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可识别和防盗的安全纸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388
决定日:2019-08-14
委内编号:5W1171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691364.8
申请日:2017-06-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梅芳
授权公告日:2017-12-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盛世龙图(北京)物联技术有限公司
主审员:吕慧敏
合议组组长:黄颖
参审员:付继光
国际分类号:D21H2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将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组合之后,如果组合后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各自独立,该组合存在启示且技术上容易实现,技术效果也是各部分效果之和,则这种技术方案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识别和防盗的安全纸,其特征在于,包括纸本体、电磁纤维丝和RFID标签,电磁纤维丝、RFID标签均内嵌在纸本体的纸层内部,其中,RFID标签包括RFID芯片和天线,该天线直接印刷在纸本体的纸层内部,RFID芯片内存储有防盗信息和识别信息,该防盗信息和识别信息被监测装置获取后实现对安全纸的监控和识别;同时,电磁纤维丝能够产生防盗电磁信号,通过监测装置识别,实现对安全纸的双重防盗。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识别和防盗的安全纸,其特征在于,所述纸本体的纸层内部设置有若干个所述RFID标签。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可识别和防盗的安全纸,其特征在于,若干个所述RFID标签分布于所述纸本体内不同的位置。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识别和防盗的安全纸,其特征在于,所述RFID芯片上设置有用以保存原始数据和后续使用信息的存储模块。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可识别和防盗的安全纸,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模块包括固化模块和自定义模块。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识别和防盗的安全纸,其特征在于,所述纸本体为若干层结构单元,所述RFID标签内嵌在相邻的两层结构单元之间。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可识别和防盗的安全纸,其特征在于,所述天线直接印刷在所述结构单元的内表面,所述RFID芯片被加工并连通于天线的电路上。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识别和防盗的安全纸,其特征在于,所述天线为超高频电子标签电路或高频电子标签电路。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识别和防盗的安全纸,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磁纤维丝为纤维形电磁标签,若干个所述电磁纤维丝随机分布于所述纸本体内。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识别和防盗的安全纸,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磁纤维丝的直径为0.02-0.05mm,长度为5-11mm。”
请求人于2019年3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以下五份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证据1:中国发明专利CN103186811A;
证据2:中国发明专利CN106192549A;
证据3:中国发明专利CN105184347A;
证据4:中国发明专利CN105274901A;
证据5:发明专利申请201710448664.8及其审查历史文档。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或证据3和2的结合、或证据3和2和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4-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未提交意见陈述。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委托代理人沈斌和蔡艳园、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师张飙出席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确认的事实如下:合议组当庭确认,无效宣告请求审理的基础是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10;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4的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同请求书一致。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10为审查基础作出。
2、关于证据
证据1、2和4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认可其真实性,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将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组合之后,如果组合后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各自独立,该组合存在启示且技术上容易实现,技术效果也是各部分效果之和,则这种技术方案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可识别和防盗的安全纸。
证据1公开了一种防伪产品(参见其说明书第0019-0032段及附图1),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防伪产品100,包括纸张本体102,用于记录信息;RFID标签104,封装于纸张本体中,至少用于存储从纸张本体上提取的信息;RFID标签包括微型无源非接触射频芯片和与该芯片相连接的标签天线,通过银浆印刷将标签天线直印在纸张本体上。利用RFID标签的数字存储功能将票据和纸张的个性化信息存入RFID芯片,RFID芯片中的部分数据可以进行固化,固化后的数据不可删除,对RFID芯片进行数据读写均需密钥和权限,未被授权的设备无法修改芯片中的数据,因而可以防止产品的信息被篡改;又由于所有RFID芯片都具有全球唯一的编号,将芯片编号与纸张信息进行数据绑定,防止产品信息被揭换和被挖补。纸张本体可以记录票证持有人、票证有效期、票面金额、发票/证单位等信息,可以将这些信息部分或全部地以电子数据方式存储于RFID标签中。进一步地,RFID标签中还可以存储某些纸张上未记录的信息,例如,某些需要保密的信息,诸如,防伪产品持有者的身份信息等。
证据2公开了一种防盗安全纸(参见其说明书第0005、0034、0056-0057段),该纸具有较高防盗和防破坏能力,纸中植入了具有大巴克豪森效应的非晶纤维,非晶纤维的直径10-50微米,非晶纤维的长度为2-10mm;其中非晶纤维是一种合金纤维,在交变磁场的激励下,其内部磁畴结构会发生快速变化,在信号接收装置中的感应线圈中感生出的电磁脉冲信号或高次谐波,当信号接收装置检测到电磁脉冲信号或高次谐波时,说明检测区域中出现目标检测物。
专利权人结合证据1说明书内容及附图认为:证据1未公开权利要求1限定的“RFID标签内嵌在纸本体的纸层内部”。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公开了“在纸张本体包括两层纸张时,可以将RFID标签设置在两层纸张之间,以防止RFID标签被损害”和“为了使RFID标签正常工作,微型无源非接触射频芯片与标签天线需要保持良好的接触,可以将芯片与标签天线设置在同一面中”(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8、0030段),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RFID标签内嵌在纸本体的纸层内部”;而上述内容并不与证据1说明书及附图公开的RFID标签在纸张本体中所处的具体位置(比如说位于纸张本体的一角)和天线的印刷过程相冲突,因此,专利权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经合议组核实,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在安全纸中设置电磁纤维丝,并同RFID芯片内存储的可由监控装置监控的防盗信息共同实现双重防盗功能。
专利权人认为:认可在纸张中加入电磁纤维丝实现防盗;此外,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权利要求1限定的防盗信息存储在自定义模块上;RFID芯片内存储的防盗信息和识别信息体现了结构上的区分,证据1没有给出在RFID芯片上存储防盗信息的技术启示。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为实现纸张的防盗,采取了将构思不同的两个技术方案一是采用电磁纤维丝、二是采用RFID芯片相组合并分别对两套方案进行限定。经调查,这两套技术方案之间并无功能上的相互支持,各自均独立发挥各自的防盗作用。证据2公开的非晶纤维在信号接收装置中的感应线圈中能感生出电磁信号,相当于本专利的电磁纤维丝,其可以被接收装置识别从而实现防盗的功能。关于RFID芯片,第一,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26段“RFID芯片上设置有用以保存原始数据和后续使用信息的存储模块,存储模块包括固化模块和自定义模块”的记载可知,其未记载将防盗信息和识别信息存储在不同的模块上;权利要求1也未对防盗信息和识别信息的存储位置作出限定,因此,专利权人关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防盗信息具有相应的存储位置、以及防盗信息和识别信息存在结构上的区分的主张不能成立;第二,在安全纸的技术领域,具备安全、防盗功能是基本的技术需求,而利用RFID标签实现商品的防盗为本领域的常用手段(例如证据3的背景技术第0002段公开了“现有的RFID电子标签在防盗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应用漏洞,其容易被手或金属膜遮挡后无法被检测出来”);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具有防盗功能的安全纸,基于对现有技术中RFID标签技术水平的认识,在证据1公开的“利用RFID标签的数字存储功能将票据和纸张的个性化信息存入RFID芯片,……,对RFID芯片进行数据读写均需密钥和权限”以提高纸张的安全性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在作为数据载体的RFID芯片中存入防盗信息以实现防盗功能,而该防盗信息本质上仍属于可识别信息,继而利用现有技术中相应的监测装置便可对其进行识别。综上,证据1和2均涉及纸张的安全性能的提升,将二者的技术方案组合在一起,RFID芯片和非晶纤维丝各自以其固有的方式工作,总的技术效果是RFID芯片和非晶纤维丝的效果之和,该组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RFID芯片的设置作了进一步的限定。
证据4公开了基于无芯片射频标签的安全打印纸(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第0028、0032段):安全打印纸包括第一基纸、第二基纸、和第一基纸和第二基纸之间安排的一个或多个无芯片RF标签;RF标签可被安排在第一基纸和第二基纸彼此粘合的表面的任何位置处,当安排多个无芯片RF标签时,其可被安排为不彼此接触。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4公开的RF芯片是金属纤维制造,与本专利不同;证据4设置多个RF芯片与本专利设置多个RFID芯片的目的不同;以三篇现有技术评述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违反《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
合议组认为,证据4公开了可在安全打印纸中设置多个RF标签并不接触的分开设置,从而可确保高检测率,该目的实现的原理是对RF标签记载信息的有效读取,与本专利设置多个RFID芯片以避免个别芯片失效而不能有效输出防盗信息时、依然有正常工作状态的RFID标签起到有效的防盗作用的本质是相同的,由此,证据4给出了将证据1中的RFID芯片设置为分布于纸张不同位置的多个从而提高证据1的安全纸检测率的技术启示,即相当于组合使用多个RFID芯片,其中每个RFID芯片仍是发挥各自的功能。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对RFID芯片作了进一步的限定。
证据1公开了RFID芯片中的部分数据可以进行固化(相当于原始数据),固化后的数据不可删除,由此可以确定,RFID芯片中还存有可处理的数据(相当于后续使用的信息)、即非固化数据,在此基础上,在芯片上以相应的模块分别存储固化数据和其它可自定义处理数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且根据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容易实现的。由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对纸的层结构、天线作了进一步的限定。
证据1公开了在纸张本体包括两层纸张时,可以将RFID标签设置在两层纸张之间,以防止RFID标签被损害;为了使RFID标签正常工作,微型无源非接触射频芯片与标签天线需要保持良好的接触,可以将芯片和标签天线设置在同一面中;RFID标签可以为无源高频也可以为超高频RFID标签(参见其说明书第0028、0030、0031段),由此,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证据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1的电磁纤维作了进一步的限定。
证据2公开了非晶纤维在防盗安全纸中以有序排列、无序排列或其组合的方式在防盗安全纸中排列(参见其说明书第0069段),且纤维的尺寸与权利要求10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尺寸有共同端点或数值范围重叠;因此,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证据2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因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无效,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的其它证据结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1720691364.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