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光板包装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偏光板包装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568
决定日:2019-08-02
委内编号:4W10880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223979.2
申请日:2017-04-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苏州工业园区捷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8-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无锡德兴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立泉
合议组组长:李卉
参审员:张娴
国际分类号:B65D43/06,43/08,85/4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的常规技术选择,且经这种选择后所能够达到的效果是可以清楚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获取创造性的实质要件。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偏光板包装装置”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1710223979.2,申请日为2017年04月07日,专利权人为无锡德兴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偏光板包装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箱盖和箱体;所述箱盖设置有第一密封机构,所述箱体设置有第二密封机构;所述箱盖盖设于所述箱体上,其中,所述第一密封机构与所述第二密封机构错位扣合;
所述第一密封机构设置有固定连接在一起的第一凸部和第一凹部,所述第二密封机构设置有固定连接在一起的第二凸部和第二凹部,所述第一凸部能够限位于所述第二凹部中,所述第二凸部能够限位于所述第一凹部中;
所述第一凹部的数量为一个;
所述第一凹部与所述第二凸部之间设置有第一密封件,所述第二凹部与所述第一凸部之间设置有第二密封件;
所述第一密封件为O型密封圈,所述第二密封件为D型密封圈;
所述箱体和所述箱盖通过锁紧组件连接,所述锁紧组件包括锁扣和固定件,所述锁扣与所述固定件固定连接,所述固定件与所述箱盖固定连接;所述固定件设置有卡槽,所述箱盖的顶板的上表面设置有与所述卡槽相配合的凸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偏光板包装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凸部位于所述第一凹部与所述箱盖的侧壁之间,所述第二凹部位于所述第二凸部与所述箱体的侧壁之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偏光板包装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凹部位于所述第一凸部与所述箱盖的侧壁之间,所述第二凸部位于所述第二凹部与所述箱体的侧壁之间。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偏光板包装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的底板的下表面设置有滑道。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偏光板包装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箱体的内部设置有承载底板和滑动组件,所述承载底板上设置有滑槽,所述滑动组件设置在所述滑槽中;所述滑动组件能够沿所述滑槽的长度方向移动,用于与偏光板的边缘相贴合。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偏光板包装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滑动组件包括上滑块和下滑块,所述上滑块与所述下滑块分别位于所述承载底板的上表面和下表面,所述上滑块和所述下滑块通过螺钉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偏光板包装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滑块包括横向部和竖向部;所述横向部与所述竖向部固定连接,所述横向部的板面与所述竖向部的板面垂直,所述横向部和所述下滑块通过所述螺钉连接;所述横向部的下表面设置有限位凸条,所述下滑块设置有与所述限位凸条相配合的限位槽。”

针对本专利,苏州工业园区捷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有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且提交如下文献作为无效证据:
附件1:公开日为1996年11月13日,公开号为CNll3571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
附件2:申请公布日2016年10月26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606185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附件3:申请公布日2017年02月01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636479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附件4:申请公布日2016年04月20日,申请公布号为CN1O550168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7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04774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05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并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04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7日补交了意见陈述书,并重新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日2016年10月26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606185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证据2:公开日为1996年11月13日,公开号为CNll3571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3:申请公布日2017年02月01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636479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证据4:公开时间1981年03月12日,公开号为DE2935748A1的德国专利及其相应中文译文;
证据5:申请公布日2012年09月12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66189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1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587539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7: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8月2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79400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而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3日将请求人在2019年05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时间内答复。
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时间内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放弃使用请求书中的意见和附件1-5。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4的相关中文译文,仅供合议组参考。专利权人对证据1—7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开性没有异议,对证据4的相应中文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4为专利文献,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它们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以及证据4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合议组对此亦予以认可。而且,证据1-4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4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的常规技术选择,且经这种选择后所能够达到的效果是可以清楚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获取创造性的实质要件。
经查,证据1涉及一种具有改进的密封的容器,包括容器10和盖子20。盖子20包括中心部21和边缘部22。盖子的边缘还包括围绕盖子周向的面朝下的第一U形周向凹槽26。所述凹槽26包括面朝内的表面26a、面朝外的表面26b和面朝下的表面26c。边缘部还包括也绕盖子周边延伸的面朝下的第二周向凹槽27。所述第二凹槽27设置在第一凹槽的内侧。在第二凹槽27中,设置垫片40。所述垫片由可弹性变形并提供良好密封性能的材料制成。虽然本说明书侧重于面朝下的第二U形凹槽27,但还可以说在第一U形凹槽内侧设置有面朝下的凸缘31。如在图3中所详细示出的容器10包括侧墙11和底部(未示出)。边缘部包括向外突出的第一周向凸缘14。可以说凸缘向外突出而且还可以说凸缘竖直直立。通常,可以说第一凸缘14设置成至少在第一凸缘的上端以形式配合关系与盖子的第一凹槽26扣合。竖直直立的第二周向凸缘15设置在第一凸缘的内侧。当看图1时,可以看出盖子安装在容器上。如所看出,第一凸缘14以形式配合关系插入第一凹槽26中。还可以看出,容器的第二凸缘15设置在盖子的第二凹槽27中。值得注意的是,限定具有改善的密封的包装用品的另一种方式是侧重于具有设置在容器上的面朝上的U形凹槽16中的向下突出的凸缘31的盖子。虽然在本说明书中讨论的实施方式已仅在第二凹槽中设置垫片,如有需要还可以在第一凹槽中设置垫片(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4-0055段,图1-10)。
从上可以看出,证据1中的包装用品1,盖子20,容器10,凸缘31,凹槽26,凸缘14,凹槽1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包装装置,箱盖,箱体,第一凸部,第一凹部,第二凸部,第二凹部。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没有明确文字记载:
(1)一种偏光板的包装装置,
(2)所述第一凹部的数量为一个;
(3)所述第一凹部与所述第二凸部之间设置有第一密封件,所述第二凹部与所述第一凸部之间设置有第二密封件;
(4)所述第一密封件为O型密封圈,所述第二密封件为D型密封圈;
(5)所述箱体和所述箱盖通过锁紧组件连接,所述锁紧组件包括锁扣和固定件,所述锁扣与所述固定件固定连接,所述固定件与所述箱盖固定连接;所述固定件设置有卡槽,所述箱盖的顶板的上表面设置有与所述卡槽相配合的凸起。

又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行李箱包10,其包括两个箱壳,即 一盖壳11和一底壳12,它们各自用塑料制成为一单个横塑件。每一箱壳分别具有一周壁13和14,而两个箱壳一起构成了箱包的前壁14、后壁15、顶壁16、下壁17和端壁18与19。底壳的边沿具有比底壳的其余部分要厚的截面,以便构成一完全环绕底壳的一整体式框架。一携带提手21安装在箱包前壁上的框架20上。两个箱壳11和12在后壁15处用一铰链22连接在一起。两个箱壳的各边沿在箱包由三个闩锁封闭时被保持在一起。两个侧闩锁23和24装设在盖壳11上并位于两端壁上。一第三闩锁25安装在提手21的把持部分下方的前壁14上的底壳上面。所有三个闩锁的类型是,在它们被扣锁住时要经一搬扭动作把箱包的各边沿拉拽起。
中间闩锁25位于抓持部分与箱包的壁部之间的手把之下。中间闩锁包括一底座部分160,其固定于手把下面的前壁上箱包的底壳的外侧的一凹槽161之中。一锁爪部分162通过各销柱163可枢转地连接于底座部分,销柱配装在底座部分的侧面凸缘165上的细长槽孔164里面。锁爪部分162还由各销柱166联接于底座部分,锁爪的钩头部分170就从箱包的边沿斜着离开。在销爪部分被向下推动时,销柱166移进槽孔168的主要部分,导致锁爪部分围绕销柱163作枢转以及钩头部分170朝着盖壳的壁部移动并接合入一凹槽171中。上述锁爪部分的运动是借助一操作杠杆180予以实现的,此杠杆由一枢转销柱181可枢转地连接于底座部分,此销柱穿过操作杠杆上的凸耳182并穿过底座部分的侧面凸缘165。枢转销柱平行于各销柱163和166。杠杆180包括一握持部分183,其容放在锁爪部分162上的一切槽184中。
为了闭合闩锁,使用者可以朝着箱包的壁部压下握持部分183,而杠杆则顶住弹簧189 的作用而朝向底座部分枢转。杠杆的动作导致滚轮184接合于凸轮表面187,以在一弧段中摆向底座并沿凸轮表面下行。于是,随着滚轮沿着凸轮表面187下行,锁爪部分被向下拉,使之首先围绕枢转销柱163作转动,然后作平移运动把两个箱壳拉在一起。一扣紧器190设置在杠杆180的握持部分的下端之中,以类似于闩锁23和24的扣紧器50的方式发挥作用,以把杠杆卡持在闭合位置上。为了脱开闩锁并打开箱包,首先解脱扣紧器190,并把杠杆180拉向外方,借助于弹簧 189使锁爪部分向上移动而解除两个箱壳上的拽紧压力,然后再向外转动而把钩头部分170提出凹槽171之外(参见证据2第1-2页,图1-2)。

再查,证据4公开了一种容器,图1为通过容器和盖子之间连接的截面图,图2为本发明的宽口容器盖子的部分平面图。如图1所显示的内容,宽口容器1的颈部2显示在图中,在制备宽口容器1时,其外围结构3是整体形成的,在外围结构3的顶部形成有环形凹槽4,并在外围结构3的底部延续有边缘5。凹槽4用于容纳盖子7的向下延伸边缘凸部6和密封圈8,除了密封圈8之外还存在密封圈9,所述密封圈9位于盖子的凹槽10和宽口容器1的边缘凸部11之间(参见证据4译文第1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证据1的区别在于没有公开包装的具体对象偏光板,在证据1已经公开了包装用品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显而易见的将该包装用品用于偏光板等待包装物品,这种应用系所属领域内的合理预期。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证据4中公开,且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在证据1中记载了可以在第一凹槽26中设有垫片等密封件(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55段),给出了可以在相应凹凸部设置密封件的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在该技术启示的教导下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更进一步的,证据4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且专利权人对此亦无异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具体对密封件的选择系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工况或者技术要求的常规技术选择,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对此亦无异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5),证据2具体公开了中间闩锁25,包括一底座部分160,其固定于手把下面的前壁上箱包的底壳的外侧的一凹槽161之中。在销爪部分被向下推动时,钩头部分170朝着盖壳的壁部移动并接合入一凹槽171中。上述锁爪部分的运动是借助一操作杠杆180予以实现的,此杠杆由一枢转销柱181可枢转地连接于底座部分(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14-15页,图19-20), 因此,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5)中的部分技术特征,主要区别在于证据2中没有明确记载“所述固定件设置有卡槽,所述箱盖的顶板的上表面设置有与所述卡槽相配合的凸起。”对此,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亦予以认可。
鉴于此,本案合议组认为:
首先,为了保证箱体和固定件等两个部件的结合牢固性和结合强度,在现有技术中,通常采用的手段有结构性方法和非结构性方法,结构性方法通常指可以通过螺钉螺栓螺旋连接、铆接、焊接或者通过键槽配合的方式插接等,非结构性方法可以通过胶水、粘结剂等粘接的方式。至于采用哪种方式,是结构性方法还是非结构性方法,亦或是结构性方法和非结构性方法都要采用,是要考量具体的工艺环境要求和具体的工况条件,这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属于应该掌握的能力范围。
其次,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5)中的卡槽与凸起的配合来说实质上就是上述结构性方法的键槽配合的插接方式。而且需要注意的是,本专利中除了采用上述插接方式以外,为了加强牢固度,还采用了胶水粘接的非结构性方法(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45段)。
再次,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采用了上述卡槽与凸起的配合也是为了增强连接牢固性(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45段),如上所述,这是插接配合的固有属性,属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应该掌握的知识范围,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的常规技术选择。
由此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整体技术方案系现有技术的简单拼凑和集中堆叠,这种拼凑和堆叠系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常规能力范围之内,而且这种拼凑和堆叠后所能够达到的效果系其各自固有属性的简单拼凑和叠加,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可以清楚预期的,而且即便是各个特征的相互结合也没有产生令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4和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第一、第二凹凸部的相对位置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中,证据4中明显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这种情形。对于权利要求3中的情形实质上只是将第一、第二凹凸部进一步相互错开的另一种情形,就密封效果而言,没有实质上的不同,也没有给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带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属于常规的技术选择,而且经这种选择后所能够达到的效果是可以清楚预期的。
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它们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滑道。
又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偏光片运输放置盒,包括底座板11和设置于底座板11的夹持滑移柱12,夹持滑移柱12配置有突出部121,底座板11设置有配合突出部121的位移槽111。底座板11设置有与位移槽111平行的第一定位齿条112,突出部121配置有配合第一定位齿条112的第二定位齿条122。突出部121朝向位移槽111的配合面处配置有第一限位部123,位移槽111配置有配合第一限位部123的第一对向限位部113。方便位移槽111卡住突出部121,进而夹持滑移柱12不易掉落。夹持滑移柱12与突出部121可拆卸紧固。 最好的,本发明提供螺栓连接的紧固方式,方便紧固和拆装。底座板11设置有夹持固定柱14,夹持固定柱14的数目为多个,多个夹持固定柱14呈一直线排布。一直线排布的夹持固定柱14完成一个方向的限位。夹持滑移柱12包括滑移方向与多个夹持固定柱14所在直线垂直设置的纵向夹持固定柱121和与多个夹持固定柱14所在直线平行设置的横向夹持固定柱,横向夹持固定柱的数目为二以上的偶数,分别设置于多个夹持固定柱14所在直线的两端。垂直方向设置的纵向夹持固定柱121从另一个与夹持固定柱14相对的方向完成限位功能。设置于多个夹持固定柱14所在直线的两端的两横向夹持固定柱分别从与夹持固定柱14相垂直的直线上完成左右限位的功能。还包括底座外壳体 13,底座外壳体13与底座板11之间形成空腔,位移槽111与空腔连通。直接受力的底座板11与底座外壳体13具有空腔,并具有连通的特征,可以达到减震的效果,并且防止积水,潮湿对底座板11的影响。包括底座1,底座1 包括底座外壳体13与底座板11,底座1沿口设有第一密封装置,第一密封装置包括第一壁面151、平行于第一壁面151的第二壁面152以及位于第一壁面151和第二壁面152之间的第一密封圈153。本发明提供的一种偏光片运输放置盒,具有完整的密封机构,防止密封圈跑偏。如图5~8所示,本发明提供的一种偏光片运输放置盒,还包括与底座1配合的盖体2,底座1的下方设置有第一凸沿131,盖体2上方设有配合第一凸沿131的第一限位突沿21。提供多个一种偏光片运输放置盒叠放的功能。本发明提供的一种偏光片运输放置盒,底座1与第一凸沿131之间还设置有第二凸沿132;底座1与第二凸沿132之间还设置有第三凸沿133。预留与其他尺寸一种偏光片运输放置盒的叠放功能,且与客户的自动化设备相匹配的功能。盖体2配置有配合第一密封装置的第二密封装置,第二密封装置包括第三壁面221、与第三壁面221平行的第四壁面222以及位于第三壁面221与第四壁面222之间的第二密封圈223。具有完整的密封机构,防止密封圈跑偏(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03-0074段,图1-8)。
由上述可知,证据3中的第二凸沿132或者第三凸沿133所对应的结构位于底座1的下表面,用于传输,起到了滑道的作用。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证据3的基础上可以获得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而且,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也属于公知常识,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采用这种手段所能够达到的效果是可以清楚预期的。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也对证据3公开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没有异议。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滑动组件,如上所述,证据3公开了该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其中底座板11对应于承载底板,位移槽111对应于滑槽,夹持滑移柱12对应于滑动组件。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也对证据3公开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没有异议。
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滑动组件,如上所述,证据3公开了该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其中夹持滑移柱12对应于上滑块,突出部121对应于下滑块,而且,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也属于公知常识,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采用这种手段所能够达到的效果是可以清楚预期的。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也对证据3公开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没有异议。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上滑块,如上所述,证据3公开了该权利要求7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区别在于证据3没有公开所述横向部的下表面设置有限位凸条,所述下滑块设置有与所述限位凸条相配合的限位槽。对此,专利权人也予以认可,主张这样设置可以达到防滑抗扭的作用。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专利权人主张的上述防滑抗扭的作用并未记载在本专利说明书中,而且在本专利中,上述限位凸条和限位槽的配合是为了辅助螺钉125的固定作用,从而防止在搬运过程中出现松动脱落(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57段,图7)。
其次,为了保证在搬运过程中防止发生松动脱落,以免影响到偏光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应该想到或者容易想到采用相应的紧固措施来应对,比如在证据3中也同样采用紧固件固定的方式,在此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是容易实现上述技术要求的,这种实现或者选择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再次,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实质在于为了解决现有包装装置密封性能差的问题从而通过错位扣合的双重密封加强密封性能,而上述限位凸条和限位槽的配合对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没有实质贡献。
综上,本案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证据3的基础上,这些选择是显而易见的,所能够达到的效果是可以清楚预期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创造性,本案合议组对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不再予以赘述。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10223979.2号发明专利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