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探测的标定方法、测试方法及其系统-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手机探测的标定方法、测试方法及其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320
决定日:2019-07-31
委内编号:4W1086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82859.8
申请日:2016-03-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杨旭
授权公告日:2018-11-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东莞市华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翟琳娜
合议组组长:张琳
参审员:张鑫
国际分类号:G01V1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整体上并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并且该技术特征又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ZL201610182859.8、发明名称为“手机探测的标定方法、测试方法及其系统”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东莞市华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3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11月3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手机探测的标定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A)将手机标定物通过手机探测器的接收线圈的感应区域;
(1B)获取手机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T;
(1C)将相位特征值T、手机标定物的型号信息写入报警数据库中的标定物相位特征表;
(1D)将基准点标定物通过所述手机探测器的接收线圈的感应区域,获取相位特征值Z,将相位特征值Z设置为相位特征基准点0;
(1E)还包括第一接收线圈,将基准点标定物通过第一接收线圈的感应区域,获取基准点标定物对应于第一接收线圈的相位特征值Y,计算第一接收线圈对应于所述接收线圈的修正值Y-Z并写入标定物相位特征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探测的标定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机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T是多次测量取平均值得到的。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手机探测的标定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下步骤:计算T-Z,得出手机标定物基于基准点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t;将相位特征值t、手机标定物的型号信息写入报警数据库中的标定物相位特征表。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手机探测的标定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机标定物设有M个,第m手机标定物基于基准点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表示为tm,其中M、m是大于1的自然数,M≥m。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手机探测的标定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手机标定物基于基准点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的最小值到最大值设定为手机标定物基于基准点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范围。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手机探测的标定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标定物相位特征表中,写入:手机标定物基于紫铜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范围是-65°至5°。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手机探测的标定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下步骤:将第一基准点标定物通过所述手机探测器的接收线圈的感应区域,获取相位特征值S,并将其写入报警数据库中的标定物相位特征表或/和将基准点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与第一基准点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的差值Z-S写入报警数据库中的标定物相位特征表。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手机探测的标定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下步骤:根据标定物相位特征表中,基准点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与第一基准点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的差值Z-S、手机标定物基于基准点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为t,计算手机标定物基于第一基准点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t Z-S并写入标定物相位特征表。
9. 根据权利要求3-8中任一权利要求的手机探测的标定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一接收线圈,调整与第一接收线圈连接的移相器,使手机标定物通过所述接收线圈和手机标定物通过第一接收线圈时候检测到的相位特征值相同。
10. 一种手机探测的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2D)将被测物通过手机探测器的接收线圈的感应区域;
(2E)获取被测物的相位特征值R;
(2F)查找报警数据库的标定物相位特征表,判断被测物的相位特征值R是否符合标定物相位特征表中的判定条件;若符合标定物相位特征表中的判定条件,则发出疑似信号到报警模块;其中,所述标定物相位特征表为所述权利要求1-9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标定物相位特征表。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手机探测的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定条件是:被测物的相位特征值R与标定物相位特征表中标定物相位特征值T的差值在预设的范围之内。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手机探测的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定条件是:被测物基于基准点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R-Z在手机标定物基于基准点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范围内,Z是基准点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手机探测的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机标定物基于基准点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范围是预先输入标定物相位特征表中。
14. 根据权利要求10-12中任一权利要求的手机探测的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疑似信号包括手机标定物的型号信息。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手机探测的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下步骤:报警模块收到疑似信号后,提醒工作人员以人工方式检查。
16. 一种手机探测系统,包括手机探测器和设置在其内部的发射线圈和接收线圈,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相位特征获取模块、报警数据库及基准计算模块;
相位特征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将手机被测物通过手机探测器的接收线圈的感应区域时检测到的相位特征值T;
报警数据库中存有如权利要求1-9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标定物相位特征表;报警数据库中还存有基准点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Z,并设为相位特征基准点0;
还包括第一接收线圈;所述相位特征获取模块还用于将基准点标定物通过第一接收线圈的感应区域,获取基准点标定物对应于第一接收线圈的相位特征值Y;基准计算模块用于计算第一接收线圈对应于所述接收线圈的修正值Y-Z。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手机探测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手机标定物,用于将手机标定物通过所述接收线圈的感应区域,获取其相位特征值T。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手机探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标定物相位特征表中记录有相位特征值T、标定物的型号信息;相位特征值T是多次测量取平均值得到的。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手机探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准计算模块,还用于计算T-Z,得出手机标定物基于基准点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t;所述报警数据库中的标定物相位特征表中存有相位特征值t、手机标定物的型号信息。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手机探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机标定物设有M个,第m手机标定物基于基准点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表示为tm,其中M、m是大于1的自然数,M≥m。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手机探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标定物相位特征表中写有手机标定物基于基准点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范围,手机标定物基于基准点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范围为手机标定物基于基准点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的最小值到最大值。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手机探测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标定物相位特征表中,写有:手机标定物基于紫铜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范围是-65°至5°。
23.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手机探测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一基准点标定物,报警数据库中的标定物相位特征表中写入有第一基准点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S或/和基准点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与第一基准点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的差值Z-S。
24.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手机探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准计算模块,还用于根据所述标定物相位特征表中,基准点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与第一基准点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的差值Z-S、手机标定物基于基准点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为t,计算手机标定物基于第一基准点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t Z-S。
25. 根据权利要求19-24中任一权利要求的手机探测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移相器;移相器用于调整所述第一接收线圈输出信号的相位,使手机标定物通过所述接收线圈和手机标定物通过第一接收线圈时候检测到的相位特征值相同。
26.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手机探测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判断模块,用于查找报警数据库的标定物相位特征表,判断被测物的相位特征值R是否符合标定物相位特征表中的判定条件,若符合标定物相位特征表中的判定条件,发出疑似信号;报警模块,用于接收疑似信号。
27.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手机探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判定条件是:被测物的相位 特征值R与标定物相位特征表中标定物相位特征值T的差值在预设的范围之内。
28.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手机探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判定条件是:被测物基于基准点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R-Z在手机标定物基于基准点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范围内,Z是基准点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
29. 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手机探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机标定物基于基准点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范围是预先输入标定物相位特征表中。
30. 根据权利要求26-28中任一权利要求的手机探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疑似信号包括手机标定物的型号信息。
31. 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手机探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报警模块还用于在收到疑似信号后,提醒工作人员以人工方式检查。”
针对上述专利权,杨旭(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1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69427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4月20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358781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5月07日。
请求人认为:(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通过手机探测器获得手机型号信息,其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利用涡流效应原理,通过建立“标定物相位特征表”,再通过比对“被测物相位特征值”与“标定物相位特征表”来判断被测物是否为手机,进而得到手机型号。在该技术方案中,其使用的“相位特征值”、“基准点标定物”、“第一基准点标定物”、“第一基准点标定物”、“任意两个基准点标定物”、“将手机标定物基于基准点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的最小值到最大值”、“手机标定物基于第一基准点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等均不属于本领域常用术语,在说明书中也无相关解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明白其具体为何种物理量及其关系,说明书中也未对“第一接收线圈”、“第二接收线圈”的组成、在手机探测系统中的位置及与接收线圈的关系进行说明;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依据涡流效应所得到的特征值与参数之间并非线性关系,不同线圈之间也并非线性关系,并且,被测物处于同一线圈的不同位置、被测物的不同姿态都会影响到感应特征值,因此,本专利所声称的“通过已知的任意两个基准点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差值和被测物基于其中一个基准点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通过简单的加减运算推知被测物基于另一个基准点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第一接收线圈对应于所述接收线圈的修正值Y-Z用于修正两个线圈链路之间相位特征检测的差异”以及“对于同一接收线圈202,两个不同的手机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之差是固定的”均不成立;综上所述,本专利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能解决其技术问题,涉及该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1中的“相位特征值”、“报警数据库”、“相位特征表”、“第一接收线圈”、“第二接收线圈”、“第一接收线圈对应于所述接收线圈的修正值”不属于本领域常用术语,说明书中也无相关记载和解释,“基准点标定物”、“第一基准点标定物”、“任意两个基准点标定物”表述不清,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31也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另外,权利要求14中的“所述疑似信号”并未在权利要求10-12中,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金属探测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①将基准点标定物通过所述手机探测器的接收线圈的感应区域,获取相位特征值Z,将相位特征值Z设置为相位特征基准点0;②将基准点标定物通过第一接收线圈的感应区域,获取基准点标定物对应于第一接收线圈的相位特征值Y,计算第一接收线圈对应于所述接收线圈的修正值Y-Z并写入标定物相位特征表。上述区别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7-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因此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0: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金属探测器,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述标定物相位特征表为所述权利要求1-9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标定物相位特征表。基于前述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11-1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公知常识,因此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6: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金属探测器,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①报警数据库中存有如权利要求1-9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标定物相位特征表;报警数据库中还存有基准点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Z,并设为相位特征基准点0; ②所述相位特征获取模块还用于将基准点标定物通过第一接收线圈的感应区域,获取基准点标定物对应于第一接收线圈的相位特征值Y;基准计算模块用于计算第一接收线圈对应于所述接收线圈的修正值Y-Z。上述区别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7-31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15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因此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4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1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07月08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5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如下反证:
反证1:《电路及磁路》,蔡元宇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5月第2版,2003年3月第5次印刷,封面页、正文第122页、版权页,复印件共3页。
反证2:专利权人自行拍摄的声称利用本专利的手机探测系统所构建的手机探测门对多种测试样机进行测试的照片。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用于获取相位特征值的技术手段与证据1不同,本专利通过获得的感应电动势变化量来确定相位特征值,而证据1采用正交分解的方法提取接收信号的相位值,本专利的测量方法不受金属被测物的大小、金属被测物与接收线圈距离的影响,测量结果精度高、稳定性高,而证据1的技术方案容易受到金属被测物的大小、金属被测物与接收线圈距离的影响,测量结果是变化的,测量结果精确度和稳定性都差,另外,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可以节约调试和标定时间,有利于标定物相位特征表的统一与迁移,其采用的相关技术手段未被证据1和2公开,并且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1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另外,本专利的说明书已对技术方案进行了充分说明,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及说明书的记载可以明确权利要求书中相关短语的含义,其表述均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1日发出转文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反证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提交了一份公知常识性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3:《传感器与检测技术》,胡向东等编著,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年01月第1版,第6次印刷,封面页、扉页、版权页、正文第53-58页、封底页,复印件共10页。
专利权人当庭签收了证据3,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均无异议。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所提交的反证1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为:权利要求1-3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及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评述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与请求书书面意见一致。针对具体的无效理由,双方都充分发表了意见。
专利权人通过其所提交的反证1用于证明本专利中的“相位特征值T”即为相位值;明确独立权利要求10所限定的手机探测的测试方法中的接收线圈与独立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手机探测的标定方法中的接收线圈为同一线圈,且权利要求10的步骤(2E)中的获取被测物的相位特征值R的方式与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1B)中的获取手机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T的方式相同。请求人认为:进行基准点确定以完成初始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专利的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在无效程序中,请求人共提交了3份证据,其中,证据1-2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证据3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缺陷,因此对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2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其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证据使用。专利权人提交了反证1用于公知常识的说明,请求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其真实性,并且由于其属于公开出版的高等教育教材,其公开的内容构成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相位特征值”、“报警数据库”、“相位特征表”、“第一接收线圈”、“第二接收线圈”、“第一接收线圈对应于所述接收线圈的修正值”不属于本领域常用术语,说明书中也无相关记载和解释,“基准点标定物”、“第一基准点标定物”、“任意两个基准点标定物”表述不清,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31也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另外,权利要求14中的“所述疑似信号”并未在权利要求10-12中,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相位特征值”,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麦克斯韦电磁场理论和涡流效应的常识性认知可清楚地知晓,相位特征值即为表征被测物的相位信息的数值;
对于“报警数据库”,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数据库的存储功能和数据存储方式的常规认知可知权利要求限定的方案中的报警数据库即为存储用于判断手机类型的相关数据的存储数据库,而相位特征表为系统所获取的与相位特征相关的各个数据的以表的形式存储的数据组,同时本专利说明书相应内容也有说明,例如说明书第[0059]段所记载的“步骤S103,将相位特征值T、手机标定物的型号信息写入报警数据库205中的标定物相位特征表”、第[0061]段所记载的“将相位特征值t、手机标定物的型号信息写入报警数据库205中的标定物相位特征表”、第[0063]段所记载的“将其写入报警数据库中的标定物相位特征表或/和将基准点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与第一基准点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的差值Z-S写入报警数据库中的标定物相位特征表”;
对于“第一接收线圈”、“第二接收线圈”,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的常识及权利要求的上下文语义可以清楚地知悉,该“第一接收线圈”、“第二接收线圈”为与“接收线圈”不同的用于接收检测信号的线圈,而“第一接收线圈对应于所述接收线圈的修正值”即表示由第一接收线圈所检测到的信号相对于由接收信号所检测到的信号之间的修正数值;同时本专利说明书相应内容也有说明,例如说明书第[0067]段所记载的“应当理解,所述接收线圈与第一接收线圈可以属于同一手机探测器或者分别属于不同的手机探测器”,第[0069]段所记载的“通过上述移相器修正方式,可以将第二接收线圈500看做具有与接收线圈202相同的相位特征检测性能的线圈,有利于相位特征表数据的兼容性和统一性,便于在不同手机探测器中迁移或者解决同一手机探测器有多个模拟特性不同的接收线圈导致相位特征值不统一的问题。”;
对于“基准点标定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完全可以明确“基准点标定物”即为确定系统检测基准点的物品,与之相关的概念也可由此推知,即“第一基准点标定物”即表示与该基准点标定物相区别的另一基准点标定物,“任意两个基准点标定物”即表示两个不同的用于确定接收线圈的相位特征基准点的基准点标定物;同时,本专利说明书相应内容也有说明,例如说明书第[0061]段所记载的“将基准点标定物通过手机探测器的接收线圈202的感应区域,获取对应于接收线圈202的相位特征值Z,将相位特征值Z设置为相位特征基准点0…基准点标定物可以是金属物品或者某一型号的手机”;
权利要求14为权利要求10-12中任一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0中记载了“(2F)查找报警数据库的标定物相位特征表,判断被测物的相位特征值R是否符合标定物相位特征表中的判定条件;若符合标定物相位特征表中的判定条件,则发出疑似信号到报警模块;”,因此权利要求14中的“所述疑似信号”具有引用基础,其表述是清楚的。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31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1不清楚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通过手机探测器获得手机型号信息,其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利用涡流效应原理,通过建立“标定物相位特征表”,再通过比对“被测物相位特征值”与“标定物相位特征表”来判断被测物是否为手机,进而得到手机型号。而本专利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能解决其技术问题,涉及该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所对应的说明书部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
如上所述,本专利说明书第[0056]段记载了“具体的,当标定手机标定物对应第二线圈组203的两个接收线圈202时,可将手机标定物通过图2所示的虚线围成的空间,以获得最大的感应电动势变化量,记录此时手机标定物对应于该空间中两个接收线圈202的相位特征值”,第[0059]段记载了“步骤S103,将相位特征值T、手机标定物的型号信息写入报警数据库205中的标定物相位特征表”、第[0061]段记载了“将相位特征值t、手机标定物的型号信息写入报警数据库205中的标定物相位特征表”、第[0063]段记载了“将其写入报警数据库中的标定物相位特征表或/和将基准点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与第一基准点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的差值Z-S写入报警数据库中的标定物相位特征表”,说明书第[0067]段记载了“应当理解,所述接收线圈与第一接收线圈可以属于同一手机探测器或者分别属于不同的手机探测器”,第[0069]段记载了“通过上述移相器修正方式,可以将第二接收线圈500看做具有与接收线圈202相同的相位特征检测性能的线圈,有利于相位特征表数据的兼容性和统一性,便于在不同手机探测器中迁移或者解决同一手机探测器有多个模拟特性不同的接收线圈导致相位特征值不统一的问题。”可知,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已针对“相位特征值”、“基准点标定物”、“第一基准点标定物”、“第一基准点标定物”、“任意两个基准点标定物”、“手机标定物基于第一基准点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的含义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清楚的表述,同时对“第一接收线圈”、“第二接收线圈”的组成、在手机探测系统中的位置及与接收线圈的关系进行了清楚的说明,而“将手机标定物基于基准点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的最小值到最大值”所表述的含义即为关于相位特征值的排列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的相关记载完全可以知晓其确切的含义;
另外,依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54]段所记载的“根据麦克斯韦电磁场理论,从发射线圈201发射激励信号,经过空中的传播,接收线圈202会有感应电流和感应电动势。特别的,当有手机部件在发射线圈201或者接收线圈 202附近会产生涡流效应,从而影响接收线圈202产生的感应电流和感应电动势。”,以及第[0056]段所记载的“具体的,当标定手机标定物对应第二线圈组203的两个接收线圈202时,可将手机标定物通过图2所示的虚线围成的空间,以获得最大的感应电动势变化量,记录此时手机标定物对应于该空间中两个接收线圈202的相位特征值。”可知,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中所获得的相位特征值为利用涡流效应所获取的接收线圈的感应电动势的变化量,即将手机标定物进入到接收线圈的感应区前后的测量值进行差值运算所获得的相位值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中的相位特征值,基于此可知,本专利中所获得的相位特征值实际上是一差值,虽然用于获得该差值的两个相位值与线圈各参数为非线性关系,但由于该技术方案是基于该差值与被检测物体的类型是否具有对应关系进行判断,即通过比对该通过差值运算所获取的“被测物相位特征值”与“标定物相位特征表”完成对被测物手机类型的判断,而不是基于该特征值与参数之间是否具有线性关系完成对被测物的类型的判断,该判断方法与该差值与参数之间是否呈现线性关系并无直接关系,因此本专利中 “通过已知的任意两个基准点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差值和被测物基于其中一个基准点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通过简单的加减运算推知被测物基于另一个基准点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第一接收线圈对应于所述接收线圈的修正值Y-Z用于修正两个线圈链路之间相位特征检测的差异”以及“对于同一接收线圈202,两个不同的手机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之差是固定的”均可以实现对相应的相位特征值的获取和判断;基于本专利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可以解决如何通过手机探测器获得手机型号信息的技术问题,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证据1公开了一种手持式可分辨金属探测器电路及方法,该方法基于不同材质的金属具有不同相位值的物理原理,通过检测被测试物体的相位并与单片机中存储的数据进行比较进而区分铁磁性金属和非铁磁性金属,并通过液晶显示和声音报警相结合的方式来通知检测结果;该技术方案通过采用数字信号处理技术和液晶显示技术提高金属探测器分辨各种金属的精确度,并提高结果显示的直观性。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手机探测的标定方法,其通过接收线圈采集手机标定物、基准点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以及通过第一接收线圈采集基准点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来建立标定物相位特征表,并存储在报警数据库中;该技术方案通过建立针对不同手机型号的报警数据库,可对是否存在手机进行检测并进一步地确定手机型号信息,节省调试和标定时间,进而缩短检测时间提高检测效率。
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9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手机探测的标定方法,证据1公开了一种手持式可分辨金属探测器电路及方法,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2-3段,附图2):该金属探测器的工作原理是,通过接收线圈输入接收信号,接收信号经过前置放大器N1放大后,输入乘法器N2B N2D与由振荡源6输出经移相器7输出的信号相乘,输出两路具有相位差的检波信号,该两路信号分别经过滤波器41、42滤波,经运算放大器N4和N5的分级放大后,将信号输入数字信号控制电路8的选通模拟开关N8,经过进入选通模拟开关N8,不断采样选通各运算放大器输出的信号,再输入A/D模数转换器转换为数字信号,最终输入单片机N10,在对数据进行数字滤波和数学处理后,提取金属目标的幅度和相位信息,将采集的数据进行处理与单片机中存储的数据进行比较,并据此有效的区分铁磁性金属和非铁磁性金属,最终判断出所探金属的性质,如果相符合就通过喇叭和耳机给出报警信号,再通过液晶显示器JI显示金属的品种及相关数据;在实际探测中把几种具有明显相位特征的数据进行存储(或进行现场采集),数据库中标准数据愈丰富,探测结果就愈准确,应用范围也愈广,能够进行静态探测并精确分辨不同材质的金属。
专利权人在口审时明确本专利中的“相位特征值T”即为被测物体的相位值,并用反证1予以佐证。专利权人同时认为:证据1的技术方案利用正交分解的方法提取接收线圈信号的相位,而依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56]段的记载可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通过接收线圈中最大感应电动势变化量来提取相位值,两者用于获取相位值的技术手段不同,并且,证据1中所获取的相位值为变量,容易受到金属被测物的大小、与接收线圈距离的影响,而本专利中测量的相位值为常量,不受金属被测物的大小、与接收线圈距离的影响,其测量的准确度和稳定性高。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仅在步骤(1B)中具体限定了“获取手机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T”,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获取手机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T可采用多种具体手段来实现,而权利要求1并未对如何获取该相位特征值T的具体手段进行限定,更不能使用说明书第[0056]段所记载的内容作为该特征的具体手段对特征进行限定,因此在权利要求没有对获取特征值的具体手段进行限定的情况下,现有技术所公开的可通过接收线圈获取被测物的相位值的技术手段均在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之中。根据证据1说明书第2页第1段所记载的内容可知,证据1采用的技术手段获取了被测物相位信息(相位特征值),因此其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1B)的技术特征;另外,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对该技术特征如何可以获得专利权人所声称的测量的准确度和稳定性高的技术效果进行记载,专利权人的主张并无依据,因此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证据1中通过该金属探测器的接收线圈获取具有明显相位特征的金属目标数据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1A)将手机标定物通过手机探测器的接收线圈的感应区域和(1B)获取手机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T;将获取的上述具有明显相位特征的数据及对应的金属品种存储在单片机中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1C)将相位特征值T、手机标定物的型号信息写入报警数据库中的标定物相位特征表。
本专利和对比文件1相比,两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存在差异。首先,依据证据1说明书第2页第2-3段所记载的内容可知,证据1的技术方案是基于现有的金属探测器中采用模拟信号处理技术对不同种类的金属分辨能力低且不能给出明确的显示指示的技术问题,在金属探测器中采用数字信号处理技术和液晶显示及声音报警相结合的技术手段,提高金属探测器分辨金属的精确度并使显示更加直观;而依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02]-[0040]段的记载可知,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基于现有的手机探测器无法对手机型号信息进行检测的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可基于手机标定物相位特征表的检测和判断方法,该方法通过对检测到的目标物的相位特征值与事先建立的报警数据库中的标定物相位特征表中的数据进行比对,进而获得对应的手机型号。由于两者所要解决的具体技术问题不同,为解决不同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亦存在差别;具体地,1)探测目的不同。本专利的探测目的是能够“探测到”是否存在手机,还可进一步确定手机的具体类型,而证据1的探测目的为探测是否存在金属,并分辨各种金属的类型;2)基于不同的技术问题,两者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本专利如权利要求1所示技术方案,为了进一步准确确定手机类型,在获取了手机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之后,该标定方法还要进一步地将基准点标定物通过所述手机探测器的接收线圈的感应区域,获取相位特征值Z,将相位特征值Z设置为相位特征基准点0;还通过第一接收线圈将基准点标定物通过第一接收线圈的感应区域,获取基准点标定物对应于第一接收线圈的相位特征值Y,计算第一接收线圈对应于所述接收线圈的修正值Y-Z并写入标定物相位特征表,即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是通过对手机标定物、基准点标定物的相位值进行检测来建立完善的标定物相位特征表,有利于标定物相位特征表的统一和迁移,进而实现后续的对被检测物的准确判断,而证据1的技术方案仅公开了获取被检测物的相位并将其与数据库中的特征值进行比较,并不涉及建立基准点以及线圈修正的特征表的相关技术特征。
由此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涉及一种手机探测的标定方法,该方法对手机标定物的相位值进行检测并存储,证据1的技术方案涉及一种对金属(铁磁性金属和非铁磁性金属)进行探测的方法,该方法对标准金属的相位值进行检测和存储即,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是“手机”,而证据1公开的是“金属”。(2)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对获得手机标定物的相位值并将其存入标定物相位特征表后,还要进行步骤(1D)将基准点标定物通过所述手机探测器的接收线圈的感应区域,获取相位特征值Z,将相位特征值Z设置为相位特征基准点0;(1E)还包括第一接收线圈,将基准点标定物通过第一接收线圈的感应区域,获取基准点标定物对应于第一接收线圈的相位特征值Y,计算第一接收线圈对应于所述接收线圈的修正值Y-Z并写入标定物相位特征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进一步建立使用时更快捷的相位特征表。
对此,合议组认为: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众所周知,手机由多种电子元器件组装构成,其主要成分为金属,在证据1所公开的可实现对金属进行探测的方法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1所公开的对金属进行探测的方法具体应用于对手机的探测,在具体实施时,其仅仅涉及检测对象的具体化,即对不同类型的标准手机进行探测并存储相应的相位值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其限定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包括可以建立具有对标定物和检测线圈进行修正的手机标定相位特征表的技术手段,通过采用上述技术手段,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有利于标定物相位特征表的统一与迁移,节省调试和标定时间的技术效果,同时,基于上述分析可知,证据1不涉及对存贮有明显相位特征的数据进行标定物和检测线圈修正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1的技术方案并不会得到利用基准点标定物和第一接收线圈获得完善的相位特征表的技术启示,进而得到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相同的标定方法,并且依据现有证据也不能获知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9也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0及其从属权利要求11-15
独立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手机探测的测试方法,其中关于标定物相位特征表的限定为:所述权利要求1-9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标定物相位特征表。证据1公开了一种手持式可分辨金属探测器电路及方法,其具体公开内容可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理由,在此不在赘述。
由证据1所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1中通过该金属探测器的接收线圈获取金属目标数据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的步骤(2D)将被测物通过手机探测器的接收线圈的感应区域和(2E)获取被测物的相位特征值R;将采集的数据进行处理与单片机中存储的数据进行比较,并据此有效的区分铁磁性金属和非铁磁性金属,最终判断出所探金属的性质,如果相符合就通过喇叭和耳机给出报警信号,再通过液晶显示器JI显示金属的品种及相关数据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的步骤(2F)查找报警数据库的标定物相位特征表,判断被测物的相位特征值R是否符合标定物相位特征表中的判定条件;若符合标定物相位特征表中的判定条件,则发出疑似信号到报警模块。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1之间的区别包括:(1)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涉及一种手机探测的测试方法,证据1的技术方案涉及一种对金属(铁磁性金属和非铁磁性金属)的探测方法;(2)权利要求10中的标定物相位特征表为所述权利要求1-9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标定物相位特征表。其中,上述区别(1)与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1)基本相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进一步建立使用时更快捷的相位特征表并实现相关测试。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9所具体限定的手机探测的标定方法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在使用上述手机探测的标定方法确定的标定物相位特征表的基础上进行手机探测的测试方法也相应地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另外,如上所述,证据2也没有公开关于对存贮有明显相位特征的数据进行标定物和检测线圈修正的相关技术特征,且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
在独立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11-15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也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6及其从属权利要求11-15
独立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一种手机探测系统,包括手机探测器和设置在其内部的发射线圈和接收线圈,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相位特征获取模块、报警数据库及基准计算模块;该报警数据库中存有如权利要求1-9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标定物相位特征表;证据1公开了一种手持式可分辨金属探测器电路及方法,其具体公开内容可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理由,在此不在赘述。
由证据1所公开的内容可知,由于该金属探测器可以通过接收线圈输入接收信号,其必然具有发射检测信号的发射线圈,及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中的发射线圈和接收线圈,该探测器中用于提取金属目标的幅度和相位信息的相关电气元件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中的相位特征获取模块,存储有明显相位特征的数据的数据库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中的报警数据库。
基于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理由可知,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之间的区别包括:
(1)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涉及一种手机探测系统,证据1的技术方案涉及一种对金属(铁磁性金属和非铁磁性金属)的探测装置;
(2)权利要求16中的探测系统还包括基准计算模块,并且其报警数据库中存有如权利要求1-9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标定物相位特征表;
(3)权利要求16的报警数据库中还存有基准点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Z,并设为相位特征基准点0;还包括第一接收线圈;所述相位特征获取模块还用于将基准点标定物通过第一接收线圈的感应区域,获取基准点标定物对应于第一接收线圈的相位特征值Y;基准计算模块用于计算第一接收线圈对应于所述接收线圈的修正值Y-Z。
其中,上述区别(1)和(3)与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同,而区别(2)与区别(3)相关,因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进一步建立使用时更快捷的相位特征表并实现相关测试。。
对此,合议组认为:上述区别特征限定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包括可以建立具有对标定物和检测线圈进行修正的手机标定相位特征表的技术手段,通过采用上述技术手段,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有利于标定物相位特征表的统一与迁移,节省调试和标定时间的技术效果,同时,基于上述分析可知,证据1不涉及对存贮有明显相位特征的数据进行标定物和检测线圈修正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1的技术方案并不会得到利用基准点标定物和第一接收线圈获得完善的相位特征表的技术启示,进而得到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中相同的手机探测系统,并且依据现有证据也不能获知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另外,如上所述,证据2也没有公开关于对存贮有明显相位特征的数据进行标定物和检测线圈修正的相关技术特征,且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
在独立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17-3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也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针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1,无效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ZL201610182859.8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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