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大黄素甲醚可溶粒剂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大黄素甲醚可溶粒剂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295
决定日:2019-08-01
委内编号:4W1085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10439866.9
申请日:2011-12-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马罗内生物创新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2-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内蒙古清源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家祥
合议组组长:兰琪
参审员:姜小薇
国际分类号:A01N35/06,A01N25/14,A01P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其他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运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引入区别特征后的技术方案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110439866.9,申请日为2011年12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2月03日,专利权人为内蒙古清源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大黄素甲醚可溶粒剂,由以下质量份的成分组成:大黄素甲醚1~10份,辅料10~20份,表面活性剂15~30份,填料25~50份,渗透剂1~2份;
其中,所述辅料是β-环糊精;所述表面活性剂是乳化剂OP-21、农用乳化剂600号和农用乳化剂BY130与硫酸钠的混合物;表面活性剂中乳化剂OP-21、农用乳化剂600号和农用乳化剂BY130与硫酸钠的质量比为30~40:20~25:10~15:110~320;所述填料是苹果酸、碳酸钙、麦芽糊精和色拉油;所述渗透剂是噻酮;
所述的大黄素甲醚可溶粒剂通过以下方法制备:按比例将粉状的大黄素甲醚与辅料混合,然后研磨,得到膏状的大黄素甲醚和辅料的混合物,干燥后得到母药;将母药和表面活性剂、渗透剂、50~98%质量的填料一同放入混合机内混合并搅拌,其余的填料在搅拌过程中加入;混合并搅拌的温度为20~35℃,搅拌的时间30~50分钟,然后造粒,得到产品。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黄素甲醚可溶粒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研磨是在胶体磨中研磨,研磨的转速为2000~3000转/分钟,研磨的时间为0.5~1.5小时。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黄素甲醚可溶粒剂,其特征在于,所述干燥的温度为80~90℃,干燥至恒重。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黄素甲醚可溶粒剂,其特征在于,所述造粒得到的产品还要在80~90℃温度下干燥至恒重,然后进行筛选和包装,包装时的环境温度25℃以下,相对湿度35%以下。”
针对上述专利权,马罗内生物创新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和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和如下证据:
证据1:CN1918992A,公开日为2007年02月28日,复印件共5页;
证据2:CN1602692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6日,复印件共7页;
证据3:《现代农药剂型加工技术》,刘广文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 2013年01月第1版,封面页、出版信息页、第117-118页、第130页、第498页、第508页、第532页、第684-685页、第804页,复印件共11页;
证据4:《农药加工与管理》,沈晋良主编,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年06月第1版,封面页、出版信息页、目录页、第165-168页和文献复制证明文件,复印件共11页;
证据5:“新型促渗剂噻酮”,熊丽曾,《精细与专用化学品》, 第12卷第21期,2004年11月06日,封面页、目录页、第9-11页和文献复制证明文件,复印件共9页;
证据6:CN1961667A,公开日为2007年05月16日,复印件共12页;
证据7:WO2OllO44O55A2,公开日为2011年04月14日,复印件以及中文译文(中国同族CN1O2595885A)共41页。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1)权利要求1-4中含有“农用乳化剂BY130”,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中的记载,其中的BY130的HLB值大于16,本身已固体化,而现有技术中通常已知的农用乳化剂BY130的HLB值为10-16,为浅黄或棕黄色油状流体至膏状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清楚本专利中所用的HLB值大于16且为固体的农用乳化剂BY130具体是什么制品以及如何获得。
(2)权利要求1-4中含有“色拉油”,色拉油是一大类物质的总称,根据来源和加工工艺的不同,得到的色拉油的组成是不确定的,而说明书中并没有具体说明本专利中使用的色拉油的组成和/或来源,甚至在实施例中也未具体写明色拉油的商品名,因此,所述色拉油应如何选择,其组成如何,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清楚的。
(3)对于权利要求书中粉状的大黄素甲醚,说明书中虽然给出了江苏淮安市巍伟植化研究所生产的含量范围5-99%的大黄素甲醚原粉的例子,但该大黄素甲醚原粉中除大黄素甲醚之外,还含有其它物质,而权利要求1为封闭式权利要求,并不含有进一步的其它成分。大黄素甲醚的纯品为金黄色针状结晶,因此,权利要求中的“粉状的大黄素甲醚”的具体组成和来源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清楚的。
(4)权利要求1为封闭式权利要求,其不含大黄素甲醚、辅料、表面活性剂、填料和渗透剂之外的其它成分,实施例中虽然提供了防治植物病虫害的药效实验,但其中使用的2%大黄素甲醚可溶粒剂中含有大量的大黄酚、大黄酸等提取物(参见实施例1),因此,并不是权利要求1中保护的可溶粒剂。对于权利要求1中封闭式的大黄素甲醚可溶粒剂(不含大黄酚、大黄酸等提取物),说明书中并未给出任何药效实验。
大黄酚、大黄酸等都是农药当中的活性成分,其相对于大黄素甲醚更容易溶解在水中,在大黄素甲醚不容易溶解于水中的情况下,大黄酚、大黄酸等应当视为可溶粒剂农药中主要起作用的成分。因此,在没有对实施例3中的10%大黄素甲醚可溶粒剂(基本不含大黄酚、大黄酸等)的效果进行验证的情况下,仅仅2%大黄素甲醚可溶粒剂的试验不能证明权利要求1-4的大黄素甲醚可溶粒剂具有好的效果。
实验例l中的记载矛盾,无法确认试验的真实性。其中,第[0052]段的试验方法中记载了“试验设2个浓度,分别将供药试剂稀释为500、1000倍液, 以清水作对照”,然而,试验结果的表2中不仅没有对应稀释为500、1000倍的试验结果,而且试验组数也完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试验的真实性。同样,实验例3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5)本专利并没有对说明书第[0020]-[0021]段的效果进行验证;说明书中仅提及了将2%大黄素甲醚可溶粒剂稀释1000倍以上进行使用,无法证明其可以得到水溶性的高含量制剂,也无法证明可以大大减少田间使用量和高的药效;根据常识,对于原药不溶于水的情形,通过成盐等方法附加亲水基团之后可加工成可溶性粒剂,证据7也公开了包括大黄素甲醚在内的蒽醌衍生物通过在碱性条件下形成盐,可以具有较高的水溶性,然而,本专利中并未涉及将大黄素甲醚转化成盐,大黄素甲醚难溶于水的性质并未发生实质改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本专利的大黄素甲醚可溶粒剂并不能真正溶解在水中。
2、权利要求1-4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1)权利要求1中未限定苹果酸、碳酸钙、麦芽糊精和色拉油的含量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见这些物质为任何含量时均能达到发明目的并实现所述的技术效果。
(2)基于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见使用本领域常见的HLB值不大于16且本身不是固体的农用乳化剂BY13O时也能达到发明目的并实现所述的技术效果。
(3)权利要求1限定了在混合机内混合并搅拌,搅拌的温度为20~35℃,搅拌的时间30~50分钟, 基于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见采用权利要求1限定的混合与搅拌的时间和温度以及其它混合机也能达到发明目的并实现所述的技术效果。
(4)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将母药和表面活性剂、渗透剂、50~98%质量的填料一同放入混合机内混合并搅拌,其余的填料在搅拌过程中加入;混合并搅拌的温度为20~35O℃,搅拌的时间30~50分钟”,但实施例1-3中都涉及将OP21、农乳600和BY130预先在高温下溶解,然后与无水硫酸钠热混的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见采用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添加方式、混合温度和时间也能使四种固体表面活性剂与其它物料充分混合。
现有技术中将硫酸钠在可溶粒剂中用作填料或助溶剂(参见证据3第684页),然而,其在本专利中被用作表面活性剂。本领域公知硫酸钠是一种无机盐,其本身不可能充当表面活性剂,只有在分子内同时具有亲水和亲油性的分子结构的物质(例如常见的十二烷基硫酸钠、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硫酸钠)才能充当表面活性剂。基于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见采用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添加方式、混合温度和时间,也能使硫酸钠起到表面活性剂而非常规的填料或助溶剂的作用。
(5)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将母药和表面活性剂、渗透剂、50~98%质量的填料一同放入混合机内混合并搅拌;混合并搅拌的温度为20~35O℃,搅拌的时间30~50分钟”,但权利要求1中的填料有四种,其并未限定在搅拌过程中加入的是哪种或哪几种填料,也未限定其是否可以为某种或某几种填料的一部分。基于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见在搅拌过程中添加任何填料或任何填料的一部分都能达到发明目的并实现所述的技术效果。
(6)如上文所述,权利要求1保护封闭式的大黄素甲醚可溶粒剂,说明书中并未给出任何药效实验,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见权利要求1的大黄素甲醚可溶粒剂,在不含有大黄酚、大黄酸等提取物的情况下,也具有类似的防治植物病虫害的药效。
(7)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2-4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3、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先在远红外干燥箱或烘箱中将OP21、农乳600和BY130先行溶解,然后与无水硫酸钠混合待用,该特征是使四种固体表面活性剂与其它物料在权利要求1限定的混合条件下实现充分混合、使硫酸钠发挥表面活性剂的作用、获得本专利保护的可溶粒剂的必要条件。因此,权利要求1缺乏必要技术特征。
4、权利要求1-4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如上文所述,权利要求1的可溶粒剂制备中使用的“粉状的大黄素甲醚”的组成和来源是不清楚的,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基于类似的原因,权利要求2-4的保护范围也不清楚。
5、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
(1)证据1公开了一种可溶性粒剂,由以下成分组成:原药11-20%、β-环糊精5-10%、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40表面活性剂11-20%、十二烷基磺酸钠ABS-Na表面活性剂6-10%、碳酸氢钠19-32%、无水柠檬酸21-35%(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第2段)。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1)活性成分不同且含量稍低;(2)表面活性剂和填料的种类不同;(3)添加了噻酮作为渗透剂;(4)限定了具体的制备方法。由此可以确定本专利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提供一种能防治由黄瓜白粉菌、水稻稻瘟菌等引起的植物病害的可溶粒剂。
对于区别特征(1),大黄素甲醚作为活性成分可防治由黄瓜白粉菌、水稻稻瘟菌等引起的植物病害早已为现有技术所知(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3段,证据6说明书第2页第5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大黄素甲醚作为活性成分,其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常规的有效成分含量的基础上容易调节的。
对于区别特征(2),乳化剂OP-21、农用乳化剂600号和农用乳化剂BY130均为农药中常用的乳化剂, 当活性成分难溶于水时,使用这些HLB值较高的表面活性剂来替代证据1公开的表面活性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证据1公开的碳酸氢钠和无水柠檬酸分别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碳酸钙和苹果酸且含量与本专利限定的范围存在交叉,虽然种类不同但同为泡腾技术中公知的CO2源和酸源(参见证据3第804页,证据4第165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碳酸钙和苹果酸替代碳酸氢钠和无水柠檬酸;麦芽糊精具有较好的分散性和适宜的乳化稳定性,常被用于农药生产,它的使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色拉油也是农药领域常用的填料,它的使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硫酸钠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难以起到表面活性剂的作用,事实上,硫酸钠是可溶性粉(粒)剂中常用的填料(参见证据3第684页),它的使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3),噻酮促渗剂对农药起增效作用早已是已知的(参见证据5第11页第3.3节),它的使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4),一方面,所述的制备方法对可溶粒剂的组成和含量没有限定作用,不同的制备方法也可以得到相同的可溶粒剂。另一方面,证据1公开了制备可溶性粒剂的方法,包括了将原药与β-环糊精、十二烷基磺酸钠ABS-Na表面活性剂混合搅拌均质、干燥制成复合母药;将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40表面活性剂热溶解后,与碳酸氢钠、无水柠檬酸、复合母药在35-40℃温度下热混合;制成柱状颗粒;真空干燥,整形(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第2段)。权利要求1的方法虽然与其有些许差别,但这些差别并不会导致产品的组成和结构有任何实质不同。
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证据和公知常识所容易得到的,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4从属于权利要求1,分别对制备过程中的研磨、干燥、筛选包装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一方面,制备方法对可溶粒剂的组成和含量没有限定作用,不同的制备方法也可以得到相同的可溶粒剂;另一方面,权利要求2-4进一步限定的研磨、干燥、筛选包装细节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条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的实验容易确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9年05月17日,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反证:
反证1: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农药检验实验室出具的《大黄素甲醚母药全分析报告》,报告编号为2007-1-1005,委托单位为内蒙古清源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报告批准日期为2007年05月09日,复印件共39页;
反证2:《天然蒽醌化合物对植物病原真菌的生物活性及作用机理研究》,杨小军,中国农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复印件共85页。
专利权人认为:
1、本专利的说明书公开充分
(1)色拉油是指各种植物原油经脱胶、脱色、脱臭(脱脂)等加工程序精制而成的高级食用植物油,“色拉油”是清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何种商品名称或型号的食用植物油属于色拉油;色拉油在本专利的可溶粒剂中作为填料,利用的是所有色拉油作为植物油所共有的常规性质和功能,不同加工工艺得到的不同组成的色拉油不会影响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实施和预期技术效果的实现。
(2)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确定本专利述及的粉状大黄素甲醚即为市售的粉状大黄素甲醚原料,尽管大黄素甲醚的纯品为金黄色针状结晶,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均能够理解的是,不同于实验室研究或小规模制备,在农药工业化大规模制备时,出于对生产成本的考虑,较少使用分析纯或化学纯的纯品大黄素甲醚,市售的大黄素甲醚产品以各种纯度和性状(如粉状)存在,其中较为常用的产品就包括本专利具体实施例中使用的大黄素甲醚原粉,即大黄素甲醚原粉是本领域在制备以大黄素甲醚为活性成分的农药时十分常用的原料,而其状态即为粉状。并且,本专利说明书第[0024]段也记载了大黄素甲醚原粉的购买途径,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可用于实现本专利的大黄素甲醚原粉。
(3)如上文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普通技术知识容易理解本专利述及的粉状大黄素甲醚可为常用的大黄素甲醚原粉。本专利中大黄素甲醚原粉中的有效成分为大黄素甲醚、大黄素、大黄酚和大黄酸(参见反证1的第27页和第30页)。然而,上述有效成分中,极性较低的有效成分大黄素甲醚和大黄酚在植物活体上的生物活性远高于极性较高的大黄酸和大黄素(参见反证2的第二章2.2部分),而且,大黄素甲醚的生物活性远高于大黄酚。因此,在现有技术公知大黄素甲醚原粉中大黄酚、大黄酸和大黄素的生物学活性明显低于大黄素甲醚的情况下,本专利实验例中所验证的以大黄素甲醚原粉为原料制备的2%大黄素甲醚可溶粒剂对于植物病虫害发挥主要作用的成分是大黄素甲醚,而非大黄酚、大黄酸和大黄素。基于反证2的内容,即便大黄素甲醚可溶粒剂的有效成分中不含大黄酚、大黄酸等物质,仅含有大黄素甲醚,其对于植物病虫害仍然具有较高的药效水平。
(4)本专利实施例1-3分别制备了大黄素甲醚含量为1%、2%和10%的大黄素甲醚可溶粒剂并在实验例1-3中验证了大黄素甲醚可溶粒剂在多种植物病虫害防治中的作用,证明本专利得到了水溶性的高含量制剂。将难溶原药制备成盐增加其溶解度只是增加难溶原药水溶性的一种方式,但是,将难溶原药制备成盐并不是唯一解决原药水溶性的方式,且不是所有的难溶原药均能够通过成盐有效提高水溶性。将难溶活性成分制备为可溶粒剂以获得水溶性高含量制剂是本领域较为常用的方法,证据1即为将难溶于水的甲胺基阿维菌素甲酸盐制备为可溶粒剂。
2、权利要求1-4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1)填料的作用为稀释原药、改善原药的物理性能,有利于原药的粉碎和分散。在确定了可溶粒剂中的其它组分、含量以及以苹果酸、碳酸钙、麦芽糊精和色拉油为填料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农药制剂填料以及各填料组分的性质等普通技术知识,可以合理预见并确定上述填料成分的含量配比,使其满足可溶粒剂的制备要求。
(2)关于混合机类型和混合搅拌时间和温度,实施例2的搅拌混合时间为40min,落入权利要求1的混合时间范围内。在本专利可溶粒剂制备过程中,混合机的作用仅在于将母药、表面活性剂、渗透剂和填料混匀,事实上,只要能够实现充分混匀的效果,在各制备原料组分和含量明确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基本常识对混合机类型及搅拌时间和温度进行合理选择以获得本专利的可溶粒剂。
(3)本专利的表面活性剂由乳化剂OP21、农乳600和农乳BY130以及硫酸钠组成,虽然从严格的表面活性剂的定义来讲,硫酸钠并不属于具有两亲基团的表面活性剂,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硫酸钠与其它表面活性剂混合使用,可共同发挥表面活性剂的作用。至于表面活性剂各物质的添加方式,是否预先高温溶解,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普通技术知识即可确定。
(4)关于填料在混合搅拌中的添加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四种填料的物理化学性质等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技术手段,合理预测各填料在制备的哪个步骤全部或部分添加,在此情况下不同的添加方式不会影响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和技术效果的实施。
(5)如上文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普通技术知识容易理解权利要求1中封闭式的大黄素甲醚可溶粒剂中大黄素甲醚或粉状的大黄素甲醚可以为常用的大黄素甲醚原粉。本专利提供的实施例和实验例验证了权利要求1的大黄素甲醚可溶粒剂对于植物病虫害具有较高的药效水平。
3、权利要求1不存在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
如上文所述,硫酸钠可以与其它表面活性剂混合共同发挥表面活性剂功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可溶粒剂的配方和制备方法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可以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4、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如上文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确定粉状的大黄素甲醚即为现有技术中粉状的大黄素甲醚原料,本专利说明书[0024]段也记载了大黄素甲醚原粉的购买途径,大黄素甲醚原粉的成分分析参见反证1。因此,权利要求1是清楚的。
5、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主要区别特征为:(1)活性成分不同;(2)表面活性剂和填料的具体选择不同;(3)添加了噻酮作为渗透剂;(4)限定了具体的制备方法。本专利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大黄素甲醚的可溶粒剂。尽管证据1公开了以β-环糊精作为辅料包埋活性成分制备可溶粒剂,但证据1所针对的活性成分为甲胺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与本专利的活性成分存在实质区别。甲胺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在分子结构和物理化学性质方面与大黄素甲醚明显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在可溶粒剂中,活性成分与包埋辅料、表面活性剂等其它组分并非孤立发挥作用,而是存在明显的相互作用、相互依赖关系的。在面临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参考证据1。即便参考证据1,选择β-环糊精作为包埋辅料,针对特定的活性成分大黄素甲醚和β-环糊精包埋辅料,包括证据2-6在内的现有技术并没有给出选择何种表面活性剂、填料和渗透剂与本专利特定的活性成分和包埋辅料复配组合可以制备水溶性和高药效的大黄素甲醚可溶粒剂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4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人并不认同专利权人的主张,坚持无效宣告请求书的理由。
2019年07月09日,合议组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记录了如下事项:
(1)专利权人对证据1-7的真实性和证据7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请求人认可反证2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但对反证1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是后期二次装订的,且只有其中两页盖有公章;专利权人认为,该证据的原件留给了药检所,不作公开,但可以查询。
(2)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大黄素甲醚是化合物,可以以粉末的形式来提供;大黄素甲醚虽然是已知的,但将其制成可溶性粒剂存在技术上的障碍,各种辅料之间相互配合。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未对权利要求书作出过修改,因此,本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为基础进行审查。
2、关于证据
证据1-2和证据6为中国专利文献,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3的原件以及证据4-5文献复制证明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审查,合议组对证据1-6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由于证据1-6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反证1是一份盖有“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农药检验实验室检验专用章”的“大黄山甲醚母药全分析报告”,请求人不认可反证1的真实性。合议组认为,首先,从形式上看,该报告是二次装订的,且报告仅在第1、3页盖章,而并未在整个报告上盖有骑缝章;其次,报告第3页有报告完成人“吴世龙”的签名字样,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吴世龙”的身份,并且也未出席口头审理接受质证,因此,在无其它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合议组不认可反证1的真实性,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反证2为中国农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请求人认可反证2的真实性,经审查,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也予以确认。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其他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运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引入区别特征后的技术方案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大黄素甲醚可溶粒剂,由以下质量份的成分组成:大黄素甲醚1~10份,辅料10~20份,表面活性剂15~30份,填料25~50份,渗透剂1~2份;其中,所述辅料是β-环糊精;所述表面活性剂是乳化剂OP-21、农用乳化剂600号和农用乳化剂BY130与硫酸钠的混合物;表面活性剂中乳化剂OP-21、农用乳化剂600号和农用乳化剂BY130与硫酸钠的质量比为30~40:20~25:10~15:110~320;所述填料是苹果酸、碳酸钙、麦芽糊精和色拉油;所述渗透剂是噻酮;所述的大黄素甲醚可溶粒剂通过以下方法制备:按比例将粉状的大黄素甲醚与辅料混合,然后研磨,得到膏状的大黄素甲醚和辅料的混合物,干燥后得到母药;将母药和表面活性剂、渗透剂、50~98%质量的填料一同放入混合机内混合并搅拌,其余的填料在搅拌过程中加入;混合并搅拌的温度为20~35℃,搅拌的时间30~50分钟,然后造粒,得到产品。
证据1公开了一种可溶性粒剂,由以下重量百分比的组分组成:甲胺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原药11-20%、β-环糊精5-10%、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40表面活性剂11-20%、十二烷基磺酸钠ABS-Na表面活性剂6-10%、碳酸氢钠19-32%、无水柠檬酸21-35%。制备上述甲胺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可溶性粒剂的方法:将甲胺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原药与β-环糊精、十二烷基磺酸钠ABS-Na表面活性剂混合于50℃水中,在400公斤/厘米2高压下搅拌均质;将均质后的上述液体混合物进行喷雾干燥,制成复合母药;将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40表面活性剂热溶解后,与碳酸氢钠、无水柠檬酸、复合母药在35-40℃温度下热混合,再在3-5公斤/厘米2压力下搅拌、揉合均匀,得到可塑性团剂;将可塑性团剂在5-10公斤/厘米2压力下挤制成柱状颗粒;将柱状颗粒经真空干燥,整形成甲胺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可溶性粒剂(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2页第2段)。
将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对比,二者均涉及可溶性粒剂,证据1的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40和十二烷基磺酸钠ABS-Na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表面活性剂,证据1的碳酸氢钠和无水柠檬酸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填料,权利要求1中采用制备方法对可溶粒剂进行了限定,然而该制备方法特征并未给可溶性粒剂本身的结构和/或组成带来影响,即不具有限定作用,二者的区别特征在于:(1)活性成分不同且含量稍低,权利要求1为大黄素甲醚,证据1为甲胺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2)表面活性剂和填料的种类不同;(3)权利要求1的可溶性粒剂还包括渗透剂噻酮。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采用β-环糊精大空穴包埋、助溶原料,采用加工技术将其原药分子进入空穴中包埋,使其遇水共溶,该包埋防止活性物质的分解,不会给环境带来污染,活性成分含量高,且有效提高了利用率(参见本专利的说明书第[0017]-[0022]段);同样地,证据1中明确提及β-环糊精起到包埋原药作用,使原药抗辐射和光照能力提高;具有药效高、无二次污染等特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最后1段至第3页第1段),即本申请和证据1均采用将原药包埋在β-环糊精中来制备可溶粒剂的技术手段,其所达到的效果是由β-环糊精包埋活性成分所制得的水溶性粒剂本身的特点决定的;从本专利看不出可溶粒剂中助剂的不同对可溶粒剂的理化性能具有何种影响。此外在防治效果方面,本专利说明书中还记载了所述大黄素甲醚可溶粒剂可防治由黄瓜白粉菌、水稻稻瘟菌、水稻纹枯菌、油菜菌核菌等引起的植物病害,并给出了防治黄瓜白粉病和稻瘟病的实验例。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和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防治黄瓜白粉病、水稻稻瘟病等植物病害的可溶粒剂配方。
对于区别特征(1),证据2公开了大黄素甲醚对多种植物病害具有明显的预防和治疗作用,例如:水稻稻瘟病、水稻纹枯病、油菜菌核病、棉花枯萎病、番茄立枯病、辣椒炭疽病、烟草赤星病(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3段);证据6公开了一种农药组合物,含有大黄素甲醚和大黄酚,二者的重量比为1:1~1:9,可防治的植物病害包括:小麦白粉病、黄瓜白粉病、黄瓜霜霉病、水稻稻瘟病等(参见证据6的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和第2页第5段),即证据2和证据6均公开了大黄素甲醚对黄瓜白粉病、水稻稻瘟病等植物病害具有防治作用。
专利权人认为,大黄素甲醚虽然是已知的,但将其制成可溶性粒剂存在技术上的障碍。
对此,合议组认为,大黄素甲醚与甲胺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均属于难溶或微溶于水的原药,这一点在本专利说明书第[0020]段以及证据1的说明书第1页第2段均有明确记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防治小麦白粉病、水稻稻瘟病等植物病害,基于大黄素甲醚与甲胺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同样难溶或微溶于水的性质,能够想到将证据1所公开的为改善溶解性采用β-环糊精包埋甲胺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替换为采用β-环糊精包埋大黄素甲醚,该替换后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同时活性成分的含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容易调节的。
对于区别特征(2),无论乳化剂OP-21、农用乳化剂600号、农用乳化剂BY130,还是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40、十二烷基磺酸钠ABS-Na均是本领域常用的乳化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其中的一种、两种或几种,其含量和使用方式也是可以具体的剂型进行调节和选择的;证据4公开了泡腾片剂的组成,除有效成分外还含有填料、粘合剂、湿润剂、分散剂、崩解剂及润滑剂,泡腾片剂一般以酸-碱系统为其崩解剂,即酸源和二氧化碳源,酸源的选择范围较宽,有机酸及无机酸均可,以水溶性固体酸最好,其中琥珀酸、酒石酸、己二酸、枸橼酸、苹果酸、富马酸最为常用,二氧化碳源通常有碱金属和碱土金属碳酸盐,如碳酸钠(钾)、碳酸氢钠(钾)、碳酸钙、碳酸铵、甘氨酸、倍半碳酸钠等碳酸盐(参见证据4的第165页倒数第1段),如上文所述,证据1中的碳酸氢钠和无水柠檬酸分别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碳酸钙和苹果酸,虽然种类不同但同为泡腾技术中公知的二氧化碳源和酸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用碳酸钙和苹果酸替代碳酸氢钠和无水柠檬酸;麦芽糊精和色拉油均是农药领域常用的填料,它们的使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证据3公开了可溶性粉(粒)剂的配方,硫酸钠可以作为填料使用,一些表面活性剂和无机盐(如硫酸钠和硫酸铵)可用作助溶剂(参见证据3第684页的倒数第2段至第685页第4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与表面活性剂配合作为助溶剂使用。
对于区别特征(3),证据5公开了一种新型促渗剂噻酮,其对各类农药起增效作用,保证各种植物茁壮生长,提高农作物产量;还大幅度降低农药用量,降低用药成本,减少农药对环境的污染(参见证据5的第11页第3.3节),为了提高杀菌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促渗剂噻酮。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证据6、证据4、证据3、证据5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进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也没有其他证据表明该技术方案由于辅料、表面活性剂、填料等的相互配合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4从属于权利要求1,分别对制备方法中的研磨、干燥、造粒后的筛选包装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研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所述研磨条件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干燥、造粒后的筛选、包装等对可溶粒剂的组成和/或含量没有限定作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反证2涉及大黄素甲醚原粉中大黄素甲醚的生物活性高于大黄酚、大黄酸和大黄素,是专利权人用来证明本专利的说明书公开充分和权利要求1-4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因而该证据无法证明本专利的可溶粒剂具备创造性。
鉴于上文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结论,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110439866.9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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