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生态景观组合护岸中的受力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358
决定日:2019-07-30
委内编号:5W117203
优先权日:2017-06-27
申请(专利)号:201720959144.9
申请日:2017-08-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赵鹏
授权公告日:2018-04-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吴健
主审员:昌学霞
合议组组长:朱文广
参审员:郭彦
国际分类号:E02B3/12,E02D5/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对于包含用途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在评述其创造性时,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用途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如果该用途由产品本身固有的特性决定,而且用途特征没有隐含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发生改变,则该用途特征不足以使得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0959144.9,优先权日为2017年6月27日,申请日为2017年8月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4月2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生态景观组合护岸中的受力桩,其特征在于:包括纵向延伸的钢筋构架、预制设置于所述钢筋构架上并将所述钢筋构架包裹在内的受力桩水泥造型体(14),所述受力桩水泥造型体(14)的相对两侧部中的每一侧部都具有能够与生态景观组合护岸中的插板桩相对应配合的至少一个插槽(11),或者所述受力桩水泥造型体(14)的相对两侧部中的每一侧部都具有能够与生态景观组合护岸中的插板桩相对应配合的至少一个插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生态景观组合护岸中的受力桩,其特征在于:所述受力桩水泥造型体(14)的左右两侧部上的中部分别具有沿纵向延伸的两个所述插槽(11)或者两个所述插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生态景观组合护岸中的受力桩,其特征在于:所述钢筋构架包括位于中部横截面呈中空的正方形或长方形的构架主体(131)、自所述构架主体(131)的左右两侧部中每一侧的两个角部向同一外侧凸出形成的两个加强构架(132),两个所述加强构架(132)之间形成对应所述插槽(11)的空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生态景观组合护岸中的受力桩,其特征在于:所述钢筋构架包括位于中部横截面呈中空的正方形或长方形的构架主体(131)、自所述构架主体(131)的左右两侧部中每一侧部向外凸出的形成的多个加强构架(132),每侧的相邻两个所述加强构架(132)之间形成对应所述插槽(11)的空间。
5. 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用于生态景观组合护岸中的受力桩,其特征在于:所述构架主体(131)的同一侧部相邻的两个加强构架(132)的相对面分别为坡面。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生态景观组合护岸中的受力桩,其特征在于:所述插槽(11)为横截面一侧开口的矩形槽、梯形槽、椭圆形槽、圆弧槽、燕尾槽、鼓形槽或腰形槽。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生态景观组合护岸中的受力桩,其特征在于:所述受力桩水泥造型体(14)的前后两侧面分别为平面。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生态景观组合护岸中的受力桩,其特征在于:所述受力桩水泥造型体(14)的前后两侧面中至少一侧面为横截面向外拱起的拱面或是向内凹陷的凹面。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生态景观组合护岸中的受力桩,其特征在于:所述受力桩水泥造型体(14)前后两侧面中至少一侧面包括位于左右边角部的两个坡面、连接于两个所述坡面之间的中间面,所述中间面为平面、向外拱起的拱面或是向内凹陷的凹面。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生态景观组合护岸中的受力桩,其特征在于:所述受力桩水泥造型体(14)上具有沿纵向穿透中部的受力桩通孔。”
针对本专利,赵鹏(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3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2925541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5月8日的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4940251U,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月6日的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103452101B,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8月10日的发明专利;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03049594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7月10日的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02298590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7月4日的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6:申请公布号为CN105970944A,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9月28日的发明专利申请;
证据7:申请公布号为CN106759296A,申请公布日为2017年5月31日的发明专利申请;
证据8:《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连锁混凝土预制桩墙支护技术规范 CECS 436:2016》, 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2016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内封页、出版信息页、公告页、前言页、目次页、附录A(第28-48页),共29复印件。
请求人以证据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6、8不具备创造性,其中证据8为公知常识性证据,权利要求2-10的附加特征被前述证据中的一个或多个、或者再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25日再次收到请求人的请求书和证据,其无效理由、证据以及证据使用方式同前述请求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5月1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5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7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请求人明确其于2019年3月21日以及25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所涉及的无效理由、使用的证据以及证据使用方式均一致,并明确请求书正文第3页记载的证据6著录项目信息有误,证据6以实际提交的文件为准,具体无效理由同请求书书面意见;(2)专利权人对证据1-8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围绕无效理由和证据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作出。
(二)证据认定
证据1-7均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8为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经审查,合议组亦认可其真实性,且其公开日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构成本专利现有技术。其中证据8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三)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于包含用途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在评述其创造性时,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用途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如果该用途由产品本身固有的特性决定,而且用途特征没有隐含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发生改变,则该用途特征不足以使得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实质性特点。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生态景观组合护岸中的受力桩, 证据1公开了一种混凝土壁体桩及防护墙(参见证据1全文及附图),主要用于堤岸、路基保护;边坡、基坑支护;液化土壤的治理。如图1-2所示,本实用新型为一种混凝土壁体桩10,其包括长筒状的混凝土桩身1(相当于水泥造型体),在混凝土桩身1中心设有贯穿上下的纵向中心孔2,所述混凝土桩身1横截面的外部形状为矩形,该矩形的四边长度为300-800mm,在所述混凝土桩身1的一对互相对称的侧壁上分别纵向设有多个条形凹槽3,当两个混凝土壁体桩紧靠在一起时,一个壁体桩的条形凹槽3与另一个壁体桩的条形凹槽一一对接一起形成多个孔,在该孔内填充有将两个混凝土壁体桩10粘接在一起的混凝土6。在混凝土桩身1上纵向设有多个环绕纵向中心孔2的纵向通孔4,在纵向通孔4内装有由螺纹钢或预应力钢铰线做的主筋5,在主筋5与纵向通孔4之间的缝隙填充有混凝土6。
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1)本专利请求保护的是用于生态景观组合护岸中的受力桩,其水泥造型体的相对两侧部中的每一侧部都具有能够与生态景观组合护岸中的插板桩相对应配合的至少一个插槽或插部,而证据1的混凝土壁体桩主要用于堤岸、路基保护、边坡、基坑支护、液化土壤的治理,其混凝土桩身的两侧设置多个条形凹槽;(2)本专利的钢筋构架在证据1中对应的是由螺纹钢或预应力钢铰线做的主筋。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受力桩用于生态景观组合护岸,是组合而成的护岸,要突出受力桩和插板桩的配合部,强调与插板桩的配合关系,解决的是现有技术存在的挤土问题,证据1的混凝土壁体桩结合不等同于插板桩,其上凹槽的作用不同于本专利的插槽,证据1一个桩上的凹槽与另一个桩上的凹槽配合形成孔,用于填充混凝土,并且每一侧有2个凹槽,导致其槽比较小,不能插板。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其中的区别(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受力桩,其中对受力桩的用途限定“用于生态景观组合护岸中的”并未隐含该桩具有特定的结构,对插槽的进一步限定“能够与生态景观组合护岸中的插板桩相对应配合的”也未隐含特定的结构,使本专利的插槽在结构上区别于证据1桩身两侧的凹槽,上述用途及配合关系均是由桩体本身的结构所决定的。并且证据1的混凝土桩可用于堤岸保护等多种用途,在用途上与本专利的桩相近,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1的桩用于生态景观组合护岸。关于“插部”,在本领域,为了实现与其他桩体的配合形成桩墙,在同一桩体用于配合的相对两侧部上均设置插槽或插部是常规选择,比如证据6显示了一种不同桩体之间凹凸配合的方式,本专利背景技术也记载了现有护岸中桩与桩之间榫头与卯口配合、凸筋和插槽配合的方式(其中的榫头与凸筋实际上也是一种插部)。根据本专利的说明书第0016段可知,其是通过组合使用两种规格的受力桩和插板桩并配合特定的施工方法来解决挤土问题,仅受力桩本身并不能解决该问题,关于槽的大小,本专利并未进行明确限定,而本专利附图14-17均显示了一个侧面具有多个槽,因此不能认为本专利的槽与证据1的槽在大小上存在区别。对于区别(2),在受力桩中采用钢筋构架作为骨架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10
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对插槽或插部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专利权人认为结合权利要求3以及证据2中的术语“中部”可知该附加特征中限定的插槽或插部的数量为每侧各一个,一共两个,证据2公开了一种预制混凝土桩,可用于建筑基础工程和光伏基础工程,该预制混凝土桩左右两侧面中部各有一个纵向延伸的圆弧凹槽3(参见证据2全文及附图)。在其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证据1公开的混凝土桩的左右两侧也各设置一个纵向延伸的凹槽。即使认为权利要求2附加特征所限定的插槽或插部的数量为每侧各两个,证据1也公开了左右两侧(参见证据1附图1、2)每侧各两个凹槽。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插部的位置及数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均对钢筋构架作了进一步限定,证据3(参见证据3实施例一,附图1、4)公开了一种预应力混凝土桩及支护桩墙,该预应力混凝土桩10包括一个预应力混凝土构件11,该预应力混凝土桩11适合用在基坑深度不深的情况下,一个预应力混凝土构件11可以直接用作预应力混凝土桩10。所述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相当于钢筋构架)的截面呈哑铃型,包括对称设置的上翼缘111、下翼缘112和设置在所述上翼缘111、下翼缘112之间的腹板113,所述预应力混凝土构件11的内部设置有受力钢筋114、预应力筋115和箍筋116。如图1所示,所述腹板113的两侧面为对称结构,所述侧面包括两个斜边1131和一个中间边1132,两个斜边1131对称设置(结合附图1,公开了位于中部横截面呈中空的长方形的构架主体,哑铃型的上、下翼缘中分别位于构架主体左右两侧的部分相当于自构架主体的左右两侧部中每一侧的两个角部向同一外侧凸出形成的两个加强构架)。如图4所示,所述支护桩墙包括若干个水泥土搅拌桩和设置在所述水泥土搅拌桩内的预应力混凝土桩10(可见证据3中同侧的两个加强构架之间形成对应插槽的空间)。在证据3的启示下,为了制作左右两侧各有一个凹槽的混凝土桩,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证据3公开的钢筋构架,证据8为连锁混凝土预制桩墙支护技术规范,其附录A中的图A.0.1公开了连锁桩构造,这些图显示了横截面呈中空的正方形钢筋构架主体,并且构架主体呈正方形、长方形均是根据桩形所做的常规选择。专利权人认为,证据3的哑铃型不能满足受力要求,然而其并未提供证据或给出具有说服力的理由,并且证据3的桩及桩墙可应用于交通、水利等工程领域,显然也要满足对应的受力要求,所以专利权人的主张合议组无法接受。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4,在前面评述的基础上,当混凝土桩左右两侧各有多个凹槽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对应其形状,在左右两侧部中每一侧部向外凸出形成对应的多个加强构架,使每侧的相邻两个加强构架之间形成对应插槽的空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3或4,限定了“所述构架主体的同一侧部相邻的两个加强构架的相对面分别为坡面”,该特征也已经被证据3公开(参见证据3附图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限定了插槽的形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权利要求5限定的形状均属于常规设计,效果可以预期,比如证据3-5公开了桩或与之类似的砖的侧面形成的多种形状的槽。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9均引用权利要求1,分别限定了受力桩水泥造型体前后两侧面不同的形状,专利权人指出权利要求7-9中前后面形状的变化主要突出景观效果,是为了美观。证据1-3的附图均公开了桩身前后侧面为平面,证据6附图6显示的组合桩包括八边形桩和前后侧面为平面的锁扣桩,证据7公开了一种竹节管桩(参见其全文及附图),图2显示管桩段21的横截面形状呈齿轮状,外轮廓线包括若干个交替分布、首尾相连的向内凹陷的圆弧段211和若干个直线段212,证据4公开了一种护坡砖(参见其全文及附图),能通过相对的两侧面上设置的凹槽2和锁钩3实现砖和砖的自锁定,并且在另外相对的两侧面上设置凹槽4,证据5公开了一种桩柱、模块组合锁固的海洋基础建筑(参见其权利要求1及附图1、6、7),通过桩柱、桩柱之间的模块组合成桩墙,桩柱大致呈圆柱形,图1A的a显示在桩柱侧面对称设置了两个模块锁固槽2,形成了由两段圆弧和两个开口矩形组成的横截面。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8、9限定的非平面的前和/或后侧面的形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是根据实际需要的常规选择,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受力桩水泥造型体上具有沿纵向穿透中部的受力桩通孔”,证据1亦公开了桩身沿纵向穿透中部的纵向中心孔2(参见说明书第0022段及附图1、2)。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0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在此基础上,合议组不再对其他证据及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720959144.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