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具有快速组装结构的风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409
决定日:2019-08-13
委内编号:5W1173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0938001.4
申请日:2018-06-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建纶电器工业(中山)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9-01-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中山市风润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郑明
合议组组长:杨克非
参审员:胡建英
国际分类号:F04D25/08(2006.01);F04D29/3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所有技术特征均被现有技术公开,其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能够成立;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应有的知识水平和设计能力,为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该技术方案也没有达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决定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具有快速组装结构的风扇”、专利号为201820938001.4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8年06月15日,专利权人为“中山市风润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 一种具有快速组装结构的风扇,其特征在于,包括:
主体(10);
扇叶(20),所述扇叶(20)沿主体(10)周向布置,所述扇叶(20)与主体(10)通过快装结构进行连接;
所述快装结构包括:
连接部(30),所述连接部(30)一端与所述主体(10)连接,所述连接部(30)另一端连接有一片扇叶(20);
至少一个定位柱(32),所述定位柱(32)设置于连接部(30)或扇叶(20)上,所述定位柱(32)上还包括一凸块(35),所述扇叶(20)或连接部(30)上还设置有与所述定位柱(32)对应的开孔(11),所述开孔(11)的一侧还延伸有一道固定槽(12),所述定位柱(32)可以通过所述开孔(11)进入所述固定槽(12)中,所述固定槽(12)用于固定所述定位柱(32),所述凸块(35)可以与固定槽(12)边缘卡接从而防止定位柱(32)沿定位柱(32)轴向方向脱离固定槽(12);
固定装置,所述固定装置用于防止定位柱(32)退出固定槽(12)。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快速组装结构的风扇,其特征在于:
所述固定装置包括:
卡钩(33),所述卡钩(33)设置于所述连接部(30)上,所 述卡钩(33)可以相对于连接部(30)上下摆动,所述卡钩(33)上还包括一个钩头(34),所述固定槽(12)的方向朝向主体(10),当固定柱位于所述固定槽(12)内时,所述钩头(34)可以抵接于扇叶(20)边缘,防止扇叶(20)移动从而导致固定柱脱离固定槽(12)。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快速组装结构的风扇,其特征在于:
所述固定装置为填充块,所述填充块用于将所述开孔(11)进行填充。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快速组装结构的风扇,其特征在于:
所述快装结构还包括:
固定块(40),所述固定块(40)位于所述主体(10)上;
卡槽(41),所述卡槽(41)设置于固定块(40)或连接部(30),所述连接部(30)或固定块(40)上设置有与所述卡槽(41)配合的嵌入块(31),所述嵌入块(31)可以嵌入所述卡槽(41)中,还包括一锁紧装置,所述锁紧装置用于防止嵌入块(31)脱离所述卡槽(41)。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具有快速组装结构的风扇,其特征在于:
所述卡槽(41)位于所述固定块(40)内侧,所述固定块(40)上方或下方存在可供嵌入块(31)伸入的空腔,所述嵌入块(31)可以通过固定块(40)上方或下方伸入所述固定块 (40)内侧,并嵌入所述卡槽(41)中。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具有快速组装结构的风扇,其特征在于:
所述锁紧装置包括:
螺纹孔(42),所述螺纹孔(42)设置于固定块(40)上;
锁紧螺钉,所述锁紧螺钉螺接于所述螺纹孔(42)中,所述锁紧螺钉可以沿所述螺纹孔(42)上下移动,从而压紧于嵌入块(31)表面。”
针对本专利,建纶电器工业(中山)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要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请求人声称公开日为2012年09月11日的台湾新型502790号专利的复印件,共9页;
证据2:公开日为2001年10月30日、公开号为US6309183B1的美国专利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38页;
证据3:公告日为2010年08月01日、公告号为TWM385612U1的台湾新型专利的复印件,共22页;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1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31150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5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主要被证据3公开,其余部分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证据4公开,其余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5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予答复。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5日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定于2019年07月26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与请求书一致,并补充权利要求5中固定块上方存在供嵌入块伸入的空腔的技术方案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同时请求人就其主张充分陈述了意见;对于证据1的公开日期,请求人同意以合议组核实的日期为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本无效宣告请求案的审理过程中未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因此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和3为中国台湾专利文献的复印件,证据2为美国专利文献的复印件,证据4为中国专利文件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对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证据1-4予以采信。
合议组经核实确认证据1的公开日期为2002年9月11日,且证据2-4的公开日亦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4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所有技术特征均被现有技术公开,其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能够成立(没太明白这句话的含义,祁);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应有的知识水平和设计能力,为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该技术方案也没有达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3.1 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具有快速组装结构的风扇。
证据1公开了一种吊扇叶架与叶片固定结构,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2页第2行至5页第9行,附图1-4):
“本创作之吊扇叶架与叶片固定结构一较佳实施例是应用于一叶架2与一叶片3之间;其中:该叶架2,固设有一个以上之接合柱4及一抵接弹片5,本实施例是具有三个接合柱4,而各接合柱4可使用如橡胶等弹性材料制成、而具有一中央穿孔41之柱体,可容一螺栓穿过叶架2上预设之固定孔21及中央穿孔41,而将接合柱4固定于叶架2上,另,接合柱4在远离叶架2之一端及相对接近叶架2之一端则各设有一以接合柱4径向向外侧凸出之突缘42。
该叶片3,于配合接合柱4位置处设有相对数目之三个接合孔31,令接合孔31具有一远离叶架2旋转中心之穿孔部311及一接近叶架2旋转中心之卡接口部312,令该穿孔部311可容接合柱4连同突缘42一起通过,而卡接口部312之尺寸大小则仅容接合柱4进入。
组装时,如第三图及第四图所示,只需先令叶片3之接合孔31的穿孔部311对率叶架2上之相对接合柱4,再使各接合柱4连同其突缘42穿过穿孔部311,其后,移动叶片3,使叶架2上之接合柱4相对移动进入接合孔31之卡接口部312,而由于接合柱4使用弹性材料制成,因此可略为受压而有弹性回复力所产生之迫紧力量,另外,接合柱4进入接合孔31之卡接口部312后,接合柱4两端之突缘42因较卡接口部312大,且二突缘42之长度又配合叶片3之厚度加以设计,故上、下二突缘42可贴紧于叶片3之上、下平面,使叶片3受到二突缘42之限制而定位,此外,亦可只在接合柱4远离叶架2之一端设一突缘42即可,利用叶架2本身与突缘42而达到定位叶片3之作用,此时,叶架2上之抵接弹片5末端亦可接触叶片3靠近旋转中心之边缘上,可因弹性力造成一推力而使叶片3有远离叶架2旋转中心之趋势,而相对使接合柱4更与接合孔31之卡接口部312紧密接合。再者,由于吊扇使用时,叶架2连同叶片3一同旋转时会产生一离心力,更可使接合柱4与接合孔31之卡接口部312卡合,因此不虞会有脱落之现象产生,所以就组装上而言,完全摒除习知锁合螺栓之方式,相对快速而具有效率。
反之,欲拆卸叶片3时,则仅需将抵接弹片5压下,令其末端脱离与叶片3之接触,再移动叶片3,使接合柱4脱离接合孔31之卡接口部312而进入穿孔部311即可取下,亦相当简单容易。
经由以上所揭露可知,本创作主要系该叶架上固设接合柱及抵接弹片,配合叶片之具有穿孔部及卡接口部所组成之接合孔,而达到叶片固接于叶架上之目的;其优点在于:可完全不需锁合或拆卸螺栓即可进行叶片之组装及卸下,组装效率大幅增加,更藉由此一容易拆装之特性,而可随使用者之喜好轻易更换不同形式或颜色之叶片,使吊扇在使用上更具有适应性,亦更为多样化。”
经特征比对可获知:证据1也公开了一种风扇,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如其说明书所述,该风扇不需锁合或拆卸螺栓即可进行叶片的组装及卸下,组装效率快速,因此证据1也公开了一种具有快速组装结构的风扇,且证据1的“吊扇1”对应于本专利的“主体10”,证据1的“叶片3”对应于本专利的“扇叶20”,且作为吊扇,叶片必然沿主体的周向分布,证据1的“叶架2”的一端与吊扇连接,另一端连接叶片,对应于本专利的“连接部30”,证据1的“接合柱4”对应于本专利的“定位柱32”,该定位柱设于叶架2上,对应于本专利的“定位柱32设置于连接部30上”,证据1的“突缘42”起到定位叶片的作用,与本专利的凸块的作用相同,故其对应于本专利的“凸块35”,证据1的“穿孔部311”设于叶片3,对应于本专利的“开孔,设于扇叶”,证据1的“卡接口部312”从穿孔部的一侧延伸,能够固定接合柱4,对应于本专利的“固定槽”,证据1的“抵接弹片5”末端可接触叶片3靠近旋转中心的边缘上,可因弹性力造成一推力而使叶片3有远离叶架2旋转中心的趋势,其作用与本专利的固定装置相同,对应于本专利的“固定装置,所述固定装置用于防止定位柱32退出固定槽12”。
由此可见,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定位柱设置于连接部、扇叶上设置开孔的技术方案,证据1公开了其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该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能够成立。
而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定位柱设置于扇叶、开孔设置于连接部的技术方案,其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就在于:本专利的定位柱设置于扇叶,开孔设置于连接部,在证据1已经公开了叶片和叶架之间采用定位柱和开孔的配合方式予以固定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定位柱设置于扇叶,开孔设置于连接部的技术方案,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达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2 权利要求2-6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固定装置包括:卡钩(33),所述卡钩(33)设置于所述连接部(30)上,所述卡钩(33)可以相对于连接部(30)上下摆动,所述卡钩(33)上还包括一个钩头(34),所述固定槽(12)的方向朝向主体(10),当固定柱位于所述固定槽(12)内时,所述钩头(34)可以抵接于扇叶(20)边缘,防止扇叶(20)移动从而导致固定柱脱离固定槽(12)。”
对于该附加技术特征而言,鉴于证据1的卡接口部312的方向朝向吊扇,而且从附图2可见证据1的抵接弹片5包括设置于叶架的卡钩和与叶片接触的钩头,其末端可接触叶片3靠近旋转中心的边缘上,可因弹性力造成一推力而使叶片3有远离叶架2旋转中心的趋势,也就能够防止叶片3移动而导致接合柱脱离卡接口部,由其作用和弹片本身的性质可获知该弹片5上的卡钩应当能够相对于叶架上下摆动。由此,证据1实质上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固定装置为填充块,所述填充块用于将所述开孔(11)进行填充。”
对于该附加技术特征而言,证据3公开了一种吊扇叶架与叶片之结合构造,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6页最后一段,附图):
“该叶片21,其前端系开设有与各该嵌合块14位置相对应的嵌孔22,且该叶片21系以各嵌孔22对应接合于各嵌合块14上并可受该弹片16向后推抵,其中,该嵌孔22系呈水滴状而朝该叶片21前端渐缩并构成有与该嵌合块14斜面141相对应之接合面221,而该弹片16之抵接部161系以其开口162而抵接于该叶片21之前端端缘上,并藉以提供该叶片21一向后推抵之弹力,而令该叶片21嵌孔22之接合面221得与该嵌合块14之斜面141相互抵接,且该嵌孔22朝向该叶片21前端之端缘系卡扣于该嵌合块14之卡设部142上,而该弹片16之卡抵部164则容设于与该固接块15上之嵌合块14相对应之嵌孔22内,并抵接于该嵌孔22朝向该叶片21后端之端缘上。”
证据3也涉及一种快速拆装叶片的风扇,其弹片16与本专利的固定装置均起到相同的防止叶片从孔中脱离的作用,其卡抵部164伸于嵌孔22朝向叶片的一端,这实质公开了固定装置为填充部件,填充部件用于将开孔进行填充,即证据3给出了将其与证据1进行结合的技术启示,而将填充部件设置为块状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达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快装结构还包括:固定块(40),所述固定块(40)位于所述主体(10)上;卡槽(41),所述卡槽(41)设置于固定块(40)或连接部(30),所述连接部(30)或固定块(40)上设置有与所述卡槽(41)配合的嵌入块(31),所述嵌入块(31)可以嵌入所述卡槽(41)中,还包括一锁紧装置,所述锁紧装置用于防止嵌入块(31)脱离所述卡槽(41)。”
对于该附加技术特征而言,证据4公开了一种吊扇叶片与托架的结合装置,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
“该托架20的嵌接槽21在相对于叶片30的嵌接部31的接合面313上,各设有一具锥度的容置孔22,孔内可容设一定位钢珠33与一弹簧34的定位装置,籍由基座10与托架20的螺锁定位,令弹簧34可受由基座10的相对顶抵, 而使定位钢珠33的相对弧端伸露于该嵌接槽21的容置孔22外,而与叶片30嵌接部31的接合面313卡制孔32相抵止定位,而成为第一道防止叶片30松脱的装置,其后配合一垫环12与一轴套管13结合锁固于该基座10的轴杆11上, 而成一吊扇结构。”
证据4也涉及一种具有快速组装结构的风扇,与本专利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且证据4的“基座10”对应于本专利的“主体10”,“托架20”对应于本专利的“固定块40”,其位于基座10上,对应于本专利的“固定块40位于所述主体10上”,证据4的“嵌接槽21”对应于本专利的“卡槽41”,其设置在托架20上,对应于本专利的“卡槽41设置于固定块40”,证据4的“嵌接部31”对应于本专利的“嵌入块31”,其设置在扇叶和托架20之间的连接结构上,对应于本专利的“连接部30上设置有与所述卡槽41配合的嵌入块31”,证据4还包括定位装置,用于防止叶片上的连接结构从托架上的嵌接槽21松脱,该“定位装置”对应于本专利的“锁紧装置”,因此证据4公开了权利要求4中卡槽设于固定块,与连接部上的嵌入块配合的技术方案,即证据4给出了将其与证据1进行结合的技术启示。而在此基础上,将卡槽设于连接部,与固定块上的嵌入块配合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应有的知识水平和设计能力能够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达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 ,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卡槽(41)位于所述固定块(40)内侧,所述固定块(40)上方或下方存在可供嵌入块(31)伸入的空腔,所述嵌入块(31)可以通过固定块(40)上方或下方伸入所述固定块 (40)内侧,并嵌入所述卡槽(41)中。”
对于该附加技术特征而言,证据4的嵌接槽21设置在托架20的内侧,其下方存在可供嵌接部伸入的空腔,从而使得嵌接部31可以通过托架下方深入其内侧,并嵌入嵌接槽21内;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想到将供嵌接部伸入的空腔设置在托架的上方,因此,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证据4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得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锁紧装置包括:螺纹孔(42),所述螺纹孔(42)设置于固定块(40)上; 锁紧螺钉,所述锁紧螺钉螺接于所述螺纹孔(42)中,所述锁紧螺钉可以沿所述螺纹孔(42)上下移动,从而压紧于嵌入块(31)表面。”
对于该附加技术特征而言,鉴于证据4已经公开了采用定位钢珠33被弹簧34弹抵而沿容置孔22上下移动,从而压紧于嵌接部31以固定嵌接部31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结合其应有的知识水平和设计能力能够想到用其他锁紧装置替代上述定位钢珠、弹簧、容置孔形成的锁紧装置,例如使用螺纹孔和锁紧螺钉配合,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820938001.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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