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霍尔传感器的霍尔器件焊接工装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321
决定日:2019-08-05
委内编号:5W11722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117226.9
申请日:2017-02-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富军
授权公告日:2017-09-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道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蕊娜
合议组组长:杨军艳
参审员:孙茂宇
国际分类号:H05K3/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证据相比,并不涉及同类的产品,且各个部件在功能上均有所不同,则认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现有技术证据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9月2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霍尔传感器的霍尔器件焊接工装”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ZL201720117226.9,申请日是2017年02月0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9月22日。专利权人为上海道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霍尔传感器的霍尔器件焊接工装,包括:铁板(1)、PCB电路板(2)、霍尔器件(3)、电木板(4),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铁板(1)前端竖直折弯,所述的电木板(4)设置在铁板(1)上,且电木板(4)前部与铁板(1)竖直端有间隙,电木板(4)上开有凹槽,所述的PCB电路板(2)放置在电木板(4)的凹槽内,所述的霍尔器件(3)具有磁性,霍尔器件(3)吸附在铁板(1)折弯面上,霍尔器件(3)与PCB电路板(2)对应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霍尔传感器的霍尔器件焊接工装,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铁板(1)为镀锌铁板材料制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霍尔传感器的霍尔器件焊接工装,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木板(4)活动连接在铁板上。”
针对上述专利权,王富军(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205280749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6月1日;
证据2:CN201242448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5月20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证据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5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本案定于2019年7月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
口头审理当庭,请求人主要意见如下:
(1)明确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证据使用方式与意见陈述书中一致。
(2)对创造性进行了充分意见陈述,与请求人书面意见基本相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2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未发表意见。经审查,证据1、2的真实性可以确认,其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中公开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霍尔传感器的霍尔器件焊接工装,证据1公开了一种螺纹式安装的霍尔速度传感器,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01]段-[0010]段、第 [0016]段-[0018]段、图1-3):如所示,其包括:端盖1、霍尔元件组件2、线路板3、传感器壳体4、O型圈5、连接器6;端盖1与传感器壳体4的左端粘接固定,霍尔元件组件2和线路板3设于传感器壳体4内部,霍尔元件组件2与端盖1粘接固定,线路板3与霍尔元件组件2焊接,连接器6的左端设于传感器壳体4内并与传感器壳体4通过螺纹连接,连接器6与传感器壳体4之间设有O型圈5,连接器6的右端外表面设有螺纹结构,通过螺纹结构与被测物体连接,线路板3与连接器6的接触体通过导线连接。霍尔元件组件2中选用无磁场方向限制的霍尔元件,霍尔元件与磁铁通过支架进行固定,线路板3搭建霍尔元件实现测速功能所需要的外电路,同时还实现了产品的防反接、短路和浪涌保护功能。
证据2公开了一种霍尔传感器,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和图1-8):包括支架1、芯片2、印制电路板3、磁钢4及外壳5,所述支架1包括底盘部分1-1、支撑部分1-2 和顶架部分1-3,支架引脚1-4穿过底盘部分1-1且伸出底盘部分1-1的内表面;印制电路板3卡在支撑部分1-2上,且与支架引脚1-4焊接在一起;顶架部分1-3具有凹槽1-5,磁钢4置于凹槽1-5内且前侧与印制电路板3相抵;芯片2置于磁钢4上且芯片引脚2-1与印制电路板3焊接在一起;所述支架1与外壳5固化在一起。支架1的底盘部分1-1和顶架部分1-3之间的支撑部分1-2为两个立柱,两个立柱上设有对应的可卡住印制电路板3的卡边 1-2-1。当然也可以是在两个立柱上设有对应的可卡住印制电路板3的卡槽。支撑部分1-2也可以是一个弧形板,弧形板上开有方形或圆形或其他形状的窗口,以便装配和焊接。所述印制电路板3为硬质环氧电路板。所述支架1与外壳5之间通过环氧树脂来进行固化。本实用新型生产的步骤为:1、硬质印制电路板3的准备,将贴片原件焊接在硬质印制电路板3上;2、将芯片2焊接到硬质印制电路板3上;3、将磁钢4置于支架1的凹槽1-5内,且将步骤2得到的印制电路板3和芯片2 插入支架1内;4、将印制电路板3焊接到支架1上的伸出底盘部分1-1内表面的三个支架引脚1-4上;5、向铜外壳5内注入适量的融化态的环氧树脂;6、将密封圈6装入支架1上的密封圈槽1-4内;7、将前述步骤准备好的支架1插入步骤5所准备的铜外壳5中;8、用程控烘箱定时将步骤7得到的产品固化;9、将步骤8得到的产品进行后续加工,如滚边等。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公开的是焊接工装,证据1和证据2都是霍尔传感器,但是除了霍尔传感器本身也有其他的零部件,通过那些零部件可以直接夹持霍尔传感器和线路板进行焊接,也可以实现本专利所取得的技术效果。在形成证据1的霍尔传感器的同时也需要把这些部件焊接在一起。具体地,端盖对应铁板折弯面,壳体相当于本专利的铁板,电木板置于铁板上实现与铁板折弯面的相对位置固定,将霍尔元件与端盖粘连固定相当于本专利将霍尔器件吸附在铁板折弯面、线路板置于壳体内部相当于本专利PCB电路板固定在铁板上,再焊接霍尔元件与线路板相当于本专利焊电路板与霍尔器件,从而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即霍尔传感器可靠性安装拆卸不方便的问题。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所述的电木板设置在铁板上,且电木板前部与铁板竖直端有间隙,电木板上开有凹槽,所述的PCB电路板放置在电木板的凹槽内。(2)、所述的霍尔器件具有磁性,霍尔器件吸附在铁板折弯面上。基于前述区别技术特征,本技术方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固定PCB电路板和霍尔芯片。对于区别特征(1),证据2公开的支撑部分1-2用于固定PCB板,作用与电木板相当,而采用电木板的形式是公知常识;对于区别特征(2),将霍尔器件具有磁性是公知常识,将其采用磁性以吸附在端面上一固定霍尔器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公开的内容以及权利要求1的主题可知,权利要求1实际保护的是一种霍尔传感器的霍尔器件焊接工装,实际上是为了便于焊接霍尔元件和PCB电路板,而设计的一种加工工具,或者通常称之为夹具。在完成霍尔传感器的装配之前,通过将霍尔器件以及PCB电路板分别设置在该焊接工装的相应位置,例如将PCB电路板设置在电木板的凹槽中,将霍尔器件吸附在铁板的折弯面上,在二者均固定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焊接连接,从而为下一步霍尔传感器的装配做准备。即铁板以及电木板形成的是一个加工用的夹具、当霍尔器件与PCB电路板通过该夹具加工焊接后可以取下作为半成品进行后续的装配,然后在夹具上再进行下一批霍尔器件与PCB电路板的焊接工作。证据1虽然公开了一种霍尔传感器、其也具备霍尔器件、也涉及到了霍尔器件和线路板的连接,然而其保护的是具有具体结构的霍尔传感器本身而非霍尔器件的焊接工装,两者不具有可比性。如,请求人将证据1中的壳体相当于本专利的铁板,但证据1中的霍尔元件和PCB电路板应当是焊接后装入壳体,也就是说焊接时,壳体是未装配的,并且证据1中的壳体在装配后已经形成传感器的一部分,不能够重复作为工装装置使用,因此,其从功能上和结构上均无法相当于本专利的铁板。因此,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的并非同一种类的产品。请求人还主张证据2中公开了固定印刷电路板的夹具,然而基于同样的理由,虽然证据2中公开了一种霍尔传感器的具体结构以及其生产步骤,其中的支撑部分1-2也能够固定电路板,然而其也不是加工的夹具,无法重复使用其进行加工,因此,同样不能相当于电木板,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的也并非同一种类的产品。综上,证据1、2仅公开了一种霍尔传感器的具体结构,并未公开采用焊接工装来对霍尔器件及电路板进行焊接、更没有公开焊接工装的具体结构,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本专利中所限定的工装的具体结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2的基础上即使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也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3
权利要求2、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ZL201720117226.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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