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泡制装置及其泡制物容器升降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381
决定日:2019-08-12
委内编号:5W11675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20535928.6
申请日:2012-10-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晓俊
授权公告日:2013-04-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何俊
合议组组长:杜宇
参审员:贾彦飞
国际分类号:A47G19/14、A47J27/21、A47J31/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该区别未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并且该区别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相应的有益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220535928.6,申请日为2012年10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4月03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泡制物容器升降结构,用在泡制装置中,其特征在于,所述泡制物容器升降结构包括:
盖体,安置于所述泡制装置的顶部开口中;
提钮,设置于所述盖体的上表面侧;
泡制物容器,用于容置泡制物,设置于所述盖体的下表面侧;
升降轴,设置为穿过所述盖体,并且所述升降轴的一端固定于所述泡制物容器,所述升降轴的另一端固定于所述提钮;以及
轴保持件,所述轴保持件固定在所述盖体中,并以过盈配合的方式套设在所述升降轴上,使得所述升降轴能够在施加外力的情况下滑动,并在释放外力的情况下保持定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制物容器升降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轴保持件为弹簧。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泡制物容器升降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弹簧的尾圈被弯制成长方形形状,长方形尾圈的两条长边的内侧间距小于所述弹簧的内径。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泡制物容器升降结构,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盖体上设置弹簧固定座,所述弹簧被固定在该弹簧固定座中。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泡制物容器升降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盖体包括彼此结合在一起的上盖体和下盖体,在所述上盖体和所述下盖体之间形成有容置空间。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泡制物容器升降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弹簧的一端定位于所述弹簧固定座,所述弹簧的另一端定位于所述下盖体。
7. 根据权利要求3-6中任一项所述的泡制物容器升降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升降轴上设置有至少一个缺口,所述弹簧的长方形的尾圈能在所述升降轴滑动的过程中嵌入所述缺口中或从所述缺口中移出。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泡制物容器升降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缺口环设于所述升降轴的靠近所述泡制物容器的一端。
9.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泡制物容器升降结构,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盖体的容置空间内,沿圆周方向均匀地设置有多个弹簧构件和相应数量的扣点,所述扣点的一端突伸出所述盖体的外周边,以使所述盖体能弹性扣合于所述泡制装置的顶部开口。
10. 一种泡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泡制装置包括:
壶体;
供加热用的线盘,所述壶体可安置于所述线盘上;以及
如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泡制物容器升降结构。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泡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泡制装置为电热玻璃茶壶。”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3-11不具备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被证据2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6、9的附加特征被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7-8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10-11进一步限定的特征被证据3公开。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1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美国US1984047A专利文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公开日1934年12月11日;
证据2:公开号CN101057085A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2007年10月17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CN201445347U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2010年05月05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2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补充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证据1和证据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3-5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和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特征被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特征被证据4和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特征被证据6和证据7和证据8以及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0-11进一步限定的特征被证据3公开。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4:公开号CN1435941A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2003年08月13日;
证据5:授权公告号CN2858114Y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7年01月17日;
证据6:授权公告号CN201213731Y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9年04月01日;
证据7:授权公告号CN201487427U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2010年05月26日;
证据8:授权公告号CN2761949Y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6年03月01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1日将请求人于2019年02月02日补充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及其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0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和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并在口头审理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8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对证据1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
2、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明确其无效理由及其证据组合方式以2019年02月02日补充提交的为准,即: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证据1和证据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和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4-5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特征被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特征被证据4和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特征被证据6和证据7和证据8以及公知常识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11包括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的泡制物容器升降结构,其中进一步限定的特征被证据3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11也不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未修改专利文件,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2、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8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对证据1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未发现影响证据1-8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合议组对1-8真实性以及证据1的中文译文予以认可。同时,由于证据1-8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证据1-8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其中证据1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所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泡制物容器升降结构,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制作咖啡或茶等饮料的装置,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1页左栏第1-6行、第2页左栏第26-45行、右栏第37-45行中文译文、第3页左栏第1-20、50-65行,附图1-8):本发明是一种用于制作咖啡或茶等饮料的装置,其中饮料是从用液体处理过的饮料基料中获得的,例如从咖啡渣或茶叶和煮沸的水中制作茶壶或咖啡;参照附图,尤其是图1,该装置包括用于诸如热水的液体的容器1,并且可以设置有手柄2和喷口4,用于从容器中倒出液体;盖子5适于装配容器1的口部,并且合适的电动马达安装在盖子上的延伸部分6中; 所述电动机的工作电流通过电动机手柄7,电动机手柄7可配备有启动开关8,优选地,连接器9形成手柄7的端部并提供与电导管10的通常的摩擦叉连接;如图6和7所示,在这种形式中,马达轴25设置有平台弹簧29,平台弹簧29承载小凸起30,凸起30适于与主轴26中的凹槽28配合,使得主轴26可以如箭头所示垂直升高或降低;B(图7)并且通过突出部30被推入主轴26中的凹部28中而保持在调节位置。
其中,容器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泡制装置,旋转器32则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泡制物容器,其用于装设茶或咖啡,即用于容置泡制物。由于主轴26可以如图7箭头所示垂直升高或降低,则证据1实际上也公开了一种泡制物容器升降机构,其中的盖子5及其延伸部分6共同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盖体,主轴26上部的球形提手则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提扭,从附图1中可以看出,球形提手设置于盖子5及其延伸部分6的上表面侧,旋转器32设置于盖子5及其延伸部分6的下表面侧。主轴2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升降轴,其穿过盖子5及其延伸部分6,下端固定于旋转器32,上端与球形提手相连。平台弹簧29及其上的凸起30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轴保持件,从附图7可以看出其位于马达轴25中,平台弹簧29及其上的凸起30沿径向压在主轴26上的凹部28中。
根据上述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1中马达轴的一侧设置有平台弹簧,与之相对应的主轴的一侧间隔设置有凹部,并通过平台弹簧上的小凸起抵接于与主轴上的凹部,从而在无外力作用下依靠平台弹簧的弹力将主轴保持定位于马达轴的特定位置,因此证据1中的平台弹簧向主轴一侧的凹部直接施加弹簧力从而将主轴保持在调节位置,其中平台弹簧并不是以过盈配合的方式套设在主轴上,并且证据1中平台弹簧的小凸起仅在推入间隔设置的凹部中时使得主轴保持定位,即主轴只能在特定位置保持定位,其无法实现主轴在任意位置能够在施加外力的情况下滑动,并在释放外力的情况下保持定位;而权利要求1是通过轴保持件以过盈配合的方式套设在升降轴上使得升降轴上下滑动的稳定性更高,并且轴保持件使得升降轴在任意位置能够在施加外力的情况下滑动,并在释放外力的情况下保持定位,因此证据1与权利要求1两者为保持升降轴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不相同。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与证据1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轴保持件以过盈配合的方式套设在所述升降轴上,使得所述升降轴能够在施加外力的情况下滑动,并在释放外力的情况下保持定位。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使得升降轴平稳滑动以及定位。
针对上述区别,证据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4页,附图第1-9)如下内容:在现有技术中,二次电源模块的端子架需与模块配合精密,使用时不能脱落,传统的设计是用端子架上的孔与模块上的铆压柱过盈配合实现紧配合,如图1、图2所示,现有端子架结构存在如下缺陷:在过盈配合部位4的过盈量大时,装配容易开裂,过盈量小时,装不紧;本发明涉及电源模块,具体涉及电源模块中与铆压柱连接的端子架;一种与铆压柱连接的端子架,包括端子架上平面的铆压柱定位孔,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孔的直径大于铆压柱的直径,定位孔的下孔口悬挂连接有一段用于夹持所述铆压柱的弹性夹持体;上述端子架中的悬挂弹性夹持体是一种空心圆柱体,在其下端部的内侧壁上设有用于夹持铆压柱的环状凸缘,在其侧壁上沿轴向对称开有开口槽,构成弹性夹持体;由本发明提供的端子架,将原端子架采用过盈配合与铆压柱连接,改为采用悬挂弹性夹体与铆压柱夹持连接,依靠悬臂夹持体的弹性变形力来实现紧配合,避免采用过盈配合连接时产生开裂的问题;而孔的上部与铆压柱之间有间隙,可有效消除低温时端子架的产生拉应力时对铝基板的影响,避免器件的损伤。由此可见,证据4涉及的是电源模块领域中端子架和铆压柱之间的装配连接,其中端子架定位孔的直径大于铆压柱的直径,定位孔的下孔口设置有弹性夹持体用于夹持铆压柱,从而避免端子架和铆压柱采用过盈配合连接产生开裂的问题,即证据4是通过端子架下端的弹性夹持体夹持铆压柱实现两者的连接,并不是以过盈配合的方式实现两者的连接,虽然证据4背景技术中涉及了端子架与铆压柱过盈配合,然而证据4中所涉及的端子架和铆压柱之间是两者固定装配连接在一起,连接好之后两者之间是无法在外力的作用下滑动并在释放外力的情况下保持定位,因此证据4中并未涉及泡制物容器升降机构中的轴保持件以过盈配合的方式套设在升降轴上从而使该升降轴在任意位置能够在施加外力的情况下滑动,在释放外力的情况下保持定位,证据4并未公开上述区别,也未给出任何泡制物容器升降机构中的轴保持件以过盈配合的方式套设在升降轴上从而使该升降轴滑动或保持定位的技术启示。
证据5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如下内容: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金属塑性成形锻造设备中的零部件,具体涉及一种在利用数控技术的全液压模锻锤的主油缸上腔中使用的数控全液压模锻锤的缓冲阻尼套;缓冲阻尼套的内腔为锥形孔,该缓冲阻尼套安装在主油缸上腔,该缓冲阻尼套的锥形孔与锤杆活塞相配合,主油缸上腔装有锥形阻尼套,实现油液缓冲锤头动能的作用,消除了撞顶现象的发生;本实用新型的优点: 由于该锤安装了所述的锥形套,使得锤杆升到顶时,自动封闭上腔油液,油腔通过锥形套与锤杆活塞的间隙流出,达到油液阻尼的作用,使得锤头由很高的速度迅速减小到很小,消除了撞顶现象的发生。由此可见,证据5涉及的是在全液压模锻锤主油缸上腔中使用的数控全液压模锻锤的缓冲阻尼套,其中缓冲阻尼套安装在主油缸上腔,缓冲阻尼套的锥形孔与锤杆活塞相配合,从而实现油液缓冲锤头动能避免顶撞现象的发生,即证据5仅涉及在主油缸上腔安装缓冲阻尼套与锤杆活塞配合以缓冲锤头动能避免顶撞,证据5中并未涉及泡制物容器升降机构中的轴保持件以过盈配合的方式套设在升降轴上从而使该升降轴在任意位置能够在施加外力的情况下滑动,在释放外力的情况下保持定位,证据5并未公开上述区别,也未给出任何泡制物容器升降机构中的轴保持件以过盈配合的方式套设在升降轴上从而使该升降轴滑动或保持定位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证据1、4-5均未公开上述区别,也未给出任何泡制物容器升降机构中轴保持件以过盈配合的方式套设在升降轴上从而使该升降轴滑动或保持定位的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证据1和4、证据1和证据5的基础上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且上述区别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了相应的有益效果。因此,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证据4和证据5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2)权利要求2-9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由于请求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是基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相应证据不具备创造性为前提,并且证据2、6-8也仅用于评述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特征,因此基于前述审查意见,由于请求人所主张的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因此基于该基础的关于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3)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泡制装置,包括如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泡制物容器升降结构,并且证据3也仅用于评述权利要求10进一步限定的特征,因此基于前述审查意见,在请求人所主张的关于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关于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4)权利要求11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0,由于请求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是基于独立权利要求10相对于相应证据不具备创造性为前提,因此基于前述审查意见,由于请求人所主张的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因此基于该基础的关于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在此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220535928.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