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拉链箱/包及拉链箱/包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308
决定日:2019-08-02
委内编号:5W11542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350569.6
申请日:2014-06-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雷洪亮
授权公告日:2014-11-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伊稻(上海)商业有限公司
主审员:董杰
合议组组长:易红春
参审员:何俊
国际分类号:A45C5/04,A45C3/00,A45C13/18,E05B65/5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420350569.6,申请日为2014年06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1月26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拉链箱/包,其特征在于,包括:
箱/包体;
箱/包盖,所述箱/包盖通过拉链与所述箱/包体可拆卸连接在一起;
其中,所述箱/包盖或所述箱/包体外侧设有拉链头遮盖部件,对应地,在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相对侧的所述箱/包体或所述箱/包盖上设有与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可拆卸式连接的配合固定部件,在所述拉链闭合后,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与所述配合固定部件连接在一起,并且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遮盖在所述拉链头的外侧。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拉链箱/包,其特征在于,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通过粘接、钩挂、或扣合方式与所述配合固定部件连接在一起。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拉链箱/包,其特征在于,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包括两端,其中一端固定在所述箱/包盖或所述箱/包体外侧,另一端为自由端,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的自由端通过粘接、钩挂、或扣合方式与所述配合固定部件连接在一起。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拉链箱/包,其特征在于,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在其中部或靠近所述自由端的位置设有伸缩式锁舌,所述配合固定部件设有与所述伸缩式锁舌适配的凹槽,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和所述配合固定部件通过将所述伸缩式锁舌插入所述凹槽内的扣合方式进行锁定。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拉链箱/包,其特征在于,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在其内侧设有容置凹槽,所述容置凹槽的两相对侧面分别设有所述伸缩式锁舌;所述配合固定部件为凸起状,其在与所述伸缩式锁舌位置相对应的两相对外侧面上分别设有所述凹槽。
6. 如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拉链箱/包,其特征在于,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上还设有能使所述伸缩式锁舌退出所述凹槽的解锁操作件。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拉链箱/包,其特征在于,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上还设置有密码锁或钥匙锁,其中,所述密码锁或钥匙锁锁定时,按压所述解锁操作件不能使所述伸缩式锁舌退出所述凹槽;所述密码锁或钥匙锁解锁时,按压所述解锁操作件能能使所述伸缩式锁舌退出所述凹槽。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拉链箱/包,其特征在于,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上还设置有TSA锁。
9. 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或5或7或8所述的拉链箱/包,其特征在于,所述配合固定部件还设有能固定所述拉链片端部的固定结构,所述固定后的拉链片端部位于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内侧。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拉链箱/包,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结构为与所述拉链片端部的孔的形状适配的柱状体,将所述拉链片端部的孔套入所述柱状体能将所述拉链片端部固定。
11. 一种用于拉链箱/包的锁,其特征在于,包括:
设置在箱/包的拉链一侧的拉链头遮盖部件;
设置在箱/包的拉链另一侧的配合固定部件,其中,
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与所述配合固定部件为对应设置的可拆卸式连接,在所述拉链闭合后,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与所述配合固定部件连接在一起,并且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遮盖在所述拉链头的外侧。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用于拉链箱/包的锁,其特征在于,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通过粘接、钩挂、或扣合方式与所述配合固定部件连接在一起。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用于拉链箱/包的锁,其特征在于,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包括两端,其中一端固定在所述箱/包盖或所述箱/包体外侧,另一端为自由端,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的自由端通过粘接、钩挂、或扣合方式与所述配合固定部件连接在一起。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用于拉链箱/包的锁,其特征在于,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在其中部或靠近所述自由端的位置设有伸缩式锁舌,所述配合固定部件设有与所述伸缩式锁舌适配的凹槽,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和所述配合固定部件通过将所述伸缩式锁舌插入所述凹槽内的扣合方式进行锁定。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用于拉链箱/包的锁,其特征在于,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在其内侧设有容置凹槽,所述容置凹槽的两相对侧面分别设有所述伸缩式锁舌;所述配合固定部件为凸起状,其在与所述伸缩式锁舌位置相对应的两相对外侧面上分别设有所述凹槽。
16. 如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的用于拉链箱/包的锁,其特征在于,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上还设有能使所述伸缩式锁舌退出所述凹槽的解锁操作件。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用于拉链箱/包的锁,其特征在于,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上还设置有密码锁或钥匙锁,其中,所述密码锁或钥匙锁锁定时,按压所述解锁操作件不能使所述伸缩式锁舌退出所述凹槽;所述密码锁或钥匙锁解锁时,按压所述解锁操作件能能使所述伸缩式锁舌退出所述凹槽。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用于拉链箱/包的锁,其特征在于,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上还设置有TSA锁。
19. 如权利要求11或12或13或14或15或17或18所述的用于拉链箱/包的锁,其特征在于,所述配合固定部件还设有能固定所述拉链片端部的固定结构,所述固定后的拉链片端部位于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内侧。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用于拉链箱/包的锁,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结构为与所述拉链片端部的孔的形状适配的柱状体,将所述拉链片端部的孔套入所述柱状体能将所述拉链片端部固定。
21. 一种用于拉链箱/包的锁,其特征在于,包括:
设置在箱/包的拉链一侧的拉链头遮盖部件;
设置在箱/包的拉链另一侧的配合固定部件,其中,
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包括两端,其中一端固定在所述箱/包盖或所述箱/包体外侧,另一端为自由端,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在其中部或靠近所述自由端的位置设有伸缩式锁舌,所述配合固定部件设有与所述伸缩式锁舌适配的凹槽,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和所述配合固定部件通过将所述伸缩式锁舌插入所述凹槽内的扣合方式进行锁定;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上还设有能使所述伸缩式锁舌退出所述凹槽的解锁操作件;
所述配合固定部件还设有能固定所述拉链片端部的固定结构,所述固定结构为与所述拉链片端部的孔的形状适配的柱状体,将所述拉链片端部的孔套入所述柱状体能将所述拉链片端部固定,其中,
在所述拉链闭合后,将所述拉链头逃入所述柱状体,之后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与所述配合固定部件扣合连接在一起,并且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遮盖在所述拉链头的外侧;
其中,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上还设置有密码锁或钥匙锁,其中,所述密码锁或钥匙锁锁定时,按压所述解锁操作件不能使所述伸缩式锁舌退出所述凹槽;所述密码锁或钥匙锁解锁时,按压所述解锁操作件能能使所述伸缩式锁舌退出所述凹槽;
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上还设置有TSA锁。”
针对本专利,雷洪亮(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07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1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法国专利文献FR2738864B1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告日为1998年10月23日;
证据2:美国专利US4366684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1983年01月04日;
证据3:中国台湾专利文献TW357793,其公开日为1999年05月01日;
证据4: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627889Y,其公开日为2004年07月28日;
证据5: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02866463U,其公开日为2013年04月10日;
证据6:中国发明专利申请CN103653564A,其公开日为2014年03月26日。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拉链头”、权利要求2-3中的“扣合”、“粘接”、“钩挂”、权利要求4中的“伸缩式锁舌”、权利要求5中的“配合固定部件为凸起状”、权利要求9中的“拉链片端部”、权利要求10中的“形状适配”、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1-5、9-10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清楚的规定;同理,权利要求11-15、19-21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清楚的规定。
(2)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的“解锁操作件”、权利要求7中对“解锁操作件”、“伸缩式锁舌”和“密码锁/钥匙锁”三者的限定、权利要求8中对“TSA锁”的限定、权利要求9中的“固定结构”导致了权利要求6-9概括了过宽的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同理,权利要求16-19和21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
(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缺少“拉链如何与拉链头遮盖部件或配合固定部件的连接关系”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4)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说明“伸缩式锁舌如何伸缩”、“按压式的解锁操作件与伸缩式锁舌之间通过何种连接关系、连接结构来实现驱动”、“密码锁与解锁操作件之间通过什么样的结构实现联动”、“密码锁与伸缩式锁舌之间是什么样的传动结构”、“拉链头遮盖部件与配合固定部件如何通过粘接、钩挂连接”、“TSA锁与其他零部件之间如何传动连接”,由此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1-7、9-17、19-20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属于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替换,因此不具备新颖性。
(6)首先,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特征;其次,退一步讲,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所述拉链箱/包,包括箱/包体和箱/包盖,箱/包体和箱/包盖可拆卸连接,该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在于本专利中的拉链头遮盖部件设置在箱/包盖或所述箱/包体外侧,而证据2中的闩锁A是铰接在主体构件B上,该区别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综上所述,证据1或证据2已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即使存在区别,该区别也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均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2-4、6-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即使还存在区别也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证据3之一公开,即使还存在区别也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或证据6公开,同时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证据4之一公开,即使还存在区别也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8)与权利要求1-10同理,权利要求11-20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是将权利要求11-20的技术特征加以组合而成的,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8年08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了如下理由:
(1)权利要求1、11和21中的“拉链头遮盖部件”和“配合固定部件”不清楚,同时也概括了过宽的保护范围,由此权利要求1、11和2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4-10和14-20引用权利要求3或13中的“粘结”、“钩挂”的方案时产生了矛盾,因此权利要求4-10和14-2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存在前述区别,但证据1中已经给出了相关的教导,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1、或者证据2结合证据1和公知常识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2-10、12-21的技术特征中未被前述证据公开的内容属于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以及2018年08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8年10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证据1的中文译文,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4-5、14-15的特征分别并入了权利要求1和11中。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认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的中文译文有异议;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拉链头”指的是拉链滑块以及连在滑块上的把手(拉片),本专利不存在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缺陷;证据1并未公开本专利中的多个技术特征,证据2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2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拉链箱/包,其特征在于,包括:
箱/包体;
箱/包盖,所述箱/包盖通过拉链与所述箱/包体可拆卸连接在一起;
其中,所述箱/包盖或所述箱/包体外侧设有拉链头遮盖部件,对应地,在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相对侧的所述箱/包体或所述箱/包盖上设有与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可拆卸式连接的配合固定部件,在所述拉链闭合后,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与所述配合固定部件连接在一起,并且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遮盖在所述拉链头的外侧,
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在其中部或靠近所述自由端的位置设有伸缩式锁舌,所述配合固定部件设有与所述伸缩式锁舌适配的凹槽,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和所述配合固定部件通过将所述伸缩式锁舌插入所述凹槽内的扣合方式进行锁定,
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在其内侧设有容置凹槽,所述容置凹槽的两相对侧面分别设有所述伸缩式锁舌;所述配合固定部件为凸起状,其在与所述伸缩式锁舌位置相对应的两相对外侧面上分别设有所述凹槽。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拉链箱/包,其特征在于,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通过粘接、钩挂、或扣合方式与所述配合固定部件连接在一起。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拉链箱/包,其特征在于,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包括两端,其中一端固定在所述箱/包盖或所述箱/包体外侧,另一端为自由端,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的自由端通过粘接、钩挂、或扣合方式与所述配合固定部件连接在一起。
4.
5.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拉链箱/包,其特征在于,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上还设有能使所述伸缩式锁舌退出所述凹槽的解锁操作件。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拉链箱/包,其特征在于,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上还设置有密码锁或钥匙锁,其中,所述密码锁或钥匙锁锁定时,按压所述解锁操作件不能使所述伸缩式锁舌退出所述凹槽;所述密码锁或钥匙锁解锁时,按压所述解锁操作件能能使所述伸缩式锁舌退出所述凹槽。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拉链箱/包,其特征在于,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上还设置有TSA锁。
9. 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或7或8所述的拉链箱/包,其特征在于,所述配合固定部件还设有能固定所述拉链片端部的固定结构,所述固定后的拉链片端部位于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内侧。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拉链箱/包,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结构为与所述拉链片端部的孔的形状适配的柱状体,将所述拉链片端部的孔套入所述柱状体能将所述拉链片端部固定。
11. 一种用于拉链箱/包的锁,其特征在于,包括:
设置在箱/包的拉链一侧的拉链头遮盖部件;
设置在箱/包的拉链另一侧的配合固定部件,其中,
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与所述配合固定部件为对应设置的可拆卸式连接,在所述拉链闭合后,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与所述配合固定部件连接在一起,并且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遮盖在所述拉链头的外侧,
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在其中部或靠近所述自由端的位置设有伸缩式锁舌,所述配合固定部件设有与所述伸缩式锁舌适配的凹槽,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和所述配合固定部件通过将所述伸缩式锁舌插入所述凹槽内的扣合方式进行锁定,
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在其内侧设有容置凹槽,所述容置凹槽的两相对侧面分别设有所述伸缩式锁舌;所述配合固定部件为凸起状,其在与所述伸缩式锁舌位置相对应的两相对外侧面上分别设有所述凹槽。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用于拉链箱/包的锁,其特征在于,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通过粘接、钩挂、或扣合方式与所述配合固定部件连接在一起。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用于拉链箱/包的锁,其特征在于,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包括两端,其中一端固定在所述箱/包盖或所述箱/包体外侧,另一端为自由端,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的自由端通过粘接、钩挂、或扣合方式与所述配合固定部件连接在一起。
14.
15.
16.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用于拉链箱/包的锁,其特征在于,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上还设有能使所述伸缩式锁舌退出所述凹槽的解锁操作件。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用于拉链箱/包的锁,其特征在于,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上还设置有密码锁或钥匙锁,其中,所述密码锁或钥匙锁锁定时,按压所述解锁操作件不能使所述伸缩式锁舌退出所述凹槽;所述密码锁或钥匙锁解锁时,按压所述解锁操作件能能使所述伸缩式锁舌退出所述凹槽。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用于拉链箱/包的锁,其特征在于,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上还设置有TSA锁。
19. 如权利要求11或12或13或17或18所述的用于拉链箱/包的锁,其特征在于,所述配合固定部件还设有能固定所述拉链片端部的固定结构,所述固定后的拉链片端部位于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内侧。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用于拉链箱/包的锁,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结构为与所述拉链片端部的孔的形状适配的柱状体,将所述拉链片端部的孔套入所述柱状体能将所述拉链片端部固定。
21. 一种用于拉链箱/包的锁,其特征在于,包括:
设置在箱/包的拉链一侧的拉链头遮盖部件;
设置在箱/包的拉链另一侧的配合固定部件,其中,
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包括两端,其中一端固定在所述箱/包盖或所述箱/包体外侧,另一端为自由端,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在其中部或靠近所述自由端的位置设有伸缩式锁舌,所述配合固定部件设有与所述伸缩式锁舌适配的凹槽,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和所述配合固定部件通过将所述伸缩式锁舌插入所述凹槽内的扣合方式进行锁定;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上还设有能使所述伸缩式锁舌退出所述凹槽的解锁操作件;
所述配合固定部件还设有能固定所述拉链片端部的固定结构,所述固定结构为与所述拉链片端部的孔的形状适配的柱状体,将所述拉链片端部的孔套入所述柱状体能将所述拉链片端部固定,其中,
在所述拉链闭合后,将所述拉链头逃入所述柱状体,之后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与所述配合固定部件扣合连接在一起,并且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遮盖在所述拉链头的外侧;
其中,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上还设置有密码锁或钥匙锁,其中,所述密码锁或钥匙锁锁定时,按压所述解锁操作件不能使所述伸缩式锁舌退出所述凹槽;所述密码锁或钥匙锁解锁时,按压所述解锁操作件能能使所述伸缩式锁舌退出所述凹槽;
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上还设置有TSA锁。”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8年10月18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8年10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以及证据1的中文译文转送给请求人。
本案合议组于2018年12月06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1月0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如下事项:
(1)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文本合议组不予接受,本次无效宣告请求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文本。
(2)请求人明确其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中,独立权利要求1、11和21分别相对于证据1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证据2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放弃上述独立权利要求的其他证据组合方式,从属权利要求的证据组合方式以书面意见为准;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涉及权利要求1-21。
(3)专利权人对证据1-6的真实性、公开日期、以及证据2的中文译文无异议,对证据1的中文译文有异议。鉴于双方当事人对证据1的中文译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将在本次口头审理结束之后委托指定的翻译机构对证据1进行翻译。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外文证据委托翻译通知书,请双方当事人到指定的翻译机构对证据1进行翻译。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2日再次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2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如下事项:
(1)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证据1的中文译文以指定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为准。
(2)请求人放弃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并在上次口头审理明确的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在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时,权利要求1-21的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为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相关技术特征如果证据2公开则以证据2公开的为准,证据2未公开的技术特征则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放弃其他的证据组合方式。
(3)对于权利要求的理解中,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拉链头指的是拉链滑块以及连在滑块上的拉链片,权利要求5中的容置凹槽能够容纳锁舌和配合固定部件,权利要求10中的形状适配指的是空套进柱状体达到固定目的即可,形状并不一定完全相同;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拉链头指的是拉链片,权利要求5中的容置凹槽容置的是锁舌,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还能容纳配合固定部件。
(4)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中的带扣9和系带8配合也未全部遮盖拉链头,同时也未公开带扣9和箱盒1分别位于箱包和箱包盖上,本专利中将配合固定部件和拉链头遮盖部分分设在相对侧能够更加美观,操作方便;请求人则认为系带8与箱体连接的位置必然在箱盒的相对侧,同时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带扣9和系带8配合能够完全遮盖到拉链头。此外,请求人还认为权利要求4中的凹槽和证据1中的孔相比属于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权利要求5中并未限定容置凹槽的个数,其作用应当是和伸缩式锁舌配合;专利权人则认为权利要求5中的容置凹槽与证据1的结构不同,证据2没有公开配合固定部件和拉链头遮盖部件的相互配合关系,两者位于同侧和相对侧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即使两者位于相对侧属于公知常识也无法结合到证据2中,证据1和证据2也没有结合的技术启示,证据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更没有和证据1结合的技术启示。
(5)鉴于双方当事人当庭已经充分陈述各自意见,口头审理之后合议组不再接受双方当事人的任何意见和证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8年10月1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4-5、14-15的特征分别并入了独立权利要求1和11中,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11中具体限定了“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和所述配合固定部件通过将所述伸缩式锁舌伸入所述凹槽内的扣合方式进行锁定”,但是,修改后的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拉链头遮盖部件通过粘结、钩挂方式与所述配合固定部件连接在一起,这使得权利要求2出现了在采用了具体的扣合方式的同时还通过粘结、钩挂的方式来连接的方案,该方案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对于该修改文本合议组不予接受,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证据1-6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亦认可其真实性,证据1-6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其中证据1文字部分记载的内容以指定翻译机构翻译的为准,证据2文字部分记载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3-1、关于保护范围是否清楚
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拉链头”,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晓的普通技术知识,其指的是拉链滑块以及连在滑块上的拉链片,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拉链头遮盖部件”顾名思义,就是为了遮盖、遮挡拉链头的部件,其含义是清楚的;“配合固定部件”的含义也是清楚的,是设置在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相对侧的所述箱/包体或所述箱/包盖上、能够与拉链头遮盖部件配合进行可拆卸式连接的部件;“可拆卸式连接”指的是可以连接在一起也可以分开。权利要求2-3中的“扣合”、“粘接”、“钩挂”也都是本领域公知的连接方式,因此这两个词的含义及保护范围都是清楚的。权利要求4中的“伸缩式锁舌”指的是可以伸缩的锁舌,其含义同样是清楚的,怎么与配合固定部件上的凹槽实现适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知晓的。权利要求5中的“配合固定部件为凸起状”的含义也是清楚的,正如说明书附图1所示,其整体为凸起状,当安装在箱包上时,相对于箱包表面向外凸起。权利要求9中的“拉链片”指的是权利要求1中的“拉链头”中的组成部分,即拉链头的把手、设置在拉链头滑块上带动滑块移动的组件,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含义是清楚的,相应地,“拉链头端部”的含义也是清楚的。权利要求10中的“形状适配”指的是拉链片端部的孔能够套入柱状体从而达到固定目的,其含义也是清楚的。同时,权利要求3限定的是连接方式是粘接、钩挂或扣合三种之一,权利要求4-10引用权利要求3时进一步限定的是其中的扣合方式,并不会出现矛盾之处。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10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同理,权利要求11-21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3-2、关于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1中的“拉链头遮盖部件”和“配合固定部件”的含义如前所述,根据说明书中给出的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多种替换方式,因此这两个特征能够从说明书公开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到,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6和7中的“解锁操作件”以及权利要求7中的“伸缩式锁舌”属于现有技术中已知的结构和功能,已广泛用在带有密码锁/钥匙锁的箱包上,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及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可以得到或概括得到权利要求中的“解锁操作件”和“伸缩式锁舌”,并能够清楚知晓“解锁操作件”、“伸缩式锁舌”和“密码锁/钥匙锁”三者的联动过程。权利要求8中的“TSA锁”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设置位置以及如何与其他部件连接同样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公知常识得到的。权利要求9中的“固定结构”指的是能够固定拉链片端部的结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说明书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可以想到多种公知的替换方式,因此,该特征能够从说明书公开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到,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上述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同理,权利要求11-21中相关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采用密码锁的箱包是本领域众所周知的,相应地,密码锁的相关结构,例如“伸缩式锁舌如何伸缩”、“按压式的解锁操作件与伸缩式锁舌之间通过何种连接关系、连接结构来实现驱动”、“密码锁与解锁操作件之间通过什么样的结构实现联动”、“密码锁与伸缩式锁舌之间是什么样的传动结构”、“拉链头遮盖部件与配合固定部件如何通过粘接、钩挂连接”、“TSA锁与其他零部件之间如何传动连接”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知晓的。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5、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拉链箱/包。证据1公开了一种组合锁和配置有该锁的行李箱,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中文译文第1页第15-17行、第3页第1-3行、第3页第23行-第4页第19行,图1-13):一种组合锁,能够同时或独立地锁定拉链闭锁机构的手柄和系带带扣或者行李箱的外盖,以改善锁的不可破坏性。带扣尤其能够在滑块手柄实现锁定在箱盒上时防止其进入。本发明的锁包括箱盒1,其内壁28可移动并且固定在行李箱2的外侧面上,用于防止进入由拉链闭锁机构3封闭的其内部空间。箱盒1设置邻近沿着拉链闭锁机构3,其包括配置有在至少一个滑块5、优选两个滑块的作用下彼此啮合的齿4a的两个条带4,所述滑块5以铰接方式配置有自由端部在6a处刺穿的手柄或拉杆6。在图2和3上局部示出了外部柔软绳索8,诸如系带,一端连接在行李箱侧面,而另一端配置有带扣9,适于锁定在前述箱盒1上。系带8有助于总体固定行李箱并且维持其闭合。其可以有利地替换为手提包的盖(未示出)。带扣9在此示为呈基本上平面的挂钩,至少局部地并且优选完全覆盖箱盒上表面,以掩藏对维持在箱盒1的腔室10内的手柄6的通路。图1中可见,箱盒1包括中央腔室10,其在上表面1a以及在拉链闭锁机构3上侧面上开放,以接收滑块5的手柄6的自由端部。箱盒1包括位于上表面1a上的两个其他开口13,设置在主腔室10两侧并且旨在分别接收前述带扣9的固定舌片14(参见图3至4)。带扣9包括至少一个、优选两个舌片14,从带扣9的平面上基本上垂直出图并且在位于一个前述开口13中的自由端处14a穿孔,以便于使得所述舌片形成锁横头,与形成前文所述的锁舌25a的锁的有效部件配合。当然,可以相反地预见,舌片形成锁舌,与形成前述开口13内部的锁横头的锁定部件配合。
通过对比可知:证据1同样公开了一种拉链箱,该拉链箱的箱体以及盖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箱体和箱盖,并公开了“所述箱盖通过拉链与所述箱体可拆卸连接在一起”;证据1中的带扣9和系带8共同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拉链头遮盖部件,箱盒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配合固定部件,二者同样是可拆卸式连接;在拉链闭合后,带扣9与箱盒1连接在一起,并且带扣9和系带8遮盖在拉链头的外侧。
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请求保护的另一方案是拉链包,证据1主要公开的是一种拉链行李箱;②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了拉链头遮盖部件和配合固定部件分别位于相对侧的箱体和箱盖上且拉链头遮盖部件遮盖在所述拉链头的外侧,而证据1中未明确示出是否位于相对侧也未明示是否完全遮盖住包括滑块5和手柄6的拉链头。由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将相关结构应用到拉链包上、以及便于拉链头遮盖部件和配合固定部件的配合使用。
针对区别①,箱和包属于两种众所周知的可携带可置物的物品,二者互相替换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针对区别②,虽然证据1中并未明示两个部件是否位于相对侧的箱体和箱盖上,但从证据1的附图1可以确定箱盒1紧邻箱包的拉链闭锁机构3设置,以便能够扣合拉链头的手柄6,箱盒1和拉链之间的距离不适于另外放置其他组件;而进一步结合证据1的附图2可以确定,带扣9和系带8是平铺地覆盖箱盒,即系带8是平滑地向外延伸的;附图3进一步示出了系带8的宽度大于带扣9的宽度,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常理可以确定,带扣9和系带8能够完全覆盖图1的拉链头,且将系带8设置在拉链闭锁装置3的另一侧(即与箱盒属于相对侧)是容易想到及易于实现的方式。另外,证据1的权利要求11还公开了“其包括至少一个带扣(9),连接至行李箱的盖或外部柔软系带”,由此证据1也给出了将带扣连接至行李箱的盖上、由此和箱盒位于相对侧的技术启示。
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拉链头遮盖部件与配合固定部件的连接方式,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拉链头遮盖部件的部分结构以及与配合固定部件的连接方式。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具体参见证据1的附图1-3以及说明书中文译文第3页第23行-第4页第16行),证据1中的带扣9同样包括两端,其中一端固定在所述箱/包盖或所述箱/包体外侧,另一端为自由端;箱盒1和带扣9的自由端通过舌片14与形成开口13内部的锁横头的锁定部件配合,由此公开了扣合的方式,而粘结或钩挂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拉链头遮盖部件的结构以及与配合固定部件的连接方式。证据1公开了(具体参见证据1的附图2-3、7以及说明书中文译文第4页第12-18行、第9页第1-5行)如下内容:证据1中的箱盒1中设有锁舌/突出部分25a,其连接有弹簧26,由此可以移动,公开了本专利的伸缩式锁舌;同时,在证据1中还公开了带扣9靠近自由端的位置设置两个穿孔的舌片14形成锁横头,与形成锁舌25a的锁的有效部件配合,由此带扣9和箱盒1通过将锁舌25a插入舌片14的孔内的扣合方式进行锁定,由此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大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另外,证据1还公开了(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4页第17-18行)“相反地预见,舌片形成锁舌,与形成前述开口13内部的锁横头的锁定部件配合”,由此给出了伸缩式锁舌形成在拉链头遮盖部件中、凹槽/通孔形成在配合固定部件上的技术启示;同时由于权利要求4中的凹槽和证据1中的通孔均是为了容纳锁舌进行扣合的,二者在此处的作用是相同的,是设置成凹槽还是设置成通孔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二者的替换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4或5,进一步限定了解锁操作件的内容。证据1中(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7页第25行-第9页20行,图1-13)公开了按钮推杆17,其在方向F上的移动可以使锁舌25a退出带扣的舌片14的孔,由此公开了解锁操作件;相应地,在拉链头遮盖部件上设置伸缩式锁舌后(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4页第17-18行给出的启示),自然也要将解锁的部件设置在拉链头遮盖部件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由此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密码锁的相关内容。证据1中(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6页第12行-第8页第26行,图1-13)公开了多个旋钮2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密码锁,当其锁定时,按压/推动按钮推杆17并不能使所述伸缩式锁舌退出所述凹槽;而解锁时,按压按钮推杆17能使所述伸缩式锁舌退出所述凹槽。而钥匙锁也是公知的解锁/锁定装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由此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TSA锁的相关内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TSA锁是方便海关对行李进行检测的公知手段,在箱包锁上进一步设置TSA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时不具备创造性,引用不具备创造性的权利要求7或8的技术方案时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了固定拉链片端部的固定结构的相关内容。证据1中(参见证据1的图1、5、7以及中文译文第4页第5-6行,第5页第7-13行):在箱盒1上还设有锁钩15,用于固定滑块手柄6的端部,固定后的滑块手柄端部位于带扣内侧。因此,在其引用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10的部分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了固定结构的形状。证据1的图11-12以及图5中可以确定,锁舌15a呈柱状,用于使滑块手柄6端部的孔套入锁舌15a从而将其固定,二者的形状也是适配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9)权利要求11-1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6-20的部分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拉链箱/包的锁,其限定的特征相较权利要求1而言缺少了对箱包本身的限定,即除了主题名称的不同,其限定的特征均限定在了权利要求1中。权利要求12-20的附加特征分别对应于权利要求2-10。因此,与权利要求1-4、6-10同理,权利要求11-14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6-20中没有包括权利要求15附加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0)权利要求2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拉链箱/包的锁,其限定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1、13-14、以及16-20所限定的技术特征实质相同,并进一步限定了在所述拉链闭合后,将所述拉链头套入所述柱状体,之后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与所述固定部件扣合连接在一起的有关操作顺序内容,上述进一步限定的内容也被证据1隐含公开(参见证据1的图1-5),证据1中必然也是这样一种操作顺序。同时参见之前对权利要求11、13-14、以及16-20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2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1)权利要求5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拉链头遮盖部件和配合固定部件的结构,其中根据“拉链头遮盖部件在其内侧设有容置凹槽,所述容置凹槽的两相对侧面分别设有所述伸缩式锁舌”可以确定权利要求5中的容置凹槽为一个整体的凹槽,其可以容置伸缩式锁舌;同时权利要求5中还限定了“配合固定部件在与所述伸缩式锁舌位置相对应的两相对外侧面上分别设有所述凹槽”,结合权利要求5所引用的权利要求4中的特征“所述配合固定部件设有与所述伸缩式锁舌适配的凹槽、所述伸缩式锁舌插入所述凹槽”可以确定,该容置凹槽还可以容置配合固定部件。
① 参见对权利要求1和4的评述,证据1中带扣9整体为凸起状,箱盒1上的两个开口13设置在主腔室10两侧并且分别接收前述带扣9的固定舌片14,同时,在两个开口13中间还设有用于固定手柄6的第一锁钩15,该第一锁钩15同时还抵靠第三锁钩(滑动片)25用以使滑动片25在箱盒1中线性移动,用来啮合带扣9上的孔14a(参见证据1的图2和7及说明书中文译文第5页第6行-第7页第9行),因此,证据1中对应于配合固定部件的箱盒1在其内侧设置有对应于的两个开口13,这两个开口13是相互独立的、中间不连通且隔着第一锁钩15等组件;同时,箱盒1和带扣9之间并没有容置关系;而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的容置凹槽是整体的一个凹槽,其可以容置伸缩式锁舌和配合固定部件。由此可见,证据1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
由于权利要求5与证据1相比,至少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5与证据1相比不属于实质相同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5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另外,由于证据1中的第一锁钩15还要与滑动片25或第三锁钩配合完成与带扣的扣合和脱开,且从证据1的图12中还可以确定第一锁钩距离箱盒1的上表面很近,因此无法显而易见地将两个开口13贯穿或直接越过第一锁钩15的位置连通,因此证据1中无法给出采用本专利权利要求5附加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
② 证据2公开了一种闩锁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第0025段-0037段,图1-12):特别适用于行李箱或类似物品。例如,在软侧行李箱17上采用单个拉链16作为封闭件。锁定装置15可以安装在壳体上,使得当拉链闭合时,相对的拉链滑动件19可以锁定在一起。闩锁装置通常包括可枢转地安装在主体构件B上的闩锁A,主体构件B可包括附接到基板或框架22的壳体20,直立螺柱28位于框架的延伸部分上。在闩锁位置,闩锁A覆盖螺柱28,并且闩锁A的顶表面30基本上与壳体20的顶板或面板32齐平。闩锁装置15可以与拉链16相关,使得当滑动件19被放在一起以闭合拉链时,他们的拉片33可以放置在螺柱28上,如图2所示。通过将螺柱穿过通常形成在拉片中的孔34,当锁定时,闩锁A覆盖螺柱和滑块,防止拉片从滑块上滑落,从而将滑块牢固地固定在一起。闩锁A足够宽以在滑动件处于闩锁位置时覆盖滑动件,从而保护滑动件免受损坏。通常用E标识的组合锁定装置可以结合在闩锁装置内,以将闩锁A锁定在闩锁位置。凸轮构件C附接到闩锁A的下侧。凸轮构件C优选地具有从板38突出的一对间隔开的凸轮36。凸轮36成形为与可滑动地设置在框架22上的一对柱塞D配合,柱塞间隔开以与凸轮结合。优选地,柱塞通过螺旋弹簧44从壳体20向外弹簧偏压。当闩锁A升高和降低以打开和关闭闩锁A时,凸轮36克服弹簧44的偏压将柱塞驱动到壳体中,允许闩锁移动通过柱塞。当闩锁闭合时,凸轮36和柱塞之间的接合将闩锁保持在闩锁位置。当组合锁E“断开组合”时,柱塞移动到壳体中的运动被阻挡,从而将装置锁定在锁定位置。如图5和6所示,每个凸轮具有第一向下倾斜的凸轮表面41和从凸轮表面41以大致直角延伸的第二较短凸轮表面42,向每个凸轮施加向后L形。每个柱塞具有楔形端部45,每个楔形端部45具有圆形尖端46和的一对倾斜表面47、48,当闩锁处于闩锁位置时,表面48相应地倾斜以接合凸轮表面41。柱塞可滑动地设置在框架22上,并通过螺旋弹簧44从壳体向外偏置。当闩锁A闭合时,凸轮表面41和柱塞表面48之间的接合将闩锁A保持在图1和2中所示的闩锁位置。
通过对比可知:证据2中同样公开了一种拉链箱,其必然包括箱体和箱盖,并且同样地,箱盖通过拉链与箱体可拆卸连接在一起。闩锁A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拉链头遮盖部件,主体构件B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配合固定部件,并公开了“在所述拉链闭合后,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与所述配合固定部件连接在一起,并且所述拉链头遮盖部件遮盖在所述拉链头的外侧”。同时,闩锁A包括固定端和自由端,其自由端通过扣合方式与主体构件B连接在一起的。柱塞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伸缩式锁舌,而凸轮36与闩锁A的上表面之间的空间相当于本专利的与伸缩式锁舌适配的凹槽。
请求人认为闩锁A的底部设置有容置凹槽,当闩锁A锁定时,柱塞D、凸轮36、螺柱28等均位于容置凹槽内。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5中限定的是“容置凹槽的两相对侧面设有所述伸缩式锁舌”和“所述配合固定部件在与所述伸缩式锁舌位置相对应的两相对外侧面上分别设有所述凹槽”,而证据2中闩锁A的底部并没有在两相对侧面或两相对外侧面设置伸缩式锁舌或凹槽,闩锁A的底部在与主体构件B相对的一侧上设有能容纳柱塞的空间,相应地,主体构件B与闩锁A相对的一侧上设置有可伸缩的柱塞。因此,证据2公开的主体构件和闩锁的配合结构不同于权利要求5中限定的结构,证据2并未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未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
③ 证据3公开了一种双向锁固的皮箱锁,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8页第16行-第9页第9行,图3-12):藉由将基座30固定于皮箱上方之适处,据以当号码轮组40之号码轮41号码正确时,使用者可往上扳动拨动键54而可作动卡制件44之导柱441于号码轮组40之导槽43处作一向前位移之动作,此时,使用者可将双向拉链拉片5之孔洞6分别套穿入基座30之卡制片32及卡制钩34处,然后将锁盖60之卡制钩62与基座30之抵合片31相抵扣,最后,下压号码轮盖50,据以使号码轮组40后端卡制件44之卡制块442相对于基座30之卡制钩34处,并使卡制钩34与卡块442相勾合。
请求人认为:证据3中的锁盖60的自由端的底部设置有一容置凹槽,同时两个卡制钩62位于该相对凹槽的两对侧,基座上的抵合片31也呈凸起状,锁定时容置在容置凹槽内。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3中的锁盖60的自由端的底部虽有容置空间,并且卡制钩62和抵合片31相抵扣,但是,证据3的上述内容中没有公开伸缩式锁舌,更没有公开伸缩式锁舌设置在容置凹槽的两相对侧面;同时,也没有公开配合固定部件的两相对外侧面上分别设置与伸缩式锁舌适配的凹槽。因此,证据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
同时,亦无证据表明权利要求5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由于采用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还取得了获得一种具体的配合扣合方案的有益效果。因此,无论是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还是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12)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请求人关于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5的权利要求7、9-10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是以权利要求5不具备新颖性为基础的,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5的权利要求6-10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是以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为基础的,因此,在权利要求5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5的权利要求7、9-10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5的权利要求6-10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13)权利要求15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应于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5同理,权利要求15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请求人关于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5的权利要求17、19-20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是以权利要求15不具备新颖性为基础的,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5的权利要求16-20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是以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为基础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5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5的权利要求17、19-20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5的权利要求16-20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由于权利要求1-4、未包括权利要求5附加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6-10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1-14、未包括权利要求15附加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16-20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1均不具备创造性而应予无效,对于上述权利要求和技术方案的其他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14203505696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4、11-14、21、以及未包括权利要求5附加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6-10的技术方案、未包括权利要求15附加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16-20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5、15以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5的权利要求6-10的技术方案、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5的权利要求16-20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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