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传感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压力传感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363
决定日:2019-08-07
委内编号:5W117119
优先权日:2014-10-11
申请(专利)号:201520865553.3
申请日:2015-06-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兰溪市中元电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5-3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伊利诺斯工具制品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文治
合议组组长:佟仲明
参审员:陈凯
国际分类号:G01L9/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其他现有技术未能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也未有证据表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5月31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1520865553.3、名称为“压力传感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5年06月02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10月11日,专利权人为伊利诺斯工具制品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压力传感器(200),包括压力传感器本体,所述传感器本体包括外壳(130),所述外壳(130)容纳有对液压敏感的可变形膜(511),其特征在于所述压力传感器(200)还包括:
卡扣体(100),所述卡扣体(100)设置在所述外壳(130)的顶部(120);所述卡扣体(100)上设置有卡扣(202、204);所述卡扣(202、204)包括并排设置的第一臂(202)和第二臂(204);所述第一臂(202)和第二臂(204)相互连接为两侧具有横向弹力的一体件(201);所述卡扣体(100)与电器固定架可拆卸地卡接固定。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力传感器(200),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卡翼(205、207);
所述卡翼(205、207)在卡扣(202、204)的两侧沿着第二方向相互延伸。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压力传感器(200),其特征在于:
所述卡扣体(100)的设置使得所述卡扣体(100)的轴线与第一方向相互平行;
所述卡扣(202、204)和卡翼(205、207)的设置使得所述卡扣(202、204)和卡翼(205、207)的延伸线与第二方向相互平行;所述第一方向 和第二方向相互垂直;
卡扣体(100)的设置使得所述压力传感器本体的轴线和卡扣体(100)的轴线相互平行。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压力传感器(200),所述电器固定架上设有电器面板(317),电器面板(317)具有孔洞(315),其特征在于:
所述卡扣体(100)还包括第一卡脚(203)和第二卡脚(206),分别对称设置在所述第一臂(202)和第二臂(204)外侧,用于挤压插入并卡合在电器面板(317)的孔洞(315)里侧;当同时从两侧向内挤压所述第一臂(202)和第二臂(204)时,所述第一卡脚(203)和第二卡脚(206)从所述孔洞(315)内拔出;第一臂(202)、第二臂(204)、第一卡脚(203)和第二卡脚(206)形成所述卡扣(202、204);
所述卡翼(205、207)包括第一卡翼(205)和第二卡翼(207),其分别对称设在所述第一臂(202)和第二臂(204)外侧并横向沿着第二方向延伸,用于当所述第一卡脚(203)和第二卡脚(206)插入所述孔洞(315)里侧时卡合在所述孔洞(315)的外侧,所述第一卡翼(205)和第二卡翼(207)提供将所述卡扣体(100)从所述孔洞(315)向外侧拉扯的弹力。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压力传感器(200),其特征在于:
所述卡扣体(100)还包括若干条加强臂(208、209或310),并列设 置在所述第一臂(202)和第二臂(204)之间,并与所述一体件(201)连接成一体,以加强所述卡扣体(100)的强度。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压力传感器(200),其特征在于:
所述加强臂(208、209)为第三臂(208)和第四臂(209),并列设置在所述第一臂(202)和第二臂(204)之间,并与所述一体件(201)连接成一体,以加强所述卡扣体(100)的强度。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压力传感器(200),其特征在于:
所述加强臂(310)为第三臂(310),并列设置在所述第一臂(202)和第二臂(204)之间,并与所述一体件(201)连接成一体,以加强所述卡扣体(100)的强度。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压力传感器(200),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臂(202)和第二臂(204)外侧还分别设有向两侧外突出的第一触点(212)和第二触点(213),挤压所述第一触点(212)和第二触点(213)用于获得所述第一臂(202)和第二臂(204)最大的弹性形变。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压力传感器(200),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臂(202)、第二臂(204)和加强臂(208、209或310)的 底部向下延伸出连接体(122),所述连接体(122)下端固定于压力传感器本体的外壳(130)上,将压力传感器本体与所述卡扣体(100)连接为一体。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压力传感器(200),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卡翼(205)和第二卡翼(207)可以与所述第一臂(202)和第二臂(204)分离,并在底部向下延伸出连接体(122),所述连接体(122)下端固定于压力传感器本体的外壳(130)上,将压力传感器本体与所述第一卡翼(205)和第二卡翼(207)连接为一体。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压力传感器(200),其特征在于:
所述连接体(122)的下端连接于压力传感器本体的外壳(130)的顶部(120)。
12.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压力传感器(200),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臂(202)、第二臂(204)、第三臂(208)和第四臂(209)插入所述孔洞(315)的一端头部连接在一起;所述第三臂(208)与所述第一臂(202)另一端尾部连接在一起;所述第四臂(209)与所述第二臂(204)另一端尾部连接在一起,以加强所述卡扣体(100)的强度。
13.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压力传感器(200),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臂(202)、第二臂(204)和第三臂(310)插入所述孔洞(315)的一端头部连接在一起;所述第三臂(208)的尾部分叉分别与所述第一臂(202)和第二臂(204)的尾部连接在一起,以加强所述卡扣体(100)的强度。
14. 如权利要求1-10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压力传感器(200),其特征在于:
所述卡扣体(100)在使用时沿第一方向设置。
15. 如权利要求2中所述的压力传感器(200),其特征在于:
所述卡扣体(100)在使用时沿第一方向设置;
所述第一方向为竖直方向,所述第二方向为水平方向。
16. 如权利要求1-10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压力传感器(200),其特征在于:
所述压力传感器本体的外壳(130)的顶部(120)是一平面;
所述卡扣体(100)设置在所述外壳(130)的所述顶部(120)的平面上。
17. 一种传感器(200),包括传感器本体,传感器本体包括传感器外壳(130),所传感器述外壳(130)容纳有对液压敏感的可变形膜(511),所述传感器外壳(130)被固定在电器固定架上,其特征在于所述传感器外壳(130)包括:
设置在所述传感器外壳(130)顶部的卡扣体(100),所述卡扣体(100)上有并排设置的第一臂(202)和第二臂(204);
一对卡翼(205、207),所述一对卡翼(205、207)分别设置在所述第一臂(202)和第二臂(204)的两侧沿着第二方向相互延伸;
所述一对卡翼(205、207)与所述第一臂(202)和第二臂(204)相互分离地设置,
所述卡扣(202、204)可拆卸地固定在所述电器固定架上。
18. 一种传感器(200),包括传感器本体,所述传感器本体包括传感器外壳(130),所述外壳(130)容纳有对液压敏感的可变形膜(511),所述传感器外壳(130)被固定在固定架上,其特征在于:
所述传感器外壳(130)的顶部设有卡扣体(100);
所述卡扣体(100)上设有并排设置的第一臂(202)和第二臂(204);
所述卡扣体(100)上设有第三臂(208)和第四臂(209),并列设置在所述第一臂(202)和第二臂(204)之间;
所述第三臂(208)与所述第一臂(202)在尾部相连接所述第四臂(209) 与所述第二臂(204)在尾部相连接所述第一臂(202)与所述第三臂(208)和所述第二臂(204)与所述第四臂(209)通过所述卡扣体的头部相互连接使得所述卡扣体(100)成为两侧具有横向弹力的一体件;
所述卡扣体(100)使得所述传感器外壳(130)可拆卸地被固定在所述固定架上。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传感器(200),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臂(202)和第二臂(204)的外侧分别设置有第一卡脚(203)和第二卡脚(206);
当所述卡扣体(100)从所述卡扣头部插入安装孔洞(315)时,所述第一卡脚(203)和第二卡脚(206)卡合在安装孔洞(315)两个横向内侧,从而使得所述的传感器(200)保持在轴线竖直方向。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传感器(200),其特征在于:
所述传感器(200)为压力传感器,
所述本体包括有容纳压力传感器的容腔,所述压力传感器容纳有工作弹簧(503)。
21.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传感器(200),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扣体(100)还包括:
一对卡翼(205、207)。
22.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传感器(200),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扣体(100)还包括:
所述一对卡翼(205、207)分别设置在所述第一臂(202)和第二臂(204)的两侧,并沿着第二方向延伸。
23.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传感器(200),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扣体(100)还包括:
所述一对卡翼(205、207)可以与所述第一臂(202)和第二臂(204)相互分离地设置。”
针对上述专利权,兰溪市中元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0122330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8年07月16日;
证据2:申请公布号为CN10186533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10月20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卡扣体,所述卡扣体设置在所述外壳的顶部;所述卡扣体上设置有卡扣;所述卡扣包括并排设置的第一臂和第二臂;所述第一臂和第二臂相互连接为两侧具有横向弹力的一体件;所述卡扣体与电器固定架可拆卸地卡接固定;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得到的,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2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传感器外壳包括:设置在所述传感器外壳顶部的卡扣体,所述卡扣体上有并排设置的第一臂和第二臂;一对卡翼,所述一对卡翼分别设置在所述第一臂和第二臂的两侧沿着第二方向相互延伸;所述一对卡翼与所述第一臂和第二臂相互分离地设置,所述卡扣可拆卸地固定在所述电器固定架上;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得到的,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传感器外壳的顶部设有卡扣体;所述卡扣体上设有并排设置的第一臂和第二臂;所述卡扣体上设有第三臂和第四臂,并列设置在所述第一臂和第二臂之间;所述第三臂与所述第一臂在尾部相连接所述第四臂与所述第二臂在尾部相连接所述第一臂与所述第三臂和所述第二臂与所述第四臂通过所述卡扣体的头部相互连接使得所述卡扣体成为两侧具有横向弹力的一体件;所述卡扣体使得所述传感器外壳可拆卸地被固定在所述固定架上;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得到的,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9-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1或者证据2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03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清单所列的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修改仅涉及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卡扣体(100)还包括第一卡脚(203)和第二卡脚(206),分别对称设置在所述第一臂(202)和第二臂(204)外侧,用于挤压插入并卡合在电器面板(317)的孔洞(315)里侧;当同时从两侧向内挤压所述第一臂(202)和第二臂(204)时,所述第一卡脚(203)和第二卡脚(206)从所述孔洞(315)内拔出”合并到独立权利要求1、17、18中,同时删除从属权利要求4的该附加技术特征,删除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第一臂(202)和第二臂(204)的外侧分别设置有第一卡脚(203)和第二卡脚(206)”。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23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4、17-19如下:
“1. 一种压力传感器(200),包括压力传感器本体,所述传感器本体包括外壳(130),所述外壳(130)容纳有对液压敏感的可变形膜(511),其特征在于所述压力传感器(200)还包括:
卡扣体(100),所述卡扣体(100)设置在所述外壳(130)的顶部(120);所述卡扣体(100)上设置有卡扣(202、204);所述卡扣(202、204)包括并排设置的第一臂(202)和第二臂(204);所述第一臂(202)和第二臂(204)相互连接为两侧具有横向弹力的一体件(201);所述卡扣体(100)与电器固定架可拆卸地卡接固定;
所述卡扣体(100)还包括第一卡脚(203)和第二卡脚(206),分别对称设置在所述第一臂(202)和第二臂(204)外侧,用于挤压插入并卡合在电器面板(317)的孔洞(315)里侧;当同时从两侧向内挤压所述第一臂(202)和第二臂(204)时,所述第一卡脚(203)和第二卡脚(206)从所述孔洞(315)内拔出。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压力传感器(200),所述电器固定架上设有电器面板(317),电器面板(317)具有孔洞(315),其特征在于:
第一臂(202)、第二臂(204)、第一卡脚(203)和第二卡脚(206)形成所述卡扣(202、204);
所述卡翼(205、207)包括第一卡翼(205)和第二卡翼(207),其分别对称设在所述第一臂(202)和第二臂(204)外侧并横向沿着第二方向延伸,用于当所述第一卡脚(203)和第二卡脚(206)插入所述孔洞(315)里侧时卡合在所述孔洞(315)的外侧,所述第一卡翼(205)和第二卡翼(207)提供将所述卡扣体(100)从所述孔洞(315)向外侧拉扯的弹力。
17. 一种传感器(200),包括传感器本体,传感器本体包括传感器外壳(130),所传感器述外壳(130)容纳有对液压敏感的可变形膜(511),所述传感器外壳(130)被固定在电器固定架上,其特征在于所述传感器外壳(130)包括:
设置在所述传感器外壳(130)顶部的卡扣体(100),所述卡扣体(100)上有并排设置的第一臂(202)和第二臂(204);
一对卡翼(205、207),所述一对卡翼(205、207)分别设置在所述第一臂(202)和第二臂(204)的两侧沿着第二方向相互延伸;
所述一对卡翼(205、207)与所述第一臂(202)和第二臂(204)相互分离地设置,
所述卡扣(202、204)可拆卸地固定在所述电器固定架上;
所述卡扣体(100)还包括第一卡脚(203)和第二卡脚(206),分别对称设置在所述第一臂(202)和第二臂(204)外侧,用于挤压插入并卡合在电器面板(317)的孔洞(315)里侧;当同时从两侧向内挤压所述第一臂(202)和第二臂(204)时,所述第一卡脚(203)和第二卡脚(206)从所述孔洞(315)内拔出。
18. 一种传感器(200),包括传感器本体,所述传感器本体包括传感器外壳(130),所述外壳(130)容纳有对液压敏感的可变形膜(511),所述传感器外壳(130)被固定在固定架上,其特征在于:
所述传感器外壳(130)的顶部设有卡扣体(100);
所述卡扣体(100)上设有并排设置的第一臂(202)和第二臂(204);
所述卡扣体(100)上设有第三臂(208)和第四臂(209),并列设置在所述第一臂(202)和第二臂(204)之间;
所述第三臂(208)与所述第一臂(202)在尾部相连接所述第四臂(209) 与所述第二臂(204)在尾部相连接所述第一臂(202)与所述第三臂(208)和所述第二臂(204)与所述第四臂(209)通过所述卡扣体的头部相互连接使得所述卡扣体(100)成为两侧具有横向弹力的一体件;
所述卡扣体(100)使得所述传感器外壳(130)可拆卸地被固定在所述固定架上;
所述卡扣体(100)还包括第一卡脚(203)和第二卡脚(206),分别对称设置在所述第一臂(202)和第二臂(204)外侧,用于挤压插入并卡合在电器面板(317)的孔洞(315)里侧;当同时从两侧向内挤压所述第一臂(202)和第二臂(204)时,所述第一卡脚(203)和第二卡脚(206)从所述孔洞(315)内拔出。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传感器(200),其特征在于:
当所述卡扣体(100)从所述卡扣头部插入安装孔洞(315)时,所述第一卡脚(203)和第二卡脚(206)卡合在安装孔洞(315)两个横向内侧,从而使得所述的传感器(200)保持在轴线竖直方向。”
结合上述修改,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能成立,应维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3有效。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将于2019年06月13日举行口头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4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0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文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都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请求人对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08日提交的修改后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行审查,双方对此无异议。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本专利权利要求1-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创造性的证据使用方式基本同请求书的书面意见,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相关特征的评述做相对应修改。
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
针对具体的无效理由,双方当事人都充分发表了意见。请求人强调,证据2公开了本专利的技术特征卡扣体设置在外壳的顶部,同时也是常规设计,而证据2的基座8垂直设置有连接件,可将卡扣体连接安装到证据1的壳体上。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08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对上述修改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案的审查基础是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
2.关于证据
证据1-2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证据1-2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证据1-2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权利要求1-16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压力传感器,证据1公开了一种检测具有相对运动部件特征的家用电器运行参数用的系统。证据1(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页第15行-第4页第12行,附图1-4)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考图1至图4,数字1总的表示用于检测具有相对于家用电器2的承载框架4可相对运动的部件的家用电器2的运行参数的系统,家用电器2可为洗衣机或者干衣机,并且相对运动部件3包括内部容纳有已知类型的旋转篮6的水封筒5;检测系统1包括压力开关10,所述压力开关10依次包括容纳感应水压可变形隔膜13的刚性外壳11、紧固于隔膜13的铁磁材料芯14以及由所述外壳11支撑并且可操作地连接于芯14以形成可变电感的电感应器16的绕组15;压力开关10被连接于相对运动部件3,以伴随其运动,在这种情况下适于,它通过与外壳11以相同的塑性材料一体制造的托架35被一体地从其外部固定到筒5上,托架35成形为保持压力开关10在面向承载框架 4的侧壁36的邻近位置处,承载框架4具有由铁磁材料制成的L形托架40,该材料除了形成压力开关10之外,还形成检测系统1的主要部件。
将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与本专利相比可知,证据1的压力开关10为一种压力传感器,其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由证据1的图1可见,压力开关具有相应的主体,即相当于本专利的传感器本体,证据1的容纳感应水压可变形隔膜13的刚性外壳11相当于本专利的外壳,可变形隔膜13相当于本专利的对液压敏感的可变形膜。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专利的压力传感器还包括卡扣体,所述卡扣体设置在外壳的顶部,所述卡扣体上设置有卡扣,所述卡扣包括并排设置的第一臂和第二臂,所述第一臂和第二臂相互连接为两侧具有横向弹力的一体件,所述卡扣体与电器固定架可拆卸地卡接固定;所述卡扣体还包括第一卡脚和第二卡脚,分别对称设置在所述第一臂和第二臂外侧,用于挤压插入并卡合在电器面板的孔洞里侧,当同时从两侧向内挤压所述第一臂和第二臂时,所述第一卡脚和第二卡脚从所述孔洞内拔出。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来说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小压力传感器的横向宽度以减小电器尺寸以及方便压力传感器的拆卸。
证据2公开了一种车上的管类部件装配卡子,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20-0032段,附图1-7):本卡子具有卡装管类部件5的卡体2和与车体上的卡孔19配合的卡脚1;卡体2是一锁扣式卡体,其具有卡扣基座8和活动扣条4,活动扣条4一端与卡扣基座8连接,连接部是由成型时通过材料减薄而形成的转轴结构3,活动扣条4的另一端形成内锁扣7,与卡扣基座8对应端的外锁扣6扣合,其中内锁扣7的表面连续形成有内边13、迎合边12、内搭边14和内扣边15,对应在外锁扣6的表面形成有外搭边16和外扣边17;卡脚1由在圆周方向呈锥形分布的多个弹性卡爪11构成,弹性卡爪11的顶端向内收缩形成小支脚19,卡于安装孔10内,收缩部位形成与安装孔10边缘相卡的斜卡边18;卡扣基座8的下边缘斜向下伸出有一段压边9,压在卡孔10的上表面;本卡子装配后正常状态如图1所示,卡子2先与管类部件5装配在一起,再与车上的卡孔10装配;卡子与水管的装配过程非常方便,如图2所示,将卡子的活动卡条4绕转轴3搬开成一开口,将管类部件5从开口放入卡子,合上活动卡条4,使内锁扣7与外锁扣6扣合;如图3所示,内锁扣上的内边13与迎合边12呈约120°的角度,两边又采用圆弧过渡连接,在合上活动卡条4的过程中,内锁扣7上的迎合边12与管类部件5表面切线方向则呈小于30°的锐角,这样在扣合的过程中没有卡滞现象,更方便装配;维修时如要拆卸水管,只要拨动外锁扣6上的外搭边16,则卡子的活动卡条4绕转轴3弹开,水管即可轻易取出;卡子与其安装孔的安装很方便,如图6所示,将卡子2插入卡孔10,使弹性卡爪11上的斜卡边18卡住卡孔10的边缘,弹性卡爪11上的小支脚19则留在安装孔10内,压边9压住卡孔10的上表面,卡子2在卡孔10内晃动量就很小,安装可靠;维修时卡子从卡孔中取出也很方便,如图7所示,将一侧弹性卡爪11的小支脚19靠在卡孔10的一边,使弹性卡爪11变形,让另一侧的支脚先退出卡孔10,再让先退出的卡脚靠在孔边让另一个弹性卡爪11退出卡孔,整个拆卸过程很方便。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认为或者被证据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公开的上述卡子结构是通过卡体2卡装管类部件5,再通过与车体上的卡孔19配合的卡脚1将管类部件5固定于车体上以解决卡子与管类部件在装配、维修及运输等环节存在的问题,而本专利的卡扣体是通过其包括第一臂和第二臂的卡扣以及设置于外侧的第一卡脚和第二卡脚将卡扣体挤压插入并卡合在电器面板的孔洞内以实现与电器固定架可拆卸地卡接固定,并且本专利的卡扣体设置在传感器外壳的顶部以通过减小压力传感器的横向宽度来减小电器的整体尺寸,可见,证据2的卡子结构与本专利的卡扣体的整体结构以及所实现的功能并不相同,其也并未给出能够在减小压力传感器的横向宽度以减小电器尺寸的同时方便压力传感器的拆卸的技术启示,也就是说,证据2并未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用于证据1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基于目前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本专利通过设置具有上述结构的卡扣体结构能够实现在减小压力传感器的横向宽度以减小电器尺寸的同时方便压力传感器的拆卸的技术效果,即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基于目前的证据,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因而,请求人所主张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无效理由并不能成立。
本专利权利要求2-16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当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2-16也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2关于权利要求17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一种传感器,基于上述评述可知,其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专利的压力传感器还包括卡扣体,所述卡扣体设置在外壳的顶部,卡扣体上有并排设置的第一臂和第二臂,一对卡翼分别设置在所述第一臂和第二臂的两侧沿着第二方向相互延伸,所述一对卡翼与所述第一臂和第二臂相互分离地设置,所述卡扣可拆卸地固定在所述电器固定架上;所述卡扣体还包括第一卡脚和第二卡脚,分别对称设置在所述第一臂和第二臂外侧,用于挤压插入并卡合在电器面板的孔洞里侧,当同时从两侧向内挤压所述第一臂和第二臂时,所述第一卡脚和第二卡脚从所述孔洞内拔出。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1来说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小压力传感器的横向宽度以减小电器尺寸以及方便压力传感器的拆卸。因而,基于上面评述权利要求1的相似理由可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基于目前的证据,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因而,请求人所主张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无效理由并不能成立。
3.3关于权利要求18-23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一种传感器,基于上述评述可知,其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专利的压力传感器还包括卡扣体,所述卡扣体设置在外壳的顶部,所述卡扣体上设有并排设置的第一臂和第二臂,所述卡扣体上设有第三臂和第四臂,并列设置在所述第一臂和第二臂之间,所述第三臂与所述第一臂在尾部相连接所述第四臂与所述第二臂在尾部相连接所述第一臂与所述第三臂和所述第二臂与所述第四臂通过所述卡扣体的头部相互连接使得所述卡扣体成为两侧具有横向弹力的一体件,所述卡扣体使得所述传感器外壳可拆卸地被固定在所述固定架上;所述卡扣体还包括第一卡脚和第二卡脚,分别对称设置在所述第一臂和第二臂外侧,用于挤压插入并卡合在电器面板的孔洞里侧,当同时从两侧向内挤压所述第一臂和第二臂时,所述第一卡脚和第二卡脚从所述孔洞内拔出。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1来说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小压力传感器的横向宽度以减小电器尺寸以及方便压力传感器的拆卸。因而,基于上面评述权利要求1的相似理由可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基于目前的证据,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因而,请求人所主张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无效理由并不能成立。
本专利权利要求19-23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8,当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9-23也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23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3的基础上维持ZL201520865553.3号实用新型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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