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蓄热燃烧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393
决定日:2019-08-08
委内编号:5W11575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104283.X
申请日:2014-03-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键飞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4-10-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中创达热工技术有限公司
主审员:昌学霞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何苗
国际分类号:F23D14/22,F23D14/60,F23L1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即使该区别技术特征本身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和\/或属于公知常识,但如果目前的证据没有给出技术启示,使得到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则请求人关于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显而易见的理由不能成立。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420104283.X,申请日为2014年3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0月8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蓄热燃烧装置,包括有炉膛、分别通过第一连接风口,第二连接风口连接炉膛的第一蓄热室与第二蓄热室、连接于第一蓄热室与第二蓄热室之间的四通换向阀、与四通换向阀连接的鼓风机以及引风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延伸入炉膛的烧嘴,烧嘴连接有燃料供应管道,燃料供应管道末端连接有燃料供应量控制装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蓄热燃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蓄热室与四通换向阀之间通过第一连接管道连接;而第二蓄热室与四通换向阀之间通过第二连接管道连接。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蓄热燃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四通换向阀通过进风管道连接鼓风机。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蓄热燃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四通换向阀通过排风管道连接引风机。
5. 如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蓄热燃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燃料供应量的控制装置包括有一个旁路管道、一电控截断阀以及一安全阀;其中,电控截断阀由电控柜中的电脑自动控制。”
针对本专利,东键飞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9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3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171249U的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2: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6月16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1738084A的发明专利申请;
证据3:管道专业术语,请求人声称来自于https://wenku.baidu.com/view/ deb74d61caaedd3383c4d330.html?from=search,公开日为:2011年10月13日,共22页复印件;
证据3-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化工行业标准 SH/T 3051-2004 石油化工配管工程术语》,2004年10月20日发布,2005年4月1日实施,共76页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2月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581336U的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5: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5月19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1709346A的发明专利申请;
证据6: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3月14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374074A的发明专利申请。
关于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2或证据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其中证据3、3-1能够证明采用旁路管道、电控截断阀以及安全阀为公知常识,并且特征“控截断阀由电控柜中的电脑自动控制”也是公知常识,证据4也公开了相应的特征,此外,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被也被证据5或证据6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1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8年10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8年11月2日向请求人发送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转送给请求人,并于2019年6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7月2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当庭修改权利要求书,并提交了修改替换页,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4文字上未作改变。请求人对该修改无异议,合议组宣布口头审理的基础为专利权人当庭修改后的1-4。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蓄热燃烧装置,包括有炉膛、分别通过第一连接风口,第二连接风口连接炉膛的第一蓄热室与第二蓄热室、连接于第一蓄热室与第二蓄热室之间的四通换向阀、与四通换向阀连接的鼓风机以及引风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延伸入炉膛的烧嘴,烧嘴连接有燃料供应管道,燃料供应管道末端连接有燃料供应量控制装置;
所述燃料供应量的控制装置包括有一个旁路管道、一电控截断阀以及一安全阀;其中,电控截断阀由电控柜中的电脑自动控制。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蓄热燃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蓄热室与四通换向阀之间通过第一连接管道连接;而第二蓄热室与四通换向阀之间通过第二连接管道连接。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蓄热燃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四通换向阀通过进风管道连接鼓风机。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蓄热燃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四通换向阀通过排风管道连接引风机。”
(2)请求人当庭提交如下两份证据用于证明公知常识:
证据7:《高炉炼铁500问》,郝素菊等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年9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出版信息页、前言页、封底页、正文第330、331、335、340、341页的复印件;
证据8:《蓄热式高温空气燃烧技术》,罗国民编著,冶金工业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内封页、出版信息页、正文第36、47、103、106、110页的复印件。
(3)专利权人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对证据3、3-1、7、8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亦无异议。
(4)请求人明确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清楚,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其中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同请求书中针对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5的方式,即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5与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证据1、6与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特征的评述同请求书。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展开了审理,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请求人于2019年7月26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重点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理由,其中创造性包括三种证据组合方式,证据1结合证据6及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5。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口头审理当庭修改权利要求书,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4文字上未做改变。请求人对该修改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请求人的修改实际上是删除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4,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分别对应于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2、3、4的技术方案,这样的修改为删除式修改,修改方式和时机均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规定。因此,本决定针对的文本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7月23日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1-4。
(二)证据认定
证据1、2、4-6均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7、8为公开出版的书籍,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经审查,合议组亦认可其真实性,且其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构成本专利现有技术。
证据3为请求人声称的从百度文库上下载的管道专业术语,证据3-1为请求人声称的从ZBGB标准下载网下载的行业标准,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此亦不持异议,且其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构成本专利现有技术。
证据7、8为请求人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证据,专利权人认为证据7、8可作为本案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合议组经审查亦认为上述证据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因此证据7、8虽为当庭提交但仍符合审查指南关于证据提交期限的规定,应予接受。
(三)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燃料供应量的控制装置包括有一个旁路管道、一电控截断阀以及一安全阀”,但没有限定该三个元件之间的位置关系及连接关系。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以及附图可知,其仅仅只揭露了一种位置关系及连接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不能得到当该三个元件具有其他位置关系及连接关系时也能实现控制燃料供应量的功能,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且由于权利要求1中并未记载这三个元件的位置关系及连接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知如何实现对燃料供应量进行调节,因此权利要求1不清楚。(2)权利要求1记载了“电控截断阀由电控柜中的电脑自动控制”,但本专利说明书仅揭示了一种控制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不能得到当通过其他控制方法控制电控截断阀时也能实现控制燃料供应量的功能,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1)首先,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燃料供应量的控制装置包括有一个旁路管道、一电控截断阀以及一安全阀”在说明书中也有相应的记载(参见说明书第0011段),其次,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本专利通过在燃料供应管道上设置燃料供应量控制装置来解决燃烧系统切换时产生黑烟的技术问题,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一旁路管道、一电控截断阀以及一安全阀是燃料供应量控制装置的组成部分,该控制装置设置在燃料供应管道末端,其中旁路管道、电控截断阀、安全阀中每一个均是管道中常用的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其功能作用以及常规使用方法,在此基础上,根据燃料供应量控制装置的功能作用以及设置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这些部件的设置位置和/或连接关系以实现所需功能,其显然也不会采用不能实现所需功能的方式进行配置。因此,请求人据此认为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清楚的理由不能成立。(2)本专利是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产品,其所有结构特征已经清楚地限定了该产品的构造,使之能够解决该实用新型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无需在其中再写入具体的控制方法,控制方法显然也不属于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因此根据控制方法认为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四)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即使该区别技术特征本身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和/或属于公知常识,但如果目前的证据没有给出技术启示,使得到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则请求人关于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显而易见的理由不能成立。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蓄热燃烧装置。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5与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证据1、6与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其中证据3、3-1、7、8用于证明公知常识。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高温窑炉的蓄热式燃烧装置(参见其全文及附图),包括设置在高温窑炉的炉体3(其内必然具有炉膛)上的至少一个燃料喷嘴2(公开了烧嘴),该燃料喷嘴2通向炉体3的内部空间中,并且在另一侧与燃料源相连,以便将来自该燃料源的燃料供应入该窑炉内。该蓄热式燃烧装置还包括设置在炉体3处的至少两个蓄热室 11、12,所述蓄热室11、12中的每一个都在一侧通过其空气喷嘴(公开了第一、第二连接风口)与该炉体 3的内部空间连通并在另一侧通向外部空气,由此向炉体的内部空间中供应助燃空气以供燃料燃烧。如可从图1中看出的,当蓄热式燃烧装置包括两个蓄热室11、12时,可以将这两个蓄热室设置成使得它们的空气喷嘴位于燃料喷嘴2的两侧,并且紧邻该燃料喷嘴2,以便使由空气喷嘴供应的热的助燃空气能尽快地与由燃料喷嘴2供应的燃料相混合。蓄热室11、12可以在与炉体3相反的一侧经由换向阀5(结合图1,可知为四通换向阀)连接鼓风机6和引风机7。
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燃料供应管道末端连接有燃料供应量控制装置,所述燃料供应量的控制装置包括有一个旁路管道、一电控截断阀以及一安全阀;其中,电控截断阀由电控柜中的电脑自动控制。
证据2(参见其全文及附图)公开了一种蓄热式梭式窑,在与第一、二热交换器41、42(相当于第一、二蓄热室)连接的第一、二进出气孔31、32中分别伸入第一、二燃料管51、52,第一、二燃料管上分别设有第一、二电磁阀61、62,在燃烧系统切换时,第一、二电磁阀61、62交替转换开阀、闭阀状态。
证据4(参见其全文及附图)公开了一种蓄热式燃烧装置,第一、二蓄热室3、4上分别设置第一、二燃料入口12、15,两入口连接的燃料管道13、16上分别具有第一、二燃气控制阀14、17,控制系统控制这两个燃气控制阀随着燃烧系统的切换而交替打开和关闭。
证据5公开了一种高炉热风系统的高焦炉煤气混合送风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20、0021段,附图),包括高炉煤气输送主管1、焦炉煤气输送管8、引射器7等,所述高炉煤气输送主管1通过高炉煤气流量电动调节阀2与下游的混合煤气输送总管12连接,一旁路管3连通高炉煤气输送主管1和混合煤气输送总管12,旁路管3用于高炉煤气与焦炉煤气混合。旁路管3由高炉煤气支管1a、引射器7和混合煤气支管12a组成。所述引射器7设于高炉煤气支管1a和混合煤气支管12a之间,引射器7通过第一电动切断阀4连接高炉煤气支管1a,引射器7通过第二电动切断阀5连接混合煤气支管12a,引射器7通过焦炉煤气流量电动调节阀15连接第三电动切断阀14,第三电动切断阀14与焦炉煤气输送管8连接。
证据6公开了一种燃气发动机燃气进气旁通装置(参见其全文及附图),燃气控制阀4设置在进气管道3上用于控制燃气的流量,包括一根旁通管道6,旁通管道6连通燃气控制阀4两端的进气管道3,旁通管道6上设置有一个控制燃气流量的旁通阀7。为了解决起机困难的问题,混合器和燃气控制阀之间设置直径较小的燃料旁通阀,起机时根据气体压力、浓度调节燃料旁通阀的开度,解决了用大直径阀门控制小流量导致的困难。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03段的记载,现有的火焰不换向式蓄热燃烧技术,在蓄热与放热相互切换的时候,由于排放烟气一侧换为进气侧时,换向阀与风口之间有一定数量的烟气回流炉膛,烟气不含氧气,导致正常供应到炉膛内的燃料因缺氧而不能充分燃烧,产生大量黑烟,不仅浪费了燃料,而且增加了污染物的排放。本专利针对现有蓄热燃烧装置燃烧系统切换时产生黑烟的技术问题,提出了本专利的解决方案,证据1、2、4-6公开内容如前所述,显然证据1、2、4-6均未涉及上述技术问题,并且证据2、4的蓄热燃烧装置对应每个蓄热室均设置燃料管道,每个燃料管道上均设置阀门,阀门的作用是在系统切换时执行开闭对应燃料管道的作用,证据5、6与本专利领域差别较大,虽然都具有旁通管道和对应的阀门,但由于应用它们的装置或系统的差异,这些特征的组合在证据5、6中与在本专利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去甚远。即使一般燃烧系统产生黑烟的原因、以及通过调节燃料供应量来消除黑烟是公知常识,旁通管路以及相应的阀门也是公知常识(比如能够用证据3、3-1、7、8来证明),但是针对证据1这样特定的燃烧系统而言,虽然前述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客观存在,但目前并无证据表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或者能够容易地发现该技术问题并知晓其产生原因,进而能够在此基础上想到采用区别特征所述的技术手段来解决该技术问题。通常情况下,技术问题的发现和分析是提出解决方案的前提条件,在本案中,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或不能容易地发现证据1存在的上述技术问题并知晓其产生原因,其也缺乏动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述特定的燃料供应量控制装置来解决该技术问题,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即使结合证据2、4-6或公知常识也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2、权利要求2-4
请求人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是以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为前提的,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基础上,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亦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7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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