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顶面的链条传动金属百叶帘防盗遮阳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462
决定日:2019-08-23
委内编号:5W1169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994050.0
申请日:2016-08-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跃佳智能遮阳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2-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常州阿诺克邦遮阳材料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敏飞
合议组组长:何苗
参审员:耿萍
国际分类号:E06B9/32E06B9/3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并找出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不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620994050.0,申请日为2016年8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2月2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顶面的链条传动金属百叶帘防盗遮阳系统,包括遮阳窗本体,其特征在于:所述遮阳窗本体由叶片(1)、边框、电机(4)和转轴(3)组成,所述边框由上框、下框、左框和右框组成,所述叶片(1)通过安装孔固定于两侧的导向件(2)上,所述导向件(2)与导向件支架(8)相连,所述导向件支架(8)通过钢丝传动绳连接于上下两侧的钢丝固定件(9)上,所述钢丝固定件(9)连接于转轴(3),所述转轴(3)的两端设有齿轮,所述齿轮安装于转动支架(6)上,所述转轴(3)由电机(4)控制,所述左框和右框内侧设有开槽(10),所述导向件支架(8)设置于左框和右框内,所述导向件(2)通过开槽(10)与导向件支架(8)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顶面的链条传动金属百叶帘防盗遮阳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齿轮上设有循环链条(7),所述循环链条(7)顶部和底部啮合于齿轮上,所述循环链条(7)设置于边轨(5)的槽道中,所述边轨(5)设置于左框和右框内。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顶面的链条传动金属百叶帘防盗遮阳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1)左右两端设有方形安装孔,所述叶片(1)截面轮廓呈倒U型,所述叶片(1)顶部下方设有C型加强层,所述C型加强层两头各设一个钩形卡口,两片叶片(1)之间通过胶条(11)填缝,所述胶条(11)呈工字型。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顶面的链条传动金属百叶帘防盗遮阳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件支架(8)与循环链条(7)之间设有连接件(12)。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顶面的链条传动金属百叶帘防盗遮阳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左框和右框下方设有出水管(13)。”
上海跃佳智能遮阳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2015年12月9日,授权公告号CN204850979U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2:授权公告日2015年1月7日,授权公告号CN103114798B的发明专利。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2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3月18日提交意见陈述书,除再次提交附件1、2以外,还补充提交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3:授权公告日2011年12月28日,授权公告号CN202090809U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4:授权公告日2012年1月18日,授权公告号CN202117535U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5:“节能户外遮阳绿风升降百叶窗”产品宣传册,复印件共15页;
附件6:授权公告日2013年1月23日,授权公告号CN202689889U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7:授权公告日1998年5月6日,授权公告号CN2280772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8:授权公告日2012年4月25日,授权公告号CN202202487U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9:授权公告日2017年2月22日,授权公告号CN205977041U的实用新型专利。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2或3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2或附件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附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附件1-8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3月27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3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给专利权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4月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6月12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4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5作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同时删除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用于顶面的链条传动金属百叶帘防盗遮阳系统,包括遮阳窗本体,其特征在于:所述遮阳窗本体由叶片(1)、边框、电机(4)和转轴(3)组成,所述边框由上框、下框、左框和右框组成,所述叶片(1)通过安装孔固定于两侧的导向件(2)上,所述导向件(2)与导向件支架(8)相连,所述导向件支架(8)通过钢丝传动绳连接于上下两侧的钢丝固定件(9)上,所述钢丝固定件(9)连接于转轴(3),所述转轴(3)的两端设有齿轮,所述齿轮安装于转动支架(6)上,所述转轴(3)由电机(4)控制,所述左框和右框内侧设有开槽(10),所述导向件支架(8)设置于左框和右框内,所述导向件(2)通过开槽(10)与导向件支架(8)连接;所述左框和右框下方设有出水管(13)。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顶面的链条传动金属百叶帘防盗遮阳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齿轮上设有循环链条(7),所述循环链条(7)顶部和底部啮合于齿轮上,所述循环链条(7)设置于边轨(5)的槽道中,所述边轨(5)设置于左框和右框内。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顶面的链条传动金属百叶帘防盗遮阳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1)左右两端设有方形安装孔,所述叶片(1)截面轮廓呈倒U型,所述叶片(1)顶部下方设有C型加强层,所述C型加强层两头各设一个钩形卡口,两片叶片(1)之间通过胶条(11)填缝,所述胶条(11)呈工字型。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顶面的链条传动金属百叶帘防盗遮阳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件支架(8)与循环链条(7)之间设有连接件(12)。”
合议组于2019年4月18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4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给请求人。
请求人于2019年6月3日提交意见陈述书,针对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认为: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结合附件8或公知常识、相对于附件2结合附件8或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特征或者被附件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①请求人对专利权人于2019年4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宣布以专利权人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为审查基础。②请求人明确请求本专利无效的理由、证据及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附件1与附件8、附件1与附件8及公知常识、附件2与公知常识、附件2与附件8、附件2与附件8及公知常识、附件3与公知常识、附件3与附件8、附件3与附件8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1、2、3分别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从属权利要求附加特征的评述方式同请求书。放弃新颖性的无效理由。③请求人当庭出示附件5的原件,且附件5中涉及的证人出庭作证。④专利权人对附件5的真实性有异议,对其他附件的真实性、公开性均无异议。⑤双方当事人针对上述无效理由、证据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4月12日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所述左框和右框下方设有出水管(13)”补入权利要求1成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同时删除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和5,并适应性修改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请求人对上述修改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予以接受。故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4月12日提交的修改后权利要求1-4为基础作出。
(二)证据认定
附件1-4、8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上述附件的真实性。并且,上述附件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附件1-4、8公开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三)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并找出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不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附件1与附件8、附件1与附件8及公知常识、附件2与公知常识、附件2与附件8、附件2与附件8及公知常识、附件3与公知常识、附件3与附件8、附件3与附件8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1、2、3分别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顶面的链条传动金属百叶帘防盗遮阳系统,限定了“所述导向件支架(8)通过钢丝传动绳连接于上下两侧的钢丝固定件(9)上,所述钢丝固定件(9)连接于转轴(3)”。此外,本专利说明书第【0005】、【0017】段中存在与权利要求1中相同的记载,说明书附图1、4、5中也明确示出在遮阳系统的上下两侧均设置有转轴3及钢丝固定件9。并且专利权人明确:本专利通过钢丝固定件实现翻转,两个钢丝固定件中的一个实现翻转,另一个起到固定的作用。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在用于顶面的遮阳窗本体的上下两侧均设置有钢丝固定件9以及转轴3,导向件支架8的上下两侧均通过钢丝传动绳连接于钢丝固定件,在此基础上本专利通过位于本体上下两侧的两个钢丝固定件的配合,使得导向件支架8稳定可靠的展开固定,并使得叶片在导向件支架8带动下仅能实现翻转。
附件1涉及一种抗风升降百叶窗,具体公开以下内容(参见附件1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4):包括叶片10、框体、链条30、铰链40、电机50、以及控制装置。任一叶片10的两端与铰链40枢转连接,通过铰链40可控制若干叶片10的旋转,从而控制叶片10的打开和收起。框体包括主框21和副框22,主框21通过副框22固定于相应墙体上。电机50通过所述链条30控制若干叶片10的升降。若干个叶片10的两端通过铰链40安装于上述主框21之间,所述铰链40位于所述安装空间中。相对的主框21的安装空间中还设置有安装架60,若干所述铰链40一侧连接于所述安装架60上,另一侧与所述叶片10枢转连接。此外,所述抗风升降百叶窗100还包括摇臂70,其用于控制叶片10的平衡。摇臂70位于所述安装架60的上方,并与所述安装架60相连接。所述抗风升降百叶窗100还包括导管80,所述电机50安装于所述导管80上,并靠近所述导管80的端部设置,从而所述电机50安装方便。
附件2涉及侧链传动的建筑外遮阳抗风百叶帘,具体公开以下内容(参见附件2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10):它包括防雨罩1、传动轴2、传动槽3、电动机4、固定夹5、弹簧片6、卷套7、棘爪8、销轴9、翻转钢丝绳10、弹簧卡圈11、棘轮12、传动扭簧13、托座14、链轮15、链条罩16、提升链条17、小滑块18、端座19、端盖20、叉形连杆21、翻转链条22、叶片夹23、连接板24、大滑块25、底钩26、滚轴27、斜垫板28、百叶片29、侧钩30、空心铆钉31、导向槽32、防尘密封条33等。固定夹5将电动机4卡在传动槽3上,传动轴2一端插入电动机4输出轴并采用螺钉连接,另一端穿过棘轮12中孔并相互固定连接,并通过传动扭簧13带动与链轮15啮合的提升链条17升降各百叶片29,防雨罩1罩装在传动槽3上,传动轴2从电动机4的两端伸出,传动轴2不与电动机相连的一端均安装有翻转钢丝绳及提升链条的二套传动系统,每端的二套传动系统共用一个电动机4驱动,如图1所示,各百叶片29的两端均通过叉形连接杆21与对应的两根翻转链条22相连,一根翻转链条22的上端与翻转钢丝绳10的一端相连,另一根翻转链条22的上端与翻转钢丝绳10的另一端相连,翻转钢丝绳10可通过悬挂片10-1与卷套7固定相连,卷套7上安装有两个棘爪8,棘齿在弹簧片6扭力作用下与棘轮12上的轮齿相配合,以便于当棘轮12在电动机4的传动轴2的带动下正转或反转时均能通过棘齿推动卷套7正转或反转,从而带动翻转钢丝绳10转动进行带动百叶片29翻转。提升链条17与链轮15相啮合,它的一端连接有小滑块18,另一端连接有大滑块25,大滑块25通过底钩26与最下部的百叶片29相连以便拉动整个百叶帘上移或下移。
附件3涉及一种电动遮阳窗,具体公开以下内容(参见附件3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3):两侧导向立柱2和顶梁1底梁3由铝合金型材制成,动力由两端输出轴电机7提供并置于顶部。在顶梁1里面装有两端输出轴电机7、传动轴8,两端输出轴电机7和传动轴8用轴接头6连接继续把动力传递给两端主动链轮10,主动链轮10安装在链轮上座4和链轮下座5中的链轮轴套9中。链轮上座4和链轮下座5安装在顶梁1沟槽中,链轮下座5底面插入导向立柱2中固定。在两侧导向立柱2的上部设置简易翻转机构,它包括两侧导向立柱2、主翻转肩杆13、主翻转轴18、限位轴承座12、主推滑块14、回位弹簧11。主推滑块14固定在传动链条15上,主翻转轴18装在限位轴承座12中,主翻转肩杆13装在主翻转轴18上固定,在主翻转肩杆13的另一端设有回位弹簧11。主翻转肩杆13两端固定在连接链绳19上、从动滑杆17两端固定在连接链绳19上以及主牵引滑杆16固定在连接链绳19上,主翻转肩杆13、从动滑杆17、主牵引滑杆16在连接链绳19上等距离固定。主动链轮10和被动链轮22通过传动链条巧连接,被动链轮22用被动链轮轴21支撑,再通过张紧支架23张紧被动链轮轴21。主牵引杆座20固定在传动链条巧上,主牵引滑杆16装在主牵引杆座20上。叶片24分别固定在主翻转轴18、从动滑杆17及主牵引滑杆16上。
请求人认为,附件1的摇臂70和导管80、附件2中的卷套7和传动轴2、附件3中的主翻转肩杆13和传动轴8分别相当于钢丝固定件和转轴,附件4的附图2是上下两个转轴。
就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中的摇臂70及导管80、附件2中的卷套7和传动轴2、附件3中的主翻转肩杆13和传动轴8均设置在升降百叶窗的上侧,其并未公开在百叶窗的下侧也设置有转轴和钢丝固定件,也即附件1-3中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导向件支架通过钢丝传动绳连接于上下两侧的钢丝固定件上,所述钢丝固定件连接于转轴”。此外,附件1-3均未公开百叶窗用于顶面,其中附件1并未涉及用于带动百叶窗叶片翻转、升降的安装架60的下侧的安装方式;附件2带动叶片翻转、升降的翻转链条22的下侧与提升链条17下侧的大滑块25连接,以随着提升链条17大滑块25的上升、下降而向上、向下运动,以实现叶片的升降;附件3的主牵引滑杆16与传动链条15的主牵引杆座20连接,并随之上升、下降,以实现叶片的升降。可见,附件1-3仅在百叶窗框体的上侧设置摇臂、卷套、主翻转肩杆,其叶片除具有翻转功能外,还需沿着百叶窗框体升降。附件1-3的百叶窗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用于顶面的百叶帘属于不同结构形式的百叶窗,无法给出在百叶窗框体下侧也设置钢丝固定件及转轴从而使百叶窗只翻转叶片而不升降的技术启示。同时,请求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在百叶窗框体的上下两侧均设置转轴及钢丝固定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使附件4图2示出百叶窗下侧也设有转轴,但其最后一片帘片滑杆9与环形链条8上的锁块13相连,随着锁块13上下运动实现叶片的升降,并未公开本专利固定于转轴的上下两侧的钢丝固定件,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而本专利由于在用于顶面的遮阳窗本体的上下两侧均设置有钢丝固定件9以及转轴3,导向件支架8的上下两侧均通过钢丝传动绳连接于钢丝固定件,叶片仅是翻转而不升降,通过上下两个钢丝固定件的配合,取得了实现导向件支架8稳定可靠的展开固定的技术效果。并且,请求人使用附件8仅是评述权利要求1中的出水管,并未涉及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导向件支架通过钢丝传动绳连接于上下两侧的钢丝固定件上,所述钢丝固定件连接于转轴”。基于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附件1与附件8、附件1与附件8及公知常识、附件2与公知常识、附件2与附件8、附件2与附件8及公知常识、附件3与公知常识、附件3与附件8、附件3与附件8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从属权利要求2-4
从属权利要求2-4均对权利要求1作出进一步限定,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主张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如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请求人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相应地也不能成立。鉴于此,合议组对请求人仅用于评述从属权利要求附加特征的其余附件均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4月12日提交的修改后权利要求1-4的基础上,维持201620994050.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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