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骨架塑料复合管-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管骨架塑料复合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399
决定日:2019-08-15
委内编号:5W1169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20213928.4
申请日:2012-05-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山东阳谷达盛管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2-11-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顺方管业有限公司
主审员:田丽莉
合议组组长:许艳
参审员:张娴
国际分类号:F16L9/16(2006.01);;B32B1/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其他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并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220213928.4、名称为“管骨架塑料复合管”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2年05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1月21日,专利权人原为山东融汇管通有限公司,后变更为顺方管业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管骨架塑料复合管,包括管体,其特征是,所述的管体从内向外依次包括内压管、缠绕结构壁和外包层;所述的内压管为一体成型的薄壁管,内压管的管壁外均匀螺旋缠绕有缠绕结构壁,在内压管和缠绕结构壁的外侧均匀包裹有一层外包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管骨架塑料复合管,其特征是,所述的缠绕结构壁的外表面均匀喷涂有一层胶。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管骨架塑料复合管,其特征是,所述的缠绕结构壁为带状异型型材。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管骨架塑料复合管,其特征是,所述的缠绕结构壁为金属或非金属制成的中空管状型材。”
针对本专利,山东阳谷达盛管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05月25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07236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2:公开日为2009年10月7日,公开号为CN10155104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证据2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29日针对受理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并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和2,将原权利要求3和4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和证据2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管骨架塑料复合管,包括管体,所述的管体从内向外依次包括内压管、缠绕结构壁和外包层”,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此次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管骨架塑料复合管,包括管体,其特征是,所述的管体从内向外依次包括内压管、缠绕结构壁和外包层;所述的内压管为一体成型的薄壁管,内压管的管壁外均匀螺旋缠绕有缠绕结构壁,在内压管和缠绕结构壁的外侧均匀包裹有一层外包层;
所述的缠绕结构壁的外表面均匀喷涂有一层胶;
所述的缠绕结构壁为带状异型型材;
所述的缠绕结构壁为金属或非金属制成的中空管状型材。”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2日将专利权人的此次意见陈述及附件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0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明确并记录了如下事项:(1)请求人认可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和时机,专利权人庭后补交修改后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2)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3)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双方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26日提交了修改后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29日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了修改,经审查,其修改的方式和时机均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故本案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29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以及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其他部分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和2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和2的真实性,合议组确认所述证据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管骨架塑料复合管。
证据1公开了一种钢丝网骨架复合塑料管,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背景技术部分,图1):钢丝网骨架置于多层塑料的中间层,11为内层塑料,12为专用热溶胶,13为缠绕钢丝网,14为专用热溶胶,15为外层塑料。这种钢塑复合管的成型工艺及生产过程如下:挤出机挤出内层塑料管→牵引定型过程中,内层塑料管逐渐降温定型→内层塑料管外壁喷涂一层专用热溶胶→热溶胶空气表面降温后,再由钢丝编织机在其表面交叉编织钢丝网骨架→丝网表面再喷涂一层热溶胶→另一台挤出机挤出外层塑料管→牵引定型。
可见,证据1的钢丝网骨架复合塑料管也包括三层结构:即挤出成型的内层塑料管、缠绕钢丝网外层塑料管,其中挤出成型的内层塑料管相当于本专利的一体成型的内压管,外层塑料管相当于本专利的外包层。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为螺旋缠绕的缠绕结构壁,而证据1为缠绕钢丝网。并且本专利的所述的缠绕结构壁为带状异型型材;所述的缠绕结构壁为金属或非金属制成的中空管状型材。基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管材的环刚度。
再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波形合成树脂管,并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证据2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图1-4)“波形合成树脂管1A、1B的管壁2形成为螺旋波形。各管的管壁2形成为大致三角形或者大致圆弧形或梯形的山部和谷部连续的波浪形状,包括山部间的谷部的部分成为凹部2a。在内表面大致平坦的合成树脂制的主体部20的外周侧,螺旋形设置有由内装钢材22的树脂成形体(例如包覆钢板)构成的大致呈三角形或者大致呈圆弧形的加强凸部21,在熔融挤压主体部20的部分成形体而使其螺旋形卷绕而依次熔敷在旋转轴上时,同时在该部分成形体上同样地呈螺旋形地供给加强凸部21,使其成为一体,由此能够有效地制作主体部20和成为山部的加强凸部21。另外,成为山部的加强凸部21,也可以不内装钢材22而仅由树脂层构成。此外,对于山部及谷部的形状并无特别限定,也可以采用大致呈V字形和大致呈コ字形、大致呈圆形、大致呈椭圆形、大致呈四边形、多角形、异形以及其它形状的结构。在图3(b)的示例中,沿着由包覆钢板构成的大致呈M字形的加强凸部21的外面,进一步覆盖外面层24。作为这些管壁2的山部、谷部,具体地说,主体部20和加强凸部 21、外面层24所使用的合成树脂材料,可以广泛采用聚乙烯、聚丙烯等聚烯烃树脂类和氯乙烯类等合成树脂等,也可以采用其它合成橡胶和软质树脂”。可见,证据2公开的波形合成树脂管也为多层结构,其中在图3(b)所示的结构中,其管体为三层结构,包括内层的主体部、位于主体外周侧的螺旋缠绕的加强凸部21,以及覆盖于加强凸部21外面的外面层24。其中螺旋缠绕在主体部20外周侧的加强凸部21,,可以为异形或者大致呈圆形,加强凸部21可以内装钢材或者仅为树脂体,且加强凸部的作用就是为了增强管体的强度,即环刚度,因此证据2给出了采用加强凸部替换证据1中的钢丝网骨架的技术启示,即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应用于证据1中以使得波纹管具有更好的环刚度,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220213928.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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