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辊清洗打磨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胶辊清洗打磨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344
决定日:2019-08-07
委内编号:4W1083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62226.3
申请日:2016-01-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惠州市三镒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1-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潘涌波
主审员:李华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李辉
国际分类号:B41F35/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之间相互配合工作,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即使其他现有技术中零散地公开了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上述其他现有技术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互结合,从而获得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16年01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1月16日、名称为“胶辊清洗打磨机”的201610062226.3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潘涌波、李伟生。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胶辊清洗打磨机,它包括机箱,控制箱,定位刷,清洗轴,其特征是有打磨轴,在机箱的清洁槽上安装有不少于两条的打磨轴,打磨轴与机箱内的旋转传动机构相连接,并且相邻的两条打磨轴的转速不相等,而且相邻的两条打磨轴转向是相同的;所述的打磨轴是由:摩擦层,弹性层,轴芯依次由外至内叠加组成;所述打磨轴的摩擦层是200-500目的沙纸,沙纸的摩擦面向外;所述打磨轴的弹性层是邵氏硬度20-50的NBR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胶辊清洗打磨机,其特征是所述相邻的两条打磨轴转速的差速比为1:0.5-5。”
惠州市三镒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且权利要求1-2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
附件2:本专利的申请公布文本复印件;
附件3(下称证据1):授权公告号CN203567355U、授权公告日2014年04月30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附件4(下称证据2):授权公告号CN204321766U、授权公告日2015年05月13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旋转传动机构”和“相邻的两条打磨轴的转速不相等”、“相邻的两条打磨轴转向是相同的”为功能性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通过哪些具体的旋转传动机构实现上述功能,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也不能为实现上述功能性特征提供支持依据,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2保护范围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为解决本专利相应的技术问题,胶棍清洗打磨机需具备打磨轴、具体的旋转传动机构、实现“相邻的两条打磨轴的转速不相等”和“相邻的两条打磨轴转向是相同的”和“所述相邻的两条打磨轴转速的差速比为1:0.5-5”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2的上述功能性特征不是有效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2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的两条清洗轴具有速度差的基础上能够做出的常规设置,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下列附件:
附件5(下称证据3):授权公告号CN2511483Y、授权公告日2002年09月18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附件6(下称证据4):授权公告号CN2133409Y、授权公告日1993年05月19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附件7(下称证据5):授权公告号CN2336919Y、授权公告日1999年09月08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公开的两条清洗轴具有速度差的基础上能够做出的常规设置,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旋转传动机构”和“相邻的两条打磨轴的转速不相等”、“相邻的两条打磨轴转向是相同的”为功能性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通过哪些具体的旋转传动机构实现上述功能,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也不能为实现上述功能性特征提供支持依据,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2保护范围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为解决本专利相应的技术问题,胶棍清洗打磨机需具备打磨轴、具体的旋转传动机构、实现“相邻的两条打磨轴的转速不相等”和“相邻的两条打磨轴转向是相同的”和“所述相邻的两条打磨轴转速的差速比为1:0.5-5”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2的上述功能性特征不是有效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2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5日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23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下列反证:
反证1:东南大学出版社于2011年06月出版印刷的《机械原理》(第3版)封面页、版权页以及正文第110、112、134-147页复印件;
反证2:国防科技大学出版社于2011年06月出版印刷的《机械原理》(第2版)封面页、版权页、目录第1页以及正文第104、150页复印件;
反证3:化学工业出版社于2013年02月出版的《胶印故障分析与排除》封面页、内封、版权页以及正文第102-103页复印件;
反证4:印刷工业出版社于2012年01月出版的《多色胶印机结构与操作》封面页、版权页以及正文第159页复印件;
反证5:印刷工业出版社于2013年01月出版的《胶印领机实战手册》封面页、版权页以及正文第71页复印件;
反证6:印刷工业出版社于2013年11月出版的《胶印机操作与故障排除》正文第296-297页复印件;
反证7:专利权人声称的本专利功能演示视频截图;
反证8:专利权人声称的现有技术功能演示视频截图;
反证9:专利权人声称的本专利与证据3的产品的胶辊打磨效果显微图。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保护范围清楚,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已经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5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于2019年07月23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告知请求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以意见陈述书为准。请求人明确其提交的附件2仅供合议组参考,专利权人明确其提交的反证7-9仅供合议组参考。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6的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就各自的主张充分发表了意见。
请求人于2019年07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附有专利权人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复印件,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保护范围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在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表明其通过缩小保护范围而获得授权,对于专利权人已放弃的技术方案,不能在后续程序中纳入保护范围,原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是不具备创造性的。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鉴于专利权人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过程中未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故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二)证据认定
证据1-5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5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1-5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三)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为解决本专利相应的技术问题,胶棍清洗打磨机需具备打磨轴、具体的旋转传动机构、实现“相邻的两条打磨轴的转速不相等”和“相邻的两条打磨轴转向是相同的”和“所述相邻的两条打磨轴转速的差速比为1:0.5-5”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2的上述功能性特征不是有效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2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胶辊清洁效果,同时对胶辊的磨损均匀,清洁速度快,工作稳定,使用寿命长。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经限定了胶辊清洗打磨机包括清洗轴和打磨轴,并对打磨轴的结构、工作方式进行了限定,上述限定使得权利要求1能够区别于背景技术中的其他技术方案,并能够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关于实现相邻打磨轴转速不等、转向相同及控制差速比的功能的具体实施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常规试验手段即可根据现有技术获得的,并非解决本专利所述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
(四)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旋转传动机构”和“相邻的两条打磨轴的转速不相等”、“相邻的两条打磨轴转向是相同的”为功能性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通过哪些具体的旋转传动机构实现上述功能,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也不能为实现上述功能性特征提供支持依据,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2保护范围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打磨轴与旋转传动机构相连接,旋转传动机构显然是为打磨轴提供旋转动力的,提供旋转动力的传动机构在现有技术中已经广泛使用,现有技术中也存在多种实现相邻轴之间的转速不等、转向相同并存在差速的传动机构,尽管说明书中未记载具体的旋转传动机构的实施方式,但在说明书已经记载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权利要求1-2中已记载的技术特征的含义,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掌握的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得实现相邻打磨轴转速不等、转向相同及控制差速比的功能的具体传动方式,能够获得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差速比,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并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五)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公开的两条清洗轴具有速度差的基础上能够做出的常规设置,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印刷机墨辊清洗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6-10段及附图1-2):其包括机箱8,控制板1,电机3,抽水泵6,水箱4,清洁液箱5,并设有主动轴7,从动轴9,定位刷2,所述的机箱顶部设置有一个清洁槽,在清洁槽上设置有一条主动轴7,主动轴通过链条与电动3的转轴相连接,在主动轴的两侧分别各设置有一条从动轴9,主动轴7与从动轴9的两端分别通过轴承与机箱8连接,在主动轴与从动轴的圆柱面上凸起有八排清洁刷13,在清洁槽上两条从动轴的一侧上分别设置有一条滑杆11,滑杆上设置有能左、右滑动的两把定位刷2。在机箱8的左边设置有两块差速胶12,两块差速胶12的一端固定有机箱8上,另一端分别与设置在清洁槽仁的两条从动轴9的一端相接触。印刷机的墨辊10放置主动轴7与从动轴9之间的间隙上。电机带动主动轴旋转,从而带动墨辊旋转和从动轴反方向旋转,在从动轴的一端上加上差速胶使从动轴的转速与主动轴的转速产生一个速度差,从而可以调节其对墨辊的摩擦力,达到清洗的最佳效果。
由证据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可知,证据1的清洗机同样可以用于胶辊的清洗,证据1中的主动轴7、从动轴9对应于本专利的清洗轴,证据1中的主动轴7、从动轴9之间转动方向相反,转速不相等,仍需设置定位刷来压紧胶辊。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胶辊清洗打磨机具有打磨轴,在机箱的清洁槽上安装有不少于两条的打磨轴,打磨轴与机箱内的旋转传动机构相连接,并且相邻的两条打磨轴的转速不相等,而且相邻的两条打磨轴转向是相同的;所述的打磨轴是由:摩擦层,弹性层,轴芯依次由外至内叠加组成;所述打磨轴的摩擦层是200-500目的沙纸,沙纸的摩擦面向外;所述打磨轴的弹性层是邵氏硬度20-50的NBR胶;而证据1中的清洗机并不具有打磨轴。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方便地使得胶辊与打磨轴之间保持适当的摩擦力,打磨效果和速度更好。
证据2公开了一种胶辊离线研磨清洗机(参见说明书第20-24段及附图1-2),在机架1上面的两侧分别对称连接一个调节装置3,在两个调节装置3之间转动配合连接一个镭射辊7,在机架1上还通过两个第二轴承座9转动配合连接一个胶辊6,胶辊6与镭射辊7平行设置,在胶辊6一端的机架1上还连接一个减速器5,减速器5的输入端连接一个电机4;镭射辊7有深度50丝的网纹,当与胶辊6相对转动时,不断研磨胶辊6,稀释剂又可以不断地置换出胶辊6表面的与溶液不相溶的成份;这样通过研磨、清洗,不断改善胶辊的表面特性。可见,证据2中的镭射辊7对应于本专利的打磨辊,但证据2中仅设置一个镭射辊7,且胶辊6通过第二轴承座安装,并通过调节装置3调节镭射辊7和胶辊6之间的间隙。
证据3公开了一种水绒布墨辊清洗机(参见说明书第1-2页及附图1-2),其中清洗辊1、3为左牙螺纹辊,清洗辊2、4为右牙螺纹辊,工作时,开动电机7,清洗辊1、2、3、4按同一方向转动,干燥机构上的压花辊10也同时转动,将要清洗的水绒布墨辊11放在清洗辊上(两辊之间),水绒布墨辊11随清洗辊一起滚动,在水绒布墨辊11上加清洗剂,水绒布墨辊11在清洗辊的左右反向螺纹挤压和清洗剂的作用下被清洗千净。可见,证据3中并未公开打磨辊,清洗辊1、2、3、4的相同转动方向是与其上不同方向的螺纹相配合工作的,要清洗的水绒布墨辊11不需压紧机构来压紧。
证据4公开了一种滚动式多功能打磨抛光机(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3段、第2页最后1段-第3页最后1段及附图1-4),其提供一种可用于建筑物内墙打磨的滚动式多功能打磨机械,机壳的下部是向下开口的箱状壳体,上部有一直径由大到小逐渐收缩的吸尘管5,滚轴3、8等部件安装在机壳内部,在滚轴3、8的外园周上装有打磨材料2、7,打磨材料可根据工作的不同选择砂布、砂轮、钢丝刷、毛刷、绒布等。可见,证据4公开了打磨轴上设有摩擦层,但证据4的打磨机械用于打磨建筑物内墙类的平面,与本专利的应用领域和打磨对象的性质差别较大,不涉及圆柱形胶辊的打磨,也不涉及如何方便地使得胶辊与打磨轴之间保持适当的摩擦力。
证据5公开了一种弹性砂轮(参见说明书第1页及附图1-2),弹性砂轮包括基层1、弹性层2和磨料层3,其中基层1在弹性砂轮的中间,弹性层2覆盖在基层1上,磨料层3粘附在弹性层2的表面,基层1是由玻璃纤维织成的网状片材组成,弹性层2是由树脂和硅胶组成,在弹性砂轮中间设有供安装的轴孔4。该弹性砂轮可用于对形状弯曲的工件进行打磨和抛光,又可对工件或材料进行切割。可见,证据5公开了在砂轮的磨料层3下设有弹性层,但证据5的砂轮用其两侧的圆端面进行打磨,与本专利的打磨方式差别较大,不涉及圆柱形胶辊的打磨,也不涉及如何方便地使得胶辊与打磨轴之间保持适当的摩擦力。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参见说明书第8段),本专利通过两条相邻的、转向相反的、转速不同的打磨轴在旋转时对放置在两打磨轴之间胶辊进行摩擦去垢,使其胶辊的摩擦度均匀,同时在打磨轴的摩擦层与轴芯之间的弹性层会对两条打磨轴同向旋转时差速带来的夹力起到缓冲作用,使得摩擦力度适中,无需加装复杂的胶辊压紧机构来达到所需要的摩擦力,这样解决了因胶辊大、小、长、短等因素造成加装压紧机构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问题,大大简化了操作,同时让两打磨轴之间存在差速比,使得打磨效果和速度更加好。
由证据2-5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2-5均未公开在胶辊打磨清洗机上安装不少于两条的打磨轴,并且相邻的两条打磨轴的转速不相等、转向相同,以及打磨轴由摩擦层,弹性层,轴芯依次由外至内叠加组成。根据证据2-5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即使证据2-5中零散地公开了其中的部分技术特征,但各证据的整体技术方案相差较大,相关技术特征需与各个技术方案中的其他结构相互配合工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无动机将证据2-5中公开的相关技术特征与证据1的技术方案相互结合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即现有技术整体上并不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本专利中的胶辊打磨清洗机上安装不少于两条的打磨轴,并且相邻的两条打磨轴的转速不相等、转向相同,打磨轴由摩擦层,弹性层,轴芯依次由外至内叠加组成,上述技术特征之间相互配合,使得本专利无需加装复杂的胶辊压紧机构,简化了操作,打磨效果和速度更好,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5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提出的上述证据使用方式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为从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请求人于2019年07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来判断,而不是判断其中某些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性,本案中也不存在专利权人将已放弃的技术方案重新纳入保护范围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610062226.3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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