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故障指示器取能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395
决定日:2019-08-15
委内编号:5W1174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715283.7
申请日:2017-06-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州市祁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12-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鑫泰安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主审员:孟宪超
合议组组长:张琳
参审员:翟琳娜
国际分类号:G01R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一件专利的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实现该专利的技术方案,则该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2日授权公告的ZL201720715283.7号、名称为“一种故障指示器取能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为鑫泰安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06月1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故障指示器取能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装置本体(1)、弹簧盖(2)、弹簧销子(3)以及压线弹簧,所述装置本体(1)的一端设有指示头(4),另一端朝所述指示头(4)的方向凹陷形成有固定卡槽(5);所述弹簧销子(3)沿垂直于所述固定卡槽(5)深度的方向设于所述固定卡槽(5)内;所述压线弹簧具有转动端和活动端,所述转动端套设于所述弹簧销子(3)上,所述活动端抵接于所述装置本体(1)的端部,所述转动端可相对所述弹簧销子(3)转动使得所述活动端抵接或远离所述装置本体(1)的端部;所述弹簧盖(2)可拆卸的盖合设于所述固定卡槽(5)上,且所述弹簧盖(2)上设有抵挡部(6),所述抵挡部(6)与所述弹簧销子(3)靠近所述装置本体(1)外侧的末端抵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故障指示器取能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固定螺丝(7),所述弹簧盖(2)和所述固定卡槽(5)对应位置设有螺纹孔,所述弹簧盖(2)通过所述固定螺丝(7)穿过所述弹簧盖(2)和所述固定卡槽(5)上的螺纹孔固定到所述固定卡槽(5)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故障指示器取能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线弹簧为扭簧,包括两个所述转动端和一个所述活动端,所述活动端分别与两个所述转动端连接,两个所述转动端分别套设于所述弹簧销子(3)上,所述活动端抵接于所述装置本体(1)的端部上。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故障指示器取能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本体(1)设有所述固定卡槽(5)的一端中部向另一端凹陷形成有压线部(8),所述压线弹簧的活动端抵接于所述压线部(8)上。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故障指示器取能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卡槽(5)设有四个,每两个所述固定卡槽(5)为一组,两组所述固定卡 槽(5)分别位于所述压线部(8)的两侧,且每组的所述固定卡槽(5)间隔设置;所述弹簧销子(3)设有四个,分别设于四个所述固定卡槽(5)内,且每组所述固定卡槽(5)内的两个所述弹簧销子(3)为同轴设置;所述弹簧盖(2)设有四个,分别对应可拆卸的盖合设于四个所述固定卡槽(5)上,且每个所述弹簧盖(2)上的抵挡部(6)分别对应与每个所述弹簧销子(3)靠近所述装置本体(1)外侧的末端抵接;所述压线弹簧设有两个,分别位于所述压线部(8)的两侧,且每个所述压线弹簧的两个所述转动端分别对应套设于两个所述弹簧销子(3)上,所述活动端抵接于所述压线部(8)上。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故障指示器取能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线部(8)呈半圆弧状。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故障指示器取能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弹簧盖(2)为塑料盖。”
针对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广州市祁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4日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涉及权利要求1-7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全部无效。随同该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206038803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3月22日;
证据2:CN205720321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1月23日;
证据3:CN203894276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0月22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关于是否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证据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包括弹簧盖,装置本体上一端设有指示头,另一端朝指示头方向凹陷形成固定卡槽,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7也均不具备创造性。(2)关于是否公开充分,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描述弹簧盖的结构以及具体工作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获知弹簧盖的具体结构,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05月0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4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08月06日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并强调,本专利通过采用弹簧销子和弹簧盖配合固定卡槽的方式来安装压线弹簧,只需要在主体装置上开设供弹簧销子穿过的通孔即可,再将弹簧盖罩设在固定卡槽上来对弹簧销子进行限位,弹簧销子与主体装置和弹簧盖都是接触限位,不会出现螺钉连接容易出现的松动问题。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3日向请求人发送了转送文件通知书,随同该通知书,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0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具体意见与请求书基本一致。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30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许振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吴佳以及公民代理人何臣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了意见,并明确了如下事项:(1)请求人明确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为,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7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评价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以请求书为准。(2)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3)关于创造性,双方当事人均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还包括弹簧盖,所述弹簧盖可拆卸的盖合设于所述固定卡槽上,且所述弹簧盖上设有抵挡部,所述抵挡部与所述弹簧销子靠近所述装置本体外侧的末端抵接;请求人主要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专利权人主要认为,本专利由于使用弹簧盖抵挡弹簧销子这种固定方式取代现有技术中通过机加工弹簧销子进而对其固定的固定方式,从而降低了加工成本,具有进步。
合议组经休庭后充分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并于口头审理当庭宣布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在本案中,请求人共提交3份中国专利文献作为证据,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证据1-3的真实性,且证据1-3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证据1-3中所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描述弹簧盖的结构以及具体工作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获知弹簧盖的具体结构。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0026]段记载了“所述弹簧盖2可拆卸的盖合设于所述固定卡槽5上,且所述弹簧盖2上设有抵挡部6,所述抵挡部6与所述弹簧销子3靠近所述装置本体1外侧的末端抵接,采用弹簧2将弹簧销子3抵接固定到固定卡槽5内,使得弹簧销子3固定牢靠不会掉落,结构合理,加工成本低,操作简单,所述弹簧盖2可以为塑料盖”;说明书第[0028]段记载了“所述弹簧盖2和所述固定卡槽5对应位置设有螺纹孔,所述弹簧盖2通过所述固定螺丝7穿过所述弹簧盖2和所述固定卡槽5上的螺纹孔固定到所述固定卡槽5上,固定螺丝7可以使得弹簧盖2可拆卸的设于固定卡槽5上更加方便,弹簧盖2与固定卡槽5的可拆卸方式不限于通过螺钉固定,也可以设置成卡扣形式等”;说明书第[0029]段记载了“所述弹簧盖2可以包括固定板和抵挡部6,抵挡部6设置成沿固定板外围设置的侧板,固定板盖合到固定卡槽5,抵挡部6将固定卡槽5外侧面包裹,并将弹簧销子3靠近装置本体1外侧的末端抵接固定,可在固定板上设置螺纹孔,固定卡槽5上设置有与固定板的螺纹孔对应的螺纹孔,固定螺丝7可穿过固定板上的螺纹孔和固定卡槽5上的螺纹孔拧紧,以使弹簧盖2固定到固定卡槽5上,弹簧销子3的一端是从固定卡槽5伸入到装置本体1内部固定的,另一端是靠抵挡部6抵接固定的”。说明书第[0032]段记载了“所述弹簧盖2设有四个,分别对应可拆卸的盖合设于四个所述固定卡槽5上,且每个所述弹簧盖2上的抵挡部6分别对应与每个所述弹簧销子 3靠近所述装置本体1外侧的末端抵接,弹簧盖2对应将每个弹簧销子3抵接固定在固定卡槽5内,保障弹 簧销子3不会掉落,弹簧销子3固定方式更加合理,操作加工更加方便”。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上述记载可见,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已经清楚地记载了本专利中的弹簧盖2设有四个,每个弹簧盖2用于将一个弹簧销子3抵接固定在一个固定卡槽5内,并且具体描述了每个弹簧盖2由固定板和抵挡部6组成,其中固定板盖合到固定卡槽5,两者经由螺丝7或卡扣固定,抵挡部6将固定卡槽5外侧面包裹,并将弹簧销子3靠近装置本体1外侧的末端抵接固定,而且还记载了弹簧盖2的材质可以是塑料的。由此可见,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充分公开了弹簧盖2的组成结构、材质、数量、以及其与故障指示器取能装置中其他部件间的相对位置和相互之间的连接关系,并且充分公开了弹簧2是如何工作的,也就是说,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充分公开了弹簧盖2的具体结构和工作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完全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请求人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故障指示器取能装置,与本专利属于相同技术领域的证据1公开了一种录波故障指示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26-43段,附图1-3):该录波故障指示器包括主体10和动板20,所述主体10和动板20对接形成闭合磁路,所述动板20的一端通过动板固定轴21连接在主体10上,另一端抵接在所述主体10上的连接台11上,在工作状态与故障状态时能及时有效的提供电流值,并通过主体组合部位的透明体给出发光信号,在所述主体的顶面设有压线簧30,所述压线簧30双侧设置,其中一个所述压线簧30靠近所述连接台11,另一个所述压线簧30靠近所述动板固定轴21,两个所述压线簧30相向设置,并且每个所述压线簧30通过压线簧固定轴31连接在主体上,两端压线簧30与所述压线簧固定轴31同心连接起旋转作用,同时动板20随压线簧30的旋转而张开,通过两端压线簧30的弹力将缆线压住吻合,所述压线簧固定轴31的两端安装在所述主体上的压线簧固定轴孔中,所述主体10的下部设有电池仓40和透明体41。
进一步结合证据1的附图1-3可见,指示器的与透明体41相对的另一端朝透明体41的方向凹陷形成有槽结构,压线簧固定轴31沿垂直于所述槽结构深度的方向设于所述槽结构内,压线簧30具有两个转动端和一个活动端,所述转动端套设于所述压线簧固定轴31上,所述活动端抵接于所述主体10的端部,显然压线簧30的转动端可相对所述压线簧固定轴31转动使得所述活动端抵接或远离所述装置本体的端部。
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对比可见,证据1中的主体1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装置本体;证据1中的压线弹簧固定轴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弹簧销子;证据1中的压线簧3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压线弹簧;证据1中的透明体4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指示头;证据1中的槽结构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固定卡槽。
经由上述比较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弹簧盖,所述弹簧盖可拆卸的盖合设于所述固定卡槽上,且所述弹簧盖上设有抵挡部,所述抵挡部与所述弹簧销子靠近所述装置本体外侧的末端抵接。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克服现有技术中固定压线弹簧的螺丝或卡弹簧的方式中机加工成本高且容易脱落的技术问题。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认为,采用把螺钉变为弹簧销子加上弹簧盖的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本专利中的弹簧盖的固定方式是可拆卸的连接方式,仍然会存在弹簧盖松动的问题。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虽然盖体结构本身已经广泛应用于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多种领域,但是通常而言,盖体结构是为了起到盖合开口的作用,例如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瓶盖、锅盖、箱盖等,然而在本专利中,该弹簧盖并非简单的盖体结构,其作用也不仅仅是将压线弹簧的转动端封闭在固定卡槽中,具体而言,本专利中的弹簧盖上还设有抵挡部,抵挡部与弹簧销子靠近装置本体外侧的末端抵接,如此设置使得弹簧销子由弹簧盖抵接固定,因而克服了现有技术中的螺丝或卡弹簧的固定方式所存在的缺陷,即不会因为压线弹簧在轴向上的长期转动导致螺丝或卡弹簧容易脱落,并且本专利由于弹簧销子是由弹簧盖抵接固定的,因此无需如现有技术中,对弹簧销子以及配套固定件进行螺丝、攻丝等制作工艺,即减少了金属零部件的机加工成本。综上,本专利中的使用弹簧盖对弹簧销子进行固定的结构并非本领域常见的盖体结构,其在本专利中所起到的作用也不是盖体结构所常见的作用,并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在故障指示器取能装置中设置具有抵挡部的弹簧盖来抵接弹簧销子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由于本专利中采用具有抵挡部的弹簧盖抵接弹簧销子以使弹簧销子固定,使得本专利获得了降低金属零部件机加工成本,以及使得弹簧销子不易脱落的有益效果。
至于请求人认为由于本专利没有解决“弹簧盖可拆卸连接会存在弹簧盖松动”的问题,因此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观点,合议组认为,评判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应当以该对比文件为基础,在与对比文件进行比较后分析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是否能够使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可见判断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并未要求该技术方案是一个可以解决所有能想到的问题的技术方案,如果在解决某一问题时,一项权利要求和对比文件相比采用的手段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则可以认为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本案中,权利要求1和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对于弹簧销子的固定方式不同,本专利通过使用弹簧盖进行抵挡的方式解决了对弹簧销子固定的问题,该技术手段使得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有实质性特点,且已经取得了减少对弹簧销子以及配套固定装置进行机加工的有益效果,因此相对于证据1的方案,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而请求人提出的弹簧盖本身是否松动是另外一个技术问题,其与使用弹簧盖对弹簧销子进行固定的技术手段是否具备创造性没有直接关系,其并不影响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利用弹簧销子进行固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的创造性的判断,因此请求人的该项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虽然请求人还提交了证据2和证据3,但是其仅用于评价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证据2和证据3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对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并不构成影响。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进而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由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由此可见,请求人所提出的所有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ZL201720715283.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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