(19)外齿加长,其余与牙嵌式相同,通过内外齿牙的相互嵌合和分离来实现转向。
10.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功能农用耕作机械,其特征是:所述钢珠式离合装置,在中央传动大齿轮(30)用花键与转向轴(20)静联接,转向齿轮(19)装在转向轴(20)上,光滑静联接,驱动齿轮(22)与转向齿轮(19)常啮合,转向轴(20)做成空心,内装弹簧(56)、接合轴(57)、钢球(59)、分离顶杆(58),钢球(59)对应的转向齿轮(19)一端制有内球滚道,接合轴(57)上制有圆锥面,非转向时接合轴(57)在弹簧(56)的作用下将钢球顶进转向齿轮(19)的内球滚道,中央传动大齿轮(30)的动力经过转向轴(20)、钢球(59)传到转向齿轮(19),再传到驱动齿轮(22),转向时通过操纵机构操纵分离顶杆(58)将接合轴(57)往内顶,钢球(59)脱离转向齿轮(19)内球滚道,动力传动中断,实现转向。”

针对本专利,柳州市金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而言:(1)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变速箱总成有低离合和高离合两种装置形式,变速箱体设置通用型或非通用型”,说明书背景技术中记载了现有技术中使用五轴变速箱和七轴变速箱各自存在的技术问题,低离合变速箱存在早期损坏和存在漏耕的现象,而高离合变速箱存在成本高的问题。在发明内容中记载了:该农用耕作机械变速箱有低离合(五轴)和高离合(七轴)两种装配形式,满足用户的不同需求。避免了离合器的早期损坏和减少了耕田时的漏耕面积,同时低离合器的农用耕作机械也可满足部分用户的需要降低了造价。然而,说明书没有对如何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离合器早期损坏、存在漏耕面积和造价高的技术问题进行清楚描述,具体手段并不明确。(2)说明书仅分别公开了低离合器(五轴)变速箱的结构原理,和高离合器(七轴)的变速箱的结构原理,并没有公开可以具有低离合器和高离合器两种装配形式的变速箱结构。也没有记载用户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如何装配获得高离合的变速箱或低离合的变速箱。关于装配的技术特征对本专利而言是关键的技术特征,但说明书对此并没有充分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无法获知如何实现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变速箱总成有低离合与高离合两种装配形式”。(3)“通用型或非通用型”并非本领域技术术语。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6月0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90827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1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1388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5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46767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9月0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30193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2月0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592193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8月0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75696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7: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09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9594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8: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3月0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76875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9: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5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6119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请求人主张:
(1)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具体而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变速箱总成有低离合与高离合两种装配形式”,不清楚如何使得“农用耕作机械变速箱兼有低离合(五轴)与高离合(七轴)两种装配形式”,以及“如何实现上述两种装配形式的转换”,而成为“多功能”的耕作机械。权利要求1中提到“变速箱体设置通用型或非通用型”,然而,通用型变速箱和非通用型变速箱并非本领域的技术术语,不清楚其具体含义。另外,也不清楚“变速箱体设置通用型或非通用型”与“变速箱总成有低离合与高离合两种装配形式”之间的关系,对应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来说,不清楚到底保护什么样的产品。权利要求1中提到了“第一轴”,不清楚该“第一轴”与其他部件之间的相对逻辑关系,其是属于农用耕作机械中的部件,还是低离合变速箱中的部件,亦或是低离合变速箱中的部件。也不清楚,其是否都能应用于通用型和非通用型变速箱体。
权利要求1中提到“变速箱总成有低离合与高离合两种装配形式”,然而,说明书中并未描述具体采用何种手段,方能够使得“农用耕作机械变速箱兼有低离合(五轴)与高离合(七轴)两种装配形式”,很显然,上述特征超出了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过大的概括了其保护范围,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中提到“变速箱总成有低离合与高离合两种装配形式”并且“变速箱体设置通用型或非通用型”,然而,上述概括的内容过大,可能存在多种属于现有技术的方案,因而不能解决本专利说明书第2段所述的现有技术问题,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概括得到的权利要求应该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要求。
(2)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而言: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或证据8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9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5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中的“或非通用型”,因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多功能农用耕作机械,其特征是:变速箱总成有低离合与高离合两种装配形式,变速箱体(4)设置通用型,低离合为五轴结构,高离合为七轴结构,高离合结构是在五轴结构的基础上增加离合轴(31)、离合轴齿轮(32)、传动轴(33)和传动轴齿轮(34),离合轴齿轮(32)与传动轴齿轮(34)啮合,传动轴齿轮(34)与第一轴(10)上安装的后输出主动齿轮(12)啮合。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农用耕作机械,其特征是:所述变速箱设(3 1)×2档位,即6个前进档,2个倒退档,第一轴(10)上的II-III档主动齿轮(11)与第二轴(13)上的II档被动齿轮(14)、III档被动齿轮(15)分别啮合形成二档、三档,第一轴(10)上的I倒档主动齿轮(25)与第二轴(13)上的I慢档双联齿轮(27)及倒档轴(23)上的倒档双联齿轮(24)分别啮合形成一档、倒档,副变速轴(18)上的副变速双联齿轮(17)与II档被动齿轮(14)、I慢档双联齿轮(27)分别啮合形成快慢档,慢档被动齿轮(29)用光孔静联接,转向轴(20)配置牙嵌式或内外齿式或钢珠式离合装置。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功能农用耕作机械,其特征是:所述第二轴(13)上安装有后输出中间齿轮(26),后输出中间齿轮(26)与后输出主动齿轮(12)啮合,后输出中间齿轮(26)再与后输出齿轮轴(16)上安装的后输出被动双联齿轮(28)大齿轮啮合,所述后输出被动双联齿轮(28)的小齿轮与后旋耕箱体(7)内设置的后旋耕箱输入齿轮(36)啮合。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多功能农用耕作机械,其特征是:所述变速箱设有副变速操纵杆(53),所述副变速操纵杆(53)安装在变速限位框(54)上的长孔中。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多功能农用耕作机械,其特征是:所述后旋耕箱体(7)设有控制正反转档齿轮(37)的后旋耕手把(55)。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多功能农用耕作机械,其特征是:所述变速限位框(54)在变速杆座(46)与变速箱体(4)联接并用螺钉固定后,主变速杆球头座(48)和主变速杆球头座盖(49)夹住主变速杆组合件(45)形成球铰接,再用螺钉固定在变速杆座(46)上,主变速操纵杆(52)穿过变速限位框(54)并用销轴与主变速杆组合件(45)联接,在变速限位框(54)的导孔槽内设(3 1)档位;副变速杆球头座(50)和副变速杆球头座盖(51)夹住副变速杆组合件(47)形成球铰接,再用螺钉固定在变速杆座(46)上,副变速操纵杆(53)穿过变速限位框(54)并用销轴与副变速杆组合件(47)联接,在变速限位框(54)的导孔槽内设×2档位,反转换档齿轮(37)设有控制正反转档的后旋耕手把(55)。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多功能农用耕作机械,其特征是:所述变速限位框(54)在变速箱和后旋耕箱的结构相同,主副变速及后旋耕正反转挂档操纵方式的变化还有:主变速杆和副变速杆合一做成王字形的变速限位框(54)的挂档方式或主变速为工字形的变速限位框(54)的挂档方式,副变速单独设置高低变换的方式,后旋耕正反转的挂档操纵的后旋耕手把(55)置于后旋耕箱之上或置于后旋耕箱侧面的设置方式。
8.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功能农用耕作机械,其特征是;所述牙嵌式离合装置,在中央传动大齿轮(30)和转向齿轮(19)上设有相应的矩形牙装在一根轴上,中央传动大齿轮(30)固定,转向齿轮(19)可作轴向移动,转向齿轮(19)与驱动齿轮(22)常啮合,非转向时靠弹簧压在中央传动大齿轮(30)上,通过矩形牙的相互嵌合来传递动力,转向时通过拨叉将转向齿轮(19)移动,矩形牙离开,实现转向。
9.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功能农用耕作机械,其特征是:所述内外齿式离合装置,在中央传动大齿轮(30)设内圆齿,转向齿轮(19)外齿加长,其余与牙嵌式相同,通过内外齿牙的相互嵌合和分离来实现转向。
10.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功能农用耕作机械,其特征是:所述钢珠式离合装置,在中央传动大齿轮(30)用花键与转向轴(20)静联接,转向齿轮(19)装在转向轴(20)上,光滑静联接,驱动齿轮(22)与转向齿轮(19)常啮合,转向轴(20)做成空心,内装弹簧(56)、接合轴(57)、钢球(59)、分离顶杆(58),钢球(59)对应的转向齿轮(19)一端制有内球滚道,接合轴(57)上制有圆锥面,非转向时接合轴(57)在弹簧(56)的作用下将钢球顶进转向齿轮(19)的内球滚道,中央传动大齿轮(30)的动力经过转向轴(20)、钢球(59)传到转向齿轮(19),再传到驱动齿轮(22),转向时通过操纵机构操纵分离顶杆(58)将接合轴(57)往内顶,钢球(59)脱离转向齿轮(19)内球滚道,动力传动中断,实现转向。”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通过在原五轴结构的变速箱中增加离合轴、传动轴及其相应的啮合齿轮,将离合器能安装在高位置,从而减少泥水进入离合器内部,并且该增高的结构可以避免耙田轮与离合器总成干涉。本专利的变速箱为通用型,可根据需求选择装配五轴或七轴安装,其具体装配基于本专利说明书文字以及附图公开的技术内容可得。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8日将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31日举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1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清楚,得到说明书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的主张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9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证据9的真实性无异议。
(2)请求人对于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的修改时机和修改方式无异议。
(3)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
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仅坚持请求书中前两条具体理由。
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具体而言:关于不清楚的具体理由仅坚持意见陈述书中第1条以及第2条中关于“通用型”的具体理由,放弃关于“非通用型”以及“第一轴”的具体理由;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具体理由与意见陈述书中的理由一致。
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与意见陈述书中的主张一致。
(4)专利权人当庭明确: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变速箱体设置通用型”的相关技术特征,是指本专利的变速箱体在装配前可根据需要选择设置为五轴结构,或七轴结构,装配好后使用时不再改变。本专利是在现有的、市面上的五轴结构的基础上、在上方增加两根轴获得的七轴结构,采用七轴结构时可以解决泥水溅入离合器导致的离合器损坏的技术问题,采用五轴结构时可以降低造价。现有技术中虽然有增加传动轴的结构,但是均不是在五轴结构的上方增加,因而其变速箱体不可以同时用于五轴或七轴结构。本专利的所述五轴或七轴结构不包括倒档轴23和后输出齿轮轴16,后输出齿轮轴16用于向后旋耕轴输出。
(5)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限定其增加的轴设置在原五轴结构的上方。
(6)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主张。
(7)请求人表示庭后不再针对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9日转送的文件进行书面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请求人对该替换页的修改时机和修改方式无异议。经审查,该文本符合专利法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0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9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9真实性、合法性没有提出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9予以采信。
鉴于作为公开出版物的证据1-9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9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1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1)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变速箱总成有低离合和高离合两种装置形式,变速箱体设置通用型”,说明书背景技术中记载了现有技术中使用五轴变速箱和七轴变速箱各自存在的技术问题,低离合变速箱存在早期损坏和存在漏耕的现象,而高离合变速箱存在成本高的问题。在发明内容中记载了:该农用耕作机械变速箱有低离合(五轴)和高离合(七轴)两种装配形式,满足用户的不同需求。避免了离合器的早期损坏和减少了耕田时的漏耕面积,同时低离合器的农用耕作机械也可满足部分用户的需要降低了造价。然而,说明书没有对如何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离合器早期损坏、存在漏耕面积和造价高的技术问题进行清楚描述,具体手段并不明确。(2)说明书仅分别公开了低离合器(五轴)变速箱的结构原理,和高离合器(七轴)的变速箱的结构原理,并没有公开可以具有低离合器和高离合器两种装配形式的变速箱结构。也没有记载用户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如何装配获得高离合的变速箱或低离合的变速箱。关于装配的技术特征对本专利而言是关键的技术特征,但说明书对此并没有充分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无法获知如何实现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变速箱总成有低离合与高离合两种装配形式”。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本专利说明书第0006段记载了“一种多功能农用耕作机械,变速箱总成有低离合与高离合两种装配形式,变速箱体设置通用型或非通用型,低离合为五轴结构,高离合为七轴结构,高离合结构是在五轴结构的基础上增加离合轴、离合轴齿轮、传动轴和传动轴齿轮,离合轴齿轮与传动轴齿轮啮合,传动轴齿轮与第一轴上安装的后输出主动齿轮啮合”,说明书第0038段和0040段以及图3和图4分别记载了五轴结构的低离合变速箱和七轴结构的高离合变速箱的齿轮设置以及传动结构,第0055段以及图13公开了五七轴通用的变速箱体。由上述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本专利的变速箱体属于既可以装配五轴结构又可以装配七轴结构的通用箱体,使用前选择五轴结构或七轴结构进行装配,七轴结构是在原五轴结构的基础上、在上方增设离合轴、传动轴以及相应的传动齿轮,由此,可以降低造价,选择装配七轴结构时,可以增加离合器相对于驱动轴的高度,避免泥水溅入导致的损坏,减少漏耕面积。
其次,本专利说明书第0038段和0040段以及图3和图4分别记载了五轴结构的低离合变速箱和七轴结构的高离合变速箱的齿轮设置以及传动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在采用所述通用的变速箱体、选择设置五轴结构或七轴结构时,进行相应的齿轮设置,获得相应的传动关系。
故本专利说明书对本专利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本专利,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以及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
(1)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具体而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变速箱总成有低离合与高离合两种装配形式”,不清楚如何使得“农用耕作机械变速箱兼有低离合(五轴)与高离合(七轴)两种装配形式”,以及“如何实现上述两种装配形式的转换”,而成为“多功能”的耕作机械。权利要求1中提到“变速箱体设置通用型”,然而,通用型变速箱并非本领域的技术术语,不清楚其具体含义。另外,也不清楚“变速箱体设置通用型”与“变速箱总成有低离合与高离合两种装配形式”之间的关系,对应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来说,不清楚到底保护什么样的产品。
(2)权利要求1中提到“变速箱总成有低离合与高离合两种装配形式”,然而,说明书中并未描述具体采用何种手段,方能够使得“农用耕作机械变速箱兼有低离合(五轴)与高离合(七轴)两种装配形式”,很显然,上述特征超出了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过大的概括了其保护范围,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中提到“变速箱总成有低离合与高离合两种装配形式”并且“变速箱体设置通用型”,然而,上述概括的内容过大,可能存在多种属于现有技术的方案,因而不能解决本专利说明书第2段所述的现有技术问题,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概括得到的权利要求应该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要求。
对此,合议组认为:
关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清楚,首先,基于与前述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相同的理由,可知,说明书公开了一种在使用前可根据需要选择将通用型变速箱设置为五轴结构,或七轴结构,装配好后使用时不再改变的变速箱,本专利权利要求1也相应地记载了该通用型变速箱体,以及该变速箱总成有五轴的低离合结构、与七轴的高离合结构两种装配形式,故所述“多功能”由该变速箱体既可以用于五轴结构、又可以用于七轴结构来获得。其次,关于“如何实现上述两种装配形式的转换”,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了“高离合结构是在五轴结构的基础上增加离合轴(31)、离合轴齿轮(32)、传动轴(33)和传动轴齿轮(34),离合轴齿轮(32)与传动轴齿轮(34)啮合,传动轴齿轮(34)与第一轴(10)上安装的后输出主动齿轮(12)啮合”,基于该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确的是,在现有的五轴结构基础上增加离合轴、传动轴及其相应的传动齿轮获得七轴结构,所述离合轴、传动轴、第一轴三者通过相应的啮合齿轮依次连接,离合轴属于与离合器连接的轴,所述增加的两根轴的其中一根轴(离合轴)连接离合器,另一根轴(传动轴)与第一轴连接;同时,由于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一在于原有五轴结构中离合器距离地面高度不够,导致泥水溅入离合器容易损坏,本专利发明的本意在于通过增加变速箱的传动轴以提高离合器距离地面的高度,故结合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技术内容,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是将两根轴增加于原五轴结构的上方,通过在原五轴结构上方增加两根轴,并通过其中的离合轴连接离合器转换得到高离合(七轴)装配形式;取消增加的两根轴、通过原第一轴连接离合器转换得到低离合(五轴)装配形式。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关于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首先,关于权利要求1记载的“变速箱总成有低离合与高离合两种装配形式”并且“变速箱体设置通用型”,基于前述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相同的理由,本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了该技术内容,权利要求1进行了相应的记载,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得到说明书支持。其次,关于采用何种手段实现“农用耕作机械变速箱兼有低离合(五轴)与高离合(七轴)两种装配形式”,基于与前述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清楚以及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相同的理由,本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了该技术内容,权利要求1进行了相应的记载,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得到说明书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请求人于庭上表示:本专利需要在特殊的五轴结构上转换为七轴结构,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具体的五轴结构,该技术内容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概括范围过大,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现有技术中已有五轴结构的变速箱,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具有低离合与高离合两种装配形式的变速箱总成,其技术方案是在五轴变速箱结构基础上、可以于第一轴上方增设两根传动轴,该增设的传动轴无需改动原五轴结构的连接和传动关系,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5.1关于证据
证据1公开了一种微型手扶拖拉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2页,图1-2):“这种微型手扶拖拉机也还存在着不足:一是离合器距地面较低,水田作业或在下雨天气道路行走时,泥水易进入离合器内部,严重影响手扶拖拉机的使用寿命;二是轮距较宽,由于现在农作物的行距一般在50cm左右,而手扶拖拉机的轮距却达60-80cm,因此不能在垅间进行中耕培土作业。……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1、结构简单,不需改变原有手扶拖拉机的工作方式。2、由于提高了变速箱的高度,离合器的安装高度也就提高了,因此,手扶拖拉机的两个前轮不会碰到离合器上,这样手扶拖拉机的两个前轮的轮距就可以做得较窄,小于60cm以下,所以本实用新型能够在垅间进行中耕培土作业,而不会毁坏农作物。……参见图1-图2,该微型手扶拖拉机,由发动机(1)、变速箱(2)和离合器(3)构成的动力机构、行走机构、操纵机构组成,变速箱(2)与离合器(3)通过齿轮啮合连接,变速箱(2)的转向轴IV(7)与驱动轴VII(4)之间联接有传动轴V(6)和传动轴VI(5),传动轴V(6)与转向轴IV(7)、传动轴VI(5)联接,传动轴VI(5)与传动轴V(6)、驱动轴VII(4)联接。由于在变速箱的转向轴IV(7)与驱动轴VII(4)之间增加了传动轴V(6)和传动轴VI(5),所以变速箱内原各转轴运动方向并没有改变,但离合器的安装高度则由于变速箱的高度增高而抬高了,而手扶拖拉机的轮距宽度由于轮子碰到离合器无法收窄的问题得到解决。”
证据2公开了双变速拨杆式变速箱操纵机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3-4页,图1-4):“在图1、图2、图3、图4中,副变速轴(8)的一端的花键轴上装上副变速主动齿轮(11),两端装上轴承,装进变速箱体(1)中,副变速轴(8)的一端装上链轮通过键和紧固螺母固定。第二轴(12)装上常啮合主动齿轮(9)、副变速低档被动齿轮(10)、副变速高档被动齿轮(35)、隔套(13)、两端装上轴承,装进变速箱体(1)中。主变速轴(14)的花键轴上装上I倒档主动齿轮(34)、II III档主动齿轮(15),主变速轴(14)一侧装上常啮合被动齿轮(33),两端装上轴承,装进变速箱体(1)中。中间轴(19)装上I档被动、中央传动主动齿轮(32)、II档被动齿轮(16)、隔套(17)、隔套(31)、III档被动齿轮(18),两端装上轴承,装进变箱体(1)中。转向轴(29)装上中央传动大齿轮(30),两个转向齿轮(20)、两个转向弹簧(21),两端装上轴承,装进变速箱体(1)中。减速轴(27)装上隔套(28)、二个减速齿轮(22),两端装上轴承,装进变速箱体(1)中。驱动轴(24)套上轴承,装进轴承座(23)上,一端与驱动齿轮(25)和隔套(26)联接。轴承座(23)与变速箱体(1)用螺栓固定。主变速拨杆(5)和副变速拨杆(6)的球体分别安装在变速箱盖(4)的孔中,用防脱螺栓定位。变速拨杆盖(7)用螺钉固定在变速箱盖(4)上。手把座(2)用螺钉固定在变速箱体(1)上,主副变速限位板(3)用电焊固定在手把座(2)的上端面。主副变速限位板(3)上开有“工”字型槽(42)和“一”字型槽(43)。主变速拨杆(5)在主副变速限位板(3)的“工”字型槽(42)内拨四档位。副变速拨杆(6)在主副变速限位板(3)的“一”字型槽(43)内拨高、低档位。副变速拨叉轴(37)穿过副变速拨叉(36)用螺钉和端盖固定在变速箱体(1)上。II III档拨叉轴(39)穿过II III档拨叉(38)用螺钉和端盖固定在变速箱体(1)上。I倒档拨叉轴(41)穿过I倒档拨叉(40)用螺钉和端盖固定在变速箱体(1)上。变速箱油塞联接在变速箱盖(4)上。”
证据3公开了一种可用于甘蔗中耕培土的培土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16-0020段,图1-6):“在图1所示培土机示意图中,机架1与变速箱体7用螺钉固定,发动机3用螺栓固定在机架1上,通过传动皮带与离合器8上的皮带轮联接。手把座6与变速箱体7联接,扶手4用螺钉固定在手把座6上。转向把手用销联接在扶手4上,转向把手通过拉线与转向拨叉联接。驱动轮5安装在变速箱体7的驱动轴22上。传动臂42与变速箱体7联接,助耕犁2安装在传动臂42下方的凸块上,用螺栓固定。当培土机作业的时候,助耕犁将中间漏耕的泥块向两边翻,让泥块被助耕犁两边高速旋转的培土刀外抛到垄上,辅助培土刀完成培土作业。图2是变速箱传动系统原理图,变速箱体7中的倒挡轴35的轴头上制有轴肩,轴套与倒挡齿轮36的毂孔过盈联接,再装到倒挡轴35上,轴套与倒挡轴35为动配合,两端轴颈分别装上轴承套,用垫圈和螺钉固定。变速箱体7中的轴头上制成带键齿的第一轴9装上毂孔上带键齿的输出离合齿轮10、毂孔上带键齿的I一倒挡齿轮34、毂孔上带键齿的II挡主动齿轮33,轴的一端轴颈装上轴承,轴伸上装有离合器8,轴的另一端轴颈装上轴承。变速箱体7中的第二轴11的轴头上装有输出被动齿轮12、倒挡被动齿轮29、I挡被动齿轮30、低挡主动齿轮31、II挡被动齿轮32,轴的两端轴颈装上轴承。变速箱体7中的副变速轴13的轴头上装有前输出从动齿轮14、副变速双联齿轮27、常啮合主动齿轮28,轴的两端轴颈装上轴承。变速箱体7中的第四轴15的轴头上装有前输出双齿轮16、中央传动小齿轮25、常啮合从动齿轮26,轴的两端轴颈装上轴承。前输出双联齿轮上的直齿轮与副变速轴上的前输出从动齿轮啮合,前输出双联齿轮上的锥齿轮与输出传动轴上的输入锥齿轮啮合,发动机即可对耕整机具输出动力。变速箱体7中的转向轴18的轴头上装有中央传动大齿轮24,中央传动大齿轮24两侧分别装有隔套,隔套上装有转向齿轮19、转向弹簧17,中央传动大齿轮24的侧面牙嵌齿与转向齿轮19的侧面的牙嵌齿啮合,轴的两端轴颈装上轴承。转向拨叉使转向轴上的转向齿轮与中央传动大齿轮分离,实现培土机的转向功能。变速箱体7的减速轴20的轴头上装有一对减速双联齿轮21,中间用装在轴头上的隔套隔开,实现轴向定位,轴的两端轴颈装上轴承。变速箱体7中的两侧的驱动轴22的轴伸上分别装有驱动齿轮23并用隔套隔开,轴颈上分别装有轴承。从联接皮带轮的第一轴到第二轴、倒挡轴、副变速轴以及相关齿轮的布置实现培土机(2 1)×2挡位即4个前进、2个倒退速度。图3是变速箱与耕整机具传动关系原理图,传动臂42分别与变速箱体7、锥齿轮箱38联接并用螺钉固定。传动臂42中的输出传动轴43的两端装有轴承,轴伸上装有输入锥齿轮44、作业主动锥齿轮41。锥齿轮箱38中的作业轴40的轴头上装有作业被动锥齿轮39,轴的两端装有轴承,轴的两端轴伸上装有培土刀37。图4是变速限位框与操纵杆结构关系示意图,变速限位框45上开有导孔槽和孔,安装在手把座6上。变速操纵杆46用防脱螺栓定位在变速箱体7的箱盖53上并穿过变速限位框45,换档拨叉轴穿过换挡拨叉装在变速箱体7上,变速操纵杆46在变速限位框45的导孔槽内拨(2 1)×2档位。图5是前输出机具的离合操纵传动关系原理图,离合拨叉轴48穿过离合拨叉49装在变速箱体7上,离合转臂50装在变速箱体7的箱盖53上,连臂54把离合转臂50与离合拨叉49联接起来,前输出离合操纵杆47通过联接套51和销轴52与离合转臂50联接,前输出离合操纵杆47在变速限位框45的孔内转动完成耕整机具的离与合。”
证据4公开了一种第三轴为转向轴带副变速的五轴耕整机变速箱,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4、10段,图1):“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把第三轴作为转向轴且具有副变速的五轴耕整机变速箱,使得耕整机操作时转向灵活省力,又具有(3 1)×2即6个前进、2个倒退挡位。……变速箱体1中的倒挡轴4装上倒挡双联齿轮2,两端分别装上轴承套、倒挡轴垫圈,用垫圈和螺母固定在变速箱体1上。变速箱体1中的第一轴6装上I-倒挡主动齿轮3、II-III挡主动双联齿轮5,一端装上轴承、分离杠杆座、皮带轮20,另一端装上轴承、主变速轴轴承座、防护罩。变速箱体1中的第二轴8一端装上挡圈、I-倒挡从动齿轮17及轴承,中间装有副变速主动双联齿轮18,另一端装挡圈、II-III挡从动双联齿轮7及轴承。第三轴9上装有副变速从动双联齿轮19,副变速从动双联齿轮19两侧分别装有隔套11、转向齿轮12、转向弹簧10、垫圈及轴承。副变速主动双联齿轮18的齿轮Z1与副变速从动双联齿轮19的齿轮Z4啮合得到慢速挡,副变速主动双联齿轮18的齿轮Z2与副变速从动双联齿轮19的齿轮Z3啮合得到快速挡。转向拨叉使转向齿轮12与副变速从动双联齿轮19分离实现耕整机转向。第四轴16上装有一对减速双联齿轮13、一对隔套、一对轴承。变速箱体1两侧第五轴15上分别装有驱动轮14及轴承。”

5.2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2.1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证据1公开了一种农用中耕培土使用的微型手扶拖拉机,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
将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
本专利限定了其为多功能机械,变速箱总成有低离合与高离合两种装配形式,变速箱体设置通用型,低离合为五轴结构,高离合为七轴结构,高离合是在五轴结构基础上增加离合轴、离合轴齿轮、传动轴和传动轴齿轮,离合轴齿轮与传动轴齿轮啮合,传动轴齿轮与第一轴上安装的后输出主动齿轮啮合;证据1没有公开上述技术内容。
证据1公开了在原有变速箱基础上增加两根中间传动轴及其相应的啮合齿轮以增加变速箱的高度,从而避免泥水溅入离合器中,并防止离合器与车轮干涉;本专利权利要求1也是在现有五轴结构变速箱基础上增加两根传动轴和相应的齿轮,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但是证据1增设轴的位置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位置不同,其没有公开其变速箱体为通用型,变速箱总成具有低离合与高离合两种装配形式,即由于证据1并不是在不改变现有五轴结构变速箱的连接和传动关系的基础上增加两根传动轴和相应的齿轮,而是使增加的两根传动轴位于驱动轴4与转向轴7之间,导致其无法使用同一变速箱体进行低离合与高离合的转换装配。请求人也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本专利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设置,提供了一种结构简单的,五轴、七轴通用的变速箱体以及相关变速箱总成,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2.2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证据2公开了一种双变速拨杆式变速箱操纵机构,可用于拖拉机,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
将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的区别在于:
本专利限定了其为多功能机械,变速箱总成有低离合与高离合两种装配形式,变速箱体设置通用型,低离合为五轴结构,高离合为七轴结构,高离合是在五轴结构基础上增加离合轴、离合轴齿轮、传动轴和传动轴齿轮,离合轴齿轮与传动轴齿轮啮合,传动轴齿轮与第一轴上安装的后输出主动齿轮啮合;证据2没有公开上述技术内容。
即证据2仅仅公开了一种七轴的变速箱总成,其既没有公开原有五轴结构的变速箱容易溅入泥水而损坏的技术问题,也没有公开通用型变速箱体,以及有低离合与高离合两种装配形式变速箱总成,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增加的轴及其相关啮合齿轮的具体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2公开的技术方案并无动机将五轴结构的变速箱改为七轴结构的变速箱,以及实施上述具体的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也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本专利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设置,提供了一种结构简单的,五轴、七轴通用的变速箱体以及相关变速箱总成,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2.3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证据3公开了一种可用于甘蔗中耕培土的培土机,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
将证据3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的区别在于:
本专利限定了其为多功能机械,变速箱总成有低离合与高离合两种装配形式,变速箱体设置通用型,低离合为五轴结构,高离合为七轴结构,高离合是在五轴结构基础上增加离合轴、离合轴齿轮、传动轴和传动轴齿轮,离合轴齿轮与传动轴齿轮啮合,传动轴齿轮与第一轴上安装的后输出主动齿轮啮合;证据2没有公开上述技术内容。
同理,证据3既没有公开原有五轴结构的变速箱容易溅入泥水而损坏的技术问题,也没有公开通用型变速箱体,以及有低离合与高离合两种装配形式变速箱总成,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增加的轴及其相关啮合齿轮的具体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3公开的技术方案并无动机将五轴结构的变速箱改为七轴结构的变速箱,以及实施上述具体的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也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本专利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设置,提供了一种结构简单的,五轴、七轴通用的变速箱体以及相关变速箱总成,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2.4以证据4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证据4公开了一种第三轴为转向轴带副变速的五轴耕整机变速箱,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
将证据4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4的区别在于:
本专利限定了其为多功能机械,变速箱总成有低离合与高离合两种装配形式,变速箱体设置通用型,低离合为五轴结构,高离合为七轴结构,高离合是在五轴结构基础上增加离合轴、离合轴齿轮、传动轴和传动轴齿轮,离合轴齿轮与传动轴齿轮啮合,传动轴齿轮与第一轴上安装的后输出主动齿轮啮合;证据2没有公开上述技术内容。
同理,证据4公开的是一种五轴结构的变速箱,证据4既没有公开原有五轴结构的变速箱容易溅入泥水而损坏的技术问题,也没有公开通用型变速箱体,以及有低离合与高离合两种装配形式变速箱总成,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增加的轴及其相关啮合齿轮的具体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4公开的技术方案并无动机将五轴结构的变速箱改为七轴结构的变速箱,以及实施上述具体的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也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本专利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设置,提供了一种结构简单的,五轴、七轴通用的变速箱体以及相关变速箱总成,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3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10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0444837.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0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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