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波炉、家电设备及微波炉控制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微波炉、家电设备及微波炉控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461
决定日:2019-07-31
委内编号:4W10873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49854.X
申请日:2015-08-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中奇
授权公告日:2017-09-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智米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朱文广
合议组组长:何苗
参审员:陈玉阳
国际分类号:F24C7/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不同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结合启示并最终能够得到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方案,那么该方案是容易想到的。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510549854.X,申请日为2015年8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9月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微波炉,其特征在于,所述微波炉包括:
主控板;
与所述主控板相连的无线通信模块和电源线;
所述无线通信模块设置在所述电源线的插头中;
其中,所述无线通信模块通过串口数据线与所述主控板相连,所述串口数据线设置在所述电源线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波炉,其特征在于,所述串口数据线为两根。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波炉,其特征在于,所述微波炉还包括箱体;
所述主控板设置在所述箱体中;
所述电源线的一部分设置在所述箱体中,所述电源线的另一部分设置在所述箱体外,且所述电源线设置在所述箱体外的部分的线长大于预设线长。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微波炉,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通信模块设置在所述电源线的插头上的可拆卸部件中;
在所述可拆卸部件处于拆卸状态时,所述无线通信模块与所述插头相互脱离,且与所述主控板断开连接;
在所述可拆卸部件处于安装状态时,所述无线通信模块与所述插头相互匹配安装,且与所述主控板电性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微波炉,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通信模块包括无线保真WIFI模块、蓝牙模块和紫蜂zigbee模块中的至少一种。
6. 一种集成有微波加热功能的家电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家电设备包括:
主控板;
与所述主控板相连的微波加热组件;
与所述主控板相连的无线通信模块和电源线;
所述无线通信模块设置在所述电源线的插头中;
其中,所述无线通信模块通过串口数据线与所述主控板相连,所述串口数据线设置在所述电源线中。
7. 一种微波炉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如权利要求1至5任一所述的微波炉中,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所述无线通信模块接收移动终端发送的控制信号;
通过所述无线通信模块将所述控制信号发送给所述主控板;
通过所述主控板根据所述控制信号对所述微波炉的工作状态进行控制;
其中,所述无线通信模块通过串口数据线与所述主控板进行通信。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通过所述无线通信模块接收所述移动终端发送的连接建立请求;
通过所述无线通信模块将所述连接建立请求发送给所述主控板;
通过所述主控板根据所述连接建立请求与所述移动终端建立通信连接。”

针对上述专利权,王中奇(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4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12月24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4238414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2:公开日为2003年4月11日、公开号为JP特开2003-110333A的日本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
附件3: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7月16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3928799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4:《无线传感器网络原理与应用》,彭力编著.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14年1月第1版,2014年1月第1次印刷,封面、版权页、第131-132页复印件共4页;
附件5:《无线局域网》,牛伟等编著.人民邮电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2003年9月北京第1次印刷,封面、版权页、第73-76页复印件共6页;
附件6: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4月11日、授权公告号CN202189966U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7: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3月25日、授权公告号CN204230564U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8: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5月13日、授权公告号CN204333479U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9: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2月11日、授权公告号CN204156248U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10:本案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3-5、7-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8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4月18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5月22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合议组定于2019年7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1、请求人当庭补充提交三份证据如下:
附件11:《电脑医院:电脑故障排查实用宝典》,翁盛鑫等编著,中国铁道出版社,2013年12月第3版,第1次印刷,封面、版权页、第377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12:《战术无线通信与网络:设计概念与挑战》,George F. Elmasry著,国防工业出版社,2014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版权页、第182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13:《电脑维护与故障排除傻瓜书》,九天科技编著,中国铁道出版社,2014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版权页、第164页复印件共3页。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与请求书相同。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13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对附件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但认为附件12非公知常识类证据,提交超期,不应考虑。
3、双方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证据和事实等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9、11、13,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上述附件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上述附件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其中附件2为外文证据,请求人提交了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该译文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附件2的公开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3.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不同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结合启示并最终能够得到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方案,那么该方案是容易想到的。
(1)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与公知常识或者与附件1、6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同时相对于附件6与公知常识或者与附件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现有技术均与本专利不同,不能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合议组经审查确认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微波炉,旨在解决微波炉正常工作时因频率均为2.4GHz附近而形成对无线通信模块的干扰问题。同样针对这一问题,附件2中也公开了一种带通信用天线的家电设备及微波炉,其中对于以上的炉主体2,电源软线9从该炉主体1导出,对炉驱动部(包括磁控管5、马达6的驱动电路、电子电路、通信电路的直流电源电路、微型计算机等)10施加商用l00V交流电源。该通信装置16设置于炉主体1,由发送接收切换电路17、接收电路18、编码电路19、控制数据转换部20、解码电路21及发送电路22构成。通信装置16通常处于发送接收切换电路17有效进行接收的状态,如果天线12接收到外部通信信号,则该通信信号作为控制数据从电源软线9经过发送接收切换电路17、接收电路18、编码电路19、控制数据转换部20,对炉驱动部10传送。另外,炉驱动部10进行数据发送时,将来自炉驱动部10的数据传送至炉信息输出部23,然后,经过解码电路21、发送电路22、发送接收切换电路17、电源软线9及天线12进行发送。在微波炉1中,天线12设置于电源软线9前端、即各插头11,因此,可以将天线12从炉主体2可靠地分离,与通信频率无关,不会因随着炉主体2的动作的电波、噪音阻碍通信(参见附件2的附图1-7以及说明书第0002-0003、0021-0032段)。经对比,双方均认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的区别为:无线通信模块设置在电源线的插头中,并且无线通信模块是通过串口数据线与所述主控板相连。合议组经审查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上述区别是否容易想到。对此,合议组认为无线通信模块及其天线包括两种设计,一种是集中布置,另一种是分开布置。附件2中即采用分开布置的方式,为克服干扰的需要将天线置于接头中。由于集中布置亦是常规设计,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附件2的无线通信模块同时布置于接头中,条件是无线通信模块能够从技术和成本上解决小型化等问题。附件2公开的年代是2003年,申请的年代较早,在一个不大的插头上同时布置天线和无线通信模块当时在成本上、技术上以及市场匹配度上具有一定的难度,不如将天线单独布置于接头中更加容易。本申请的申请日是2015年8月31日。在该申请日前无线通信技术已经实现了巨大的发展,附件2中所需无线通信模块的小型化、低成本化、模块化以及技术成熟度已经达到通用的程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将附件2中的无线通信模块同时集中布置在插头中也成为惯常的设计选择。在此基础上,无线通信模块与主控板之间通过串口数据线通信连接也是常规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此外,附件1的带漏电保护的Wi-Fi插头及应用其的家电智能控制系统中即公开了一种Wi-Fi插头,该插头就是将包括Wi-Fi模块在内的多种模块布置于插头中,从而使该插头不仅具有供电、通信功能,还具有漏电保护功能,能够在漏电时切断家电电源,通过应用其的智能家电控制系统,还能够在对智能家电远程控制的同时,利用移动控制终端获知智能家电的当前状况,可以对智能家电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参见附件1的图1、2以及说明书第0013段和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因此附件1不仅给出将包括Wi-Fi模块在内的模块集中布置于插头中的启示,还启示其适用于当今智能家电远程控制,这当然也包括微波炉在内的家电的远程控制。
对此,与附件1类似,附件6也公开了一种集成了包括射频模块16在内的智能电源插头,其中还进一步公开了射频模块16上的通信接口通过两条复合于电源线中的发送数据线TXD和接收数据线RXD与用电设备2进行通信。
因此,考虑附件1、6的技术教导,进一步表明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针对附件6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情形。附件6公开了一种智能电源插头1,其包括与用电设备2通过电源线12相连接的插头1l(采用普通的传统插头),电源线12上连接有一具有计量和通信功能的智能单元,该智能单元可以安装在插头11的外壳内部与电源线12连接,也可以直接安装在插头11与用电设备2之间的电源线12上。该智能单元包括计量芯片13;与计量芯片13相连接的电压处理电路14、电流处理电路15和射频模块16;以及与计量芯片13和射频模块16连接并提供工作电源的电源电路17。用于连接插头与用电设备的电源线12包括:火线L、零线N和地线PE,电源线的火线和零线分别与电源电路17、电压处理电路14和电流处理电路15相连接,电源线12的地线从插头11的壳体中引出直接与用电设备2相连接,射频模块16上的通信接口通过两条复合于电源线中的发送数据线TXD和接收数据线RXD与用电设备2进行通信。此外,该智能单元还可以根据用户需求增加一个用于控制用电设备通断状态的继电器18,该继电器连接于射频模块16与传统插头11之间。射频模块16上用于连接用电设备的通信接口164可以为RS-232接口或RS-485接口,其通过两条数据线:即发送数据线TXD和接收数据线RXD,实现与用电设备的串行通信(参见说明书第0005-0022、0031-0046段,附图2-7)。经对比,双方均认可附件6除了没有公开适用于微波炉之外,公开了权利要求1其它特征。由于附件6的插头旨在通过智能化适应智能电网和智能家居建设发展的需要,因此其当然也适用于微波炉的需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6和公知常识同样不具有创造性。
进一步,如前所述附件2已公开为避免微波炉的微波干扰,将无线通信功能的天线置于插头的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能够明白,随着技术的进步,附件6所公开的插头技术同样适用于附件2所述微波炉并解决其存在的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6和2的结合亦不具有创造性。
(2)权利要求2-6
权利要求2限定串口数据线为两根,权利要求3限定了主控板的布置以及电源线的设计。对此,上述限定均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此外附件6中也公开了采用两条数据线进行串行通信;附件2的附图1中也可看出电源线一部分在炉主体中,另一部分在炉主体外等信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2、3同样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可拆卸部分的设计。对此公知常识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应用场合和需要,为维修方便,将其中易损部件等设计成可拆卸模块。同时附件8中也公开了模块化设计理念,即插即用。在不同的需求下,可以向扩展接口25插入功能模块,使得插座的功能发生变化。虽然其设计对象是插座,但插头和插座属于一对配合的功能性部分,上述设计思想显然也适用于插头的设计。因此不论是基于公知常识,还是附件8的教导,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4同样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的无能通信模块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附件3、6中也公开了WIFI、蓝牙、WIA、Zigbee等,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5同样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集成有微波加热功能的家电设备,与权利要求1相比,除了主题名称改为集成有微波加热功能的家电设备以及与主控板相连的微波加热组件之外,其它均相同。然而如前所述,上述不同实质已被附件2公开,同时其也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基于权利要求1同样的评述,权利要求6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是容易想到的,不具有创造性。
(3)权利要求7-8
权利要求7保护一种微波炉控制方法,应用于如权利要求1至5任一所述的微波炉中。对此,对应于权利要求7中所应用的如权利要求1-5任一的微波炉的评述具体参见之前权利要求1-5的评述。针对权利要求7中其余特征,附件2公开如下内容。在控制器101与家电设备102-104之间形成家庭内无线通信网络(以下称为家庭内无线LAN),设备控制器101通过公共线路及因特网从服务器得到各种信息,用家庭内无线LAN传送至各家电设备102-104。其中通信装置16通常处于发送接收切换电路17有效进行接收的状态,如果天线12接收到外部通信信号,则该通信信号作为控制数据从电源软线9经过发送接收切换电路17、接收电路18、编码电路19、控制数据转换部20,对炉驱动部10传送。另外,炉驱动部10进行数据发送时,将来自炉驱动部10的数据传送至炉信息输出部23,然后,经过解码电路21、发送电路22、发送接收切换电路17、电源软线9及天线12进行发送。在上述构成中,作为通信频率,使用向微波炉1分配的频率2.4GHz频带,设备控制器24通过公共线路25及因特网从服务器获取各种信息,通过家庭内无线LAN向各家电设备微波炉1、空调26及冰箱27传送。或者,以不切断电源断路器的方式进行各设备的使用引导。另外,在这些微波炉1、空调26及冰箱27间,传送各家电设备的动作状况等,进行本身的动作控制。例如在微波炉1的情况下,根据使用电力等的关系,传送其它哪个家电设备可进行动作这样的信息(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0002、0026、0028段等以及附图1-7)。在此基础上,附件2已经给出通过无线通信网(家庭内无线LAN)实现家电设备与外部公共线路及因特网互联互通的技术,其中移动终端本身也公知的。在此基础上以及权利要求1-5评述的基础,权利要求7保护的技术方案也是容易想到的,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8对主控板通过无线通信模块与移动终端建立通信连接的具体过程进行了限定。而这些限定均是本领域公知的。此外附件1说明书第0031段也进一步公开了智能家电的控制主板如何通过Wi-Fi插头1、无线路由器5与因特网7相连,第0035段进一步公开了使用流程等。据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是容易想到的,不具有创造性。
基于以上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有创造性,因此请求人针对这些权利要求的其它无效理由、证据使用方式,合议组不再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510549854.X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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