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涡轮增压器压气机壳及其压铸模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557
决定日:2019-08-22
委内编号:5W11515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091058.7
申请日:2014-02-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博格华纳汽车零部件(宁波)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4-11-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宁波丰沃涡轮增压系统有限公司
主审员:程跃新
合议组组长:郭丽娜
参审员:张滢滢
国际分类号:F04D29/40(2006.01);B22D17/2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其它现有技术没有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对该最接近现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认为该权利要求相对上述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420091058.7,申请日为2014年02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1月05日。专利权人为宁波丰沃涡轮增压系统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涡轮增压器压气机壳,包括壳体和壳座,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壳体包括压力铸造成一体结构的压气机进口、压气机出口和进气泄压阀的阀座,壳座水平设置,压气机出口水平设置,压气机进口竖直设置,阀座倾斜设置,压气机进口的轴线与阀座的轴线位于同一个竖直面内且压气机出口的轴线垂直这个竖直面,阀座的轴心处设置有与压气机出口相连通的出气孔,出气孔上方设置有与压气机进口相连通的进气孔,所述的阀座与壳座之间设置有向外凸起的填充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涡轮增压器压气机壳,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阀座的轴线与水平面夹角为-10°到30°之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涡轮增压器压气机壳,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压气机进口和压气机出口均为圆柱体管状结构。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涡轮增压器压气机壳,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阀座的端面上设置有围绕出气孔的阀体安装槽。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涡轮增压器压气机壳,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出气孔为圆孔,进气孔为长孔,出气孔与进气孔平行设置于阀座上。
6. 一种用于生产权利要求1至5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涡轮增压器压气机壳的压铸模具,包括流道型腔,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有用于压铸阀座的抽芯滑块,流道型腔与壳体、壳座和阀座外表面相匹配,所述的抽芯滑块包括块体,块体的轴线处垂直块体设置有出气孔生成柱,块体上端设置有进气孔生成柱,出气孔生成柱与进气孔生成柱平行设置,出气孔生成柱的外径和长度与阀座上的出气孔相匹配,进气孔生成柱与进气孔相匹配。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压铸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块体外边缘朝向出气孔生成柱的延伸方向凸起形成安装槽生成环,安装槽生成环与出气孔生成柱之间设置有间隙。”
针对本专利,博格华纳汽车零部件(宁波)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06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12月05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81225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公开日为2009年09月09日、公开号为CN10152906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2限定阀座的轴线与水平面夹角为-10°到30°之间,但说明书没有记载不小于0度的实施方式,并且阀座向下倾斜时,难以实现压气机壳和排气泄压阀座一体成形,因此,权利要求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或证据2公开,或为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满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8年07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再次提交了证据1、2,以及如下证据:
证据3:公开日为2010年09月16日、公开号为DE102009012732A1的德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组合、或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组合、或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组合、或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组合、或证据1和证据3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或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为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2-5、7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8年07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8年09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合议组同日将请求人于2018年07月0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当庭提交证据4: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2001年07月第1款印刷的《材料成型基础》首页、版权页、出版说明页、目录页、第31页复印件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用于说明“外凸填充部”是公知常识,专利权人对证据1-4无异议;专利权人表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没有公开三个特征:“阀座倾斜设置”,“压气机进口的轴线与阀座的轴线位于同一竖直面内且压气机出口的轴线垂直这个竖直面”,“所述的阀座与壳座之间设置有向外凸起的填充部”,请求人对于上述垂直的区别认为这一特征根据证据1的图8-12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专利权人认为该特征不能通过常规认知得到;双方当事人还就各自的主张充分发表了意见。
专利权人口审后于2018年09月17日针对请求人当庭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及主张观点再次陈述了意见,同时,提交如下附件供合议组参考: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0457218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附件2:申请公布号为CN10845789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
专利权人再次表示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三个技术特征,并且这些特征不能结合证据2得到,或不是公知常识或未被证据4公开,也不是容易想到的。鉴于上述意见与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发表的意见基本相同,合议组不再对上述文件予以转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鉴于专利权人未修改权利要求书,故本无效决定针对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2、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2限定阀座的轴线与水平面夹角为-10°到30°之间,但说明书没有记载不小于0度的实施方式,并且阀座向下倾斜时,难以实现压气机壳和排气泄压阀座一体成形,因此,权利要求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在判断说明书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拥有的普通技术知识和能力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综合判断。本专利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涡轮增压器压气机壳,限定“阀座的轴线与水平面夹角为-10°到30°之间”,说明书具体实施部分公开该夹角为25°,其处于上述角度范围内;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小于0度的方案时根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同样可以实现对压铸成型的压气机抽芯和分模,实施该方案。因此,权利要求2的概括是恰当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证据认定
证据1-3是专利文献,证据4是教科书,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证据1-4属于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能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其中证据3的公开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该证据的中文译文为准。
4、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带有阀机构的涡轮增压器壳体,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全文):“本发明涉及一种带有至少一个阀机构的涡轮增压器壳体,例如带有推力空气转向阀(Schubumluftventil)的压缩机壳体。
图1中所示为根据本发明的带有至少一个阀机构12的制好的涡轮增压器壳体10的剖视图。涡轮增压器壳体10在此采用压铸方法制造,例如制成铝压铸件,或者由适合于压铸方法的另一种材料或材料组合构成。为此设置有压铸模具14,在该压铸模具中设置有模具滑阀部件16,如图1中示范性地示出,以便在涡轮增压器壳体10中构造阀机构12。在此,压铸模具例如可以在水平的或基本水平的平面中分成两个模具半部18、20,如图1中虚线所示。压铸模具及其两个模具半部在图1中仅非常简化地、纯示意性地示出。一个模具半部18在此例如可以形成内部通道22和螺旋形壳体24,另一个模具半部20形成涡轮增压器壳体10的外轮廓,如图1中所示。在这里,压铸模具14可以经过适当构造,使得模具滑阀部件16容纳在该压铸模具的一个模具半部中,或者容纳在该压铸模具的两个模具半部18、20中。
模具滑阀部件16被示出已部分地插在图1中制造完毕的涡轮增压器壳体10内,利用该模具滑阀部件已在涡轮增压器壳体10中构造阀机构12,这里例如构造推力空气转向阀。
本发明的涡轮增压器壳体10在本例中是单独的压缩机壳体,其例如可固定在涡轮增压器的轴承壳体上。但也可以将涡轮增压器壳体的一个压缩机壳体区段与根据本发明的阀机构12一起构造(未示出),该压缩机壳体区段例如与轴承壳体一体地构造。
如图1中的范例所示,在涡轮增压器壳体10中构造有至少一个阀机构12。在此,模具滑阀部件16经过适当构造,以便在涡轮增压器壳体10中构造或形成阀腔26优选整个阀腔、阀座28和阀机构12的一个或多个通道30、32。
为了构造作为阀机构12的推力空气转向阀12,相应的模具滑阀部件16例如具有两个通道区段凸起34、36,即例如设置在外部的第一通道区段凸起34和例如设置在内部的第二通道区段凸起36。外部的第一通道区段凸起34在此形成流出或输出通道38,其例如与压缩机的吸入侧或吸入通道的进入区域连接。内部的第二通道区段凸起36例如也形成与压缩机的压力侧的入口区域连接的流入或输入通道40。
图1、2、7-12图示出该增压器壳体包括体部分和座部分。
图1为根据本发明的带有阀机构的涡轮增压器壳体的剖视图,其中为了构造阀机构,把模具滑阀部件部分地插入到涡轮增压器壳体中;
图2为根据图1的涡轮增压器壳体的不带模具滑阀部件时的剖视图:
图7为根据图1的带有阀机构的涡轮增压器壳体的立体剖视图,其中模具滑阀部件部分地从涡轮增压器壳体中取出;
图8为从阀机构的视角观察时根据图7的带有阀机构的涡轮增压器壳体的立体剖视图;
图9为涡轮增压器壳体和模具滑阀部件的剖视图,其中模具滑阀部件完全地从涡轮增压器壳体中取出;
图10为根据图1的涡轮增压器壳体和模具滑阀部件的立体剖视图,其中模具滑阀部件完全地从涡轮增压器壳体中取出,且从阀机构的视角观察示出了涡轮增压器壳体;
图11为根据图1的涡轮增压器壳体和模具滑阀部件的另一立体图,其中模具滑阀部件完全地从涡轮增压器壳体中取出;和
图12为从阀机构的方向观察时涡轮增压器壳体的另一立体图” 。
由此可见,证据1也公开了涡轮增压器压气机的壳体,其包括两部分:体和座,其中通道22、阀机构12、图12中的向右的通道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压气机进口、进气泄压阀的阀座、压气机出口,并且它们也是压力铸造成一体结构,阀机构12轴心处分别设置有与通道22、图12中的向右的通道相连通的气孔,并且进气孔处于出气孔上方。由图11、12可以看到压缩机壳体10的座水平设置,阀机构12水平设置,通道22竖直设置。
请求人认为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限定了阀座的轴线与水平面夹角为-10°到30°之间,证据1公开了0°,所以公开了特征“阀座倾斜设置”。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限定了“压气机阀座倾斜设置”,阀座倾斜设置已经排除了阀座的轴线与水平面夹角是0°的情况,证据1没有公开特征“压气机阀座倾斜设置”。
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图8-12图示的内容可以确定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压气机进口的轴线、阀座的轴线和压气机的出口的轴线的关系。合议组认为证据1的图11、12是涡轮增压器壳体的立体图,其图示出通道22、阀机构12、出口通道,但未图示出各部件的轴线,并且立体图只是示意图,从中无法确定各轴线的关系,图1、2、7-10均是该壳体的剖视图,均剖切到通道22、阀机构12,但未示出这两个部件的轴线,也没有表明具体的剖切位置,是否是沿两轴线剖切,以及其与图11、12的关系,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认为图9的整个平面就是进气口和阀座轴线的平面的主张不予支持,证据1没有公开本专利三轴线的关系。
对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两者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阀座倾斜设置”, “压气机进口的轴线与阀座的轴线位于同一个竖直面内且压气机出口的轴线垂直这个竖直面”,“所述的阀座与壳座之间设置有向外凸起的填充部”。因此,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全部技术特征,并且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也不相同,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2-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2-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6是用于生产权利要求1至5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涡轮增压器压气机壳的压铸模具,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鉴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用于生产权利要求1的压气机壳的压铸模具相对证据1也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5、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5.1权利要求1
由上述第4点意见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阀座倾斜设置”,“压气机进口的轴线与阀座的轴线位于同一个竖直面内且压气机出口的轴线垂直这个竖直面”, “所述的阀座与壳座之间设置有向外凸起的填充部”。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当涡轮增压器压气机壳采用压力铸造时,如何在压气机壳和排气泄压阀的阀座一体成型的同时便于抽芯和分模。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涡轮增压器,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的全文):“该压缩机壳体具有垂直于一个涡轮增压器轴线(AL)的一个基准表面(BF);一个阀门凸缘(6),该阀门凸缘配备有用于一个超速空气再循环阀的一个阀座(11),并且还有到一个压缩机入口(7)的一个连接管道(9),该阀门凸缘(6)具有一个凸缘表面(8),该凸缘表面被安排为相对于该参考面(BF)倾斜一个角度(α);该连接管道(9)具有一条管道轴线(AK),该管道轴线被安排为倾斜一个角(β),AL涡轮增压器轴线,AVF阀门凸缘轴线。
压缩机壳体5具有一个基准表面BF,该基准表面被安排为垂直于涡轮增压器轴线AL。
压缩机壳体5还具有一个阀门凸缘6,其上可以紧固空气再循环阀。阀门凸缘6具有一个凸缘表面8,其中安排了一个进气开口10,该进气开口10由一根连接管道 9连接到压缩机入口7.阀门凸缘6还具有用于该空气再循环阀的关阀元件的一个阀座11。
如图2中所示,管道轴线AK被安排为相对于该阀座成一个角β。
凸缘表面8被安排为相对于基准表面BF成一个角α。
通过将角α和角β的角度大小选择为大于0°,有可能通过压力模铸法以一体的形式生产阀门壳体5,因为通过对应的选择大于0°的角α和角β,有可能将一个滑动件安排在有待铸造的压缩机壳体的这个区域中,在该区域中有待形成连接管道9,该滑动件在铸造过程之后可以从铸造阀门壳体5中移出。
已经证明特别是有利的是使β位于从15至60°的范围内并且使α位于从0°至60°的范围内” 。
图2图示出阀门凸缘6及阀座11倾斜,其内部为呈台阶状空腔,下部与压缩机螺旋,即压缩机出口连通,侧部与压缩机入口连通。
著录项目第87项指出该申请的国际申请的公布号为WO2008/055588。
由此可见,证据2也公开了涡轮增压器的压气机壳,并且机壳也是通过压铸一体成形,阀门凸缘6及阀座11也是倾斜设置。但证据1说明书第0004段、第0005段记载“由WO2008/055588己知涡轮增压器的具有推力空气转向阀或空气转向阀的压缩机壳体……在此,连接通道的通道轴线与阀座夹成角度β地布置。此外,凸缘面与基准面夹成角度α地布置,该基准面垂直于涡轮增压器轴线地布置,且朝向轴承壳体侧轴向地限定压缩机壳体的螺旋件。压缩机壳体在此具有如下缺点:它具有复杂的形状,且很难以足够的精确度实现规定的角度α、β。据此,本发明的目的是,提出一种可简易地制造的带有阀机构的涡轮增压器壳体和一种用于制造这种涡轮增压器壳体的方法。”因此,证据1是对证据2作出改进后的现有技术,证据1通过将阀座的双通道由一个具有相互平行的凸起的模具制成而解决了证据2中压缩机壳体的阀座(阀门凸缘)形状复杂,需要实现规定的角度α、β的问题,并且证据2的角度α、β是相对应、相关联的,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证据1的方案时,没有动机仅采用证据2的一个角度参数α对证据1作出改进。同时,证据2也没有公开本专利的三轴线的关系。
经查,证据3公开了涡轮增压器,具体公开了如上技术内容(参见证据3的中文译文,图1):“在图1中以局部剖面图示出的涡轮增压器10包括压气机壳体12,该压气机壳体具有高压区14和进气区16以及设置在高压区14和进气区16之间的压气机叶轮18。循环阀20直接设置在压气机壳体12上,该循环阀在所示实施例中无其它单个零件、如相关的电枢、线圈或活塞地示出。压气机壳体12与循环阀20之间的连接可通过未示出的连接法兰来实现。循环阀20在所示实施例中通过紧固件22与压气机壳体12固定连接并且具有第一、第二和第三接口24、26、28。压气机壳体12的高压区14通过内部第一连接通道30直接与安装的循环阀20的第一接口24连接并且压气机壳体12的进气区16通过第二连接通道32直接与循环阀20的第二接口26连接。在此设置密封元件34,使得第一连接通道30在技术上气密地与第一接口24连接并且第二连接通道32在技术上气密地与第二接口26连接。通过循环阀20的第三接口28未示出的控制箱可与循环阀20或涡轮增压器10连接。”由此可见,证据3同样公开了涡轮增压器,并且也包括循环阀20,但循环阀20是通过紧固件22直接固定在压气机壳体的表面,并使阀上的接口与压气机壳体上的对应通道连通,该压气机壳体的表面只是安装表面,并非起到阀座的作用,并且证据3也没有公开本专利的三轴线的关系。
经查,证据4第31页公开了铸造工艺对铸件结构的要求,其中图4-2(a)所示铸件外表有侧凹,要用砂芯或分开模三箱造型,若改为图4-2(b)所示结构即可顺利起模。因此,证据4未涉及涡轮增压器压气机壳,也未涉及成型该机壳的模具,没有公开上述的阀座及三轴线的关系。
综上所述,证据2、3、4均没有给出将证据1的阀座改造为倾斜设置的技术启示,并且证据2、3、4没有公开壳座水平设置,压气机出口水平设置,压气机进口竖直设置时的上述三轴线关系,也没有证据和充分的理由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或证据3或者再结合公知常识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上述证据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2权利要求2-5
权利要求2-5是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当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3权利要求6、7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用于生产权利要求1至5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涡轮增压器压气机壳的压铸模具。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
请求人认为主题名称外的特征在证据1公开。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6与证据1的区别同权利要求1-5的区别。
基于上述相同的理由,当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及其从属权利要求7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420091058.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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