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Z-510)-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锁(Z-510)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330
决定日:2019-08-06
委内编号:6W11246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30012895.0
申请日:2016-01-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宁波先锋工艺饰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6-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平湖市正昌锁业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霞
合议组组长:钟华
参审员:黄婷婷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807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对于具有锁头和面板的组件产品而言,一般消费者在观察和购买此类产品时通常更关注暴露在箱体表面的面板和锁头部位的设计,以及锁头与面板的组合关系。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虽然二者锁体面板和锁头整体形状和各局部构件的布局相似,但从上述区别点来看,涉案专利整体呈现更为简洁轻薄的视觉效果,而对比设计整体呈现更为扎实沉稳的视觉效果,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二者设计风格、各部分结合的视觉效果整体性差异明显。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06月01日授权公告的201630012895.0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锁(Z-510)”,其申请日为2016年01月14日,专利权人为平湖市正昌锁业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宁波先锋工艺饰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2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201530140172.4的中国外观设计授权公告文本打印件。
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与证据1进行比对,两者不同点在于:1.涉案专利锁头的连接板飞翼上未设有螺孔,而证据1连接板飞翼左右两端上设有螺孔;2.涉案专利扣板前端未与面板边缘平齐,而证据1扣板前端与面板边缘平齐;3.涉案专利的锁头用于连接箱体的连接板中段设有突出的矩形弹性垫,而证据1未设置该弹性垫。上述区别均属于局部细微变化,故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9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与案件编号为6W111194的无效请求中提交的证据5一致,认为在这次无效审查决定中,认为涉案专利整体视觉效果呈现更为简洁轻薄,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整体视觉效果产生了显著的影响,故也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29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理由是专利法第23条第2款,所依据的证据是证据1。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
对于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充分陈述了意见。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2.证据认定
证据1为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其公开日为2015年09月23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2016年01月14日,可以作为现有设计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是锁(Z-510),证据1公开了一种扣锁的外观设计(下称对比设计),其产品用途与涉案专利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涉案专利由五面正投影视图(无后视图)和立体图表示。如图所示,涉案专利由锁头和锁体面板(下称面板)两部分组成。面板部分整体近似长方体形,外面板相对于锁体其他部位较宽,四角为圆形倒角。面板表面依次为矩形钥匙插口、三位数密码钮和方形换号按钮,最右侧向外连接锁头。锁头近似T形,上部条形部位与箱体连接,中间为铰接部,下部为近似十字形的扣板与锁体面板相连,其前端未与面板边缘平齐。锁头用于连接箱体的连接板中段设有矩形弹性垫,并且该中段略凸起于左右两段飞翼,该飞翼略为尖锐形状。锁头用于连接面板的扣板侧端上下边缘近似直角过渡,整体呈现扁平状。详见涉案专利附图。
对比设计由六面正投影视图、立体图1、立体图2以及使用状态参考图表示。如图所示,对比设计由锁头和面板两部分组成。锁体部分整体近似长方体形,外面板相对于锁体其他部位较宽,四角为圆形倒角。面板表面依次为矩形钥匙插口、三位数密码钮和方形换号按钮以及菱形海关标识,最右侧向外连接锁头。锁头近似T形,上部条形部位与箱体连接,中间为铰接部,下部为近似十字形的扣板与锁体相连,其前端与面板边缘平齐。锁头用于连接箱体的连接板中段与左右两段飞翼为平整过渡,左右两段飞翼上设有2个螺孔,飞翼呈钝圆角的矩形。锁头用于连接面板的扣板侧端上边缘设有多条线条,使得上下边缘呈现弧形过渡,整体呈现宽厚状。另外,根据立体图1和使用状态参考图可知,通过比较锁头接口分别与方形换号按钮、菱形海关标识的位置关系,可以确定当锁头连接到面板时,方形换号按钮被锁头遮挡。详见对比设计附图。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两者的相同点包括:二者锁体部位整体形状都近似长方体形,面板相对于其他部位较宽,四周都为圆形倒角,面板表面都有矩形钥匙插口、三位数密码钮、方形换号按钮,且布局相同。锁头近似T形,上部条形部位与箱体连接,中间为铰接部,下部为近似十字形的扣板与锁体相连。二者主要区别点在于:①涉案专利的锁头用于连接箱体的连接板中段设有矩形弹性垫,并且该中段凸起于左右两段飞翼,该飞翼为尖锐形。而对比设计的锁头没有弹性垫,且用于连接箱体的连接板中段与左右两段飞翼为平整过渡,飞翼两端为钝圆角的矩形。②涉案专利的锁头的连接板飞翼上未设有螺孔,而对比设计的飞翼左右两端上设有2个螺孔。③涉案专利的锁头用于连接面板的扣板侧端上下边缘近似直角过渡,整体呈现扁平状。对比设计的锁头用于连接面板的扣板侧端上边缘设有多条线条,使得上下边缘呈现弧形过渡,整体呈现宽厚状。④涉案专利的扣板前端未与面板边缘平齐,而对比设计的扣板前端与面板边缘平齐。⑤涉案专利的锁头连接到面板时,方形换号按钮呈现在锁头一侧;对比设计的锁头连接到面板时,方形换号按钮被锁头遮挡。
合议组认为,对于涉案专利所涉及的箱包锁具来说,通常由面板和锁头组成,锁具在使用状态下面板以下部位通常隐藏在箱体内部,一般消费者在观察和购买此类产品时通常更关注面板和锁头的设计,以及关注锁头与面板的组合关系。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虽然二者锁体面板和锁头整体形状和各局部构件的布局相似,但从上述区别点来看,涉案专利锁头整体厚度较薄,连接板和扣板更加窄小轻盈,锁头与面板的相对比例约为1:3,整体呈现更为简洁轻薄的视觉效果;而对比设计锁头整体厚度较厚,连接板和扣板更加宽大,锁头与面板的相对比例约为1:2,整体呈现更为扎实沉稳的视觉效果,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二者设计风格、各部分结合的视觉效果整体性差异明显。综合上述分析比较,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会对两者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综上所述,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具有明显区别。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其无效宣告的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1630012895.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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