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下增光膜、背光模组和液晶显示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307
决定日:2019-08-02
委内编号:5W11692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20500808.2
申请日:2012-09-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3-05-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德仓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颖杰
合议组组长:关元
参审员:陈凯
国际分类号:F21V17/10,F21S8/00,G02F1/1335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相同技术领域的另一份对比文件公开,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中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05月01日授权公告的ZL201220500808.2号、名称为“一种下增光膜、背光模组和液晶显示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为深圳市德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09月28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下增光膜,其用于背光模组中;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增光膜在靠近光源一端的底边上延伸出至少一块凸块,所述凸块延伸至柔性电路板上方,并与所述凸块上方的遮光胶粘合。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下增光膜,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下增光膜底边两端设置所述凸块。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下增光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块为矩形。
4. 一种背光模组,其特征在于,包括:下扩散膜和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下增光膜;在所述下扩散膜上,与所述下增光膜凸块相对应的区域,设置有第一缺口;所述下增光膜凸块位于所述第一缺口内。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背光模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柔性电路板和双面胶,所述双面胶位于所述柔性电路板下方;在所述柔性电路板上,与所述下增光膜凸块相对应的区域,设置有第二缺口;所述下增光膜凸块透过所述第一缺口和第二缺口与所述双面胶粘合。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背光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双面胶位于所述第二缺口处的部分往所述下增光膜方向延伸。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背光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双面胶位于所述第二缺口处的部分延伸至所述下增光膜底边。
8. 如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背光模组,其特征在于,位于所述第二缺口处的双面胶厚度为:所述双面胶本体厚度加所述柔性电路板厚度。
9. 一种液晶显示装置,包括:液晶显示面板、控制电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权利要求4-8中任一项所述的背光模组。”
针对上述专利权,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2月02日以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至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9全部无效。随同该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 JP2Oll-1O322lA的日本专利文献及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11年05月26日;
证据2: CN20236118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开日为2012年08月01日;
证据3: JP2OO5-24774A的日本专利文献及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5年01月27日;
证据4: CN1O127122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8年09月24日;
证据5: CN1O129510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8年10月29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或相对于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3与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或相对于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4与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3公开,因此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中除下增光膜之外的全部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或证据3公开,且在下扩散膜上与凸块相对应的区域设置缺口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至3的下增光膜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因此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9除背光模组之外的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4-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02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并于2019年02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04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证据6至10:
证据6: CN10135449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9年01月28日;
证据7: CN10208699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日为2011年06月08日;
证据8: CN10102999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7年09月05日;
证据9: CN20230319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7月04日;
证据10:US5999238A的美国专利文献及相关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9年12月07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一)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1.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下增光膜的凸块延伸至柔性电路板上方,而证据1中没有直接公开第二光学片的突起部延伸至柔性电路板上方。对此,(1)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为了增强突出部和粘合部件的粘合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需要将突出部225延伸至柔性接线板70的上方,相当于需要将下增光膜的凸块延伸至柔性电路板上方。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2)证据2公开了为改进光源和导光板接触区域的光学效果,将扩散片延伸至柔性电路板。为了进一步增强光源和导光板接触区域的光学效果,很容易想到将下增光膜也延伸至柔性电路板上方;证据6公开了为了改善背光模组中导光板和柔性电路板之间的间隙对光学效果带来的不利影响,在下增光膜上形成凸块,且将凸块延伸至柔性电路板的上方;证据7公开了为改善背光模组在FPC和光学片之间区域的光学效果,将下增光膜延伸至柔性电路板的上方。本领域技术人员人员有动机将证据2,或者证据6、证据7公开的相关内容应用到证据1中,得到将下增光膜的凸块延伸至柔性电路板上方的技术特征。因此,在证据1、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6,或者对比文件1结合证据7,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2.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证据3的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1)下增光膜的凸块设置在靠近光源的一段,而证据3中没有明确公开第一棱镜薄膜的突出片设置在靠近光源的一端;(2)下增光膜的凸块延伸至柔性电路板上方,而证据3中没有公开第二光学片的突起部延伸至柔性电路板上方。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证据3公开的基础上,将下增光膜的凸块设置在靠近光源的一端是很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1)证据3给出了为了使突出片和遮光片能够进行粘合,需要考虑突出片的长度,突出片的长度需要足够长的技术启示。在实际应用中为了顺利进行粘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增加突出片的长度,当突出片设置在靠近光源这一端时,因靠近光源这一端粘合有柔性电路板,突出片的长度很容易就超过了柔性电路板和光学片之间的距离,为使突出片和遮光片能够进行粘合,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需要将突出片延伸至柔性电路板的上方。2)证据3的技术方案中,同样存在证据2、6、7所提到的在光学效果方面的技术缺陷,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人员有动机将证据2,或者证据6、7公开的相关内容应用到证据1中,同时在采用区别技术特征(1)将突出片设置在靠近光源这一端时,得到将下增光膜的凸块延伸至柔性电路板上方的技术特征。综上,在证据3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或者在证据3、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在证据3、6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证据3、7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3.以证据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证据4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下增光膜通过凸块来和遮光胶粘合,而证据4中第二光学膜片的周边和遮光胶粘合;(2)下增光膜的凸块设置在靠近光源的一端,而证据4中没有公开第一棱镜薄膜的突出片设置在靠近光源的一端;(3)下增光膜的凸块延伸至柔性电路板上方,而证据4中没有公开第二光学片的突起部延伸至柔性电路板上方。对于上述区别,1)为避免光学膜片四周都被遮光胶固定导致对光学膜片的过多限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光学膜片上设置一个小面积的凸块,通过小面积的凸块和遮光胶进行粘合,既实现光学膜片的固定,又不被遮光胶过多限制。2)参见前述意见可知,将下增光膜的凸块设置在靠近光源一端是很容易想到的。3)参见前述意见可知,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人员有动机将证据2,或者证据6、证据7公开的相关内容应用到证据4中,同时在采用区别技术特征(1)将突出片设置在靠近光源这一端时,得到将下增光膜的凸块延伸至柔性电路板上方的技术特征。在证据4、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证据4、6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证据4、7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4.以证据8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证据8的区别在于:下增光膜上的凸块与凸块上方的遮光胶粘合。参见前述意见,证据1、3、4都公开了将下增光膜与其上方的遮光胶进行粘合,以对下增光膜进行固定,在证据1、3、4给出的技术启示下,为了增强对证据8中和漫射片相邻的透镜片的固定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1、3、4公开的相关内容应用到证据8中,且为了实现将透镜片的突起部和上方的粘接片进行粘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透镜片的突起部突出其上方的光学片边缘,得到将对比文件8中和漫射片相邻的透镜片的突起部和其上方的粘接片8进行粘合的技术特征,因此,在证据8、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证据8、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证据8、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5.以证据6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证据6的区别在于:下增光膜上的凸块与凸块上方的遮光胶粘合。参见前述意见,证据1、3、4都公开了将下增光膜与其上方的遮光胶进行粘合,以对下增光膜进行固定,在证据1、3、4给出的技术启示下,为了增强对证据6中第一棱镜片的固定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1、3、4公开的相关内容应用到对比文件6中,得到将证据6中第一棱镜片的延伸部分14b和其上方的光屏蔽带12进行粘合的技术特征,因此,证据6结合对比文件1,或者证据6结合证据3,或者证据6结合证据4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二)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1.在证据3公开的基础上,为了增强第一棱镜薄膜和遮光片的粘合力度在下增光膜上设置2个凸块,且为了方便作业,这两个凸块设置在第一棱镜薄膜底边的两端是很容易想到的。2.证据1并没有限定突出部在第二光学片边缘部上的具体位置,根据需要,将突出部设置在第二光学片边缘部220。的两端,是很容易想到的。3.证据8、9均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
(三)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1.证据1、3、8、9均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2. 凸块为矩形是本领域的常规形状选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创造性。
(四)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1.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4除其所引用的下增光膜以外的其他全部技术特征,而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下增光膜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6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7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6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7的结合,也不具有创造性。退一步来说,如果认为证据1中第一光学片两个突出部215之间的区域不能相当于本专利中下扩散膜上的第一缺口,但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4技术方案的发明构思:第一光学片和第二光学片与粘合部件进行粘合的区域不重叠,如此则不会导致粘合区域的厚度增加。在证据1公开的以上内容的启示下,当面临第一光学片的整体边缘与粘合部件进行粘合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第一光学片上设置一个缺口,将第二光学片上用于与粘合部件进行粘合的凸块设置在缺口内,如此可避免粘合区域的厚度增加。因此,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权利要求4除其所引用的下增光膜以外的其他全部技术特征。
2.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3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4除其所引用的下增光膜以外的其他全部技术特征,而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下增光膜相对于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3、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3、6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证据3、7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3、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3、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3、7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有创造性。退一步来说,如果认为证据1中光扩散薄膜12a的突出片12aA以外的区域不能相当于涉案专利中下扩散膜上的第一缺口,但证据3公开了权利要求4技术方案的发明构思:光扩散薄膜和第一棱镜薄膜与遮光片进行粘合的区域不重叠,如此则不会导致粘合区域的厚度增加。在证据3公开的以上内容的启示下,当面临光扩散薄膜的整体边缘与遮光片进行粘合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光扩散薄膜上设置一个缺口,将第一棱镜薄膜上用于与遮光片进行粘合的凸块设置在缺口内,如此,可避免粘合区域的厚度增加。因此,在证据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权利要求4除其所引用的下增光膜以外的其他全部技术特征。
(五)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在证据5、证据10公开的内容的启示下,当证据1中第二光学片的突起部延伸至柔性接线板上方时,为了进一步增强对第二光学片的固定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第二光学片的突起部依次通过其下方的第一光学片、柔性接线板的边界与柔性接线板下方的双面胶粘合,以对第二光学片提供进一步的粘合固定作用;且具体地,第一光学片、柔性接线板的边界可以通过在第一光学片设置第一缺口、柔性接线板上设置第二缺口获得。因此,结合证据1、证据5或证据10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得到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4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创造性。
(六)权利要求6至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7也不具有创造性。
(七)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在证据1、5公开的内容的启示下,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或7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有创造性。
(八)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1.权利要求9中除其包括的背光模组以外的技术特征均被证据1公开。此外,参见前述意见,权利要求4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背光模组不具有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9也不具有创造性。2.液晶显示装置包括液晶显示面板、控制电路、背光模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前述意见,权利要求4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背光模组不具有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9也不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8日将请求人的上述补充意见及证据转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04日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提出意见陈述,其认为:
(一)关于证据。1.由于请求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证据1及其译文、证据3及译文的合法来源,对证据1及其译文、证据3及其译文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2.对证据2、4、5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认可合法性、真实性。
(二)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1.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证据1还存在区别特征1):所述下增光膜在靠近光源一端的底边上延伸出至少一块凸块,所述凸块与所述凸块上方的遮光胶粘合。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对于现有技术的去缺陷和本专利的有益效果的记载,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1保护的方案不仅能使膜材的固定更为牢固,还能满足液晶产品窄边框的设计需要,是在窄边框设计的原则下实现膜材的固定。而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对于背光模组而言,窄边框设计指的是,将边框尽量变窄,而能够有效变窄的边框位置为:下增光膜两个侧边对应的边框区域和下增光膜在远离光源一端的底边对应的边框区域。而下增光膜在靠近光源一端的底边对应的边框区域由于需要设置光源,无法实现窄边框。也就是在背光模组整体发光区域不变的情况下,使得边框内限定的有效发光区域尽量变大,使得屏占比尽量大。假设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包括在下增光膜的其他三边中的至少一边上也设置凸块, 由于凸块需要与上方的遮光胶粘合,而粘合区域还需要用来实现遮光,势必会导致设有凸块的其他边留有整条的暗区,使得有效发光区域减小、屏占比减小,这显然是违背窄边框设计原则的。因此,从以上说明书记载的现有技术中的缺陷和有益效果可以看出,权利要求1必然不包括在其他三边设置用于固定下增光膜的凸块的技术方案。同时,与说明书各个实施例对应的说明书附图4、5、10、12中均可以看出,仅在下增光膜在靠近光源一端的底边上延伸出凸块,在其他三边上不设置凸块,进一步解释了权利要求1仅在下增光膜在靠近光源一端的底边上延伸出凸块的技术方案。另外,从说明书可以看出,凸块的位置必须与FPC上第二缺口的位置相对应,背光模组中FPC的位置是相对固定的,在光源这一端,因此,权利要求1中凸块的位置必然在靠近光源这一端的底边上,如果权利要求1包括了其他三边上也设置凸块的方案,显然是无法与FPC中第二缺口的位置相对应的,显然是不符合逻辑、不合理的;另一方面说明书中进一步提出在FPC上设置缺口来使其凸块同时与下方的双面胶粘合,实现同一凸块的上下双重固定,因此,反过来也印证了权利要求1中其他三边不需要设置凸块。而证据1公开的方案是,在第二光学片22的相对两个底边上各设置两个突出部,4个突出部均与粘合部件28粘合。证据1并未公开只在靠近光源一端的底边上设置凸块的方案。权利要求1在背光模组窄边框设计的场景下,选择在靠近光源一端的底边上设置凸块,来与上方的遮光胶粘合的方式固定下增光膜,所起到的作用是:兼顾背光模组窄边框设计的同时,固定下增光膜。对比文件1在下增光膜的两个相对底边上均设置突出部来固定下增光膜,显然没有考虑窄边框设计,其作用单纯只是固定下增光膜。(2)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所述凸块延伸至柔性电路板上方。证据2给出的教导是,下扩散片延伸至软性线路上方都不够弱化LED灯条与导光板接触的端头的光线,还需要叠加一层黑膜片,将该处的部分光线吸收,即此区域的光线只可能进行弱化处理,那么对光线具有增强作用的下增光膜显然是不能延伸至软性线路上方的。证据2给出了与本专利相反的教导。以上区别特征2)是在下增光膜靠近光源一端的底边上设置凸块的方案的基础之上,对该凸块的延伸方向和位置做进一步的限定,区别特征2)用于指示该凸块的延伸位置和方向,便于与上方的遮光胶粘合。现有技术从未公开将下增光膜的凸块延伸至柔性电路板上方,证据1虽然记载了具有突出部的下增光膜,但也未记载突出部的延伸至柔性电路板上方。可见,区别特征2)不是常用技术手段。
2.以证据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证据3存在区别特征1):所述凸块延伸至柔性电路板上方。针对该区别特征,如文所述,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比证据3存在区别特征2):所述下增光膜在靠近光源一端的底边上延伸出至少一块凸块。而证据3中,突出片12bA从光学膜12b远离光源一端的底边上延伸出来。权利要求1将下增光膜的凸块仅设置在靠近光源一端的底边的作用是,兼顾背光模组窄边框设计的同时,固定下增光膜。因此,以上区别特征2)不是公知常识。证据3中三个膜片上均设置了突出片,且各膜片上的突出片的位置错开, 由图1、2、3可以看出,三个膜片的突出片分别设置在左、右、底侧,唯独避开了靠近光源这一侧,因此,证据出了靠近光源这一端不设置突出片的教导,给出了与涉案专利相反的教导。
3.以证据4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比证据4存在区别特征:1) 权利要求1下增光膜在靠近光源一端的底边上延伸出至少一块凸块;而证据4中的第二光学膜没有从任何底边延伸出凸块。2)权利要求1凸块延伸至柔性电路板上方。3)权利要求1凸块与所述凸块上方的遮光胶粘合。如前所述,上述区别技术不是公知常识,也没有被证据公开。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现有技术未给出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区别特征4))应用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2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四)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因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五)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1.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4相比证据1还存在区别特征5):在所述下扩散膜上,与所述下增光膜凸块相对应的区域,设置有第一缺口,所述下增光膜凸块位于所述第一缺口内。证据1中第一光学片21的突出部215之外的区域相对于第一光学片21而言,显然不是缺失一块形成的,且按照图2、3、5所示,从宽度上来看,占据整边宽度的比例相当于三分之一,也显然不是空隙,因此不是缺口。因此,上述区别特征5)与证据1相应特征相比,发明构思不同、作用也不同。上述区别特征5)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2.以证据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3中,光扩散薄膜12a的突出片12aA和第一棱镜薄膜12b的突出片12bA不在同一端,证据3并未记载这两个突出片不重叠且设置在同一端。
综上,现有技术未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5)应用于最接近的证据3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4具备实质性特点和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1。
(六)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具有一下区别特征:6)包括双面胶,所述双面胶位于所述柔性电路板下方。7)在所述柔性电路板上,与所述下增光膜凸块相对应的区域,设置有第二缺口;所述下增光膜凸块透过所述第一缺口和第二缺口与所述双面胶粘合。上述区别特征并非容易想到的,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证据1以解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5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七)权利要求6至9的创造性。因权利要求4和权利要求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至9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请求维持本专利有效。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6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12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请求合议组成员回避。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均委托专利代理人出席。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如下事项:
1.针对专利权人提出的回避请求,合议组当庭告知其回避请求不成立,驳回其回避请求。对于当庭告知双方的合议组成员组成情况,双方均表示没有回避请求。
2.请求人表示其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9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为请求书及补交意见陈述中所附的证据1至10,具体理由以补交意见陈述的书面意见为准。
3.专利权人对证据1至10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对于相关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也没有异议。
4.关于权利要求1。(1)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方式。请求人的意见同书面意见相同。专利权人认为,下增光膜在靠近光源一端的底边上延伸出至少一块凸块,并与所述凸块的遮光胶粘合,这两个技术特征应当作为一组特征整体考虑,遮光胶虽然被公开了,但是两个特征共同的作用可以形成粘合固定的作用,不能机械的分割成两个部分。而证据1的技术方案是在光源侧和光源的对边侧设置4个凸块,4个凸块在两底边共同作用,和本专利在光源一侧延伸出至少一个凸块是不同的。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至少在靠近光源的一端延伸凸块,在另一端是否设置凸块,都是其保护范围。对此专利权人认为,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用于尽可能使边框变窄,利用光源区间进行下增光膜的固定,让另外的三个边不限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本专利还需要靠近光源对侧设置凸块,否则对边侧是宽的边框,并不是窄边框。请求人则认为,说明书附图仅仅是实施例,没有给出光源另一侧不能设置凸块的技术方案,证据1是两边都设置凸块,粘合效果更好,权利要求1省掉一边的凸块,粘合效果变差。专利权人则认为,本专利只粘合一边,其他边不需要固定,而证据1不能省掉一边。对于“所述凸块延伸至柔性电路板上方”这一特征,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为了增强粘合效果,可以把突出部设置在0.6毫米以上,而凸块延长空间有限的情况下,必然会延伸到柔性电路板上面。专利权人则认为,证据1仅记载了0.6毫米以上,不能理解为无限长,可以长到柔性电路板上方。(2)对于以证据3和证据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方式,双方的意见同书面意见。(3)以证据6、证据8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方式。请求人坚持书面意见,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6、8相比均存在3个区别技术特征。
5.关于权利要求2。请求人坚持书面意见,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凸块是在同一侧设置,证据8是在两个侧边设置,并不是两端都设置在柔性电路板上。证据9仅仅是接触,防止增光膜移动,本专利是为了粘合固定。另外,本专利将凸块设置在两侧,在固定的同时不影响背光组织出光的效果,同时方便组装。
6.关于权利要求3。双方均坚持书面意见,专利权人认可矩形被公开了。
7.关于权利要求4。请求人坚持书面意见。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3均未公开下扩散膜上设置缺口这一特征。
8.关于权利要求5。请求人认为双面胶被证据1隐含公开,证据5、10也给出了技术启示。专利权人认为证据均没有公开双面胶。
9.关于权利要求6至8。请求人坚持书面意见。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6至8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不是公知常识。
10.关于权利要求9。双方均坚持书面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至证据10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至证据10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证据1至10的真实性,且证据1至10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证据1至10中所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证据1、3、10为外文证据,请求人提交了相关文字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因此证据1、3、10的文字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下增光膜,证据1公开了一种照明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1、29、30、33、37、40、47段,说明书附图3至6):照明装置8为背光源装置,照明装置8具有大致为矩形的导光板6和多个发光元件3,作为光学片设置在导光板6的发光面6a侧,由矩形散射板构成的第一光学片21;矩形棱镜片构成的第二光学片22;和矩形棱镜片构成的第三光学片23。第一光学片21、第二光学片22和第三光学片23沿着照明光的行进方向依次叠层。第一光学片21(散射板)用于将显示画面内的光的亮度更加均匀化。第二光学片22和第三光学片23(棱镜片)用于调整出射光的方向角,以提高前方亮度。粘合部件28为沿着收纳部件9的台阶部99的矩形框架状,并具有遮光性。更具体地,在粘合部件28的薄膜基材中,导光板6所在的侧为白色或银色的反射面,同时,上表面侧是黑色光吸收面。由此,粘合部件28具有防止光泄露的功能,防止光从导光板6的外周端部泄露到电光面板1所在侧。第二光学片22具有与第三光学片23重叠的形状,同时,具备从第三光学片23的端部突出的第二光学片一侧的突出部225。……本实施方式中,第二光学片一侧的突出部225由2个第二光学片一侧的突出部221,222和2个第二光学片一侧的突出部223、224构成,选自第二光学片一侧的主体部220的4个边缘部220a、220b、220c,220d中,前者形成在设置有发光元件3的一侧的边缘部220a,后者相对于边缘部220a,形成在长度方向上相对设置的边缘部220c上。在制造照明装置8时,第一粘合步骤中,将粘合部件28粘合于第三光学片23的端部之后,将第二光学片22和第一光学片21层叠在第三光学片23的上面,此时,将第二光学片一侧的突出部225和第一光学片一侧的突出部215粘合于粘合部件28。第一光学片21, 第二光学片22和第三光学片23可以经由粘合部件28固定于收纳部件9。 因此, 第一光学片21、第二光学片22和第三光学片23出现弯曲等问题,可以可靠地防止第一光学片21、第二光学片22和第三光学片23出现偏移。
通过对比可知,证据1中的照明装置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背光模组,第二光学片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用于背光模组的下增光膜,粘合部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遮光胶,结合证据1附图2可知,第二光学片22在靠近发光元件3的一侧具有突出部221、222,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下增光膜靠近光源一端的底边延伸出的凸块,第二光学片的突出部粘合于粘合部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下增光膜的凸块与其上方的遮光胶粘合,且证据1中第二光学片与粘合部件粘合的作用是为了固定第二光学片。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所述凸块延伸至柔性电路板上方,而证据1中第二光学片的突出部没有延伸至柔性电路板上方。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不设置卡扣的情况下防止膜材移位,因此通过在增光膜上设置凸块,使凸块与遮光胶粘合以固定下增光膜。可见,将凸块延伸至柔性电路板上方与上述所要解决的防止膜材位移的技术问题没有直接关系。实际上,上述凸块是否会延伸至柔性电路板上方仅和柔性电路板是否与下增光膜足够靠近有关,而是否靠近仅仅是柔性电路板设置位置的一种常规选择。并且,证据1第43段中提到“第二光学片一侧的突出部225的长度可以进行各种变更”,在此基础上,为了使下增光膜与遮光胶有更多区域粘结,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增加突出部的长度。当柔性电路板与下增光膜的距离不够大时,延长的突出部自然会延伸至柔性电路板上方。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对柔性电路板设置位置和/或突出部长度的简单调整即可以形成凸块延伸至柔性电路板上方的设置,其并不足以使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此外,本专利的背景技术中已经记载了可以将下扩散膜延伸至柔性电路板上方,并且证据6公开了一种背光单元,其中也公开了可以将多个光学片(其中包括下增光膜)均延伸至柔性电路板上方(参见证据6说明书第8页第2段及图2、图3),因此现有技术中也给出了可以将下增光膜延伸至柔性电路板的技术启示。虽然专利权人主张证据6延伸至柔性电路板的作用是防止漏光,与本专利不同,但仅根据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未能表明该区别与现有技术相比的进步之处。相反,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防止漏光的考虑,也会想到将柔性电路板设置的尽量靠近下增光膜,从而使得下增光膜上的突出部更容易延伸至柔性电路板上方。
专利权人还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凸块仅仅设置在下增光膜靠近光源一侧,而证据1中的突出部在下增光膜的两侧均有设置。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所述下增光膜在靠近光源一端的底边上延伸出至少一块凸块”的文字并没有限定仅在靠近光源一侧有凸块而在其他侧没有。因此对于专利权人的主张,合议组不予认可。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鉴于已得出上述结论,对于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1的其他证据使用方式本决定不再评述。
(2)权利要求2、3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凸块位于下增光膜底边两端,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凸块为矩形。凸块的位置的设置是为了便于粘合,将凸块设置在两端是一种常规的选择;而矩形也是凸块的常规形状。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背光模组。证据1公开了一种照明装置,具体公开的内容如前(1)中所述。通过对比可知,权利要求4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在于:①下增光膜的区别;②权利要求4的下扩散膜与下增光膜凸块相对应的区域设置有第一缺口。对于区别①,参见前述,其不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对于区别②,由于下增光膜的凸块与下扩散膜重叠,为了减小厚度而在下扩散膜对应凸块的部位设置缺口,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很容易想到的,不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综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鉴于已得出上述结论,对于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4的其他证据使用方式本决定不再评述。
(4)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背光模组包括柔性电路板和双面胶,在柔性电路板上设置第二缺口,下增光膜透过第一缺口和第二缺口与柔性电路板下方的双面胶粘合。请求人主张证据1隐含公开了双面胶,证据5、10公开了下增光膜可以越过下扩散膜边界与下扩散膜下方的框粘合固定,在证据5、10公开的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第二光学片的突出部与柔性接线板下方的双面胶粘合。
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1中没有其柔性接线板是通过何种方式固定的,其固定方式也并非只能采用双面胶。其次,证据5、10中公开的是光学片与背光装置的框架直接粘合,没有公开在柔性电路板上开设缺口,并通过缺口与双面胶连接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5是在下增光膜的凸块与上方的遮光胶粘合之后,又通过柔性电路板的缺口与下方的双面胶粘合,进一步固定了下增光膜,而证据1、5、10均没有公开双重固定的技术方案,也没有给出相关的启示,且没有证据表明该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具备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6至8
权利要求6至权利要求8均引用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5,在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至权利要求8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液晶显示装置,包括液晶显示器、控制电路,还包括权利要求4至权利要求8中任一项背光模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液晶显示装置包括液晶显示器与控制电路是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引用权利要求4的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而在权利要求5至权利要求8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引用权利要求5至权利要求8的权利要求9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ZL201220500808.2号实用新型在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至4、以及引用权利要求4的权利要求9中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5至8、以及引用权利要求5至8的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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