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通信终端装置和无线通信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296
决定日:2019-07-31
委内编号:4W108557
优先权日:2000-08-02
申请(专利)号:01802181.6
申请日:2001-08-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3-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英伟特SPE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李玲玲
合议组组长:柴瑾
参审员:李佳
国际分类号:H04W24/00,H04B7/00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如果对权利要求进行过修改,而修改之处既未文字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无法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及说明书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01802181.6,最早的优先权日为2000年08月02日,申请日为2001年08月0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3月11日。专利权人原为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最后变更为英伟特SPE有限责任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通信终端装置,该通信终端装置用于具备:
多个通信终端装置,发送通知信号到基站装置,该通知信号表示下行线路信号的调制方式和编码方式的组合,以及
基站装置,根据来自所述多个通信终端装置的所述通知信号来进行下行线路的调度,并将下行线路分配给所述多个通信终端装置的每一个,的无线通信系统;
该通信终端装置则具备:
测定器,测定下行线路的质量,以及
发送器,将具有表示测定出的所述下行线路的质量的信息的所述通知信号发送到所述基站装置,其中
测定出的所述下行线路的质量由较高的位数和较低的位数表示,
所述发送器使表示较高位数的信息的抗错能力高于表示较低位数的信息的抗错能力。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信终端装置,其中,所述发送器通过将较高位数变换为具有比较低位数的代码字的码间距离还要大的码间距离的代码字,来使表示较高位数的信息的抗错能力高于表示较低位数的信息的抗错能力。
3.一种无线通信方法,其特征为:
多个通信终端装置分别对下行线路的质量进行测定,并将具有表示测定出的所述下行线路的质量的信息的通知信号发送到基站装置,该通知信号表示下行线路信号的调制方式和编码方式的组合,以及
所述基站装置根据来自所述多个通信终端装置的所述通知信号对下行线路进行调度,并将下行线路分配给所述多个通信终端装置的每一个,其中
测定出的所述下行线路的质量由较高的位数和较低的位数表示,
所述多个通信终端装置的每一个使表示较高位数的信息的抗错能力高于表示较低位数的信息的抗错能力。”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书1-3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2:本专利国际申请公布文本;
附件3:本专利公开文本;
附件4:专利权人针对本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提交的复审请求书正文。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同时记载了无线通信系统中通信终端需要向基站发送DRC信号,基站根据DRC信号进行通信资源调度的技术方案;以及基站不使用DRC信号,仅使用CIR信息分配通信资源的技术方案。但由本专利公开文本第14/24页第3、4段的记载可知这两种技术方案是互斥的,不存在同时使用的可能性。因此权利要求1包括了原始申请文本中明确记载不能同时使用的两种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原始申请文本中没有记载,也不能由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基于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相同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分配通信资源时糅合了不能同时使用的两种技术方案到底是如何实现的;另外,权利要求1中同时记载了通知信号为DRC信号、通知信号为CIR值,可见通知信号在权利要求1的不同技术特征中表示不同的含义,导致权利要求1没有清楚的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对于权利要求1,(1)如上对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的理由,权利要求1为两个技术方案的糅合,这样的技术方案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也不能由说明书的记载概括得出,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2)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使表示较高位数的信息的抗错能力高于表示较低位数的信息的抗错能力的执行主体是附图14中的CIR信号形成部1101,而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是“发送器使表示较高位数的信息的抗错能力高于表示较低位数的信息的抗错能力”,说明书的其他部分也没有关于发送器实现该功能的记载。综上两点,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于权利要求2,(1)权利要求2因引用权利要求1,存在与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相同缺陷。(2)本专利说明书第20/25页最后一段第1-3行、第21/25页第2段第1-4行及第7段第2-4行以及图15记载了将较高位数变换为具有比较低位数的代码字的码间距离还要大的码间距离的代码字的执行主体是CIR信号形成部1101,而不是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发送器,说明书的其他部分也没有关于发送器实现该功能的记载,因此,权利要求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3)本专利说明书第20/25页最后一段第1-3行、第21/25页第2段第1-4行及第7段第2-4行及附图15的记载可知,为使得表示较高位数的信息的抗错能力高于表示较低位数的信息的抗错能力,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手段是较高位数的代码字间的最小码间距离大于较低位数的代码字间的最小码间距离。权利要求2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将较高位数变换为具有比较低位数的代码字的码间距离而不是上述说明书记载的最小码间距离还要大的码间距离的代码字,码间距离与最小码间距是不同的概念。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本专利说明书其他部分也没有记载,也不能由说明书的记载概括得出,因此权利要求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综上三点,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是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与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第1点理由相同,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附件5(下称对比文件1):CDMA/HDR:A Bandwidth-Efficient High-Speed Wire1ess Data Service for Nomadic Users及其部分中文译文,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2000年07月;
附件6(下称对比文件2):公开号为US4747104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88年05月24日;
附件7(下称对比文件3):“在微机上实现汉明码纠错的方法”,刘振乾,《南京邮电学院学报》,1988年第8卷第2期,第53-60页。
请求人陈述意见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4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具体理由如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理由1:背景技术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并不属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范围内,因此考虑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内容时,应该主要考虑发明内容以及具体实施方式内容所记载的整体技术方案。理由2:权利要求1中“发送器,将具有表示测定出的所述下行线路的质量的信息的所述通知信号发送到所述基站装置”的这一内容中,“通知信号”前加了“所述”2字,可见,权利要求1中实质指代同一个通知信号。并且,根据说明书的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范围概括了实施例1-8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及其等同技术方案的。因此由此可得,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通知信号”应被理解为涵盖实施例1至3中所述的DRC信号与实施例4至8中所述的CIR信号等的上位概念。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所提及到的将“基站根据DRC信号进行通信资源调度的技术方案”与“基站不使用DRC信号,而使用CIR信息分配通道资源的技术方案”进行糅合而得到的方案,其是对本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曲解而得出的。理由3:在复审请求书正文中也只是论述了“该修改主要是基于说明书实施例6-8(特别是实施例6)的记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其只能表明说,说明书实施例6-8属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范围内,而不能表示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范围仅包含了说明书实施例6-8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并且基于上述理由2中的论述内容可得,实施例1-8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及其等同技术方案均属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范围内。由上述可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修改并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2-3同样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同时,专利权人陈述了权利要求1-3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的理由。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9日向请求人发送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变更后的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当庭提交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原件以证明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合议组当庭转交给专利权人核实,专利权人核实后,认为对比文件1、3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3以及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公开时间和对比文件1-2的中文译文准确性均无异议。对于权利要求1-3修改超范围的证据,请求人使用附件3(即本专利公开文本)作为附件2(即本专利国际申请公布文本)的中文译文,使用附件3即本专利公开文本进行修改超范围的对比,专利权人对此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当庭充分陈述意见。其中,专利权人当庭表示:权利要求1中的表示下行线路信号的调制方式和编码方式的组合的通知信号和表示较高位数和较低位数的信息是同一个信号,既可以是DRC信号也可以是CIR信号,其中,权利要求1中的“较高/较低位数”在涉及DRC的技术方案中指的是DRC具体数值的大小,如DRC数值为3-5时即为较高位数、DRC数值为1-2时即为较低位数,因此权利要求1并没有同时包括DRC信号和CIR信号,同时包括DRC信号和CIR信号是矛盾的。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3为基础。
2.证据认定
请求人使用附件3(即本专利公开文本)作为附件2(即本专利国际申请公布文本)的中文译文,使用附件3即本专利公开文本进行修改超范围的对比,专利权人对此无异议。下文中,“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引用的是附件3的相应部分。
3.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通信终端装置,本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阶段和复审请求审查阶段均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同时包括特征(1)“多个通信终端装置,发送通知信号到基站装置,该通知信号表示下行线路信号的调制方式和编码方式的组合”以及特征(2)“发送器,将具有表示测定出的所述下行线路的质量的信息的所述通知信号发送到所述基站装置,其中测定出的所述下行线路的质量由较高的位数和较低的位数表示,所述发送器使表示较高位数的信息的抗错能力高于表示较低位数的信息的抗错能力”的技术方案。对权利要求1的上述修改超范围,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1)“多个通信终端装置,发送通知信号到基站装置,该通知信号表示下行线路信号的调制方式和编码方式的组合”涉及的是原说明书实施例1-3中关于使用DRC信号作为通知信号发送到基站,并据此进行通信资源的分配的技术方案。
原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以及实施例1-3(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1/24页背景技术部分第3-5段,第3/24页倒数第2段至第14/24页第1段及附图1-9)的相关记载如下:“以下,说明基站和通信终端在HDR中进行无线通信的工作情况。首先,基站向各通信终端发送导频信号。各通信终端根据基于导频信号的CIR(期望波与干扰波比)等来估计下行线路的线路质量,求可通信的传输速率。然后,各通信终端根据可通信的传输速率,选择作为将分组长度、编码方式和调制方式组合的通信模式,将表示通信模式的数据速率控制(以下称为‘DRC’)信号发送到基站。”“通过这些分组长度、调制方式、编码方式的组合,来决定多个在各系统中可使用的传输速率。”“一般来说,DRC信号由1~N的号码来表示,号码越大,表示下行线路的线路质量越好。”“一般地,基站考虑系统的传输效率,对下行线路的线路质量最好的通信终端、即发送了号码最大的DRC信号的通信终端优先分配通信资源。”“(实施例1)如上所述,基站优先将通信资源分配给下行线路的线路质量最好的通信终端。换句话说,基站选择号码最大的DRC信号,将通信资源优先分配给发送了该选择的DRC信号的通信终端。因此,基站中的DRC信号的选择频度如图1所示。图1是表示基站中的DRC信号的选择频度的曲线图。在该图中,在DRC号码中使用1~5,号码越大,表示线路质量越好。如图1所示,号码越大的DRC信号,在基站中被选择的频度越高。即,下行线路的线路质量越好的通信终端被分配通信资源的频度越高。”“(实施例2)本发明实施例2的通信终端对于表示下行线路的线路质量越好的DRC 信号,变换成相对于其他DRC信号的代码字的最小代码间距离越大的代码字来发送。”“在代码字选择部401中,将从DRC信号形成部202输出的DRC信号变换成代码字表402中设定的代码字,输出到调制部403。具体地说,例如, 在从DRC信号形成部202输出的DRC信号是号码5的DRC信号的情况下,被变换成代码字‘111111111’。”“(实施例3)本发明实施例3的基站根据除去决定通信资源分配时的DRC信号的发生率,将用于表重写的控制信号发送到通信终端,而本发明实施例3的通信终端根据从基站发送的控制信号来重写发送功率表或代码字表的内容。”
由上述文字记载可知,导频信号的CIR是用于估计下行线路的线路质量的信息,而DRC是用于表示通信模式(即分组长度、编码方式和调制方式组合)的信号,二者是不同的信号。一般来说,DRC信号由1~N的号码来表示,原说明书实施例1-3是使用DRC信号进行通信资源的分配时提高DRC信号抗错能力的技术方案,其中,DRC号码具体使用1~5,号码越大表示下行线路的线路质量越好。由此可知,使用DRC信号进行通信资源的分配时仅涉及DRC值的大小,并不涉及位数,也不涉及较高位数和较低位数。
第二、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2)“发送器,将具有表示测定出的所述下行线路的质量的信息的所述通知信号发送到所述基站装置,其中测定出的所述下行线路的质量由较高的位数和较低的位数表示,所述发送器使表示较高位数的信息的抗错能力高于表示较低位数的信息的抗错能力”涉及的是原说明书实施例6-8关于使用CIR信息作为通知信号发送到基站,并据此进行通信资源的分配的技术方案,尤其是使CIR信息中“变化量越大的信息”在传播路径中越难以错误地发送,具体是基于CIR值中位数的高低使用不同发送方式的技术方案。
原说明书实施例6-8(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18/24页倒数第1段至第23/24页第3段及附图14-17)中的相关记载如下:“(实施例6) 本发明实施例6~8的通信终端对于CIR信息中变化量越大的信息,在传播路径中越难以错误地发送。换句话说,本发明实施例6~8的通信终端对于表示CIR信息中越大值的信息,在传播路径中越难以错误地发送。这里,‘变化量大的信息’和‘表示大的值的信息’,具体地说,例如在 CIR值以小数值(例如8.7dB)表示的情况下,是整数部分(即,这里为‘8’)。这种情况下,整数部分的平均一个单位的变化量是1dB,小数部分的平均一个单位的变化量是0.1dB,所以整数部分成为‘变化量大的信息’。因此,在基站错误接收整数部分时,与错误接收了小数部分的情况相比,错误的程度变大,决定错误的通信模式的可能性变高。即,使下行线路的吞吐量下降的可能性变高。”“以下,说明本发明实施例6的通信终端。本发明实施例6的通信终端对于CIR值中位数越高的值,变换成代码长度越长的代码字来发送。”“CIR 信号形成部1101对于CIR值中位数越高的值,变换成代码字长度越长的代码字并形成CIR信号。下面,说明CIR信号形成部1101的结构。图15是表示本发明实施例6 的通信终端的CIR信号形成部的结构方框图。在图15中,高位信息生成部1201在从CIR测定部219输出的CIR值中将高位的值输出到6比特编码部1203。低位信息生成部1202在从CIR测定部219输出的CIR值中将低位的值输出到4比特编码部1204。具体地说,例如在从CIR测定部219输出的CIR值为8.7dB的情况下,高位信息生成部1201将‘8’这样的整数部分的值输出到6比特编码部1203,低位信息生成部1202将‘4’这样的小数部分的值输出到4比特编码部1204。6比特编码部1203将从高位信息生成部1201输出的值(这里为‘8’)变换成6比特的代码字,将6比特的代码字输出到时间复用部1205。4比特编码部1204将从低位信息生成部1202输出的值(这里为‘4’)变换成4比特的代码字,将4比特的代码字输出到时间复用部1205。这里,假设表示CIR值能够使用的比特数为10比特。”“在6比特编码部1203中,将CIR值中高位的值(这里为‘8’)变换成6比特的代码字。另一方面,在4比特编码部1204中,将CIR值中低位的值(这里为‘4’)变换成4比特的代码字。由于6比特表示的代码字的种类有26个,4比特表示的代码字的种类有24个,所以6比特表示的代码字可以增大各代码字间的最小代码间距离。因此,6比特表示的代码字与4比特表示的代码字相比,对于其他代码字不易产生错误。即,在本实施例中,CIR值中高位的值难以产生错误。”“(实施例7) 本发明实施例7的通信终端对于CIR值中位数越高的值,越提高发送功率来发送。”“(实施例8) 本发明实施例8的通信终端对于CIR值中位数越高的值,用扩频率越高的扩频码进行扩频来发送。”
由原说明书可知,实施例6的文字及其附图部分开始(即附件3说明书第18/24页及附图14开始)才涉及位数以及位数高、低,并记载了高位信息生成部以及低位信息生成部(具体内容参见上文)。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2)由较高的位数和较低的位数表示的是CIR值中位数的高低。
此外,专利权人在提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具体的,是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测定出的所述下行线路的质量由较高的位数和较低的位数表示,所述多个通信终端装置的每一个使表示较高位数的信息的抗错能力高于表示较低位数的信息的抗错能力”,并主张该修改主要基于说明书实施例6-8(特别是实施例6)的记载(参见附件4)。专利权人在审查过程中的上述意见陈述也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上述特征(2)对应的是说明书实施例6-8的技术方案。
第三,原说明书中文字记载了使用DRC信号进行通信资源的分配与使用CIR信号进行通信资源的分配是两个并列的方案(参见原说明书第14/24页实施例4第1-3段):“(实施例4)本发明实施例4的通信终端对于表示下行线路的线路质量越好的CIR信息越提高发送功率来发送。本发明实施例4的基站除了接收功率比规定的阈值低的CIR信息以外,进行通信资源的分配。在上述实施例1中,通信终端根据CIR来决定通信模式,将与该决定的通信模式对应的DRC信号以规定的发送功率发送到基站,基站根据DRC信号来决定对各通信终端的通信资源的分配。由于DRC信号可以用与表示下行线路的线路质量的其他信息(例如,下行线路的CIR)相比非常少的比特数来表示,所以通过使用DRC信号,具有能够提高上行线路的线路使用效率的优点。另一方面,由于通信终端需要形成决定通信模式的DRC信号,或需要配有用于决定通信模式的表或用于形成DRC信号的表等,所以存在通信终端的消耗功率增大,装置规模增大的缺点。因此,在本实施例中,通信终端将CIR信息以规定的发送功率发送到基站,基站在根据CIR信息决定了通信模式后,决定对各通信终端的通信资源的分配。由此,尽管存在上行线路的线路使用效率多少有些降低的缺点,但通信终端不需要决定通信模式并形成DRC信号,而且不必包括用于决定通信模式的表或用于DRC信号形成的表等,所以具有可以削减通信终端的消耗功率,减小装置规模的极大优点。”
由原说明书的上述记载可知,在使用CIR信息作为通知信号决定通信资源的分配时“通信终端不需要决定通信模式并形成DRC信号,而且不必包括用于决定通信模式的表或用于DRC信号形成的表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使用DRC信号进行通信资源的分配的技术方案与使用CIR信号进行通信资源的分配的技术方案是两个并列的方案,原说明书没有记载二者能够并存的技术方案。
第四,原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有DRC即“调制方式和编码方式的组合”的权利要求是从属权利要求8:“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通信终端装置,其中,该通信终端装置包括根据线路质量来决定以调制方式和编码方式的组合表示的通信模式的决定器;所述发送器将通知信号作为表示通信模式的信号”,而涉及使用CIR值的位数高低的权利要求仅有从属权利要求10-13,其中从属权利要求10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为“所述测定器测定导频信号的接收质量,所述发送器在用于表示导频信号的接收质量的值的信息中,对变化量越大的信息,在传播路径中越难以错误地发送通知信号”。从属权利要求11-13都引用从属权利要求10,从属权利要求11-13的附加特征分别为:“所述发送器对位数越高的值发送变换成代码长度越长的代码字所得的通知信号”,“所述发送器对位数越高的值发送越提高了发送功率的通知信号”,“所述发送器对位数越高的值发送用扩频率越高的扩频码进行了扩频所得的通知信号”。
从原权利要求书的上述记载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原权利要求中也没有记载将以DRC作为通知信号和以CIR作为通知信号的两种方案合并在一个方法/装置中的技术方案。
综上所述,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仅在使用CIR信号作为通知信号决定通信资源的分配时才涉及(CIR值的)位数(高或低);而使用DRC信号作为通知信号决定通信资源的分配时,由于DRC是由1-N的号码表示,因此仅涉及DRC值的大小,并不涉及位数,也不涉及较高位数和较低位数。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并没有记载同时使用DRC和CIR信号的方案,相反,记载了使用CIR信息时不需要DRC信号,不必包括DRC信号,即二者无法共存的明确启示。因此,同时包括特征(1)、(2)的方案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并没有文字记载,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于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以及口审当庭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于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的第(1)点理由,本专利原说明书背景技术中的CIR和DRC的概念与本专利原权利要求和原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表示的含义一致,且本专利中并没有记载关于CIR和DRC具有特定的或者是不同的含义的内容。
对于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的第(2)、(3)点理由,虽然权利要求可以对说明书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及其等同技术方案进行概括,但是,权利要求1中特征(1)、(2)分别对应于原说明书中记载的涉及DRC和CIR实施例的具体手段,原说明书中也记载了使用CIR时不需要、而且不必包括DRC。
对于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当庭陈述的意见,首先,原说明书中对于CIR和DRC的概念有记载,而且对CIR和DRC概念的记载符合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理解的含义,专利权人试图将CIR和DRC解释为不同的含义,认为CIR和DRC二者都可以同时表示下行线路信号的调制方式和编码方式的组合的通知信号,这明显与原说明书的记载不符,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其次,“位数”一词在本领域有清楚的含义,与数值大小明显是不同的概念;且本专利说明书中也对“位数”有清晰的描述,其出现于原说明书对于实施例6-8的描述中,其中一个示例是,当CIR以小数值表示的情况下,例如8.7dB,较高的位数即为8,较低的位数为7。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较高的位数和较低的位数”明显无法对应于DRC数值的大小。对于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成立,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评述,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1802181.6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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