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网络同步课堂实现方法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319
决定日:2019-08-02
委内编号:4W107652
优先权日:2013-08-14
申请(专利)号:201310366776.0
申请日:2013-08-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州市奥威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5-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阔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林峰
合议组组长:张曦
参审员:周佳凝
国际分类号:G09B5/14,H04L29/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发明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限定的内容为准,未在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技术内容不能构成对该项权利要求的限定,从而也不能构成该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05月2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网络同步课堂实现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权(以下简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201310366776.0,申请日是2013年08月21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8月14日,专利权人原为苏州阔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后变更为阔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网络同步课堂实现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主课堂的定位摄像机监控到主课堂内教师及学生的运动,并将教师及学生的运动信息发送至主课堂的跟踪主机;
所述主课堂的跟踪主机发送控制指令至主课堂的跟踪摄像机及主课堂的教学客户端;
所述主课堂的教学客户端接收所述控制指令后,根据当前的教学模式,确定需要输出的目标视频,并向主课堂的图像拼接器发送图像处理指令;
所述主课堂的图像拼接器根据从主课堂的跟踪摄像机获取的跟踪视频信息及从主课堂的教学客户端接收的所述图像处理指令,形成组合视频推送至所述主课堂的教学客户端;
所述主课堂的教学客户端通过流媒体服务器将当前输出的音视频信息发送至辅课堂的教学客户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所述主课堂的教学客户端设定教学模式的种类、每种教学模式对应的教学时长、预警时间及切换顺序,所述主课堂的教学客户端根据相应的教学时长为对应的教学模式提供切换控制。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主课堂的教学客户端完成设置教学模式种类、每种教学模式对应的教学时长、预警时间及切换顺序后,启动定时触发功能,定时时间达到时,开启第一切换顺序对应的教学模式并通过流媒体服务器发送启动通知消息至辅课堂的教学客户端,其中,所述启动通知消息中携带了主课堂的教学客户端教学模式信息、该模式下对应的辅课堂的声音控制策略信息;
于所述主课堂的教学客户端判断相应的教学模式的教学时长到达预警时间时,所述主课堂的教学客户端显示提示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教学模式的种类包括正常教学模式、有声资源模式、无声资源模式以及互动讨论模式。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主课堂的定位摄像机包括教师定位摄像机以及学生定位摄像机,所述主课堂的跟踪摄像机包括教师跟踪摄像机及学生跟踪摄像机。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指令携带运动方向信息、运动幅度信息以及信号来源信息;所述图像处理指令携带了目标视频输出信息。
7. 一种网络同步课堂实现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主课堂系统、辅课堂系统以及流媒体服务器,所述主课堂系统包括定位摄像机、跟踪主机、跟踪摄像机、主课堂的教学客户端以及主课堂的图像拼接器,所述辅课堂系统包括辅课堂的教学客户端,所述主课堂的跟踪主机分别连接所述定位摄像机、跟踪摄像机以及主课堂的教学客户端,主课堂的图像拼接器分别连接主课堂的教学客户端及所述跟踪摄像机,所述主课堂的教学客户端通过所述流媒体服务 器连接所述辅课堂的教学客户端,
所述主课堂的定位摄像机,用于监控到主课堂内教师及学生的运动,并将教师及学生的运动信息发送至主课堂的跟踪主机,
所述主课堂的跟踪主机,用于发送控制指令至主课堂的跟踪摄像机及主课堂的教学客户端,
所述主课堂的教学客户端接收所述控制指令后,用于根据当前的教学模式,确定需要输出的目标视频,并向主课堂的图像拼接器发送图像处理指令,
所述主课堂的图像拼接器根据从主课堂的跟踪摄像机获取的跟踪视频信息及从主课堂的教学客户端接收的所述图像处理指令,用于形成组合视频推送至所述主课堂的教学客户端,
所述主课堂的教学客户端,用于通过流媒体服务器将当前输出的音视频信息发送至辅课堂的教学客户端。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辅课堂系统还包括学生定位摄像机、学生跟踪主机、学生跟踪摄像机以及辅课堂的图像拼接器,所述学生跟踪主机分别连接所述学生定位摄像机、所述学生跟踪摄像机以及辅课堂的教学客户端,辅课堂的图像拼接器连接辅课堂的教学客户端及所述学生跟踪摄像机。”
针对上述专利权,广州市奥威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于2018年08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0157202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9年11月04日;
证据2:读秀网站关于《数字媒体艺术概论》的检索页、《数字媒体艺术概论》的版权信息页、正文第69页的网络打印件,共3页,其中,《数字媒体艺术概论》为李四达编著,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2012年7月第1次印刷。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8年08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8年09月07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并提交了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3: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的(2018)粤广广州第135733号公证书的复印件;
证据4:申请公布号为CN10316499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6月19日;
证据5:“精品课程录播系统功能分析与展望”,蒋溢君等,《中国教育信息化》总第248期,2011年3月,封面、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83-85页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6:“课堂录播技术的变革”,杨国威,《中国教育信息化》2007年8月,封面、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74-76页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7:“关于跨校区双向互动教学系统探索”,黄建军,《中国现代教育装备》2012年第5期,封面、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25-26页的复印件,共7页;
证据8:“图像识别技术在录播系统中的应用研究”,张军等,《现代教育技术》2009年第1期,封面、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125-128页的复印件,共7页;
证据9:授权公告号为CN201323622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0月07日;
证据10:授权公告号为CN202050500U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1月23日;
此外,请求人还提交了由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关于证据5-8这4篇复印文献资料的文献复制证明的复印件共1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证据3的区别在于本专利通过主课堂的定位摄像机监控到主课堂内教师及学生的运动,并将教师及学生的运动信息发送至主课堂的跟踪主机;证据3是用红外探测器监控师生运动,并通知跟踪主机,而上述区别已被证据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此外,即使证据3没有明确公开跟踪主机将控制指令发给教学客户端,该特征也被证据9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证据4、证据9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与证据4的区别在于本专利主课堂的跟踪主机还向主课堂的教学客户端发送控制指令,教学客户端接收该指令后,根据教学模式确定需要输出的目标视频;证据4没有公开跟踪主机是否向教学客户端发送控制指令,以及根据教学模式确定目标视频,而上述区别中关于教学客户端接收跟踪主机的控制指令的特征已在证据3或证据9中公开,关于根据教学模式确定目标视频的特征已在证据3、证据5或证据10中公开,此外,即使证据4没有明确公开流媒体服务器,该特征也被证据3或证据5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和证据3的结合,或者证据4与证据3和证据9的结合,或者证据4与证据5和证据9的结合,或者证据4与证据3和证据9和证据10的结合,或证据4与证据5、9、10的结合,或证据4与证据9、10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与证据5的区别在于本专利主课堂的跟踪主机还向主课堂的教学客户端发送控制指令,教学客户端接收该指令后确定目标视频;证据5没有公开跟踪主机是否向教学客户端发送控制指令,而上述区别已被证据9或证据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和证据3的结合或者证据5和证据9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此外,即使证据5没有明确公开定位摄像机、跟踪摄像机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摄像机,该特征也被证据4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也不具备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证据3-5、8、10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7是与权利要求1完全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6)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6或7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7)此外,请求人还认为权利要求1中当主课堂只有一台跟踪摄像机时,无法形成组合视频,“组合视频”以及“流媒体服务器”含义不清楚,从而导致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8年09月19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8年09月07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上述无效请求,专利权人于2018年09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技术构思不同,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定位摄像机”、“跟踪主机”、“教学客户端”不同于证据1中的“定位器”、“录播策略处理模块”、“教学策略处理模块”,且证据1中不存在主课堂与辅课堂,也不存在主、辅课堂之间的音视频信息发送关系,证据2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并且权利要求2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8年10月18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8年09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专利权人于2018年10月30日针对上述请求人的补充意见陈述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证据3-证据10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主课堂的教学客户端、辅课堂的教学客户端以及“所述主课堂的教学客户端通过流媒体服务器将当前输出的音视频信息发送至辅课堂的教学客户端”,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02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8年10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8年11月27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张晓霞、闫立刚、郑泓和公民代理人黄浩钊出席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刘民选、茅暑杰和公民代理人吴飞祥出席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明确并记录了以下内容:
1、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和范围为: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放弃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无效理由。
2、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3的公证书原件,主张公证书附件第9页中显示的“上传日期:2011-08-20”,该时间即为文档的公开时间,且该页还显示浏览次数一万八千多次,被下载四千多次,也进一步佐证了该文档已在很久前被公开,文档正文第2-3页显示了该文档的版本信息,其中最后一行显示“2011年4月版,整理方案格式”能够说明该文档上传时间为2011年。请求人当庭还提交了百度文库中点击该文档上传者“siqi979902”后所显示的上传信息的打印件,供合议组参考。专利权人对证据3的真实性表示认可,但认为公开时间是请求人推测得知的,不认可证据3所公证保全的文档的公开时间,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没有异议。
3、双方均对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以及权利要求是否清楚作了充分地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证据认定
在本无效宣告请求中,请求人共提交了10份证据,其中证据1、证据4、证据9和证据10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2和证据5-8为公开出版物,关于证据2,请求人提交了其读秀网站的检索页,关于证据5-8,请求人提交了由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专利权人对证据1-2、4-10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上述证据1-2、4-10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证据1-2、4-10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证据3为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的(2018)粤广广州第135733号公证书,请求人于口头审理时提交了公证书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3的真实性表示认可,经核实,该公证书的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且装订完整,印章清晰,因此合议组对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公证书公证保全的为百度文库中搜索记录为“全自动课程录播系统方案”的文档,根据公证书的记载,在登录百度文库并输入该题目进行检索即可找到该篇文档,网页上显示其由名为“siqi979902”的用户于2011年8月20日上传到百度文库中。
专利权人主张,网页显示的时间为上传时间,而公开时间不同于上传时间,且上传者的身份不能确认,在电子文档上传后也不能确定其是否可以被修改,因此公开时间无法确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就互联网证据而言,公众能够浏览互联网信息的最早时间为该互联网信息的公开时间,一般以互联网信息的发布时间为准。具体到本案,首先,百度文库作为国内知名的在线互动式文档分享网站,具有较为完善的管理机制,其中收录的电子文档是由百度的注册用户上传,需要经过百度的审核发布,网友可以在线阅读和下载这些文档,没有证据表明该网站管理者以及名为“siqi979902”的百度注册用户与本案当事人之间有利害关系。其次,用户在百度文库上传电子文档以后,网站会记录并显示上传时间,且在网站审核完成后即予公开,网站的审核时间一般为一天以内,在上传完成后,用户不能再修改已上传的电子文档内容,只能修改该电子文档在百度文库中的分类、显示的题目以及简介等,而上传时间不会发生变化。因此,在没有相关反证的情况下,该电子文档的公开时间也可以确认,对于证据3公证书附件中关于“全自动课程录播系统方案”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二)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当主课堂只有一台跟踪摄像机时,无法形成组合视频,因而“组合视频”的含义不清楚,此外还限定了“流媒体服务器”该词语含义也不清楚,从而导致权利要求1不清楚。
专利权人认为:组合视频是指输出画面,根据教学模式可以为一个或多个;“流媒体服务器”也为通常含义,能提供流媒体服务的即可。
对此,经审查,合议组认为:(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所述主课堂的图像拼接器根据从主课堂的跟踪摄像机获取的跟踪视频信息及从主课堂的教学客户端接收的所述图像处理指令,形成组合视频推送至所述主课堂的教学客户端”,由此可知,组合视频的来源包括主课堂的跟踪视频信息,由图像拼接器根据图像处理指令形成,并被推送至主课堂的教学客户端进行显示,其含义是清楚的。(2)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均未对“流媒体服务器”作特别的限定,因而应当按照本领域通常的含义来理解该技术术语,且根据权利要求1限定的“所述主课堂的教学客户端通过流媒体服务器将当前输出的音视频信息发送至辅课堂的教学客户端”可知,流媒体服务器用于传送音视频信息,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流媒体服务器为提供流媒体服务的通用服务器,其含义是清楚的。因此,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接受,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网络同步课堂实现方法。证据3公证书所附文档公开了一种全自动课程录播系统,通过该全自动课程录播系统,用户可以进行课件的网络直播和课后点播,师范生教学、学生远程学习、远程互动教学等(参见文档第9页):
(1)系统功能和结构(参见文档第17页第4.1-4.3节):全自动课程录播系统采用固定式课程录播工作站,教学过程中,自动跟踪主机根据获取的各种探测信号、语音激励信号、中控切换信号、键盘鼠标动作等,调度现场的摄像机、调音台等采集设备,保证拍摄主体,自动调节景别景深,实现全自动智能录播。录播教室系统由多个子模块组成,包括多媒体教室模块(如讲台、中控、展台、笔记本、投影机等)、教学场景摄像机图像采集模块、VGA采集模块、自动跟踪探测模块、拾音系统、扩音系统、网络实时直播模块、B/S架构点播模块、录播系统资源管理模块以及外部条件等。
(2)跟踪系统(参见文档第27页、第37-39页):自动录播包含预置位的自动跟踪与录像策略。教师上课前只要按下“录播开始”键,系统开始自动录课,下课时再按一下“录播结束”键即可。录播主机不但能切换视频,还能记录拍摄的节目,另外还可以通过网络将拍摄的现场进行直播。自动录播还需要目标探测装置和控制摄像机跟踪机,要拍摄出流畅的电视图像,还需要跟踪策略和切换策略的控制软件。探测采用主动式探测方式,通过智能定位,自动跟踪被摄目标和自动切换多机位画面,分为教师探测区和学生探测区两种方式,教师探测区域的探测装置可以将教师在黑板前面位置探测出来,探测学生的目的是学生回答教师的提问时,学生摄像机要捕捉到学生的图像,学生回答问题时,首先要起立,根据这一特点,只要探测到站立的人就可以了;当教师走下讲台,仍可以利用学生探测区域承担探测任务,完成互动教学的拍摄过程。在系统中,运用空间网格技术,根据景别对网格进行设置,当探测部分探测到目标位置后,即可确定在相应的空间网格里,跟踪主机则按该空间网格的定位移动摄像机(包括转动角度、拉伸镜头等)。跟踪主机中的策略也会依据位置参数,作为切换场景的条件。
(3)系统的录制模式(参见文档第45-50页第4.4.1-4.4.5节):全景模式录制模式中,将课堂现场多路视频信号和VGA信号,直接实时采集压缩成单流多画面的流媒体,支持IE和通用播放器播放,支持网络实时直播;教师上课,可设定为自动录播或手动录播,如果是自动录播,只需按下“录播开始”键即可,下课时按下停止键;根据教学实践中的各种情况,系统内置各种智能策略,通过智能策略的控制,系统能自动识别教学过程中的各种关键环节(教师板书、使用教学课件、与学生互动等),自动切换场景,实现全程全场景全自动录制;在录制过程中,摄像机组会根据老师的具体位置和操作进行智能定位,自动跟踪教师的教学过程,并在录制过程中,将教师画面切换至录播界面的主画面;当老师走到黑板书写板书时,镜头自动切换到板书摄像机,并平滑跟踪老师板书的过程,能够清晰地看到教师的板书内容;操作PC键盘鼠标时,摄像机自动切换到PC课件画面;运用展台进行实物展示时切换到展台内容;学生提问时摄像机主动切换到学生特写等,通过自动跟踪式摄像及录播界面的主画面切换,能够让学生最直观地看到教学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全方位展示教学现场。
(4)系统输出以及网络直播(参见文档第49页第4.4.3节和第58页第5.1.2.2节):自动录播系统为windows标准流媒体格式输出,格式有WMV、ASF支持VOD平台发布,支持免插件、免安装IE直播和点播;直播服务器将自由格式的媒体数据转换为wmv http的形式,支持windows media player的直接点播。
基于证据3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3通过该全自动课程录播系统,用户可以进行课件的网络直播、课后点播和远程互动教学,因此,证据3的全自动课程录播系统相当于本专利的网络同步课堂,其实现方法即相当于本专利的网络同步课堂实现方法,并且教师所在的录播教室相当于本专利的主课堂,远程课堂相当于辅课堂;证据3中教室探测区域和学生探测区域的目标探测装置用于探测教师及学生的位置,包括学生回答问题时的站立信息以及教师走下讲台的运动信息,并且当探测部分探测到目标位置后,跟踪主机则按空间网格的定位移动摄像机(包括转动角度、拉伸镜头等),因此,证据3中的目标探测装置实现了本专利中主课堂的定位摄像机的监控功能,跟踪主机相当于本专利的主课堂的跟踪主机,摄像机相当于本专利的主课堂的跟踪摄像机,并且跟踪主机会发送控制指令至跟踪摄像机;证据3中录播主机不但能切换视频,还能记录拍摄的节目,另外还可以通过网络将拍摄的现场进行直播,自动录播要拍摄出流畅的电视图像,还需要跟踪策略和切换策略的控制软件,并且跟踪主机中的策略也会依据位置参数,作为切换场景的条件,因此,录播主机相当于本专利的主课堂的教学客户端,而跟踪主机必然会发送包含有基于位置参数以切换场景的控制指令至用于切换视频、记录拍摄节目的主课堂的教学客户端;证据3中系统内置各种智能策略,通过智能策略的控制,自动识别教学过程中的各个关键环节(教师板书、使用教学课件、与学生互动等),自动切换场景,录制过程中摄像机组会根据老师、学生的具体位置和操作进行智能定位,并实现自动跟踪式摄像及录播界面的主画面切换,因此,教师板书、使用教学课件、与学生互动相当于本专利的教学模式,证据3公开了录播主机接收到控制指令后,根据当前的教学模式,确定需要输出的目标视频,并向录制单元发送图像处理指令;证据3中全景模式录制时,将课堂现场多路视频信号和VGA信号,直接实时采集压缩成单流多画面的流媒体,支持IE和通用播放器播放,支持网络实时直播,因此,实现全景模式录制的录制单元相当于本专利的主课堂的图像拼接器,课堂现场多路视频信号相当于从主课堂的跟踪摄像机获取的跟踪视频信息,单流多画面的流媒体相当于本专利的组合视频,在全景模式录制中,根据跟踪视频信息以及从录制主机接收的图像处理指令,形成组合视频推送至实现自动录播的录播主机相当于图像拼接器根据跟踪视频信息以及图像处理指令形成组合视频推送至主课堂的教学客户端;证据3中录播主机通过网络将拍摄的现场进行直播,且为windows标准流媒体格式输出,直播服务器将自由格式的媒体数据转换为wmv http的形式,支持windows media player的直接点播,因此,直播服务器相当于流媒体服务器,录播主机通过直播服务器输出windows标准流媒体格式的音视频信息发送至远程课堂进行直播相当于主课堂的教学客户端通过流媒体服务器将当前输出的音视频信息发送至辅课堂的教学客户端。
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的“教学客户端”不同于证据3的“录播主机”,两者的功能、效果不同,且证据3没有公开跟踪主机发送控制指令至录播主机。(2)本专利在信号的传输、功能、效果方面均与证据3有本质不同,本专利的教学客户端用于教学模式设置、根据教学模式确定需要输出的目标视频,并向图像拼接器发送图像处理指令,接收图像拼接器推送的组合视频,而证据3中的录播主机则用于上课时控制课堂的录制;本专利教学客户端根据当前的教学模式确定需要输出的目标视频,且辅课堂的学生跟踪摄像机视频信号也会参与图像的拼接,实现不同教学模式下,根据实际的教学过程,主课堂、辅课堂的教学客户端能够为学生和老师呈现不同的课堂画面,并实现主、辅课堂之间的同步教学。(3)证据3没有公开主课堂的教学客户端以及辅课堂的教学客户端,因此没公开“主课堂的教学客户端通过流媒体服务器将当前输出的音视频信息发送至辅课堂的教学客户端”。
对此,经审查,合议组认为:发明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限定的内容为准,未在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技术内容不能构成对该项权利要求的限定,从而也不能构成该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具体而言,(1)对于本专利的“教学客户端”,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主课堂的教学客户端接收跟踪主机发送的控制指令,根据当前的教学模式,确定需要输出的目标视频,并进一步向图像拼接器发送图像处理指令以形成组合视频。由此可见,本专利中的“主课堂的教学客户端”实质上也起到的是录制课堂视频以用于网络直播的作用,与证据3中的“录播主机”功能相同。(2)基于前述证据3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3同样包括多种教学模式,例如教师板书、使用教学课件、与学生互动等,在全景模式录制时,基于目标探测装置自动识别教学过程中的上述各种关键环节自动切换场景,将课堂现场多路视频信号和VGA信号,直接实时采集压缩成单流多画面的流媒体,实现全程全场景全自动录制,且基于证据3的记载(出处同上),跟踪主机中的策略会依据检测的位置参数作为切换场景的条件,并且录制主机用于切换视频、记录拍摄节目以及通过网络将拍摄的现场进行直播,因此,跟踪主机必然会向录制主机发送控制指令,且控制指令中包含了当前场景的信息,而录制主机基于该指令实现视频的切换和录制,将课堂现场多路视频信号和VGA信号,直接实时采集压缩成单流多画面的流媒体,最终实现全程全场景全自动录制。因此,证据3中从目标探测至跟踪主机再至录制主机以及流媒体服务器之间,信号的传输、功能、效果均与本专利实质相同。(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未限定主课堂与辅课堂直接互动的相关内容,并且根据权利要求1限定的内容也仅可知,辅课堂的教学客户端用于远程端接收流媒体服务器输出的音视频信息,从而实现网络同步课堂,而证据3中远程课堂同样能在远程客户端接收直播服务器输出的课堂视频,实现远程网络直播的作用,因此证据3中远程客户端与本专利的辅课堂的教学客户端并无不同。综上,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认可。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3的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主课堂的定位摄像机监控到主课堂内教师和学生的运动,并将教师及学生的运动信息发送至主课堂的跟踪主机。也即本专利是通过定位摄像机监控教师和学生的运动信息,而证据3是通过红外探测器实现对教师和学生的目标检测。基于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何种方式实现对教师及学生运动的目标检测。
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证据4说明书第0024-0032段公开了:跟踪识别模块包括定位跟踪摄像机和识别模块,所述识别模块识别和调节定位跟踪摄像机拍摄的画面,跟踪识别模块控制场景摄像机拍摄定位跟踪摄像机跟踪目标的区域画面;跟踪识别模块可分为教师图像识别跟踪系统、学生图像识别跟踪系统;识别模块动态地针对视频中的运动目标进行实时分析,根据特定目标的特征实时得到移动位置,并控制录像球机完成跟踪录像技术,可以从根本代替红外的跟踪方式。基于上述内容可知,定位跟踪摄像机相当于本专利的定位摄像机,识别模块相当于本专利的跟踪主机,并且证据4给出了通过图像识别的技术,即通过定位跟踪摄像机监控教师及学生的运动,来代替红外跟踪方式的启示。
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4的这种跟踪方式应用于证据3的系统中,即通过定位跟踪摄像机监控主课堂内教师及学生的运动,并将运动信息发送至主课堂的跟踪主机。因此,在证据3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通过所述主课堂的教学客户端设定教学模式的种类、每种教学模式对应的教学时长、预警时间及切换顺序,所述主课堂的教学客户端根据相应的教学时长为对应的教学模式提供切换控制”。
请求人主张证据3正文第54页的 “课程切换策略设置”图公开了设定教学模式的种类、对应的教学时长、切换顺序以及教学客户端提供切换控制,证据10说明书第15-18段也公开了相应的切换顺序。而设置预警时间以及根据相应教学时长对应的教学模式提供切换控制属于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证据3未公开预警时间及切换顺序,证据10是一种跟踪拍摄的具体方式,而本专利为预设一个教学模式且不同的教学模式对应于不同的拍摄策略,与证据3和10均不相同。
对此,经审查,合议组认为:(1)证据3文档第54页的“课程切换策略设置”图中示出了设置选项,在切换策略项目中,包括授课模式与互动模式两种教学模式,且在互动模式下,可以设置教师特写多久切到PC机、学生按下呼叫键多久切到教师以及教师PC机多少秒切回教师,由此可见,在证据3的课程切换策略设置中,可以对教学模式的种类、每种教学模式对应的教学时长以及切换顺序进行设定,并且根据所设定的切换策略,主课堂教学客户端会根据设定的教学时长为对应的教学模式提供切换控制。(2)证据10说明书第0015-0018段公开了录播主机判断教师、学生、VGA三路图像状态,当有学生发言时,摄制学生视频流和音频采集b秒,当讲台上无教师、无学生发言、VGA图像有变化时,启动VGA图像信号流采集和音频采集c秒,当讲台上无教师、无学生发言、VGA图像无变化超过m秒,启动VGA图像信号流采集,摄制n秒后结束自动摄制,由此可见,证据10给出了在自动录制过程中,根据教师、学生、VGA三路图像状态来切换不同视频、音频信号采集的启示,而该自动摄录的过程本身包含了对三路信号的切换顺序,因此证据10公开了切换顺序。(3)证据3与证据10中均公开了根据教师、学生的状态来确定不同的拍摄策略,因此其已经公开了本专利中不同的教学模式对应于不同的拍摄策略。(4)关于预警时间,在证据3和证据10已经公开了在切换过程中包括了特定的时长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还进一步设置预警时间来进行提醒,因此,该技术手段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且未带来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主课堂的教学客户端完成设置教学模式种类、每种教学模式对应的教学时长、预警时间及切换顺序后,启动定时触发功能,定时时间达到时,开启第一切换顺序对应的教学模式并通过流媒体服务器发送启动通知消息至辅课堂的教学客户端,其中,所述启动通知消息中携带了主课堂的教学客户端教学模式信息、该模式下对应的辅课堂的声音控制策略信息;于所述主课堂的教学客户端判断相应的教学模式的教学时长到达预警时间时,所述主课堂的教学客户端显示提示信息”。
请求人主张:证据3和证据10公开了不同教学模式对应不同的教学时长和切换策略。而设置预警时间和启动定时触发功能发送启动通知消息给辅课堂的教学客户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经审查,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限定了在开启第一切换顺序对应的教学模式后会通过流媒体服务器发送启动通知消息至辅课堂的教学客户端,该启动通知消息中携带了主课堂的教学客户端教学模式信息、该模式下对应的辅课堂的声音控制策略信息,由此可知,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中辅课堂会接收主课堂发送的包括教学模式以及辅课堂声音控制策略信息的启动通知消息,也即辅课堂会参与网络同步课堂的互动。(2)而基于前述证据3公开的内容(出处同上)可知,证据3中,由录播主机实现切换视频和记录拍摄节目的功能,并且自动录播系统输出windows标准流媒体格式,通过网络将拍摄的现场进行直播,也即,证据3的系统是在主课堂的教学客户端完成课程的录制,远程用户通过网络实现课程直播或点播,因此,证据3未公开辅课堂参与互动的技术内容并且也未给出相关的启示。(3)如前所述,证据10公开的也是录播主机判断教师、学生、VGA三路图像状态并实现课堂教学的自动摄制(出处同上),而未公开与辅课堂参与互动相关的内容并且也未给出相关的启示。(4)证据6中公开了(第76页第1段)该系统还支持多方交互式录制与直播,可实现视频、音频、VGA屏幕的实时交互式同步课堂;证据7中公开了(第26页第4段)跨校区双向互动教学接收教室的功能,即教师在主讲教室上课,所有听课的学生可以实时上课并通过屏幕与教师进行语音和视频双向交流。尽管在证据6和证据7中公开了双向互动的同步课堂,但并未对其技术手段做具体的记载,也没有公开本专利的技术特征“通过流媒体服务器发送启动通知消息至辅课堂的教学客户端,其中,所述启动通知消息中携带了主课堂的教学客户端教学模式信息、该模式下对应的辅课堂的声音控制策略信息”,在请求人所提交的其他证据中也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并且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此外,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本专利中通过向辅课堂的教学客户端发送包含教学模式以及该模式下对应的辅课堂的声音控制策略信息的启动通知消息,实现了主课堂与辅课堂之间围绕多种教学模式的互动教学。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教学模式的种类包括正常教学模式、有声资源模式、无声资源模式以及互动讨论模式”,证据3中已经公开了(参见文档第49页第4.4.5节)自动切换的场景包括教师板书、使用教学课件、与学生互动等,其中教师板书相当于本专利的正常教学模式,与学生互动相当于本专利的互动讨论模式,由此可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正常教学模式和互动讨论模式已被证据3公开,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使用教学课件时,课件本身可以包括无声的图片类课件以及有声的音视频类课件,因此,在证据4公开了使用教学课件的场景的基础上,根据课件的类型具体细分为有声资源模式和无声资源模式,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和6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主课堂的定位摄像机、跟踪摄像机,以及控制指令和图像处理指令。(1)证据4中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23段-0047段)跟踪设备模块可分为教师图像识别跟踪系统和学生图像跟踪识别系统,并且系统包括多个预设区域模块、多个定位跟踪摄像机和多个场景摄像机,由此可见,证据4公开了定位摄像机包括教师定位摄像机和学生定位摄像机,且基于证据4公开的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分别设置教师跟踪摄像机及学生跟踪摄像机。(2)证据3公开了(出处同前)在系统中,运用空间网格技术,根据景别对网格进行设置,当探测部分探测到目标位置后,即可确定在相应的空间网格里,跟踪主机则按该空间网格的定位移动摄像机(包括转动角度、拉伸镜头等),跟踪主机中的策略也会依据位置参数,作为切换场景的条件;而系统则自动识别教学过程中的各种关键环节(教师板书、使用教学课件、与学生互动等),自动切换场景。由此可见,证据3跟踪主机发送至跟踪摄像机的控制指令中携带了运动方向、运动幅度以及信号来源信息,并且在自动切换场景时,图像处理指令也必然携带了目标视频输出信息。由此可见,权利要求5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证据3和4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网络同步课堂实现系统,包括主课堂系统、辅课堂系统以及流媒体服务器,该权利要求7是与权利要求1完全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前述对权利要求1评述的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辅课堂系统的组成结构,即“所述辅课堂系统还包括学生定位摄像机、学生跟踪主机、学生跟踪摄像机以及辅课堂的图像拼接器,所述学生跟踪主机分别连接所述学生定位摄像机、所述学生跟踪摄像机以及辅课堂的教学客户端,辅课堂的图像拼接器连接辅课堂的教学客户端及所述学生跟踪摄像机”。
请求人主张该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6和证据7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
对此,经审查,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证据6中仅公开了(第76页第1段)该系统还支持多方交互式录制与直播,可实现视频、音频、VGA屏幕的实时交互式同步课堂;证据7中也仅公开了(第26页第4段)跨校区双向互动教学接收教室的功能,即教师在主讲教室上课,所有听课的学生可以实时上课并通过屏幕与教师进行语音和视频双向交流。尽管在证据6和证据7中公开了双向互动的同步课堂,但并未公开任何具体的技术手段,尤其是未公开“辅课堂的图像拼接器,并且该图像拼接器连接辅课堂的教学客户端及所述学生跟踪摄像机”,此外,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本专利中通过辅课堂系统的具体设置,实现了主课堂与辅课堂之间围绕多种教学模式的互动教学。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2、4-7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和8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1310366776.0号发明的权利要求1-2、4-7无效,在权利要求3和8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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