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LED条形洁净灯-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LED条形洁净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339
决定日:2019-08-07
委内编号:5W1174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492939.4
申请日:2015-07-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南京华生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11-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昆山肯尼威电子有限公司
主审员:袁洁
合议组组长:杨军艳
参审员:严嬿婉
国际分类号:F21S4/00,F21V23/00,F21V3/00,F21V17/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份证据相比存在区别,但该区别部分被其他证据公开或给出启示,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具备的该技术领域的常识容易作出的变化或选择,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015年11月04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1520492939.4、名称为“一种LED条形洁净灯”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5年07月09日,专利权人为昆山肯尼威电子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LED条形洁净灯,包括龙骨(1)、LED灯条(2)、吊筋(3)和电源组件(4),其特征在于:所述龙骨(1)固定在吊筋(3)的底部,电源组件(4)卡在吊筋(3)上,LED灯条(2)卡在龙骨(1)底端的固定槽内,LED灯条(2)包括透光罩(21),透光罩(21)的顶端固定光源电路板(22),光源电路板(22)的底端面上设有若干均匀分布的LED灯珠(23),LED灯珠(23)下方的两侧均设有反光片(24),光源电路板(22)的顶部设有通过电源线(5)与电源组件(4)连接的电路连接器(25),电路连接器(25)两侧的光源电路板(22)上分别设有通过导热双面胶(26)固定的第一导热铝条(27)和第二导热铝条(28),光源电路板(22)的底部靠近左右两端部均设有固定板(29),固定板(29)的外侧的透光罩(21)端部均设有通过螺钉(210)与固定板(29)连接的灯条端盖(211),螺钉(210)的外端部设置端盖孔塞(212),灯条端盖(211)的外侧壁底端处设有灯具拆卸槽口(213)。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LED条形洁净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源组件(4)包括电源壳(41),电源壳(41)的内部设有LED驱动电源(42),电源壳(41)的两端部均固定电源端盖(43),电源壳(41)的外侧壁上设有两个对称布置的开口式弹片(44),开口式弹片(44)两侧的内侧壁上均设有防滑凸起(45),电源组件(4)通过开口式弹片(44)卡设在吊筋(3)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LED条形洁净灯,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板(29)与光源电路板(22)之间通过焊接固定。”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南京华生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CN104406105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03月11日;
证据2:CN203363901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2月25日;
证据3:CN203349003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2月18日;
证据4:CN203240414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0月16日;
证据5:《常用机械名词术语释义大全》,江树基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2015年02月第1版第一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前言页、第528-529页复印件;
证据6:《LED灯具设计、组装与施工》,房海明编著,电子工业出版社,2014年01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第69、83、128、129页复印件;
证据7:《图解LED应用从入门到精通》,刘祖明编著,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年07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第75页复印件;
证据8:百度百科,有关“轻钢龙骨”的3页内容。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①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灯条端盖的组装与拆卸不便和LED电源组件组装与拆卸不便的问题,而权利要求1中没有固定板的具体结构、固定板与光源电路板的位置关系及如何连接、具体端盖的结构、拆卸槽口的结构,导致权利要求1不能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基于此,从属权利要求2-3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②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公开如何实现端盖拆卸以及固定板如何实现固定的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公开的说明书内容,不能实现该技术方案,也能不解决该技术问题,因此说明书技术内容不完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③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光源电路板的底部靠近左右两端部均设有固定板、灯条端盖的外侧壁底端处设有灯具拆卸槽口,但说明书没有记载和说明多种固定板的形状结构及拆卸槽口的形状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④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1)龙骨固定在吊筋的底部;2)电源组件卡在吊筋上;3)光源电路板的底部靠近左右两端部均设有固定板,固定板的外侧的透光罩端部均设有通过螺钉与固定板连接的灯条端盖,螺钉的外端部设置端盖孔塞;4)灯条端盖的外侧壁底端处设有灯具拆卸槽口。其中,区别1)是公知常识,也在证据1中隐含公开,且可用证据8证明其是公知常识。区别2),是惯常做法,且在证据2中公开。区别3),其实质是螺钉固定端盖的结构,螺钉固定为公知常识,证据5-7均可用于证明该公知常识,且被证据3公开。区别4),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且在证据3中公开、在证据4中给出启示、可用证据6证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⑤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证据2公开,或为公知常识,因此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该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2日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19年07月15日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说明书及附图中明确公开了固定板的具体结构、固定板与光源电路板的位置关系及如何连接、端盖的结构以及拆卸槽口的结构、端盖与固定板的连接方式、通过螺钉的连接与否实现拆装、固定板及端盖的形状结构、以及开口式弹片防滑凸起的结构。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4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2019年05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闫东伟、公民代理赵晟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并记录了以下事项: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由于针对本专利的第38249号决定中,已经针对请求人所提出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理,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案中不再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进行审理。本次口头审理只审查有关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
2、请求人主张证据5为词典、证据6-7为教科书,均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并当庭提交了证据5-7的原件。合议组当庭核实,该原件与请求人提交的复印件内容一致。请求人主张证据8可上网在百度百科中查询,由此能够证明其真实性,并认为百度百科中有关“轻钢龙骨”的内容从始至终没有变化。
3、关于创造性,请求人的意见基本与请求书一致,强调如下内容:1)吊筋和电源组件在证据1中隐含公开,且目前没有看见龙骨不用吊筋的情况,通常都要使用吊筋,以及一般情况下有电源线路,外部通常有电源组件。2)证据3的堵头8相当于本专利的端盖孔塞;证据3的图1的“S”形部件是固定板,但没有文字记载。固定板都是用来打螺钉的,通常是打在铝制散热件上。本专利的散热件改成了两个导热铝条,因此要打螺钉时容易想到要增加固定板。3)关于拆卸槽口,仅用公知常识、或者证据3的图1、或者证据4给出启示评述,不再用证据6的图来评述。4)导热铝条和导热双面胶均属于惯用技术手段。5)证据2的图2中所示弹片的形式也属于开口式弹片。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证据认定
在本案中,请求人共提交了8份证据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证据。其中,证据1-4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5-7为公开出版物的部分内容复印件、证据8为通过互联网获取的网页内容,请求人主张证据5-8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专利权人对证据1-8的真实性、公开性以及证据5-8作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性证据均未提出异议。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
关于证据1、2、4,经合议组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且它们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上记载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证据使用。
关于证据5-7,经合议组于口头审理当庭与请求人出示的原件对比,该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从其版权信息页中刊载的信息来看,其印刷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同时根据其内容可以判断其分别可以作为技术词典或教科书,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范畴,因此证据5-7可以作为本案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加以使用。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LED条形洁净灯,其包括龙骨、LED灯条、吊筋和电源组件。
证据1中公开了一种FFU LED龙骨洁净灯,其中(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1]-[0031]段、附图1-4)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洁净灯安装在龙骨5内,龙骨5底部凹槽内可安装龙骨卡条11,通过将整灯替换龙骨卡条11卡在龙骨5底部凹槽内。洁净灯包括光源组件3、透光罩1、导热垫片6和接插件4。光源组件3包括PCB板3-1和LED光源3-2。PCB板3-1固定在U型透光罩1的顶端,LED光源3-2采用单颗0.1W的3014光源,密集排布焊接在PCB板3-1的下端,从附图2可以看出LED光源3-2是均匀分布在PCB板3-1的下端;PCB板3-1的上端焊接有接插件4,通过接插件4将LED光源3-2连接电源线路,经电源线路连接,通电后可以正常点亮。PCB板3-1的上端面设有导热垫片6,PCB板3-1通过导热垫片6与龙骨5紧密贴合;从附图2可以看出,导热垫片6位于接插件4的两侧。透光罩1的两端设置有端盖2;透光罩1内表面设有高反射率的反射膜7,从附图2可以看出,反射膜7位于LED光源3-2的下方两侧;端盖2用于保证洁净灯内部的密封性,防止灰尘进入。
通过对比可知,证据1中,FFU LED龙骨洁净灯相当于本专利的LED条形洁净灯;龙骨5相当于本专利的龙骨,光源组件3相当于本专利的LED灯条;将整灯替换龙骨卡条11卡在龙骨5底部凹槽内相当于本专利的LED灯条卡在龙骨底端的固定槽内,U型透光罩1相当于本专利的透光罩,PCB板3-1相当于本专利的光源电路板且其是固定在U形透光罩1的顶端,LED光源3-2相当于本专利的LED灯珠且其是密集排布且均匀分布在PCB板3-1的下端,反射膜7相当于本专利的反光片且位于LED光源3-2下方两侧,接插件4相当于本专利的电路连接器且其是设于PCB板3-1的上端,电源线路相当于本专利的电源线,导热垫片6相当于本专利的导热条且其位于接插件4的两侧,端盖2相当于本专利的灯条端盖。
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吊筋,龙骨固定在吊筋的底部;证据1中没有公开吊筋及龙骨与吊筋的位置和连接关系。该区别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固定龙骨。2)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具有电源组件,电源组件卡在吊筋上,证据1中没有公开电源组件、电源组件与吊筋的位置和连接关系。该区别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组装和拆卸电源组件。3)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通过导热双面胶固定第一导热铝条和第二导热铝条,而证据1中没有公开导热垫片6通过何种方式设置于PCB板3-1上端和导热垫片6的材质。该区别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固定导热材料以及选择导热材料。以及4)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光源电路板的底部靠近左右两端部均设有固定板,固定板的外侧的透光罩端部均设有通过螺钉与固定板连接的灯条端盖,螺钉的外端部设置端盖孔塞,灯条端盖的外侧壁底端处设有灯具拆卸槽口。而证据1中仅公开了U型透光罩1的两端设有端盖,但是没有公开该端盖如何与U型透光罩连接、没有公开端盖孔塞以及端盖上设有灯具拆卸槽口。该区别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组装与拆卸灯条端盖。
关于上述区别1)和区别3),本领域通常都要利用吊筋来固定龙骨,在证据1已经公开了要使用龙骨5的基础上,将龙骨5固定在吊筋底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同时,证据1已经公开了导热垫片6,而选择铝作为导热材料并用双面导热胶进行粘贴来将其固定在需要散热的电路板上均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
关于上述区别2),证据2中公开了一种LED龙骨灯,其中(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23]-[0031]段、附图1-3)公开了以下内容:LED龙骨灯包括龙骨1、主骨板1-1、翼板1-2、灯罩2、堵盖3、LED灯条4、电源5等,LED灯条4通过电源线与电源5连接,龙骨1的主骨板1-1上端设置电源卡口1-3,用于固定电源5(相当于本专利的电源组件)。也就是说,证据2中给出了将用于为LED灯条4供电的电源5外置,并卡在主骨板1-1上进行固定(参见附图2)的技术启示。由于龙骨1通常要利用吊筋进行固定,并且吊筋通常是连接在主骨板上的,因此在证据2给出的上述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证据1中同样需要设置外置的电源组件,通过电源线向插接件4供电,而外置的电源组件也可通过卡接的方式固定在吊筋上,便于拆装,这并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上述区别4),首先,利用螺钉进行紧固以及用螺钉固定LED灯条的端盖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例如:证据5中(参见证据5第528页)公开了螺钉是螺栓的一种,它是由头部和圆柱杆组成的一个具有外螺纹的连接紧固零件;证据6中(参见证据6第69页)公开了LED日光灯的两侧堵头采用螺钉固定的装配形式,采用锁螺钉的结构可以方便地为后续维修和更换驱动电源和光源提供方便;证据7中(参见证据7第75页)公开了LED日光灯的安规要求,其中公开了目前市场上的接头方式很多,按固定方式分有胶水固定在灯管两端的,也有螺钉固定在灯管两端的,就安全、环保而言,用螺钉固定的方式被广大消费者采用。在采用常规的螺钉固定形式将端盖紧固到透光罩时,由于透光罩通常是塑料材质的,因此需要一个强度足够的部件用于固定螺钉。此时,想到在透光罩内靠近左右两端部的位置处设置强度足够的金属固定板以固定螺钉、并且为了固定该金属固定板而将其固设于PCB板3-1的下方,从而将端盖通过螺钉连接到该金属固定板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并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次,在采用螺钉固定端盖的基础上,在螺钉安装后,在端盖上的螺钉孔上设置端盖孔塞,以堵住该螺钉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属于常规设置。再有,证据4中公开了一种用于墙面或天花板的灯具,其中(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0024]-[0029]段、附图1-7)公开了以下内容:灯具1包括灯罩100和灯座200,灯座200一般安装在墙面或者天花板上。灯罩100的侧壁内侧面上设置有多个卡扣101,灯座200边缘处对应于每个卡扣的位置设置有卡口201,灯罩100的侧壁下沿对应设置有卡扣101的位置设置有凹槽110。灯座200上的卡口201直通灯座的底面。这样在凹槽110的位置处,卡扣101到灯座200底面还留有一段空隙,从而方便工具的插入,在拆卸灯罩100时,工具插入卡口201内将灯罩100的卡扣101抠出。也就是说,证据4中给出了在灯的外罩的卡接处留出一段空隙、方便工具插入以便于拆卸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4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在证据1的端盖上也留出一段槽口,从而便于插入工具以进行拆卸,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电源组件(4)包括电源壳(41),电源壳(41)的内部设有LED驱动电源(42),电源壳(41)的两端部均固定电源端盖(43),电源壳(41)的外侧壁上设有两个对称布置的开口式弹片(44),开口式弹片(44)两侧的内侧壁上均设有防滑凸起(45),电源组件(4)通过开口式弹片(44)卡设在吊筋(3)上。
如前所述证据2中公开了一种LED龙骨灯,其中设置有作为电源组件的电源5。从附图1可以看出,电源5包括长方形的电源壳,而其内部必然是设有LED驱动电源;而采用主体和两端盖的结构构成长方形外壳是一种常规的技术手段。从附图2可以看出,电源5是通过一个开口式弹片卡设在主骨板1-1上。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上述技术启示下想到使用卡接的方式固定电源组件时,也能够想到使用开口式弹片作为卡接的具体部件,这并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时,为了卡设牢固而防止滑落,在电源5的上下两端对称设置开口式弹片并且在其用于卡住吊筋的内侧设置防滑凸起,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而如证据2附图2所示的这种一侧为弹片、或者两侧均为弹片的开口式弹片都是常规的开口式弹片,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亦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固定板(29)与光源电路板(22)之间通过焊接固定。如以上评述权利要求1所述,设置金属固定板以及将该金属固定板固定于PCB板3-1的下方,从而将端盖通过螺钉连接到该金属固定板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而焊接是常规的固定方式,将所述金属固定板与PCB板3-1之间通过焊接固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亦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3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合议组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和证据组合方式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520492939.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