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柔性保温风管-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柔性保温风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387
决定日:2019-08-30
委内编号:5W1170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639719.9
申请日:2017-06-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易互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2-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杜肯索斯(武汉)空气分布系统有限公司
主审员:田丽莉
合议组组长:许艳
参审员:张娴
国际分类号:F16L59/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其他现有技术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或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使用给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720639719.9、名称为“一种柔性保温风管”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7年06月0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2月09日,专利权人为杜肯索斯(武汉)空气分布系统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柔性保温风管,包括风管本体(1),其特征在于:所述风管本体(1)的两端设置有用于与柔性送风管可拆卸连接的连接件(2),所述风管本体(1)上设置有用于打开和闭合风管本体(1)的开合机构(3);
所述风管本体(1)包括绝热层(4),所述绝热层(4)的顶部设置有内风管层(5),所述绝热层(4)的底部设置有外绝热层(6)。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柔性保温风管,其特征在于:所述风管本体(1)包括使用状态和非使用状态。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柔性保温风管,其特征在于:当所述风管本体(1)为使用状态时,所述开合机构(3)闭合,所述风管本体(1)为环状结构。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柔性保温风管,其特征在于:当所述风管本体(1)为非使用状态时,所述开合机构(3)打开,所述风管本体(1)为板状结构。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柔性保温风管,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件(2)与风管本体(1)边缘之间的距离大于连接件(2)自身的宽度。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柔性保温风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合机构(3)沿风管本体(1)的纵向设置,且开合机构(3)设置在风管本体(1)相对的两侧,所述开合机构(3)与风管本体(1)边缘之间的距离大于开合机构(3)自身的宽度。”
针对本专利,上海易互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CN201926085U,授权公告日2011年08月10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号CN204153345U,授权公告日2015年02月11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号CN203309391U,授权公告日2013年11月27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风管本体1上设置有用于打开和闭合风管本体1的开合机构3,在证据2给出可拆卸连接的连接件可选用拉链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应用于证据1,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此外证据3公开了风管本体可采用多层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证据1与证据2及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至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明确并记录了如下事项:1、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3的真实性和公开性;2、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与请求书相同。双方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3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专利权人没有对证据1-3的真实性提出反对意见,合议组确认所述证据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证据1与证据2及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至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柔性保温风管。证据1公开了一种柔性保温风管,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权利要求1,图1-4):空调工程中连接风口和其它风管之间的柔性保温风管,其特征是将圆筒形橡塑材料或高发聚乙烯材料的内壁附加硬质塑料支撑结构,使之成为定长定规格的固定结构。柔性保温风管长度方向上分为有效段和接口段。柔性发泡材料1在有效段和接口段制成不同的内径,塑料支撑结构2在有效段为宽形波纹,在接口段内侧为椎形的齿状表面3,接口段外侧为与柔性发泡材料1紧密粘接的平滑表面。塑料支撑结构2的接口段有伸出柔性发泡材料1的辅助固定装置4。柔性保温风管还附带两种不同的接口附件,以便用来与其它设备的接口进行连接或延长柔性保温风管。图2中的附件A1内侧平滑,外侧为椎形细波纹。安装时用铆钉3将附件1固定在其它设备或管道2接口的外侧,柔性保温风管的接口直接套在附件1的外侧,内外表面的椎形波纹相互咬合卡死,紧固连接。图3中附件1的两侧有不同方向的椎形细波纹,两段柔性保温风管2连接时分别套在附件1的两端,外面的柔性材料相互挤紧,变成一段更长的柔性保温风管。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1)所述风管本体上设置有用于打开和闭合风管本体的开合机构;2)所述绝热层的底部设置有外绝热层。基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得保温风管具有便于运输的同时,提高安装的便利性。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柔性保温风管单元,并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证据2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权利要求书,图1、2)“由内至外包括铝箔层,保温层和玻纤布层;所述铝箔层,保温层和玻纤布层通过绗缝方式固定;所述风管单元两端缝制有拉链4;所述保温层为柔性保温层。每根柔性风管单元均由两片或多片复合保温材料缝合而成,本实施例为2片复合保温材料1和2缝合而成,在风管缝合处6缝入悬挂吊钩5,悬挂吊钩沿管长度方向均匀分布,悬挂吊钩间距为50cm,每根柔性风管单元两端缝制拉链4,并且风管单元之间通过拉链连接。
请求人认为:证据2保温风管的两端用于连接的拉链给出了风管本体设置拉链的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2中的拉链是用于风管单元之间的连接,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用于打开和闭合风管本体的开合机构设置的位置和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并且其风管本体是通过绗缝方式固定连接,该绗缝方式的连接通常不属于一种可以开合的结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由于风管体积比较大,且需要具有一定的密封性,此类绗缝加工也不便于现场作业,因此证据2并没有给出在风管本体上设置开合机构的技术启示。进一步来讲,证据1中的内表面为硬质塑料支撑结构,在其上设置开合机构也无法将风管本体展开成板状,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在其上设置开合机构。此外,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能够使得本来只能以管状形式运输和存储的保温风管,可以通过开合机构打开成板状结构进行运输和存储,而在安装现场又能方便地闭合拉链,完成风管的安装,从而获得风管具有便于运输、存储的同时,实现方便安装的有益效果。在没有证据或者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也不宜将区别技术特征1)认定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再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用于轨道车辆的保温铝质柔性风管,并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证据3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图1)“包括风管本体,所述风管本体1的截面为矩形或平椭圆形或多边形,所述风管本体1的表面为波纹状,所述风管本体1的采用铝带材料制成,所述风管本体1的外表面设置有保温层2。所述保温层2采用绝热降噪、耐压防腐和阻燃特性的材料制成”,可见证据3也没有公开开合机构或者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6均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基于它们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720639719.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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