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农用驱动装置和相关工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313
决定日:2019-08-05
委内编号:4W10833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10156328.4
申请日:2010-03-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永康市宏跃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9-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BCS股份公司
主审员:杨克非
合议组组长:胡建英
参审员:李辉
国际分类号:A01B71/00(2006.01);A01B71/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
: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是一个整体,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技术启示应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动机采取现有技术中的已有技术手段改进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而得到专利的技术方案。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010156328.4,申请日为2010年03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9月0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农用驱动装置(10),这种驱动装置包括发动机(11),该发动机(11)用来将动力传递给用于连接工具(10′)的动力输出装置(15),其特征在于,所述动力输出装置(15)包括驱动轴(18)的设置有多个齿形突出部(19)的一伸出部分,所述齿形突出部(19)用于能拆卸地连接于设在所述工具(10′)上的配合的齿形突出部,所述驱动装置(10)包括在所述驱动轴(18)的圆周上均匀地间隔开地设置的三个齿形突出部(19),所述齿形突出部(19)具有V形尖头自由端(20)和与所述驱动轴(18)连合的加宽的下部(21),所述齿形突出部(19)包括具有能变化的倾角的侧面(22,23),所述齿形突出部(19)的所述侧面(22,23)包括与所述驱动轴(18)的端部大致垂直的第一下部(22)和相对于所述第一下部(22)大致倾斜45°的第二上部(23),所述驱动轴(18)上的齿形突出部(19)具有与所述工具(10’)的齿形突出部相同的几何形状。
2. 一种能够接合在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农用驱动装置上的工具(10′),这种工具包括工作设备和与所述驱动装置(10)的所述动力输出装置(15)连接的连接部分(30),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部分(30)包括腔(31),该腔(31)用于容纳所述驱动轴(18)的从所述动力输出装置(15)伸出并且设有所述齿形突出部(19)的所述伸出部分,所述腔(31)收纳了设有多个齿形突出部(34)的传动轴(33)的自由端,所述传动轴的齿形突出部(34)用于能拆卸地连接于设在所述驱动轴(18)上的所述齿形突出部(19),所述工具(10′)包括在所述传动轴(33)的圆周上均匀地间隔开地设置的三个齿形突出部(34),所述传动轴的齿形突出部(34)具有V形尖头自由端和与所述传动轴(33)的端部连合的加宽的下部,所述传动轴的齿形突出部(34)包括具有能变化的倾角的侧面,所述传动轴的齿形突出部(34)的所述侧面包括大致垂直于所述驱动轴的端部的第一下部和相对于所述第一下部大致倾斜45°的第二上部,所述驱动轴(18)上的齿形突出部(19)具有与所述工具(10’)的传动轴(33)上的齿形突出部相同的几何形状。”
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及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1月2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388390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03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24323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3:公开日为2005年08月24日,公开号为CN1657018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中的“大致倾斜45°”是非常不清楚的表达,而且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上部23相对第一下部22的倾斜角必须大于90°才能形成V形尖头自由端20,本专利权利要求1描述的技术方案既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且与说明书给出的附图无法达成一致,也根本无法实现;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传动轴的齿形突出部(34)的所述侧面包括大致垂直于所述驱动轴的端部的第一下部”与说明书第0046段的描述的“根据上述,这种齿形突出34包括有可变倾角的侧面,其中能确定的是第一下部基本上平行于传动轴33的轴线”不相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证据1为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2分别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和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13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3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及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4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与请求书中一致,并提交了如下公知常识性证据: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1985年05月第3次印刷的《机械设计手册》中册(机械设计计算部分,含第770页共5页)及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2011年04月第5版第4次印刷的《机械设计手册》第5版(第3卷机械零部件设计,含第2章轴的结构设计第12-9页,共4页)。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中的《机械设计手册》第5版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对《机械设计手册》中册没有异议。双方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及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发表了各自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专利文件作出修改,故本决定仍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3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至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本案合议组对证据1至证据3予以采信。
鉴于证据1至证据3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对于请求人当庭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专利权人认为其中的《机械设计手册》第5版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对《机械设计手册》中册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后认为: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1.2.1节的规定,《机械设计手册》第5版的公开日应推定为2011年04月30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故该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机械设计手册》中册可以作为公知常识证据使用。
3、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大致倾斜45°”是非常不清楚的表达,而且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上部23相对第一下部22的倾斜角必须大于90°才能形成V形尖头自由端20,本专利权利要求1描述的技术方案既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且与说明书给出的附图无法达成一致,也根本无法实现。
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农用驱动装置,包括用来将动力传递给用于连接工具的动力输出装置的发动机,其动力输出装置包括驱动轴的圆周上均匀地间隔开地设置的三个齿形突出部,所述齿形突出部具有V形尖头自由端和与所述驱动轴连合的加宽的下部,所述齿形突出部包括具有能变化的倾角的侧面,所述齿形突出部的所述侧面包括与所述驱动轴的端部大致垂直的第一下部和相对于所述第一下部大致倾斜45°的第二上部。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首先限定了在驱动轴的圆周上均匀地间隔开地设置有三个齿形突出部,并对齿形突出部的形状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即“具有V形尖头自由端(20)和与所述驱动轴(18)连合的加宽的下部(21)”,在此情形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其后的齿形突出部的侧面“包括与所述驱动轴(18)的端部大致垂直的第一下部(22)和相对于所述第一下部(22)大致倾斜45°的第二上部(23)”的具体含义,在此背景下,其中的“大致倾斜45°”是清楚的,为形成V形尖头自由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倾斜45°”是从与所述驱动轴的端部大致垂直的第一下部顺时针方向旋转大致45°形成。针对上述内容,说明书0041-0042段及说明书附图3-5中均有记载,即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内容是清楚的,且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大致倾斜45°”是非常不清楚的表达,该权利要求中的“所述传动轴的齿形突出部(34)的所述侧面包括大致垂直于所述驱动轴的端部的第一下部”与说明书第0046段的描述的“根据上述,这种齿形突出34包括有可变倾角的侧面,其中能确定的是第一下部基本上平行于传动轴33的轴线”不相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本专利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能够接合在权利要求1所述的农用驱动装置上的工具,该工具包括有与所述驱动装置的所述动力输出装置连接的连接部分,该连接部分的腔收纳设有多个齿形突出部的传动轴的自由端,所述传动轴的齿形突出部用于能拆卸地连接设在驱动轴上的所述齿形突出部。对于传动轴上的齿形突出部,该权利要求首先限定了“包括在所述传动轴(33)的圆周上均匀地间隔开地设置的三个齿形突出部(34)”,其后进一步限定了其形状“所述传动轴的齿形突出部(34)具有V形尖头自由端和与所述传动轴(33)的端部连合的加宽的下部”,在此情形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其后的齿形突出部的侧面“包括大致垂直于所述驱动轴的端部的第一下部和相对于所述第一下部大致倾斜45°的第二上部”的具体含义,在此背景下,其中的“大致倾斜45°”是清楚的,为形成V形尖头自由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倾斜45°”是从与所述驱动轴的端部大致垂直的第一下部顺时针方向旋转大致45°形成。本专利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中的记载,能够支持上述内容,由本专利中驱动轴与传动轴的连接关系可知,两者的轴线是一致的,因此权利要求2中的上述记载与说明书0046段的表述是一致的,即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清楚的,且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证据1为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2分别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和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I)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农用驱动装置,证据1涉及一种多用途园艺机的连接机构及安装有该连接机构的园艺机,参见其说明书第4页第1行至第5页第13行及附图1-7,作为该园艺机的扫地机1由动力部件2、行走部件3、功能部件4和连接机构5构成。动力部件2与功能部件4通过连接机构5连接,以使功能部件4工作。本实施例的功能部件是扫地机。当需要更换功能部件时,可以通过连接机构5将功能部件4与动力部件2分离更换。为了实现快速容易方便地分离和更换功能部件的目的,连接机构5中设有相互配合的定位装置和锁定装置,通过上部的定位装置和下部的锁定装置,可以容易地实现稳定准确的定位和快速锁定。联轴器为嵌入式结构,联轴器的嵌件40的中间部分为圆轴42,沿圆轴42均布有四个呈“十”字形分布的嵌块41。联轴器的嵌槽30部分是在动力轮的外表面上沿圆周方向均布有四个突块31,相邻突块31之间是嵌块槽32,两部分对接后嵌块41嵌入在所述嵌块槽32内。嵌块41前端面为两斜面41-1,两斜面41-1之间夹角范围为110°~ 140°,突块31前端面为圆弧面31-1。这样在联轴器对接过程中,嵌件40在向嵌槽30插入时,嵌块41的两斜面41-1碰在圆弧面31-1,斜面41-1与圆弧面31-1相接触会形成下滑趋势, 在转动时会使嵌块41顺利落入嵌槽30内,从而快速完成联轴器的两部分对装。
由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1涉及一种与本专利相同领域的驱动装置,并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一种农用驱动装置(10),这种驱动装置包括发动机(11),该发动机(11)用来将动力传递给用于连接工具(10′)的动力输出装置(15),其特征在于,所述动力输出装置(15)包括驱动轴(18)的设置有多个齿形突出部(19)的一伸出部分,所述齿形突出部(19)用于能拆卸地连接于设在所述工具(10′)上的配合的齿形突出部”。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驱动装置(10)包括在所述驱动轴(18)的圆周上均匀地间隔开地设置的三个齿形突出部(19),所述齿形突出部(19)具有V形尖头自由端(20)和与所述驱动轴(18)连合的加宽的下部(21),所述齿形突出部(19)包括具有能变化的倾角的侧面(22,23),所述齿形突出部(19)的所述侧面(22,23)包括与所述驱动轴(18)的端部大致垂直的第一下部(22)和相对于所述第一下部(22)大致倾斜45°的第二上部(23),所述驱动轴(18)上的齿形突出部(19)具有与所述工具(10’)的齿形突出部相同的几何形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农用驱动装置与相关工具的简便有效连接,实现连接部分机械抗力分布均匀,防污染易清洁,避免交络变形或因振动折断。
证据2涉及一种悬挂滚子式爪形联轴器,参见其说明书第2页第3至23行及附图1-4。该联轴器具有半联轴节1和半联轴节2,半联轴节1的端面外缘上均匀分布有四个爪形凸齿1a,半联轴节2的端面外缘上均匀分布有四个爪形凸齿2a。爪形凸齿1a、2a的形状相同,大小一致,只是它们相对于半联轴节上的键槽位置相互错开了45°。爪形凸齿1a、2a的两侧工作接触面呈圆柱面形,爪形凸齿1a和爪形凸齿2a相互契入使各相邻爪形凸齿1a、2a之间形成相同的空隙,即有八个相同的截面呈腰鼓形的空隙。在每一空隙中都嵌入有一枚传递扭矩的滚子4,滚子4与爪形凸齿1a、2a相接触的两面可以设计成与爪形凸齿1a、2a的工作面相贴合的圆柱面形,滚子4与半联轴节轴心线相垂直的截面呈腰鼓形,正好将截面也呈腰鼓形的空隙填满。在每一滚子4上开有一与半联轴节轴心线平行的轴向中心通孔4a、该中心通孔4a中装有一销钉5,销钉5的一端固定在半联轴节2 上的销钉孔2b中,销钉5的另一端有一凸台5a,该凸台5a可限制滚子4轴向移动,从而将滚子4悬挂在半联轴节2上。
请求人主张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所述驱动轴(18)上的齿形突出部(19)具有与所述工具(10’)的齿形突出部相同的几何形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所述驱动装置(10)包括在所述驱动轴(18)的圆周上均匀地间隔开地设置的三个齿形突出部(19)”,在证据1公开的四个突出部的基础上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进行的常规选择;对于“所述齿形突出部(19)具有V形尖头自由端(20)和与所述驱动轴(18)连合的加宽的下部(21)”,在证据1公开了联轴器嵌件的嵌块41前端面为两斜面41-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可以得到;至于“所述齿形突出部(19)包括具有能变化的倾角的侧面(22,23),所述齿形突出部(19)的所述侧面(22,23)包括与所述驱动轴(18)的端部大致垂直的第一下部(22)和相对于所述第一下部(22)大致倾斜45°的第二上部(23)”,为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有限的试验可做出的常规选择。
合议组认为,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是一个整体,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技术启示应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动机采取现有技术中的已有技术手段改进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而得到专利的技术方案。本案中,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证据1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证据1公开的动力轮的外表面上沿圆周方向均布有四个突块31的情况下没有动机去结合凸齿工作方式及功能不同、也是具有四个爪形凸齿1a、2a的证据2,而仅因为爪形凸齿1a、2a的形状是相同的,请求人所主张的常规技术手段和公知常识没有证据支持,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有益效果,因此相对于证据1、证据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
(II)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
请求人主张证据3给出了得到区别技术特征 “所述驱动装置(10)包括在所述驱动轴(18)的圆周上均匀地间隔开地设置的三个齿形突出部(19)”和“所述驱动轴(18)上的齿形突出部(19)具有与所述工具(10’)的齿形突出部相同的几何形状”的明确的技术启示,而对于“所述齿形突出部(19)具有V形尖头自由端(20)和与所述驱动轴(18)连合的加宽的下部(21)”,在证据1公开了联轴器嵌件的嵌块41前端面为两斜面41-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可以得到;至于“所述齿形突出部(19)包括具有能变化的倾角的侧面(22,23),所述齿形突出部(19)的所述侧面(22,23)包括与所述驱动轴(18)的端部大致垂直的第一下部(22)和相对于所述第一下部(22)大致倾斜45°的第二上部(23)”,为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有限的试验可做出的常规选择。
经查,证据3涉及一牙科或外科用动力手持件,该手持件配备有一具有一圆柱形柄3的可拆卸的可旋转工具2,该圆柱形柄3被手持件1的一可旋转夹具夹紧。该手持件包括一可使工具2高速旋转的马达。该马达容纳在该手持件的主体部4内并通过连接在该手持件后部的一电缆5从外部单元供电和进行控制。夹具10位于该手持件的前端的与电动机13的轴12相连接的中空的可旋转轴11内。轴11由固定在该手持件的体部4 上的一护套16中的滚珠轴承14和15支承。一用于紧固夹具10的机构17安装在轴11上并与该轴一起旋转。一用于释放该夹具的机构18安装在该不可旋转的护套16上并可作用在紧固机构17上以便在停止旋转时释放该工具。该手持件的旋转部分仅由三个轴承装置,即前部滚珠轴承14、中部滚珠轴承15和后部滚珠轴承60 支承,两同心轴11和12均由中部轴承15支承,在轴承15内部,两个轴11和12通过一形状配合联轴器61可旋转地互相连接。空心轴11的后端具有一肩部62,肩部62紧靠轴承15的内环63。空心轴11还具有一组插入环63内的齿64,在此情况下,三个齿在圆周上分布成彼此间隔120°。马达的轴12的前端插入该轴承15的内环63。轴12的这个端部也具有在另一个轴的齿64之间轴向延伸的齿65,以确保在这两个轴之间在两个方向上传递力矩。由合成材料制成的中间部件66具有一圆柱形中心体部67和径向翅片68,该翅片插入相邻的齿64和65之间以用于减震。此外,通过一容纳在轴12中的压缩弹簧69将该中间部件66沿轴向预压在空心轴11上。
由证据3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3虽然公开了在圆周上分布成彼此间隔120的三个齿用于传递动力,但是证据3与本专利技术领域不同。合议组认为,在证据3中并未公开本专利的具有V形尖头自由端和与驱动轴连合的加宽的下部的齿形突出部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证据3中的齿与证据1结合,以对证据1进行改进,请求人所主张的常规技术手段和公知常识没有证据支持,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有益效果,因此相对于证据1、证据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
(III)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
请求人主张证据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中的“所述驱动轴(18)上的齿形突出部(19)具有与所述工具(10’)的齿形突出部相同的几何形状”,而证据3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中的“所述驱动装置(10)包括在所述驱动轴(18)的圆周上均匀地间隔开地设置的三个齿形突出部(19)”;对于“所述齿形突出部(19)具有V形尖头自由端(20)和与所述驱动轴(18)连合的加宽的下部(21)”,在证据1公开了联轴器嵌件的嵌块41前端面为两斜面41-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可以得到;至于“所述齿形突出部(19)包括具有能变化的倾角的侧面(22,23),所述齿形突出部(19)的所述侧面(22,23)包括与所述驱动轴(18)的端部大致垂直的第一下部(22)和相对于所述第一下部(22)大致倾斜45°的第二上部(23)”,为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有限的试验可做出的常规选择。
根据(I)、(II)的以上论述,合议组认为,在证据1公开的动力轮的外表面上沿圆周方向均布有四个突块31的情况下没有动机去结合凸齿工作方式及功能不同、也是具有四个爪形凸齿1a、2a的证据2;证据3与本专利技术领域不同,在证据3中并未公开本专利的具有V形尖头自由端和与驱动轴连合的加宽的下部的齿形突出部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证据3中的齿与证据1结合,以对证据1进行改进,请求人所主张的常规技术手段和公知常识没有证据支持,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有益效果,因此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
(2)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I)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
本专利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能够接合在权利要求1中的农用驱动装置上的工具,证据1公开的内容如上所述,由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1也涉及与本专利相同领域的能够结合在驱动装置上的工具,并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一种能够接合在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农用驱动装置上的工具(10′),这种工具包括工作设备和与所述驱动装置(10)的所述动力输出装置(15)连接的连接部分(30),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部分(30)包括腔(31),该腔(31)用于容纳所述驱动轴(18)的从所述动力输出装置(15)伸出并且设有所述齿形突出部(19)的所述伸出部分,所述腔(31)收纳了设有多个齿形突出部(34)的传动轴(33)的自由端,所述传动轴的齿形突出部(34)用于能拆卸地连接于设在所述驱动轴(18)上的所述齿形突出部(19)”。
本专利权利要求2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工具(10′)包括在所述传动轴(33)的圆周上均匀地间隔开地设置的三个齿形突出部(34),所述传动轴的齿形突出部(34)具有V形尖头自由端和与所述传动轴(33)的端部连合的加宽的下部,所述传动轴的齿形突出部(34)包括具有能变化的倾角的侧面,所述传动轴的齿形突出部(34)的所述侧面包括大致垂直于所述驱动轴的端部的第一下部和相对于所述第一下部大致倾斜45°的第二上部,所述驱动轴(18)上的齿形突出部(19)具有与所述工具(10’)的传动轴(33)上的齿形突出部相同的几何形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农用驱动装置与相关工具的简便有效连接,实现连接部分机械抗力分布均匀,防污染易清洁,避免交络变形或因振动折断。
证据2涉及一种悬挂滚子式爪形联轴器,具体公开内容如上所述,请求人主张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所述驱动轴(18)上的齿形突出部(19)具有与所述工具(10’)的传动轴(33)上的齿形突出部相同的几何形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所述工具(10′)包括在所述传动轴(33)的圆周上均匀地间隔开地设置的三个齿形突出部(34)”,在证据1公开的四个突出部的基础上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进行的常规选择;对于“所述传动轴的齿形突出部(34)具有V形尖头自由端和与所述传动轴(33)的端部连合的加宽的下部”,证据1公开的联轴器嵌件的嵌块41也具有V形尖端自由端,齿形突出部具有加宽的下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至于“所述齿形突出部(19)包括具有能变化的倾角的侧面(22,23),所述齿形突出部(19)的所述侧面(22,23)包括与所述驱动轴(18)的端部大致垂直的第一下部(22)和相对于所述第一下部(22)大致倾斜45°的第二上部(23)”,为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有限的试验可做出的常规选择。
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证据1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证据1公开的动力轮的外表面上沿圆周方向均布有四个突块31的情况下没有动机去结合凸齿工作方式及功能不同、也是具有四个爪形凸齿1a、2a的证据2,而仅因为爪形凸齿1a、2a的形状是相同的,请求人所主张的常规技术手段和公知常识没有证据支持,而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有益效果,因此相对于证据1、证据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本专利权利要求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
(II)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
请求人主张证据3给出了得到区别技术特征 “所述驱动装置(10)包括在所述驱动轴(18)的圆周上均匀地间隔开地设置的三个齿形突出部(19)”和“所述驱动轴(18)上的齿形突出部(19)具有与所述工具(10’)的齿形突出部相同的几何形状”的明确的技术启示,而对于“所述齿形突出部(19)具有V形尖头自由端(20)和与所述驱动轴(18)连合的加宽的下部(21)”,证据1公开的联轴器嵌件的嵌块41也具有V形尖端自由端,齿形突出部具有加宽的下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至于“所述齿形突出部(19)包括具有能变化的倾角的侧面(22,23),所述齿形突出部(19)的所述侧面(22,23)包括与所述驱动轴(18)的端部大致垂直的第一下部(22)和相对于所述第一下部(22)大致倾斜45°的第二上部(23)”,为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有限的试验可做出的常规选择。
证据3公开的内容如上所述,证据3虽然公开了在圆周上分布成彼此间隔120的三个齿用于传递动力,但是证据3与本专利技术领域不同。合议组认为,在证据3中并未公开本专利的具有V形尖头自由端和与驱动轴连合的加宽的下部的齿形突出部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证据3中的齿与证据1结合,以对证据1进行改进,请求人所主张的常规技术手段和公知常识没有证据支持,而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有益效果,因此相对于证据1、证据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本专利权利要求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
(III)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
请求人主张证据3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中的“所述工具(10′)包括在所述传动轴(33)的圆周上均匀地间隔开地设置的三个齿形突出部(34)”;对于“所述传动轴的齿形突出部(34)具有V形尖头自由端和与所述传动轴(33)的端部连合的加宽的下部”,证据1公开的联轴器嵌件的嵌块41也具有V形尖端自由端,齿形突出部具有加宽的下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至于“所述齿形突出部(19)包括具有能变化的倾角的侧面(22,23),所述齿形突出部(19)的所述侧面(22,23)包括与所述驱动轴(18)的端部大致垂直的第一下部(22)和相对于所述第一下部(22)大致倾斜45°的第二上部(23)”,为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有限的试验可做出的常规选择;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所述驱动轴(18)上的齿形突出部(19)具有与所述工具(10’)的传动轴(33)上的齿形突出部相同的几何形状”。
根据(I)、(II)的以上论述,合议组认为,在证据1公开的动力轮的外表面上沿圆周方向均布有四个突块31的情况下没有动机去结合凸齿工作方式及功能不同、也是具有四个爪形凸齿1a、2a的证据2;证据3与本专利技术领域不同,在证据3中并未公开本专利的具有V形尖头自由端和与驱动轴连合的加宽的下部的齿形突出部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证据3中的齿与证据1结合,以对证据1进行改进,请求人所主张的常规技术手段和公知常识没有证据支持,而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有益效果,因此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本专利权利要求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010156328.4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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