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多功能微耕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460
决定日:2019-08-20
委内编号:5W117039、5W1170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672013.2
申请日:2017-06-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兰陵县朝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12-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淄博悍铃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胡建英
合议组组长:王辉
参审员:杨加黎
国际分类号:F16H3/44(2006.01);F16H48/10(2012.01);F16H48/20(2012.01);F16H57/023(2012.01);F16H57/037(2012.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出于不同的发明构思来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以获得不同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该现有技术中也无法获得相应的技术启示来对其进行改造以获得要求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则依据该现有技术无法否定上述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19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1720672013.2,名称为“多功能微耕机”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17年06月09日,专利权人为“淄博悍铃机械有限公司”。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 一种多功能微耕机,包括微耕机,其特征是,所述的微耕机的发动机连接传动轴,发动机带动传动轴转动;所述的传动轴穿过刹车鼓,并且传动轴与刹车鼓之间设置双排轴承;传动轴外设置有行星齿轮组,行星齿轮组外齿圈与微耕机轮胎连接;行星齿轮组连接刹车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微耕机,其特征是,所述的行星齿轮组包括太阳轮,太阳轮外设置行星轮,行星轮外为齿圈,齿圈通过轴承与传动轴连接;行星轮中间轴与刹车鼓固定在一起;太阳轮内圈固定在传动轴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微耕机,其特征是,所述的传动轴包括空心半轴,空心半轴内壁为内六角结构,空心半轴内安装六角轴。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功能微耕机,其特征是,所述的齿圈为带内齿圈轴头法兰。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多功能微耕机,其特征是,所述的带内齿圈的轴头法兰壁上开孔安装可以固定行星轮的固定花键。”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兰陵县朝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和“兰陵县神山农机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均于2019年0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无效理由相同,均是: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5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材料作为本案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1月0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36905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请求人主张上传时间为2016年05月27日,上传者为df-26df的豆丁网https://www.docin.com/p-1603184582.html关于“行星齿轮结构和工作原理”的课件;
证据3:请求人主张的百度百科关于“行星齿轮”原理的叙述,以2010年05月13日更新的内容为例;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2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40904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
(1)由于行星轮5的中心轴是随刹车鼓2围绕传动轴1进行公转的,所以行星轮5的中心轴位置并不固定,而固定花键7的位置相对固定,其设置在带内齿圈的轴头法兰壁的孔内,如何实现行星轮5轴心与固定花键7对正,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中均没有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为:①没有公开“传动轴与刹车鼓之间设置双排轴承”;②证据1中副箱体制动的是齿圈,太阳轮轴8与行星架轴9其中之一作为动力输入轴,另一根轴作为动力输出轴,而权利要求1制动的是刹车鼓(相当于行星支架),太阳轮进行动力输入,齿圈进行动力输出。区别特征①被证据4公开,区别特征②所涉及的行星齿轮结构及工作原理属于公知技术,证据2和3对行星齿轮的差速、换向及工作原理进行了详细描述,由此,该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3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设计,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2月28日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定于2019年04月23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范围及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2)证据2和3用于证明行星齿轮机构的结构和工作原理属于公知常识,放弃其作为证据使用,仅供合议组参考。请求人当庭出示了工学工业出版社于2016年07月出版的《机械设计基础》一书的原件,用于证明行星齿轮机构的结构和工作原理属于机械领域的公知常识,专利权人认可行星齿轮机构的结构和工作原理属于机械领域的公知常识,但不认可其应用于微耕机领域实现特定功能属于公知常识,请求人表示该书籍不作为证据使用,仅供合议组参考。
(3)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就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相关证据和理由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专利权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未对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作出修改,故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仍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5。
2.关于证据
证据1和4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和4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证据1和4予以采信。
鉴于证据1和4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和4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主张:固定花键固定行星轮后实现行星齿轮系不参与正常高速工作状态的传动,但是,固定花键如何对准插入行星齿轮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从而导致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0020段记载了“在需要正常工作时,用固定花键固定住行星齿轮,行星齿轮无法自由转动,用于完成微耕机的工作状态”,从上述内容可知,在微耕机正常工作状态时,需要使用花键将行星齿轮相对于轴头法兰固定,也即行星齿轮和轴头法兰的相应位置上应当存在可以插入花键的孔,而至于如何保证二者上的孔的对准,由于行星齿轮是可以在轴头法兰内齿圈里公转的,同时微耕机的各个部件均是小型部件,在停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手动或者借助于必要的工具可以实现行星齿轮上的花键孔与轴头法兰上的花键孔的对准,或者行星齿轮和轴头法兰中的一个或两个上设有多个孔,这样可以更有利于孔的对准,然而这些技术手段或措施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结合其所应具备的知识水平和设计能力可以实现的,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对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做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出于不同的发明构思来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以获得不同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该现有技术中也无法获得相应的技术启示来对其进行改造以获得要求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则依据该现有技术无法否定上述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4.1 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多功能微耕机。
证据1公开了一种方便不同附件变速和转向的微耕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说明书附图):
“本实用新型微耕机,包括微耕机动力输出轴1和安装附件的拖挂体,在动力输出轴1两端可选择的安装旋耕刀具或副箱体2,即动力输出轴两端可以安装旋耕刀具,也可以安装副箱体。副箱体只在微耕机带附件时才安装,在普通旋耕作业时安装旋耕刀具,如果既不带附件,也不旋耕作业,此时可以换上爬行轮,用于田间转移。动力输出轴两端安装旋耕刀具或爬行轮跟现有技术一样,在此不赘述,本实用新型创新之处在于通过副箱体实现变速和转向,故以下详细介绍副箱体内部结构。在副箱体2内设有太阳轮3、行星架4、行星齿5、齿圈6和刹车蹄块7,太阳轮3与安装在行星架上的行星齿5啮合,在行星齿5外设有与之啮合的齿圈6,刹车蹄块7设于齿圈6内侧,刹车蹄块通过拉线与刹车手柄连接,由刹车手柄控制刹车蹄块与齿圈接触或松开。太阳轮3通过花键与太阳轮轴8连接,行星架4上设有行星架轴9,太阳轮轴8与行星架轴9其中之一作为副箱体2的输入轴与动力输出轴1连接,另一根轴作为副箱体的输出轴与爬行轮10连接。当附件需要降速时,由太阳轮轴作为副箱体的输入轴与动力输出轴连接,此时行星架轴作为副箱体的输出轴与爬行轮连接;反之,当附件需要升速时,由行星架轴作为副箱体的输入轴与动力输出轴连接,此时太阳轮轴作为副箱体的输出轴与爬行轮连接。因此,本实用新型副箱体安装灵活,可以匹配不同附件行走需要。
为了防止副箱体在工作时发生转动,所述副箱体2与防转臂11一端固定连接,防转臂11另一端套在防转轴12上并通过轴销13锁紧。
本实用新型动力传递路线:
通常情况下,副箱体2需要降速,此时太阳轮轴8作为副箱体输入轴与微耕机的六方动力输出轴1联接,太阳轮轴8通过花键将动力传递给太阳轮3, 太阳轮3将动力传递给行星齿5,行星齿5将动力传递给行星架4和行星架轴9,行星架轴9最后通过六方将动力传递给爬行轮10。
本实用新型副箱体部分(以需要降速为例)工作原理:
微耕机启动后,太阳轮轴8随微耕机的动力输出部分一起旋转,此时刹车蹄块7与齿圈6未接触,齿圈6处于自由状态,由于行星架轴9与爬行轮10相连,存在一定的负荷,齿圈6和行星齿5便在太阳轮3的作用下旋转,而行星架轴9保持静止。当需要微耕机行走时,操作人员同时握紧左右手柄,握持力通过拉线传递给刹车蹄块,刹车蹄块7在受力后变为张紧状态与齿圈6接触产生摩擦力。此时齿圈6在刹车蹄块7作用下产生旋转负荷,当此负荷超过一定值后,齿圈6便不再旋转,行星齿5开始带动行星架4旋转,动力经行星架轴9传递给爬行轮10。当需要微耕机转向时,操作人员只需要握紧单边手柄即可,这时,两边爬行轮便出现转速差,从而使微耕机转向。一旦操作人员脱开左右手柄或者扶手,微耕机便会立即停止下来,也满足安全要求。
本实用新型副箱体安装方法:
1、32六方系列微耕机:取出轮胎,取出六方输出轴,将副箱体的太阳轮轴插入32六方套,再对准防转轴,待防转臂与防转轴的轴销孔对齐后插入轴销及开口销即可。
2、23六方系列微耕机:取出轮胎,将六方输出轴插入将副箱体的太阳轮轴的23六方孔,再对准防转轴,待防转臂与防转轴的轴销孔对齐后插入轴销及开口销即可。”
经比对,可获知:证据1涉及一种微耕机,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证据1中的“太阳轮轴8”或者“行星架轴9”对应于本专利中的“传动轴”,证据1中由“行星齿5”、“齿圈6”、“太阳轮3”和“行星架4”构成的行星齿轮组对应于本专利中的“行星齿轮组”。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刹车部件不同:本专利中的刹车部件是刹车鼓,传动轴穿过刹车鼓,传动轴与刹车鼓之间设置双排轴承,而证据1中的刹车部件是刹车蹄块;(2)行星齿轮组与微耕机的匹配部件的连接方式不同:本专利的行星齿轮组外齿圈与微耕机的轮胎连接,而证据1中在实现减速的情况下是行星架轴与爬行轮连接。
对于上述区别,合议组认为:
(1)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本专利是针对现有微耕机的正常耕地时使用前进挡,辅助工作时使用倒挡,并且在使用过程中需要调整微耕机方位使其后移时,由于启用前进挡而存在对操作工人造成伤害的风险,同时微耕机长时间使用倒挡作业容易损坏的现状,而提出了在微耕机上设置行星齿轮机构的技术构思,本专利的微耕机的发动机连接传动轴,发动机带动传动轴转动,所述的传动轴穿过刹车鼓,并且传动轴与刹车鼓之间设置双排轴承,传动轴外设置有行星齿轮组,行星齿轮组外齿圈与微耕机轮胎连接,行星齿轮组连接刹车鼓。其中在需要使用辅助功能时,仍然选择前进挡,制动刹车鼓使得外齿圈带动车轮反向转动,来实现前进挡带动微耕机倒走的目的,在需要距离调整时(比如后退),启动倒挡来完成,倒挡的慢速加上行星齿轮的减速,进一步降低了对操作人员造成伤害的风险,松开刹车可以实现差速功能从而进行转向,在正常工作时,将行星轮与外齿圈固定。
(2)根据证据1的说明书的记载可知,证据1的微耕机中增加了副箱体,其目的是为了满足不同附件对转速的要求并实现转向功能,其在动力输出轴两端可选择的安装旋耕刀具或副箱体,在副箱体内设有太阳轮、行星架、行星齿、齿圈和刹车蹄块,太阳轮与安装在行星架上的行星齿啮合,在行星齿外设有与之啮合的齿圈,刹车蹄块设于齿圈内侧,刹车蹄块通过拉线与刹车手柄连接,由刹车手柄控制刹车蹄块与齿圈接触或松开,太阳轮通过花键与太阳轮轴连接,行星架上设有行星架轴,太阳轮轴与行星架轴其中之一作为副箱体的输入轴与动力输出轴连接,另一根轴作为副箱体的输出轴与爬行轮连接。在需要降速时太阳轮轴作为输入轴,在需要升速时行星架轴作为输入轴,在正常耕地工作时,不需要安装副箱体,副箱体只在微耕机带附件时才安装,在普通旋耕作业时安装旋耕刀具,如果既不带附件,也不旋耕作业,可以换上爬行轮用于田间转移。
从以上的分析可知,本专利利用微耕机在前进挡工作的情况下,实现了正常的耕地作业和辅助作业,在辅助作业时利用行星齿轮组结构达到了降速的目的,后退挡则是利用行星齿轮组达到了进一步降速的目的,从而避免了对作业人员造成损害的风险,在各个状态切换过程中无需将行星齿轮组拆下。而证据1增加副箱体仅是为了在带附件作业时适应不同附件对转速的要求,需要时安装,不需要时拆下。由此可见,本专利和证据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二者解决各自问题的技术构思存在差异,虽然都采用的行星齿轮组,但是因为二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导致行星齿轮组的安装以及与其他部件的配合关系也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得相应的技术启示来对证据1进行改造以获得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同时虽然行星齿轮组及其工作方式属于机械领域中的公知技术,但是并没有足够的证据和充分的理由表明将其应用于微耕机中来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请求人主张证据4公开了异形齿轮与空心输出轴偏心套之间装有双排轴承,设置了双排轴承,使结构更加合理,减少了振动,运行平稳,证据4中的双排轴承与本专利的双排轴承设置的目的和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联想到将证据4中的双排轴承应用到证据1中。经查,证据4公开了一种全智能非侵入式电动执行机构,其并不涉及微耕机领域,也没有公开其中使用了行星齿轮组机构,仅在其说明书第3页第6行公开了“异形齿轮26与空心输出轴套37之间装有双排轴承18”,也就是说证据4仅给出了在传动机构中使用双排轴承的技术启示,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刹车鼓以及行星齿轮组与微耕机的匹配部件的连接方式等特征。
基于上述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4.2 关于权利要求2-5
鉴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直接或间接地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720672013.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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