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水雾发生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315
决定日:2019-08-02
委内编号:5W11720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644282.8
申请日:2017-06-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瑞泽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2-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杭州本泉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米春艳
合议组组长:黄颖
参审员:王源
国际分类号:B01F3/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需要进行常规选择而确定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水雾发生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水雾发生装置,水雾发生装置一端设置有进水口,进水口与待处理水的进水管道相连通,水雾发生装置另一端设置有出水口,出水口相连通有出水管路,水雾发生装置包括依次顺序连接并相互连通水处理装置、溶气泵和气液分离器,溶气泵设置有进气口,进气口通过管路连通有氧气机,氧气机和溶气泵分别连接有控制器,控制器设置有电控开关,通过电控开关分别控制氧气机和溶气泵的开启与关闭。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水雾发生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水处理装置为过滤筒或磁棒体,所述过滤筒内部分别水平安装有上挡板和下档板,上挡板和下档板上均有阵列分布的通孔,上挡板、下档板和筒身构成一内腔,内腔中放置有过滤物,过滤物添加口位于上挡板和下档板之间的筒身侧面上,过滤物添加口上安装有一堵头;所述磁棒体包括管道,管道轴心设置有一导水管,管道内壁均匀设置有多个磁棒。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水雾发生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溶气泵上安装有气液分离器或溶气泵与气液分离器通过连接管相互连通。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水雾发生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氧气机采用臭氧机。”
请求人于2019年3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4份证据以支持其主张。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 CN202653130U;
证据2: CN205500967U;
证据3: CN204039207U;
证据4: CN201873557U。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的专利代理师朱亚娜和吴小灿,专利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张东旭出席了口头审理。口审中确认的事实如下:(1)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公开性和合法性均没有异议;(2)请求人明确其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的评述同书面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为审查基础进行审查。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需要进行常规选择而确定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蔬果农药降解机,并具体公开了:其具有箱体,在箱体外壁上设置有进水口和出水口;箱体内设置有对水分子进行物理性处理的水处理器,水处理器连通进水口和出水口;在箱体内还设置有对流经水处理器的水流进行增压增氧使水流形成的马达和液体压力筒。所述马达选用气液双相马达。所述箱体上设置有增压气阀、泄压气阀和监控压力表用以对蔬果农药降解机进行管压控制和开关机控制。箱体内部设有电路保护系统,在无水通过的情况下马达会自动断电。所述水处理器由并排设置的多根充填有矿石的芯管构成。马达与矿石芯管的摆放可互相交换(参见说明书第0010,0025-0027段)。
证据2公开了一种蔬果农药降解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其包括箱体,控制系统,箱体内设置依次顺序连接并相互连通的供氧装置、储气装置、溶气泵、气液分离罐,所述分离罐上开设有总进水口、总放水口,溶气泵用于混合气体和液体。溶气泵2上设置有进气口、进水口和出口,进气口与储气装置通过管路相连通,进水口上连接有过滤筒,过滤筒与溶气泵相连通,过滤筒远离所述溶气泵进水口的一端连接有进水管,供氧装置为制氧机,供氧装置产生的氧气通过储气装置调和后输送至溶气泵。控制系统与所述供氧装置、储气装置、溶气泵和分离罐均电连接(参见摘要,说明书第0024、0025、0027、0029和0031段)。
证据3公开了一种制作小分子团高溶解氧水质的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其应用于水产高密度养殖、人体泡浴、游泳池消毒等。包括箱体、制氧机、臭氧发生器、溶气泵、强磁活化器、超声波振荡器、气液分离罐及控制系统。强磁活化器包括磁棒,第一水管8的一端伸出箱体1外,另一端与内管5-2的一端连通,第二水管9的一端与内管5-2的另一端连通,另一端与溶气泵4连通,水经磁棒5-3和中间层磁块5-4两层磁场将水分子团磁化。制氧机内产生的氧气进入臭氧发生器,产生的臭氧进入溶气泵内(参见说明书第0004、0020、0030、0031段和附图2)。
证据4公开了一种磁化六角水用磁棒及利用磁棒的磁化处理器,其能够提高磁化水对人体造成的有益作用。并具体公开了:磁化处理器包括水从内部通过的壳体10,盖住壳体10上端的顶盖20,位于壳体10内部的磁棒50(参见说明书第0013、0041段和附图2)。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水雾发生系统。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1)证据1与本专利技术领域不完全相同,证据1中的气液双相马达不能等同于溶气泵;(2)证据1、2没有公开出水管路;(3)证据2未明确公开氧气机与溶气泵的连接方式,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电控开关在证据2中也未明确公开且无相关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明确记载一种蔬果农药降解机,该设备将普通水加工处理成细微化的可用以降解蔬果中农药残留的水(参见其说明书第0004段),证据2明确记载一种蔬果农残降解设备,该设备能够极大提高水中的含氧量并提高水的活性来达到完全降解残留农药的效果(参见其说明书第0005段)。可见,证据1与证据2均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均是通过对水进行增氧等处理从而降解蔬果农残的水处理设备。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证据1的液气压力筒不同于气液分离器;而且证据1未公开氧气机以及与之连接的控制器和控制氧气机开启与关闭的电控开关;此外证据1没有明确记载与出水口连通的出水管路。
合议组认为:证据1中箱体外壁设置的出水口3是高速、喷雾泡沫状态的水的流出口,与高压气泡喷头连接可直接用于蔬果处理,如果不与喷头相连而需导出再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普通常识便可选择连接管路,即在出水口处连接出水管路将增压增氧的水流导出使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证据2中气液分离罐与权利要求1中的气液分离器作用相同,都是将水中过量气体排出,且其也是与供氧装置和溶气泵连接以对水进行活化处理,因此证据2给出了在同类设备中使用气液分离装置的启示;证据2中的供氧装置产生的氧气进入溶气泵,其原理与本专利相同。相应的,证据2中的控制系统与供氧装置、储气装置、溶气泵和分离罐均为电连接,而电控开关是实现电器线路控制的常规技术。
综上所述,证据1、2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证据2给出了将气液分离器以及供氧装置应用到同类水处理设备中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及本领域公知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中的水处理装置进行了进一步限定。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1、证据3和证据4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未公开过滤物添加口和堵头。本专利的添加口设置在两个挡板的中间,并且有一个堵头。除此之外,本领域还有其他装填过滤物的方式,比如通过拆卸挡板后填充过滤物再将挡板安装归位,并非一定要采取本专利限定的方式。上、下挡板中间设置添加口的安装方式会更方便装填过滤物,从两端装填过滤物后再安装挡板相对麻烦。
对于本专利采取的装填方式是否存在缺点,专利权人认为,由于过滤桶内部有压力,则需考虑添加口和堵头的漏气、漏水的问题,因而会增加制造成本;请求人同意专利权人的意见。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对于权利要求2中“水处理装置为过滤筒”的技术方案,证据1中水处理器由并排设置的多根填充有矿石的芯管6构成(参见说明书第0025段和附图5),其中的填充有矿石的芯管即为一种过滤筒,也是用于水的活化和过滤,可见权利要求2中的“水处理装置为过滤筒”的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至于过滤筒的设置,根据证据1的说明书0025段和附图5,芯管6上具有筒身、内腔、过滤物、上挡板和下挡板,过滤时必然要在挡板上开孔。上、下挡板是用于左右封堵过滤物的,双方当事人对此均认可,挡板的水平安装方式和通孔的阵列分布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虽然证据1的过滤物添加方式与本专利不同,但设置过滤物添加口便于过滤物的装填,配套设置堵头用于装填完过滤物之后的密封,设置过滤物添加口、堵头来装填过滤物以及通过拆卸挡板后填充过滤物再将挡板安装归位这两种方式各有优缺点,前者便于装填但额外的耐压和密封要求会增加成本,后者牺牲了便利但相对控制了成本和设备稳定性,二者各有利弊,且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常规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平衡利弊对这两种方式进行选择。(2)对于权利要求2中“水处理装置为磁棒体”的技术方案,证据3和4都公开了使用磁棒来磁化处理水,证据3公开了包括磁棒的强磁活化器的结构,与权利要求2中的磁棒体结构作用相同,都是在水经过的时候对水进行磁化,对于水管和磁棒的位置设置是本领域常规技术。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和4分别对权利要求1中的溶气泵、气液分离器的连接方式和氧气机进行了进一步限定。
对于权利要求3,证据2公开了:箱体内设置依次顺序连接并相互连通的供氧装置、储气装置、溶气泵、气液分离罐(参见摘要和说明书第0029段),可见,其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3中“溶气泵与气液分离器通过连接管相互连通”的技术方案,专利权人对此亦予以确认。至于“溶气泵上安装有气液分离器”的技术方案,溶气泵和气液分离器分别是进行气液混合和气液分离的,不管两种设备安装在一起还是通过连接管相互连通,还是各自起作用,只是一种简单的设备整合,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
对于权利要求4,证据3公开了:制氧机内产生的氧气进入臭氧发生器,产生的臭氧进入溶气泵内(参见说明书第0020段),可见证据3中已经公开了使用臭氧设备产生臭氧进入溶气泵中进行气液混合。
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3-4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故本决定对请求人的其他无效请求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1720644282.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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