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和电子设备-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和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343
决定日:2019-08-07
委内编号:5W116752
优先权日:2018-02-06
申请(专利)号:201821077979.2
申请日:2018-07-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10-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可
合议组组长:李熙
参审员:王效维
国际分类号:G06K9/00,G06F1/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创造性判断中,对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以及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信息的把握,均应当客观、完整、准确。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821077979.2,优先权日为2018年02月06日,申请日为2018年07月0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10月3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镜头,设置在显示屏的下方,用于接收来自所述显示屏上方的经由人体手指反射形成的光信号,其中所述光信号用来检测所述手指的生物特征信息;
镜筒,所述镜头固定在所述镜筒内;
支架,所述支架和所述镜筒之间通过螺纹连接的方式进行连接,所述支架用于支撑所述镜筒。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镜筒和所述支架之间形成有点胶结构,所述镜筒和所述支架之间的螺纹连接通过在所述点胶结构内进行点胶的方式进行固定。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点胶结构包括:所述支架的上表面在螺纹孔的外围区域向下延伸形成的第一台阶结构。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镜头包括非球面透镜或非球面透镜组。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镜头为微距镜头。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微距镜头的焦距范围为0.5mm-1.8mm。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的下表面在螺纹孔的外围区域向下延伸形成有第一凸起结构,所述镜头安装在所述第一凸起结构内。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的下表面在所述第一凸起结构和所述支架的边缘之间形成有第二凸起结构。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镜筒的上表面在筒口处向内延伸形成第三凸起结构,所述第三凸起结构用于固定所述镜头。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镜筒的上表面在筒口处通过倒角处理形成有斜角,使得所述镜筒在上表面处的内径大于所述镜筒在所述第三凸起结构处的内径。
11.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镜筒的内侧表面在所述第三凸起结构的下方形成有第二台阶结构,所述镜头通过所述第二台阶结构固定在所述镜筒内。
12.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镜筒的外侧表面在所述第三凸起结构的下方形成第四凸起结构,所述第四凸起结构上形成有外螺纹。
1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还包括:
成像芯片,所述成像芯片设置在镜筒的下方,所述成像芯片用于基于穿过所述镜头的光信号进行成像,其中,所述镜头与所述成像芯片之间的距离通过旋转所述镜筒进行调整。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镜头的光学中心与所述成像芯片的上表面之间的距离等于所述镜头的成像距离。
15.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镜筒的上边表在边缘区域向外延伸形成有至少一个第五凸起结构,所述第五凸起结构用于旋转所述镜筒,以调整所述镜头与所述成像芯片之间的距离。
16.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还包括:
光学滤波片,所述光学滤波片位于所述镜头的和所述成像芯片之间。
17.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滤波片固定在所述成像芯片的上表面。
18.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滤波片固定在所述镜筒内。
19.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镜头的下表面的边缘区域向下延伸形成有凸环结构,所述凸环结构的下表面与所述滤波片接触,所述凸环结构的外侧边缘区域与所述滤波片的上表面通过胶材贴合固定方式进行固定连接。
20.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还包括:
微透镜阵列,所述微透镜阵列固定在所述成像芯片的上表面,所述微透镜阵列用于将穿过所述镜头的光信号成像到所述成像芯片的成像像素单元。
21.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成像芯片中的每一个成像像素单元对应有所述微透镜阵列中的一个微透镜。
22.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微透镜阵列中的微透镜为半球透镜,所述成像像素单元为多边形,所述半球透镜的直径为所述多边形的长边的长度。
23.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还包括:
柔性印制电路板,所述成像芯片固定在所述柔性印制电路板的上表面,所述支架的下表面与所述柔性印制电路板的上表面的在所述成像芯片的边缘区域固定连接。
24.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形成有排气孔,所述排气孔用于调整所述支架和所述柔性印制电路板形成的内部空间的气压强度。
25.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还包括:
钢板,所述钢板固定在所述柔性印制电路板的下表面。
2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还包括:
固定架,所述支架通过所述固定架固定在所述显示屏的下方,并使得所述显示屏的上表面与所述镜头光学中心之间的距离满足成像条件。
27.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应用于电子设备,所述固定架为所述电子设备的中框,所述中框用于支撑所述显示屏。
28.根据权利要求27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中框的上表面的边缘区域与所述显示屏的下表面贴合,且所述中框的上表面中除边缘之外的区域与所述显示屏之间存在间隙。
29.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中框与所述支架通过以下安装方式中的任一种进行的安装固定:螺钉安装固定方式、胶材贴合固定方式、焊接固定方式以及耦合固定方式。
30.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中框形成有开孔,所述镜筒至少部分容纳在所述开孔内,所述镜筒外侧和所述开孔的内侧之间存在间隙。
31.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中框的上表面在所述开孔边缘通过倒角处理形成有斜角,所述斜角使得所述中框上表面的开孔宽度大于所述中框下表面的开孔宽度。
32.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中框的上表面在所述开孔的边缘区域形成有第三台阶结构。
33.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中框的下表面在所述开孔的外围区域向下延伸形成有第五凸起结构,所述支架安装在所述第五凸起结构的内部。
34.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中框的下表面在所述开孔的边缘区域向上延伸形成槽结构,所述支架安装在凹槽结构内。
35.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还包括:
泡棉,所述泡棉设置于所述支架的上表面和所述中框的下表面之间。
36.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权利要求1至35中任一项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
37.根据权利要求3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显示屏,所述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设置在所述显示屏的下方,并使得所述显示屏的上表面与所述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中的镜头的光学中心之间的距离满足预定的成像条件;其中所述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的生物特征采集区域至少部分位于所述显示屏的显示区域之中。
38.根据权利要求3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中框,所述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通过所述中框装配到所述显示屏下方,以使所述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与所述显示屏之间存在间隙。”
针对上述专利权,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3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8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US2017/0212613A1的美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7年07月27日;
证据2:公开号为CN10781829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8年03月20日;
证据3:公开号为CN10418272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4年12月03日;
证据4:公开号为US2011/0085072A1的美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1年04月14日;
证据5:公开号为CN10278257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2年11月14日;
证据6:公开号为CN20531840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公开日为2016年06月15日;
证据7:公开号为CN10795762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8年04月24日;
证据8:公开号为CN20696293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公开日为2018年02月02日;
证据9:公开号为CN10237529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2年03月14日;
证据10:公开号为CN10815635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8年06月12日;
证据11:公开号为US2013/0107353A1的美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3年05月02日;
证据12:公开号为CN10684543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7年06月13日;
证据13:公开号为CN10540487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6年03月16日;
证据14:公开号为CN20629244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公开日为2017年06月30日;
证据15:公开号为CN20752926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公开日为2018年06月22日;
证据16:公开号为CN10719341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7年09月22日;
证据17:公开号为CN10616189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6年11月23日;
证据18:公开号为CN20662018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公开日为2017年11月07日;
证据19:公开号为CN10749342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7年12月19日;
证据20:公开号为CN20693231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公开日为2018年01月26日;
证据2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证据22:公开号为CN10832320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也即本专利的本国优先权的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8年07月24日。
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1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1-1:证据1的全文中文译文;
证据4-1:证据4的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11-1:证据11的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22-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其中包括证据22的原始申请文件及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部分专利申请审查文档的复印件;
证据23:公开号为CN10699311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7年07月28日;
证据24:公开号为CN10724146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7年10月10日;
证据25:公开号为CN10730541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7年10月31日;
证据26:公开号为CN20736916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公开日为2018年05月15日;
证据27:公开号为CN20703973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公开日为2018年02月23日;
证据28:“中关村在线”网站上的题为“史上最贵前摄探秘 vivo NEX 旗舰版拆解”的网页复印件;
证据29:在“淘宝网”购买vivo NEX 旗舰版的订单页面的复印件;
证据30: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设备进网管理查询页面;
证据31:腾讯网上的题为“vivo NEX开启预售:3898元起售 23日正式上市”的网页复印件;
证据32:Vivo官方商城“NEX旗舰版8GB 256GB星钻黑”手机销售页面的网页复印件;
证据33:Vivo nex S手机实物拆解照片的打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5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镜头,设置在显示屏的下方,用于接收来自所述显示屏上方的经由人体手指反射形成的光信号,其中所述光信号用来检测所述手指的生物特征信息;
镜筒,所述镜头固定在所述镜筒内;
支架,所述支架和所述镜筒之间通过螺纹连接的方式进行连接,所述支架用于支撑所述镜筒;
成像芯片,所述成像芯片设置在镜筒的下方,所述成像芯片用于基于穿过所述镜头的光信号进行成像,其中,所述镜头与所述成像芯片之间的距离通过旋转所述镜筒进行调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的下表面在螺纹孔的外围区域向下延伸形成有第一凸起结构,所述镜头安装在所述第一凸起结构内。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的下表面在所述第一凸起结构和所述支架的边缘之间形成有第二凸起结构。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镜筒和所述支架之间形成有点胶结构,所述镜筒和所述支架之间的螺纹连接通过在所述点胶结构内进行点胶的方式进行固定。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点胶结构包括:所述支架的上表面在螺纹孔的外围区域向下延伸形成的第一台阶结构。
6.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镜头包括非球面透镜或非球面透镜组。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镜头为微距镜头。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微距镜头的焦距范围为0.5mm-1.8mm。
9.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镜筒的上表面在筒口处向内延伸形成第三凸起结构,所述第三凸起结构用于固定所 述镜头。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镜筒的上表面在筒口处通过倒角处理形成有斜角,使得所述镜筒在上表面处的内径大于所述镜筒在所述第三凸起结构处的内径。
11.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镜筒的内侧表面在所述第三凸起结构的下方形成有第二台阶结构,所述镜头通过所述第二台阶结构固定在所述镜筒内。
12.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镜筒的外侧表面在所述第三凸起结构的下方形成第四凸起结构,所述第四凸起结构上形成有外螺纹。
1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镜头的光学中心与所述成像芯片的上表面之间的距离等于所述镜头的成像距离。
1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镜筒的上边表在边缘区域向外延伸形成有至少一个第五凸起结构,所述第五凸起结构用于旋转所述镜筒,以调整所述镜头与所述成像芯片之间的距离。
1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还包括:
光学滤波片,所述光学滤波片位于所述镜头的和所述成像芯片之间。
16.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滤波片固定在所述成像芯片的上表面。
17.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滤波片固定在所述镜筒内。
18.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镜头的下表面的边缘区域向下延伸形成有凸环结构,所述凸环结构的下表面与所述滤波片接触,所述凸环结构的外侧边缘区域与所述滤波片的上表面通过胶材贴合固定方式进行固定连接。
1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还包括:
微透镜阵列,所述微透镜阵列固定在所述成像芯片的上表面,所述微透镜阵列用于将穿过所述镜头的光信号成像到所述成像芯片的成像像素单元。
20.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成像芯片中的每一个成像像素单元对应有所述微透镜阵列中的一个微透镜。
21.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微透镜阵列中的微透镜为半球透镜,所述成像像素单元为多边形,所述半球透镜的直径为所述多边形的长边的长度。
22.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还包括:
柔性印制电路板,所述成像芯片固定在所述柔性印制电路板的上表面,所述支架的下表面与所述柔性印制电路板的上表面的在所述成像芯片的边缘区域固定连接。
23.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形成有排气孔,所述排气孔用于调整所述支架和所述柔性印制电路板形成的内部空间的气压强度。
24.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还包括:
钢板,所述钢板固定在所述柔性印制电路板的下表面。
2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还包括:
固定架,所述支架通过所述固定架固定在所述显示屏的下方,并使得所述显示屏的上表面与所述镜头光学中心之间的距离满足成像条件;
所述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应用于电子设备,所述固定架为所述电子设备的中框,所述中框用于支撑所述显示屏;
所述中框形成有开孔,所述镜筒至少部分容纳在所述开孔内,所述镜筒外侧和所述开孔的内侧之间存在间隙。
26.根据权利要求25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中框的上表面的边缘区域与所述显示屏的下表面贴合,且所述中框的上表面中除边缘之外的区域与所述显示屏之间存在间隙。
27.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中框与所述支架通过以下安装方式中的任一种进行的安装固定:螺钉安装固定方式、胶材贴合固定方式、焊接固定方式以及耦合固定方式。
28.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中框的上表面在所述开孔边缘通过倒角处理形成有斜角,所述斜角使得所述中框上表面的开孔宽度大于所述中框下表面的开孔宽度。
29.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中框的上表面在所述开孔的边缘区域形成有第三台阶结构。
30.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中框的下表面在所述开孔的外围区域向下延伸形成有第五凸起结构,所述支架安装在所述第五凸起结构的内部。
31.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中框的下表面在所述开孔的边缘区域向上延伸形成槽结构,所述支架安装在凹槽结构内。
32.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还包括:
泡棉,所述泡棉设置于所述支架的上表面和所述中框的下表面之间。
33.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权利要求1至32中任一项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
34.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显示屏,所述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设置在所述显示屏的下方,并使得所述显示屏的上表面与所述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中的镜头的光学中心之间的距离满足预定的成像条件;其中所述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的生物特征采集区域至少部分位于所述显示屏的显示区域之中。
35.根据权利要求3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中框,所述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通过所述中框装配到所述显示屏下方,以使所述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与所述显示屏之间存在间隙。”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6日将专利权人在2019年04月0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修改文本转给请求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
(2)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以专利权人2019年04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请求人主张本专利的优先权不成立,专利权人对此没有异议;
(3)专利权人对证据1-27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没有异议,对其中涉及的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也无异议;请求人当庭提交证据28-33涉及的三份公证书原件,分别是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280号、第5348号、第6686号公证书,并出示了证据33涉及的公证购买的手机封存件;专利权人对此三份公证书本身的真实性和手机封存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请求人认为:前述第4280号公证书记录了与证据29相对应的通过网络购买手机的过程;第5348号公证书记录了与证据33相对应的收取手机并进行拆解的过程;根据第5348号公证书第1页最后一行的记载,可以确认收取的手机即是第4280号公证书中购买的手机;第6686号公证书记录了与证据28、证据30-证据32相对应的各个网页证据保全过程;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所主张的上述内容的真实性也不持异议;请求人当庭提交一份图片对比表格,其中示出了证据28和证据33中产品图片,专利权人当庭签收,并同意该图片所显示的内容与证据28和证据33中的产品一致;请求人主张,以证据28作为出版物公开单独使用,然后与证据29-33构成证据链以证明证据33的使用公开;
(4)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理由为权利要求3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评价创造性时的证据使用方式如下: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或证据5、或证据8、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以证据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1、或证据4、或证据5、或证据8、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以证据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1、或证据4、或证据5、或证据8、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以证据2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5和证据1、或证据4、或证据5、或证据8、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以证据28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8和证据1、或证据4、或证据5、或证据8、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以证据3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3和证据1、或证据4、或证据5、或证据8、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2-35,请求人认为各个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如下证据所公开,具体为:权利要求2被证据1、或证据4、或证据5、或证据8公开;权利要求3被证据9公开;权利要求4被证据4、或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5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6被证据4、或证据5、或证据8、或证据23公开;权利要求7被证据1、或证据6、或证据23公开;权利要求8被证据7公开;权利要求9-10被证据1、或证据4、或证据5、或证据8公开;权利要求11被证据1、或证据4、或证据8公开;权利要求12被证据1、或证据4、或证据5、或证据8公开;权利要求13被证据1、或证据2、或证据3、或证据4、或证据5、或证据8公开;权利要求14被证据4、或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15被证据4、或证据5、或证据8、或证据10公开;权利要求16被证据5、或证据10公开;权利要求17被证据4、或证据5、或证据11公开;权利要求18被证据4、或证据11公开;权利要求19-20被证据12公开;权利要求21被证据12、或证据13公开;权利要求22被证据1、或证据4、或证据5、或证据8公开;权利要求23被证据14公开;权利要求24被证据5、或证据15公开;权利要求25被证据1、或证据16、或证据17、或证据18、或证据25、或证据26、或证据27、或证据28、或证据33公开;权利要求26被证据1、或证据16、或证据25、或证据28、或证据33公开;权利要求27被证据28、或证据33公开;权利要求28被证据1、或证据24、或证据28、或证据33公开;权利要求29被证据17、或证据28、或证据33公开;权利要求30被证据20、或证据25、或证据28、或证据33公开;权利要求31被证据19、或证据25、或证据28、或证据33公开;权利要求32被证据16、或证据17、或证据28、或证据33公开;权利要求33的无效理由与权利要求1-32相同;权利要求34被证据1、或证据2、或证据3、或证据16、或证据25、或证据28、或证据33公开;权利要求35被证据1、或证据16、或证据25、或证据28、或证据33公开;同时,权利要求2-3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属于公知常识。专利权人对请求人当庭提出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不予认可,认为其属于请求人超出指定期限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对其他无效理由没有异议;
(5)双方当事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理由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08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请求人对此修改并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认为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第1款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本决定的审查基础是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35项。
2.本专利优先权的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2、证据22-1涉及本专利的优先权文件。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35中记载的“镜头、镜筒和支架,以及镜筒和支架之间使用螺纹结构进行连接”的技术特征在优先权文件中并未记载,因此,权利要求1-35不能享有优先权。专利权人对此并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确认,上述技术特征在优先权文件中确无记载,本专利的优先权不成立,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8年07月06日。
3.证据认定
证据1至证据20、证据23至证据27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时间并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该些证据真实性的明显瑕疵,故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
证据1至证据20、证据23至证据27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证据1、证据4、证据11为外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此三份证据的中文译文没有异议,故,此三份证据所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电子设备的传感器的布置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5-0007段、0066段、0114段、0115段、图8A):对应于用户的生物信息(例如,指纹)的图像信息可以通过照相机模块291采集。电子设备201可以基于通过照相机模块291采集的图像信息来执行用户的生物信息(例如,指纹)的鉴别操作。参考图8A,在显示器810的第二方向上,可以布置照相机。多个透镜822被包括在照相机的透镜镜筒824内,并且在多个透镜822的第二方向上,可以布置图像传感器826。透镜镜筒824可以被安置在壳体828内,透镜镜筒824和壳体828被形成以与锯齿接合,并且镜筒824可以在第一方向或者第二方向上水平地移动,其是光轴方向。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双方当事人存在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为:证据1图8A中820的作用。请求人认为其用于屏下指纹识别,通过图2中的照相机模块291和说明书中的相应记载可以得出这一结论;而专利权人主张其是摄像头,仅用于普通拍照摄像功能,与本专利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不能等同。
对于焦点问题一,合议组认为,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应当能够依据其自身知晓的普通技术知识客观准确地认定现有技术所公开的信息,对于作为对比文件的专利文献的解读,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但能够获知其文字记载的浅层字面含义,还应当整体地理解对比文件公开的有相互关联的技术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结合上下文理解对比文件文字所传递的深层技术信息的能力。在此基础上,对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信息的把握应当客观、完整、准确。具体到本案,对于证据1图8A中820的作用,首先,证据1说明书第0066段记载“根据实施例,对应于用户的生物信息(例如,指纹)的图像信息可以通过照相机模块291采集。电子设备201可以基于通过照相机模块291采集的图像信息来执行用户的生物信息(例如,指纹)的鉴别操作”,由此可知,证据1明确公开了“照相机模块291”可用于指纹识别。其次,通过证据1说明书中的“附图说明”并结合该专利文献的整体行文逻辑,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证据1图2是整个系统的逻辑框图,其对应各个实施例;图8A和8B是各种实施例涉及的电子设备中照相机具体结构的示意图。即,图2中的291代表了“照相机模块”而非某个具体的照相机,图8A中具体的照相机820是照相机模块291的具体实现,其可以执行指纹识别功能。最后,在图8A的图示中,照相机820位于显示屏正面中部,并且位于屏幕显示器810的下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自身知晓的普通技术知识可以明确地理解到,处于显示屏正面中部(甚至是位于显示屏的显示区域中)的照相机应当是用于指纹识别而不是普通拍照摄像头。这是因为,一方面,显示区域下方若设置普通照相机将需要显示器中部分区域被移除,其极有可能在可视的显示区域中形成一个黑洞,使得用户浏览屏幕时的体验不佳,另一方面,即使不形成黑洞,也会由于保护层、显示层的存在以及显示屏正面经常被手指触摸按压所带来的污迹而使得普通拍照摄像效果难以尽如人意,此外,摄像头被点亮的显示屏环绕,也会导致拍照摄像过程中受到显示屏光线的干扰,导致无法进行正常拍摄,因此,请求人主张的将普通照相机设置于如图8A所示的显示区域正中并不符合本领域的设计逻辑。综上所述,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了证据1的完整内容后,结合其自身知晓的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可以确定,图8A中820设置于屏下用于指纹识别,其与本专利中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系统相当。
在上述事实认定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证据1实际上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大部分内容,其中图8A中的820相当于本专利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810相当于本专利的显示屏,多个透镜822相当于本专利的镜头,透镜镜筒824相当于本专利的镜筒,壳体828相当于本专利的支架,图像传感器826相当于成像芯片。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支架和所述镜筒之间通过螺纹连接的方式进行连接,所述支架用于支撑所述镜筒”。基于此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问题是,装配镜筒时如何更稳固、以及更方便地精确调整焦距。
关于该区别特征,双方当事人存在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二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如何理解证据1中文字公开的“锯齿结合”。请求人主张,通过证据1说明书第0115段和图8A的记载,可以确定“锯齿结合”就是二者通过螺纹连接;专利权人则认为,说明书文字记载的是“锯齿结合”,这与螺纹连接明显不同,专利权人还提供了锯齿结合的各种示意图以作证明。
对于焦点问题二,合议组认为,创造性判断中,对对比文件的理解,不应仅止于文字记载的浅层字面含义,还应当整体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晓的普通技术知识结合起来、获得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教导或启示。具体到本案,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在证据1文字公开的“锯齿结合”的基础上获得技术启示,具体采用螺纹连接镜筒与壳体。首先,证据1中对应本专利上述区别特征,说明书第0115段记载了“透镜镜筒824可以被安置在壳体828内,透镜镜筒824和壳体828被形成锯齿结合,并且镜筒824可以在第一方向或者第二方向上水平地移动,其是光轴方向”,第0090段记载了“并且在下文中,电子设备501的前表面方向可以被称为第一方向并且其向下方向可以被称为第二方向”;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知晓的普通知识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证据1中镜筒824可以沿着光轴方向上下移动,其目的与本专利中“支架和所述镜筒之间通过螺纹连接的方式进行连接”的目的是一致的,均是为了调整镜筒的高度以获得最佳成像距离。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由于牙型凸起的连续过渡,相较于锯齿连接,使用螺纹连接将使得镜筒与壳体之间的受力更均匀,镜筒上下移动的距离更精确,移动的操作更简便。第三,证据1图8A中所显示的镜筒与壳体之间的连接关系示意图同样也是工程制图中螺纹连接的通常表达方式。最后,在现有技术中,存在很多使用螺纹连接镜筒与壳体的实例,例如,证据4附图1-3和说明书0006段记载“螺纹单元形成在所述镜筒之间的耦合区域12和保持架13使镜筒12和通过螺纹连接座13连接,从而提供可简化对焦工作,执行精细调整,以及其他一些作用”;证据5的图2、图5和说明书0054段记载“开口244限定一组螺纹246,该一组螺纹246与在透镜单元212上形成的互补的一组螺纹248接合,以便于使照相机模块100对焦”;证据8的图1、图2和说明书第0015段记载“镜头20通过螺纹连接与第一安装部12固定连接,这样可以通过螺纹调节镜头20与感光芯片40之间的距离,实现摄像头模组焦距的调整”;证据9的图3和说明书第0034段记载“安装部14内设有内螺纹142”等等。虽然这些证据中的螺纹连接应用于具有拍照功能的照相机模块,但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其自身知晓的普通技术知识可以了解到,用于拍照摄像的照相机模块和用于指纹识别的照相机模块在成像原理、结构设计等方面具有许多相近之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完全能够意识到在拍照摄像的照相机模块中使用的螺纹连接方式也同样可以应用于指纹识别的照相机模块中,采用螺纹连接支架与镜筒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记载的“透镜镜筒824和壳体828被形成锯齿结合”的基础上,有动机和启示获得本专利“支架和所述镜筒之间通过螺纹连接的方式进行连接”的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证据1还明确公开了“透镜镜筒824被安置在壳体828内”,专利权人虽然进一步主张证据1由“镜筒”支撑“壳体”,但合议组认为,两个通过锯齿或螺纹连接进行固定的部件其实际上是彼此互相支撑的。在此情况下,证据1“其内安置有镜筒的壳体”作为一个整体与其周围定位能力更强的固定件进行连接,以便获得更加稳固的固定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相比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螺纹孔向下延伸的凸起结构;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该第一凸起结构用于延长螺纹孔,以增加螺纹连接的可靠度。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参见图8A中828向下延伸的凸起结构,并且镜头位于其内部。该附加技术特征同时也被证据4、证据5、或证据8公开,参见证据4的附图1、证据5的附图5、证据8的附图1、附图2和说明书0015段。同时,该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本领域中,在镜头支架中设置的安装孔螺纹越长,被固定的镜头连接更稳固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第二凸起结构;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该第二凸起结构用于增加支架的厚度,以加强支架的强度。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了解,在支架较宽时可以在支架第一凸起和支架边缘之间设置加强筋(即第二凸起)以加强支架强度,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为了增加手机等电子设备中塑料制品的强度,设置加强筋是本技术领域的技术手册中最常见的手段和工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4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11段及附图1):在镜筒12和支架12使用粘合剂固定的情况下,粘合剂泄露到外部以形成突起。该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证据5公开(参见说明书0054段、附图2和附图5):在透镜单元212正确定位之后,通过一些合适的装置(例如,粘合剂、热焊接等等)关于壳体210固定透镜单元212。同时,该附加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本领域中,使用点胶工艺固定镜头螺纹,以达到固定对焦的目的,并设置能够容纳胶水的空腔(即,点胶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4公开,参见证据4的附图1中的A部分所包围的台阶结构。同时,该附加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防止溢出的胶水对镜头造成损伤,在胶水可能溢出的支架上表面设置台阶结构来容纳胶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了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所公开(参见证据4附图2、附图3,说明书第0048段):透镜200包括第一透镜210、第二透镜220、第三透镜230,且透镜200的数量可以改变。从图中可以明显看出,所述透镜为非球面透镜。该附加技术特征同时也被证据5、证据8或证据23公开,参见证据5的附图5、证据8的附图1、证据23的说明书0021-0024段。同时,该附加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采用多个透镜可以更大程度地调整焦距,而且非球面透镜更容易清晰成像这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了权利要求6,其附加技术特征微距镜头是公知常识,为了对紧贴于屏幕的手指指纹进行成像,其必然使用微距镜头。此外,该附加技术特征也被证据6或证据23公开,参见证据6说明书0040段或者证据23说明书0024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了权利要求7,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微距镜头的焦距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微距镜头的焦距参数,并且本专利中也并未披露权利要求8限定的焦距范围具有特别的技术效果,该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引用了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所公开,参见证据1图8A的透镜镜筒824的上表面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引用了权利要求9,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所公开,参见证据1图8A的透镜镜筒824的倒角开口。同时,该附加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通过倒角处理形成斜角以便增大进光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也是本技术领域的技术手册中常见的手段和工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1引用了权利要求9,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所公开,参见证据1图8A中透镜镜筒824的内表面处,其同样具有台阶结构。同时,该附加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镜筒内使用台阶对镜头片进行固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2引用了权利要求9,其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证据1所公开,参见证据1图8A中透镜镜筒824的外表面处,同样具有凸起结构。同时,该附加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增加镜筒筒体的强度,在镜筒外侧表面设置凸起结构并配合螺纹连接形成外螺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3引用了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所隐含公开,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115段的记载:“在多个透镜822的第二方向上,可以布置图像传感器826……镜筒824可以在第一方向或者第二方向上水平地移动,其是光轴方向。”可见,证据1中图像传感器826用于接收由透镜进入的图像,而只有当镜头与826之间的距离等于成像距离时,图像传感器才能正确地捕获图像,因此,证据1中必然包含了该附加技术特征。同时,该附加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为即使认为证据1中的镜头在装配完成之前与826的距离未必等于成像距离,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为了使得成像清晰,其距离最终需要被调整为等于成像距离。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4引用了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了解可以在镜筒上表面外侧设置凸起结构以便于旋转镜筒、方便安装和调焦。同时,该附加技术特征也被证据5所公开,参见证据5说明书0055段“在照相机模块100的工厂对焦期间,凸缘252为使用者和/或机器(例如,自动聚焦机)提供接合的表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5引用了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4所公开,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0055段及附图3“固定环300由IR滤光器600插入,以防止红外线进入图像传感器400”。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6)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6引用了权利要求15,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了解光学滤波片应当置于成像芯片上方,当然也可以在成像芯片的上表面固定。此外,该附加技术特征也被证据5或证据10公开,参见证据5说明书0014段“在另一个实施方式中,红外滤光片直接安装在图像采集设备的图像采集表面上”,或证据10附图1、附图2“光学滤波片固定在成像芯片上表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7)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7引用了权利要求15,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4公开,参见证据4附图3。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8)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8引用了权利要求17,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利用镜头的凸起结构通过胶材与水平放置的滤波片贴合以进行固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此外,该附加技术特征也被证据11公开,参见证据11说明书0015段和附图1“保护膜172相对于另一个表面1711粘附到与固定构件16相邻的表面171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9)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9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2所公开(参见证据12的说明书第0040段及附图2、附图4):微透镜7的数量与光学传感器6的数量一致,且各个微透镜7一一对应地设置在各个光学传感器6的接受表面61上。透镜组件还可以仅设置微透镜7或者液晶透镜4,这同样可以起到将指纹反射光朝向光学传感器6的接收表面汇聚的作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0)权利要求20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0引用了权利要求19,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2所公开,参见证据12的说明书第0040段及附图2。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2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1引用了权利要求19,证据12公开了微透镜为半球透镜的技术特征,而像素单元为多边形及该多边形长边长度等于半球透镜的直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2引用了权利要求19,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4所公开(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0045段及附图1-3):PCB500连接到支架100,用于安装图像传感器400。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3引用了权利要求22,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平衡气压,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在材料上设置排气孔,在手机造型与结构设计中,“排气系统的设计”是本领域的惯有手段,也是本领域的教科书中教导的内容。而且,本专利中并未披露权利要求23限定的排气孔具有特别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4引用了权利要求23,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加固柔性电路板,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在其下设置钢板,在本领域的教科书中也有教导,常用的补强材料主要有:金属钢片等。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5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6所公开(参见证据16的说明书第0040段及附图8):所述显示屏100和所述指纹模组210固定于所述中框211。所述指纹模组210设于所述遮挡层120背离所述显示层一侧,位于与所述开孔121相对应的位置,镜筒至少部分地容纳在中框的开口孔内。在此基础上,镜筒外侧和中框的开孔内侧之间存在间隙,以形成有缓冲空间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目的防止中框挤压镜筒变形,这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6引用了权利要求25,通过证据16的附图8可以看出,且中框的上表面中除边缘之外的区域(即中框211横向延伸的部分)与所述显示屏之间存在间隙。由附图8还可以看出,显示屏120与中框211边缘贴合,至于是将中框的上表面的边缘与显示屏贴合、还是将中框的侧面与显示屏贴合,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7引用了权利要求25,这四种安装方式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8引用了权利要求25,证据1已经公开了透镜镜筒的开孔存在倒角,在此情况下,为了配合安装,中框表面的开孔显然也应该进行倒角处理以增大进光量,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9引用了权利要求25,在斜角顶端设置台阶结构以避免倒角过于尖锐,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0)权利要求30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0引用了权利要求25,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在中框的下表面设置凸起以实现对开孔内的部件进行保护或提高固定强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1)权利要求3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1引用了权利要求25,将支架固定在凹槽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权利要求3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2引用了权利要求25,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泡棉是本领域中常用的密封减震材料,在部件之间设置泡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泡棉的使用在本领域的教科书也有教导。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权利要求3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3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包括权利要求1-32中任一项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证据1已经公开了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用于手机等电子设备中,因此,基于前述理由,在权利要求1-3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权利要求34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4引用了权利要求33,证据1公开了显示屏以及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位于显示屏的显示区域之中(参见证据1的图8A及说明书第0114段)。进行指纹识别时,人的手指通常紧贴显示屏的上表面,因此显示屏的上表面与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中的镜头光心之间的距离需要满足可以成像的条件,即,证据1在使用时,通常需要使得显示屏的上表面与镜头距离满足成像条件。同时,权利要求34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利用镜头采集图像的惯有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5)权利要求35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5引用了权利要求34,其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6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40段及附图8。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3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且鉴于依据以上证据已经得出上述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及无效理由不再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821077979.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