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构筑成形制造系统及其封装单元-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金属构筑成形制造系统及其封装单元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377
决定日:2019-08-13
委内编号:4W108614
优先权日:2015-03-26
申请(专利)号:201610083671.8
申请日:2016-02-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北大学
授权公告日:2018-05-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
主审员:杨克非
合议组组长:胡建英
参审员:李辉
国际分类号:B65G57/00(2006.01);B23K20/00(2006.01);B23K20/26(2006.01)(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
决定要点
:创造性判断中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应当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至少要公开要求保护的发明的部分技术特征。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610083671.8,优先权日为2015年03月26日,申请日为2016年02月0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5月08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在金属构筑成形制造系统中的封装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封装单元包括运送设备和封箱制作站, 所述运送设备配置为将多个金属板运送到所述封箱制作站并控制每个金属板的定向,使得每个金属板以预定的定向放置在所述封箱制作站中;并且所述封箱制作站配置为利用所述多个金属板制造一端开口的箱体; 其中,所述运送设备包括:支架;安装在支架上的导轨;可沿导轨运动的升降机;和磁力翻转机构,其配置为保持金属板并将金属板翻转到预定定向。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封装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封箱制作站包括:定位设备;其配置为将所述多个金属板定位在预定位置;和焊接设备,其配置为将将定位后的所述多个金属板焊接在一起,以形成所述一端开口的箱体。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封装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封装单元还包括封装站,所述封装站配置为用所述一端开口的箱体和另一金属板封装金属基元堆。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封装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封装站包括:工作台,所述另一金属板放置在该工作台上,并且所述预定的金属基元堆放置在所述另一金属板上;和焊接设备,所述焊接设备配置为,在所述一端开口的箱体被套设在所述预定的金属基元堆外侧之后,将所述一端开口的箱体与所述另一金属板 焊接起来,以形成封装所述预定的金属基元堆的封闭的箱体。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封装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封装单元还包括抽真空设备,所述抽真空设备配置为对所述封闭的箱体抽真空。
6. 一种用在金属构筑成形制造系统中的封装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封装单元包括:
工作台,第一金属板放置在该工作台上,并且预定的金属基元堆的底面放置在该第一金属板上;运送设备,其配置为运送多个金属板并控制每个金属板的定向;定位设备,其配置为将所述多个金属板中的每个金属板定位成分别贴合所述预定的金属基元堆的除所述底面之外的一个相应的表面;和焊接设备,其配置为将所述多个金属板和所述第一金属板焊接在一起以形成封装所述预定的金属基元堆的封闭的箱体,其中,所述运送设备包括:支架;安装在支架上的导轨;可沿导轨运动的升降机;和磁力翻转机构,其配置为保持金属板并将金属板翻转到预定定向。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封装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设备包括:抵推机构,其配置为使相应的金属板抵接堆垛后的所述多个金属基元。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封装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封装单元还包括抽真空设备,所述抽真空设备配置为对所述封闭的箱体抽真空。
9. 一种用在金属构筑成形制造系统中的封装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封装单元包括:运送设备,其配置为运送多个金属板并控制每个金属板的定向;定位设备,其配置为将所述多个金属板中的每个金属板的上端与预定 的金属基元堆中的最上层金属基元对齐,并且将每个金属板的下端与所述预定的金属基元堆中的最下层金属基元对齐,并使得相邻的金属板的侧边彼此接合;和焊接设备,将每个金属板的所述上端和下端分别焊接到所述最上层金属基元和最下层金属基元,并将相邻金属板的侧边焊接在一起,使得所述多个金属板、所述最上层金属基元和所述最下层金属基元形成封闭的箱体,其中,所述运送设备包括:支架;安装在支架上的导轨;可沿导轨运动的升降机;和磁力翻转机构,其配置为保持金属板并将金属板翻转到预定定向。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封装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设备包括:抵推机构,其配置为使相应的金属板抵接堆垛后的所述多个金属基元。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封装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封装单元还包括抽真空设备,所述抽真空设备配置为对所述封闭的箱体抽真空。
12. 一种用于金属构筑成形制造工艺的制造系统,其特征在于,该制造系统包括:堆垛单元,其配置为将多个金属基元堆垛成预定形状;根据权利要求1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封装单元,其配置为将堆垛成预定形状的所述多个金属基元封装成预制坯;和 锻焊单元,其配置为对所述预制坯进行锻焊以获得零件毛坯。”
针对本专利,东北大学(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2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2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2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1:申请公布号为CN102785320A、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11月21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证据1-2:公开号为CN101590596A、公开日为2009年12月02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主张:说明书附图未示出说明书0105段中的支架、导轨、升降机和磁力翻转机构,说明书文字部分也未说明升降机与磁力翻转机构或其他除导轨以外的部件的连接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知道升降机驱动的对象、如何对金属板起到作用。另外,磁力翻转机构的具体结构没有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知道如何实现保持金属板并将金属板翻转到预定定向的磁力翻转机构,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9均具有技术特征“所述运送设备包括支架、安装在支架上的导轨、可沿导轨运动的升降机和磁力翻转机构,其配置为保持金属板并将金属板转到预定定向”,因此基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1、6、9不清楚,进而直接或间接引用1、6、9的其他权利要求也不清楚,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1的区别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证据1-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并得出权利要求2-11的技术方案,在证据1-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31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号为CN103231216A、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8月07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895342Y、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5月02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3:申请公布号为CN103567710A、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2月12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02279615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6月20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5:公开号为CN101590596A、公开日为2009年12月02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100558495C、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1月11日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7:申请公布号为CN101992344A、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03月30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证据8: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
证据9:本专利审查程序中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复印件;
证据10:针对本专利审查程序中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翻转机构为磁力翻转机构,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选择抓持金属板的结构。首先磁力吸引为本领域抓持金属工件的常规选择,其次证据2公开了一种钢板磁力堆垛机,给出了采用磁力吸引抓持金属工件的启示,证据2还公开了支架、导轨和升降机。另外证据6和7均公开了将金属基元堆封装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或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封装单元还具有配置为将多个金属板运送到所述封箱制作站并控制每个金属板的定向、使得每个金属板以预定的定向放置在所述封箱制作站中运送设备、以及运送设备的具体结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运送箱体所用的金属板且使金属板以预定定向放置在封箱制作站中。证据4公开了一种气动真空前后翻转吸盘机及其应用设备,由其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4的运送设备可以将多个金属板运送到封箱制作站并控制每个金属板的定向,使得每个金属板以预定的定向位置在所述封箱制作站中,因此证据3结合证据1或证据4以及公知常识,或者证据3结合证据1或证据4、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容易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证据3与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证据3与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证据2与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证据3、证据1与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证据1、证据2与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其证据组合方式为: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和证据6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和证据7的结合;证据3、证据1、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证据1、证据2与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证据3、证据1、证据4与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证据1、证据2、证据4与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证据1与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证据1、证据2与证据6的结合;证据3、证据1、证据4与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证据1、证据2、证据4与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证据1与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证据1、证据2与证据7的结合。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4不具有创造性,其证据组合方式为: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证据4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证据1、证据2、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5不具有创造性,其证据组合方式为: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证据4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证据1、证据2、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6、7、8不具有创造性,其证据组合方式为: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金属板的位置略有不同及翻转机构非磁力。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及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1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5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的是用于金属构筑成形制造工艺的制造系统,具有用于堆垛的堆垛单元、用于封装的封装单元和用于锻焊的锻焊单元;其中,封装单元为权利要求1-11中的任一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构成一个具有堆垛、封装、锻焊功能的用于金属构筑成形制造工艺的制造系统。请求人主张在证据5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4、6、7和公知常识中的任一或几项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2不具有创造性。故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3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放弃2019年03月15日提交的请求书中有关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以2019年04月15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所附证据作为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及证据使用。请求人明确证据9、10供合议组参考。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并当庭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请求人对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没有异议。合议组确认专利权人的修改方式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审查基础。双方当事人就本专利权利要求1-1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及第22条第3款充分发表了意见。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的全文如下:
“1. 一种用在金属构筑成形制造系统中的封装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封装单元包括运送设备和封箱制作站, 所述运送设备配置为将多个金属板运送到所述封箱制作站并控制每个金属板的定向,使得每个金属板以预定的定向放置在所述封箱制作站中;并且所述封箱制作站配置为利用所述多个金属板制造一端开口的箱体;所述封装单元还包括封装站,所述封装站配置为用所述一端开口的箱体和另一金属板封装金属基元堆;其中,所述运送设备包括:支架;安装在支架上的导轨;可沿导轨运动的升降机;和磁力翻转机构,其配置为保持金属板并将金属板翻转到预定定向。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封装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封箱制作站包括:定位设备;其配置为将所述多个金属板定位在预定位置;和焊接设备,其配置为将将定位后的所述多个金属板焊接在一起,以形成所述一端开口的箱体。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封装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封装站包括:工作台,所述另一金属板放置在该工作台上,并且所述预定的金属基元堆放置在所述另一金属板上;和焊接设备,所述焊接设备配置为,在所述一端开口的箱体被套设在所述预定的金属基元堆外侧之后,将所述一端开口的箱体与所述另一金属板焊接起来,以形成封装所述预定的金属基元堆的封闭的箱体。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封装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封装单元还包括抽真空设备,所述抽真空设备配置为对所述封闭的箱体抽真空。
5. 一种用在金属构筑成形制造系统中的封装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封装单元包括:工作台,第一金属板放置在该工作台上,并且预定的金属基元堆的底面放置在该第一金属板上;运送设备,其配置为运送多个金属板并控制每个金属板的定向;定位设备,其配置为将所述多个金属板中的每个金属板定位成分别贴合所述预定的金属基元堆的除所述底面之外的一个相应的表面;和焊接设备,其配置为将所述多个金属板和所述第一金属板焊接在一起以形成封装所述预定的金属基元堆的封闭的箱体,其中,所述运送设备包括:支架;安装在支架上的导轨;可沿导轨运动的升降机;和磁力翻转机构,其配置为保持金属板并将金属板翻转到预定定向。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封装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设备包括:抵推机构,其配置为使相应的金属板抵接堆垛后的所述多个金属基元。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封装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封装单元还包括抽真空设备,所述抽真空设备配置为对所述封闭的箱体抽真空。
8. 一种用在金属构筑成形制造系统中的封装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封装单元包括:运送设备,其配置为运送多个金属板并控制每个金属板的定向;定位设备,其配置为将所述多个金属板中的每个金属板的上端与预定的金属基元堆中的最上层金属基元对齐,并且将每个金属板的下端与所述预定的金属基元堆中的最下层金属基元对齐,并使得相邻的金属板的侧边彼此接合;和焊接设备,将每个金属板的所述上端和下端分别焊接到所述最上层金属基元和最下层金属基元,并将相邻金属板的侧边焊接在一起,使得所述多个金属板、所述最上层金属基元和所述最下层金属基元形成封闭的箱体,其中,所述运送设备包括:支架;安装在支架上的导轨;可沿导轨运动的升降机;和磁力翻转机构,其配置为保持金属板并将金属板翻转到预定定向。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封装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设备包括:抵推机构,其配置为使相应的金属板抵接堆垛后的所述多个金属基元。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封装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封装单元还包括抽真空设备,所述抽真空设备配置为对所述封闭的箱体抽真空。
11. 一种用于金属构筑成形制造工艺的制造系统,其特征在于,该制造系统包括:堆垛单元,其配置为将多个金属基元堆垛成预定形状;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封装单元,其配置为将堆垛成预定形状的所述多个金属基元封装成预制坯;和锻焊单元,其配置为对所述预制坯进行锻焊以获得零件毛坯。”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在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权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本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其修改方式为删除原权利要求1,以原权利要求3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并依次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合议组经审查后确认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作出的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的规定,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决定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31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1项。
2、证据认定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7均为专利文件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至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案合议组对证据1至证据7予以采信。
鉴于证据1至证据7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
请求人主张说明书附图未示出说明书0105段中的支架、导轨、升降机和磁力翻转机构,说明书文字部分也未说明升降机与磁力翻转机构或其他除导轨以外的部件的连接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知道升降机驱动的对象、如何对金属板起到作用。另外,磁力翻转机构的具体结构没有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知道如何实现保持金属板并将金属板翻转到预定定向的磁力翻转机构,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8均具有技术特征“所述运送设备包括支架、安装在支架上的导轨、可沿导轨运动的升降机和磁力翻转机构,其配置为保持金属板并将金属板转到预定定向”,因此基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1、5、8不清楚,进而直接或间接引用1、5、8的其他权利要求也不清楚,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专利审查指南中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界定为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不具有创造能力。
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为了解决大型金属构件钢锭内部冶金质量难以保证的问题,提出的一种金属构筑成形方法,将多个金属基元堆垛或堆砌成具有预定尺寸和形状的金属基元堆,然后对金属基元进行封焊或封装以制成预制坯,通过对进行锻焊,使金属基元之间的界面焊合以制成毛坯,再对毛坯进行机加工以制成金属构件。因此,在本专利要求保护的一种用于金属构筑成形制造工艺的制造系统和在该制造系统中使用的封装单元中,封装单元包括有运送设备,运送设备的功能为将金属板运送到封箱制作站并控制每个金属板的定向,使得每个金属板以预定的定向放置在封箱制作站中,运送设备包括有支架、安装在支架上的导轨、可沿导轨运动的升降机以及为保持金属板并将金属板翻转到预定定向的磁力翻转机构。虽然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未对支架、导轨、升降机和磁力翻转机构的具体结构和连接关系进行具体说明,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及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理解上述部件所实现的功能及可能的连接关系,其未尽的具体说明并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其权利要求中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创造性
(1)本专利权利要求1-4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其证据组合方式为: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和证据6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和证据7的结合;证据3、证据1、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证据1、证据2与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证据3、证据1、证据4与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证据1、证据2、证据4与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证据1与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证据1、证据2与证据6的结合;证据3、证据1、证据4与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证据1、证据2、证据4与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证据1与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证据1、证据2与证据7的结合。
证据1针对现有真空轧制法生产复合板时,复合界面结合性能不佳的问题,公开了一种复合板的生产工艺及其生产设备,其生产工艺包括依次实施的以下步骤:结合面表面加工、端面加工、压合、将压合后的所述组合坯前身四周焊接形成组合坯、抽真空充惰性气体、将所述组合坯在30分钟内加热到500摄氏度、将加热后的所述组合坯轧制成半成品复合板、分板、检验。其中的分板为将所述半成品复合板钢板切除边缘,并从两块所述复层金属板接合处进行分离。证据1公开的一种实现复合板的生产工艺所用的复合板的生产设备,包括用于加工复合板板坯结合面表面的复合板板坯加工多功能组合机床;该多功能组合机床的下游设有用于加工所述基层金属板两端面的复合板板坯加工卧式双端面铣床;该铣床的下游设有用于消除所述组合坯前身合缝间隙的复合板压合机;该压合机的下游设有用于将所述组合坯前身的四周焊接形成组合坯的矩形板坯翻转焊接机构;该焊接机构的下游设有对所述组合坯进行抽真空充惰性气体的预处理装置;该预处理装置下游设有用于加热所述组合坯的加热炉,该加热炉下游设有用于将所述组合坯轧制成两层复合板的热轧机,该热轧机下游设有用于将所述两层复合板分开的分板机,该分板机的下游设有用于检验所述复合板合格率的检验装置。参见该证据1的说明书及附图。
由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1并不涉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主题,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及其技术方案。请求人主张的说明书0093段和0121-0128段及说明书附图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没有事实依据,合议组不能支持。
证据2涉及一种钢板磁力堆垛机,如证据2说明书及附图1-3所示,其桥架1设在轨道梁5上,由运行传动装置4驱动整机沿轨道运行,桥架1上对称设置两套带齿条的提升梁2,由起升传动机构3驱动实现升降运动。两套提升梁2下端与带电磁铁9的水平吊具梁7连接。电源由集中控制室通过电缆提供,钢板由处于同一个水平面的若干个电磁铁同时吸吊,根据 钢板的重量和厚薄可以同时吸吊1~3张。运行传动装置4,由设在桥架1上的电机、减速机,传动万向轴的齿轮与设在其两侧轨道梁5上的齿条啮合,来实现整机运行。起升传动机构3,由设在桥架1上的电机、减速机,驱动传动轴的齿轮与提升梁上的齿条相啮合,来实现提升梁升降运动。传动轴的齿轮用提升齿轮座6固定在桥架1上,提升梁2还通过辊轮支撑机构8与桥架1连接,起导向和防摆作用。
由证据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2公开了采用电磁铁吸吊钢板的技术手段,同时也公开了包含有支架、导轨和升降机的运送机构。
证据3公开了一种不锈钢水箱的制备工艺,该不锈钢水箱包括两对相对应设置的侧板以及与该两对侧板底端相连接的底板,其制备工艺包括有以下步骤:1)设计水箱的结构;2)选取合适尺寸大小的不锈钢板,根据水箱的结构设计并由镭射激光机器对不锈钢板进行切割,分别切割形成所述底板和该两对侧板;3)将所述底板和该两对侧板进行组装,并对接缝处进行满焊接合,其焊接方法为:首先将每个侧板的底端分别与其相对应的所述底板的一侧边进行满焊处理,并在所述底板上放置有至少一个便于底板迅速降温的冷却件,然后将每相邻两个侧板之间进行焊接,每相邻两个侧板之间采取从下至上依次逐段焊接方式,直至相邻两个侧板之间无缝隙,并且该相邻两个侧板之间在每完成一段焊接后,所述水箱内皆注入有与每段焊接高度相匹配的冷却水位,这样既可以避免底板和两对侧板变形,又可以测试焊缝是否有虚焊造成的漏水现象;4)对上述制作好的水箱进行柔性打磨,去除水箱表面的毛刺。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
由证据3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3并不涉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主题,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及其技术方案。针对请求人认为证据3实质公开了利用多个金属板组装成一端开口的箱体的封装制作站的主张,因为证据3公开的箱体与本专利功能作用不同,认为两者实质相同没有事实依据,合议组不能支持。
证据4涉及一种气动真空前后翻转吸盘机,其包括设置在控制箱1内的气动控制气路,控制箱1设有两个扶手。气缸支架2上设置控制箱1、主气缸5、小气缸7和小气缸转动座8。小气缸转动座8对应的气缸支架2上设有用来穿过小气缸的气缸轴的通孔,吸盘组件4设置在吸盘架3上,气缸支架2和吸盘架3通过旋转轴6连接,小气缸7的气缸轴的端部与吸盘架3活动连接。主气缸5的气缸轴的端部与吊轴9连接,吊轴9与U型吊架10之间采用平面轴承配合连接。气缸支架2设有至少两个吸盘组件4,气缸支架2设有三角形部件,通过三角形部件和吸盘架3连接。吸盘架3设有长度调整轨道。还包括设置在墙体上与U型吊架10配合的滑动轨道,设置在墙体上的滑动轨道与墙体之间可以为活动连接。参见该证据的说明书及附图1-6。
可见,证据4公开了一种吸盘式的运送设备,虽然其中有支架、轨道、升降部件,但其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用在金属构筑成形制造系统中的、实现相应功能的运送装置。
证据6公开了一种多合金坯料的复合方法,将合金工具钢、中碳钢和低碳钢进行复合,包括以下步骤:a、按设计要求将一块合金工具钢和一块中碳钢叠成双层结构,置于作为两块低碳钢和若干块辅助低碳钢的包围之中,并确保每一接触面的清洁和密合;b、将包围合金工具钢和中碳钢的各块低碳钢焊接成一体,将合金工具钢和中碳钢密封在各块低碳钢之中;c、将步骤b密封好的坯料置于加热炉中加热到一定温度并保温一段时间;d、将步骤c加热好的坯料置于轧机中轧制至所需厚度,使合金工具钢、中碳钢和低碳钢复合成一体。参见该证据6的说明书。
证据7公开了一种钛-钢复合板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工艺步骤:首先选取长、宽尺寸相等的钛板和钢板,除去锈层和氧化层;然后将除去锈层和氧化层的钛板表面与除去锈层和氧化层的钢板表面相对,并完全重合,形成钛-钢-钛的组合坯料;再用四块钛板作为侧封板封住组合坯料的四周,并用夹具将侧封板与组合坯料夹紧后一起放入真空室内,然后抽真空,当真空度达到1×10-2Pa时,将组合坯料和侧封板的所有接触缝焊严后,将其共同送入加热炉中加热到600~1200℃,保温0.1~2h;最后将加热完成的组合坯料送入轧机中轧制,轧制温度550℃~1150℃,轧制速度0.3~2m/s,总压下率〉30%,首道次压下率〉5%得到界面结合强度〉350MPa的钛-钢复合板。参见该证据7的说明书。
由证据6、7公开的内容可知,虽然证据6、7均公开了用金属板包围中心金属构件进行复合加工的方法,但其未涉及用在金属构筑成形制造系统中。
综上所述,证据1-4、证据6-7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的相应特征,即使将上述证据进行多种组合,也无法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请求人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1和证据3分别作为请求人所主张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更是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不具有作为本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起点、获得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和证据6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和证据7的结合;证据3、证据1、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证据1、证据2与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证据3、证据1、证据4与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证据1、证据2、证据4与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证据1与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证据1、证据2与证据6的结合;证据3、证据1、证据4与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证据1、证据2、证据4与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证据1与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证据1、证据2与证据7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4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具有创造性。
(2)本专利权利要求5-7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用在金属构筑成形制造系统中的封装单元,该封装单元包括工作台、运送设备、定位设备和焊接设备。证据1与证据2公开的内容如上所述。
由证据1、证据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1并不涉及本专利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主题,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5中的技术特征及其技术方案。证据2虽然公开了采用电磁铁吸吊钢板的技术手段,也涉及了包含有支架、导轨和升降机的运送机构,但是由于证据1与本专利差异巨大,不能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证据2公开的相应技术手段也不能成为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5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请求人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5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的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本专利权利要求6、7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5,在权利要求5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7也具有创造性。
(3)本专利权利要求8-10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及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用在金属构筑成形制造系统中的封装单元,该封装单元包括运送设备、定位设备和焊接设备。证据1、证据2与证据7公开的内容如上所述。
由证据1、证据2、证据7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1并不涉及本专利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主题,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8中的技术特征及其技术方案。虽然证据2公开了采用电磁铁吸吊钢板的技术手段,也涉及了包含有支架、导轨和升降机的运送机构,证据7公开了用金属板包围中心金属构件进行复合加工的方法,但是由于证据1与本专利差异巨大,不能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证据2、7公开的相应技术手段也不能成为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8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请求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8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的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及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本专利权利要求9、10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8,在权利要求8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10也具有创造性。
(4)本专利权利要求1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主张在证据5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4、6、7和公知常识中的任一或几项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1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金属构筑成形制造工艺的制造系统,该制造系统包括:堆垛单元,其配置为将多个金属基元堆垛成预定形状;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封装单元,其配置为将堆垛成预定形状的所述多个金属基元封装成预制坯;和锻焊单元,其配置为对所述预制坯进行锻焊以获得零件毛坯。
证据5公开了一种累积叠轧焊工艺制造特厚板坯的方法,利用普通连铸坯为原料通过叠锻轧的方法来生产特厚板,步骤如下:将三块300mm厚度同样尺寸同种材料的连铸坯待叠合面表面进行喷砂除氧化铁皮;应用压缩空气将表面清扫干净;应用丙酮将喷砂后的表面擦拭除去油脂;应用酒精除去表面污染物;应用干燥的50℃~80℃空气将表面干燥;将三支连铸坯叠合在一起,放入真空室,将连铸坯结合面四周缝隙在真空下焊接封闭;将焊接好的连铸坯进行加热至奥氏体区1150℃~1250℃保温、锻造成型,一次压下率30%,总压下率50%,得到450mm厚的坯料,再通过轧机轧制得到200mm厚的厚板。参见该证据5的说明书。
由证据5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5中的三块300mm厚度同样尺寸同种材料的连铸坯叠合在一起,公开了将多个金属基元堆垛成预定形状的堆垛单元,证据5中将连铸坯结合面四周缝隙在真空下焊接封闭,将焊接好的连铸坯进行加热至奥氏体区1150℃~1250℃保温、锻造成型,公开了权利要求11中的对所述预制坯进行锻焊以获得零件毛坯的锻焊单元,权利要求11与证据5的区别为“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封装单元,其配置为将堆垛成预定形状的所述多个金属基元封装成预制坯”。
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封装单元相对于证据1-4、6、7和公知常识中的任一或几项的结合具有创造性,因此请求人的权利要求11相对于证据5结合证据1-4、6、7和公知常识中的任一或几项不具有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4款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10083671.8号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1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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