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具有良好回复性的经编弹性织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402
决定日:2019-08-14
委内编号:5W1169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1376846.6
申请日:2016-12-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赛吟
授权公告日:2017-07-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东莞超盈纺织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滢
合议组组长:许艳
参审员:陈旭暄
国际分类号:D04B2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独立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并不能使该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201621376846.6、名称为“一种具有良好回复性的经编弹性织物”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6年12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7月28日,专利权人为东莞超盈纺织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良好回复性的经编弹性织物,包括织物本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织物本体在单针经编机上一体编织形成,该织物本体具有光滑表面和内部弹性层,采用单针经编机上的梳栉GB1和梳栉GB2,其中梳栉GB1穿长丝以两针或三针经平编织形成织物本体的光滑表面,梳栉GB2穿氨纶以同向重经结构编织形成织物本体的内部弹性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良好回复性的经编弹性织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梳栉GB1采用两针闭口经平结构并以垫纱数码1-0/1-2//的运动方式编织,梳栉GB2采用同向开口重经结构并以垫数码0-2/3-1//的运动方式编织。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良好回复性的经编弹性织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梳栉GB1采用两针闭口经平结构并以垫纱数码1-0/2-3//的运动方式编织,梳栉GB2采用同向开口重经结构并以垫数码0-2/3-1//的运动方式编织。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良好回复性的经编弹性织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梳栉GB1采用三针闭口经平结构并以垫纱数码1-0/2-3//的运动方式编织,梳栉GB2采用同向开口重经结构并以垫数码0-2/3-1//的运动方式编织。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良好回复性的经编弹性织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梳栉GB1采用两针闭口经平结构并以垫纱数码1-0/1-2//的运动方式编织,梳栉GB2采用同向闭口重经结构并以垫数码2-0/1-3//的运动方式编织。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良好回复性的经编弹性织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梳栉GB1采用两针开口经平结构并以垫纱数码0-1/2-1//的运动方式编织,梳栉GB2采用同向开口重经结构并以垫数码0-2/3-1//的运动方式编织。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良好回复性的经编弹性织物,其特征 在于,所述梳栉GB1采用三针开口经平结构并以垫纱数码0-1/3-2//的运动方式编织,梳栉GB2采用同向开口重经结构并以垫数码0-2/3-1//的运动方式编织。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良好回复性的经编弹性织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梳栉GB1采用两针开口经平结构并以垫纱数码0-1/2-1//的运动方式编织,梳栉GB2采用同向闭口重经结构并以垫数码2-0/1-3//的运动方式编织。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良好回复性的经编弹性织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梳栉GB1采用三针开口经平结构并以垫纱数码0-1/3-2//的运动方式编织,梳栉GB2采用同向闭口重经结构并以垫数码2-0/1-3//的运动方式编织。
10. 根据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具有良好回复性的经编弹性织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长丝的线密度为7-75旦尼尔之间,氨纶的线密度为15-70旦尼尔之间,采用的单针床经编机的织针密度在每英寸28-50个之间。”
针对本专利,张赛吟(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DE102009000589A1的德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译文,公开日为2010年08月05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577513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2月07日;
证据3:公开号为JP2008-115511A的日本专利申请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译文,公开日为2008年05月22日;
证据4:公开号为EP2208816A1的欧洲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译文,公开日为2010年07月21日;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3-5、9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具体实施该技术方案;(2)权利要求3、4的垫纱数码完全相同,不会既织出两针闭口结构又织出三针闭口结构,二者相互矛盾,并且权利要求3中“梳栉GB1采用两针闭口经平结构并以垫纱数码1-0/2-3//的运动方式编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垫纱数码的运动方式与梳栉GB1两针、三针、开口或闭口的结构是对应的,其应当是三针闭口,并非两针闭口,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该垫纱数码的运动方式织出两针闭口结构是何种结构,权利要求3保护范围不清楚;(3)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或证据3、和/或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进一步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3,也使得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新颖性,进一步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或证据2,也使得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6)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证据1、2、3或4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结构,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是在证据1、2或3的基础上结合常规选择可以得到的,没有公开的参数也属于公知常识,因而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4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针对请求人关于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主张,是由于专利撰写附图图号时的笔误造成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各个部分的记载,匹配到相应的附图,并不会因为图号错误而无法清除、完整地进行实施;(2)删除权利要求3以克服其不清楚的缺陷;(3)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特征有①采用两把梳栉,梳栉GB1穿长丝以两针或三针经平编织形成织物本体的光滑表面,梳栉GB2穿氨纶以同向重经结构编织形成织物本体的内部弹性层,②单针床经编机,③GB1穿长丝,④GB2穿氨纶。证据2采用三把梳栉,与本专利有本质区别,证据1、2、3均没有明确上述区别特征①,纺织领域不同的组织结构所进行的编织都会给织物带来不同的技术效果,织物的性能主要取决于采用何种组织结构进行相应的组织,其一点变化都会引起面料本身性质的变化。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3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的垫纱数码绝非容易想到的,证据1、2、3、4与本专利有明显区别。此外,专利权人对证据1、3所披露的技术内容有如下疑问,证据1的技术领域是非织造织物,本领域不清楚其与经编和纬编的关系,证据1第29、30段与图1、2有明显差异,证据3第8、11段提到的是双针床组织,针对证据3第13段,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认为1-0/3-4表示的是3针经平组织或者称为3针经斜组织,对此结构并无重经组织的表示方法。同时,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具有良好回复性的经编弹性织物,包括织物本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织物本体在单针经编机上一体编织形成,该织物本体具有光滑表面和内部弹性层,采用单针经编机上的梳栉GB1和梳栉GB2,其中梳栉GB1穿长丝以两针或三针经平编织形成织物本体的光滑表面,梳栉GB2穿氨纶以同向重经结构编织形成织物本体的内部弹性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良好回复性的经编弹性织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梳栉GB1采用两针闭口经平结构并以垫纱数码1-0/1-2//的运动方式编织,梳栉GB2采用同向开口重经结构并以垫数码0-2/3-1//的运动方式编织。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良好回复性的经编弹性织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梳栉GB1采用三针闭口经平结构并以垫纱数码1-0/2-3//的运动方式编织,梳栉GB2采用同向开口重经结构并以垫数码0-2/3-1//的运动方式编织。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良好回复性的经编弹性织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梳栉GB1采用两针闭口经平结构并以垫纱数码1-0/1-2//的运动方式编织,梳栉GB2采用同向闭口重经结构并以垫数码2-0/1-3//的运动方式编织。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良好回复性的经编弹性织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梳栉GB1采用两针开口经平结构并以垫纱数码0-1/2-1//的运动方式编织,梳栉GB2采用同向开口重经结构并以垫数码0-2/3-1//的运动方式编织。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良好回复性的经编弹性织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梳栉GB1采用三针开口经平结构并以垫纱数码0-1/3-2//的运动方式编织,梳栉GB2采用同向开口重经结构并以垫数码0-2/3-1//的运动方式编织。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良好回复性的经编弹性织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梳栉GB1采用两针开口经平结构并以垫纱数码0-1/2-1//的运动方式编织,梳栉GB2采用同向闭口重经结构并以垫数码2-0/1-3//的运动方式编织。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良好回复性的经编弹性织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梳栉GB1采用三针开口经平结构并以垫纱数码0-1/3-2//的运动方式编织,梳栉GB2采用同向闭口重经结构并以垫数码2-0/1-3//的运动方式编织。
9. 根据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具有良好回复性的经编弹性织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长丝的线密度为7-75旦尼尔之间,氨纶的线密度为15-70旦尼尔之间,采用的单针床经编机的织针密度在每英寸28-50个之间。”
2019年04月24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针对以下事项进行了调查:①请求人认可专利权人所提交的修改文本,对其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不持异议。合议组告知请求人本案的审查基础是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12日所提交的修改文本,但该修改文本存在明显笔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9应引用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而非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对此,请求人亦不持异议。②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放弃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请求人主张单独使用证据2或证据3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关于创造性的证据使用方式如下,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2、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3、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3、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3、2、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3、1、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关于从属权利要求不符合创造性的理由与书面意见一致,其中,证据1、2分别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垫数码,其他都是在证据1、2、3、4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选择,其技术效果也都是可以预见的;针对权利要求9,请求人主张证据1中的“分特”对应的德文是DTEX,与本专利中的旦尼尔即使不完全对应,但具体如何选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并且其所限定数值体现不出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效果,该数值范围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产品的需要可以调整的具体参数,长丝、氨纶的线密度和织针密度均属于公知的常规选择。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12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修改方式为删除原权利要求3。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表示认可专利权人所提交的修改文本,对其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不持异议。经调查,该修改文本存在一项明显笔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9应引用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而非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基于此,本案的审查文本是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12日所提交的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更正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
2、证据认定
证据1-4是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和证据1、3、4的中文译文没有提出异议,仅对证据1、3所披露的技术内容产生疑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并未到庭,合议组对证据1、3的技术内容进行了调查,其译文并不影响对技术内容的理解,合议组认可请求人所提交的中文译文,并且证据1-4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经查,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具有良好回复性的经编弹性织物,证据1公开了一种经编织物,主要应用领域是女性内衣、座椅套件罩和汽车座椅罩,以及运动服和网,特别是在女性内衣的制造中,弹性的经编织物越来越重要,根据该发明,其目的是通过一种包括不同镶嵌形式的至少两个系统的经编织物实现,其中第二纱线系统由弹性体构成并以封闭的斜纹经编镶嵌的形式实施,在这种情况下,第一纱线系统与第二纱线系统由不同的材料构成,第一纱线系统优选由聚酰胺或聚酯构成。由此通过与弹性的第二纱线系统的结合提供了具有某种程度的弹性织物,非弹性或至少弹性小的第一纱线系统由于织物镶嵌而防止超过一定范围的拉伸,使得织物可以实现支撑和塑性功能。第一纱线系统以封闭的斜纹经编镶嵌的形式实施,第一纱线系统相应的镶嵌方案为1-0︱1-2,第二纱线系统相应的镶嵌方案为2-0︱1-3(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6-15段,第30段,图2、4)。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相比,证据1所公开的经编织物具有由聚酰胺或聚酯构成的第一纱线系统,并以两针经平编织形成的非弹性层,以及由弹性体构成的第二纱线系统,并以通向重经结构编织形成弹性层,二者的区别特征在于,证据1没有公开织物本体在单针经编机上一体编织形成,以及梳栉GB1穿长丝以三针经平编织形成织物本体的光滑表面,梳栉GB2穿氨纶。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合议组认为:单针经编机是本领域的常规设备,并且在证据1已经公开了第一纱线系统由非弹形的聚酰胺或聚酯构成以及第二纱线系统由弹性体构成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容易想到使用长丝编织形成织物本体的光滑表面,此外,氨纶也是该领域常用的弹性材料,而三针经平编织,相对于两针经平编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对技术效果的合理预期可以显而易见得到的。上述区别特征不能给本专利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进而不能使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8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梳栉GB1、GB2采用的编织组织及垫数码进行了限定。如前文所述,证据1已经公开了第一纱线系统相应的镶嵌方案为1-0︱1-2,第二纱线系统相应的镶嵌方案为2-0︱1-3(参见同上),即已公开了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垫纱数码,而其他从属权利要求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所公开的方案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变形方案,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并不能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8中任意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对长丝和氨纶线密度,以及单针床经编机的织针密度的进一步限定。对于该附加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织物所要达到的性能需求容易想到进行相应的技术性调整,其所限定的具体参数并未给本专利权利要求9的保护范围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均属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范围,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鉴于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而应予以无效,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针对权利要求1-9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621376846.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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