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医疗供气设备的气路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469
决定日:2019-08-15
委内编号:5W1168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422549.9
申请日:2017-04-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振华
授权公告日:2017-11-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雅森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立泉
合议组组长:武方
参审员:王滢
国际分类号:F17D1/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的常规技术选择,且经这种选择后所能够达到的效果是可以清楚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获取创造性的实质要件。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2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用于医疗供气设备的气路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1720422549.9,申请日为2017年04月21日,专利权人为深圳市雅森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用于医疗供气设备的气路机构,其特征在于,包括有空压机组(1)、储气罐(2)和干燥机(3),所述空压机组(1)的出口与储气罐(2)的入口通过第一管道(4)连通,所述储气罐(2)的出口与干燥机(3)的入口通过第二管道(5)连通,所述第一管道(4)上设有第一阀门(6),所述第二管道(5)上设有第二阀门(7),所述空压机组(1)的出口与干燥机(3)的入口还通过第三管道(8)连通,所述第三管道(8)上设有第三阀门(9),当关闭第三阀门(9)并且打开第一阀门(6)和第二阀门(7)时,所述空压机组(1)输出的气流通过第一管道(4)注入储气罐(2)进行存储,所述储气罐(2)输出的气流通过第二管道(5)传输至干燥机(3),当打开第三阀门(9)并且关闭第一阀门(6)和第二阀门(7)时,所述空压机组(1)输出的气流通过第三管道(8)传输至干燥机(3)。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医疗供气设备的气路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阀门(6)、第二阀门(7)和第三阀门(9)均为手动阀。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医疗供气设备的气路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储气罐(2)上设有压力表(10)。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医疗供气设备的气路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储气罐(2)的顶部设有安全阀(11),所述安全阀(11)用于当所述储气罐(2)内的气压达到阈值时打开,以令所述储气罐(2)泄压。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医疗供气设备的气路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储气罐(2)的底部设有排水阀(12)。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医疗供气设备的气路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管道(8)绕过储气罐(2)的顶部而连通于空压机组(1)与干燥机(3)之间。”
针对本专利,张振华 (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且提交如下文献作为无效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4月2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81098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公开日为2008年04月09日,公开号为CN10115844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3: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05月13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461331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751-2012《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复印件,2012年03月30日发布。
证据5:《建筑卫生技术设备》封面页、版权页、第369-377页复印件,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1990年05月第1版第1次印刷。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02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并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21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时间内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仅请求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3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它们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均未发表过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3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予以认可。而且,证据1、3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3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的常规技术选择,且经这种选择后所能够达到的效果是可以清楚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获取创造性的实质要件。
经查,证据1涉及一种空压机多路供气装置,包括空压机1、贮气罐2、冷冻干燥机3,贮气罐2为圆筒形,在其上设有排污阀、人孔、安全阀和压力表,人孔在贮气罐2罐体上,排污阀、安全阀和压力表通过管道与贮气罐相连;在贮气罐2设有一路进气管道和三路供气管道,空压机1通过贮气罐进气管道与贮气罐1相连,进气管道装有阀门Ⅰ4,其中一路供气管道上装有阀门Ⅱ5,通过冷冻干燥机3与仪表用气系统连接,工作时,压缩空气经冷冻干燥机3除水后送往仪表用气系统;另两路供气管道上分别装有阀门Ⅲ6、阀门Ⅳ7,并与制氮系统和生产用气系统分别连接。可通过阀门Ⅱ5、阀门Ⅲ6、阀门Ⅳ7分别调节各用气系统的压力。使用时,根据各用气系统的用气量,调节相应供气管道上的阀门开度,能方便地进行操作,从而节省两套空压机组的运行,降低电能消耗(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02-0011段,图1)。
从以上技术内容可以看出,证据1中的空压机1,贮气罐2、冷冻干燥机3,阀门4,阀门5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空压机组(1)、储气罐(2),干燥机(3),第一阀门(6),第二阀门(7),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没有记载:所述空压机组(1)的出口与干燥机(3)的入口还通过第三管道(8)连通,所述第三管道(8)上设有第三阀门(9),当关闭第三阀门(9)并且打开第一阀门(6)和第二阀门(7)时,所述空压机组(1)输出的气流通过第一管道(4)注入储气罐(2)进行存储,所述储气罐(2)输出的气流通过第二管道(5)传输至干燥机(3),当打开第三阀门(9)并且关闭第一阀门(6)和第二阀门(7)时,所述空压机组(1)输出的气流通过第三管道(8)传输至干燥机(3)。
又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用于压缩空气系统的压力控制设备,包括用于连通储气罐与用气设备的管路1、用于测量用气设备的入口气压的压力变送器2和用于根据压力变送器2的检测结果控制入口气压稳定的电动阀3,管路1设于储气罐与用气设备之间,压力变送器2设于管路1与用气设备之间,电动阀3设于管路1中并与压力变送器2连接,在图1中,气流方向为从右往左流动。其中,电动阀3包括阀门和用于根据入口气压与设定气压的差值改变阀门开度的电动阀控制器,电动阀控制器分别与压力变送器2和阀门连接,阀门设于管路1中。电动阀控制器根据该电压值控制阀门的开度,此外电动阀控制器上还有一个调节电阻,通过调节该调节电阻的阻值,可以实现对管路1输出气压设定值的调节。如图3所示,还包括用于管路1检修或保养时作供气体流通的备用管路8,该备用管路8的两端分别与管路1两端连接,压力变送器2与备用管路8连接,压力控制设备还包括设于备用管路8中,用于关闭或打开备用管路8的第三蝶阀9。在电动阀3需要检修或者更换时,第一蝶阀4和第二蝶阀5会关闭,因此管路1中将没有气体通过,此处可以打开第三蝶阀9,用备用管路8为用气设备供气,避免了发生用气中断,具体的为了达到更好的效果,备用管路8及其上设备可以与管路1及其上设备相同。这样通过两套管路1和电动阀3来保证压缩空气系统的压力的稳定(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04-0043段,图1-3)。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证据3中已经给出了可以在主管路之外设置备用管路8的技术启示,以在主管路1检修或保养时用做供气体流通,避免用气中断,包装整个系统的压力稳定(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42-0043段),这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要达到的“维修清理时无需停机,避免供气不足,提高系统稳定性”等技术效果是一致的(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11段),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证据3的上述技术启示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在证据1的基础上实施上述备用管路的相应方案来解决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本专利的上述发明目的。这种结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能够达到的效果是可以清楚预期的。
综上所述,在证据1、3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阀门的形式进行了具体限定,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这些限定是根据实际需要或者技术规范来确定的,属于常规的技术选择。在医疗领域,为了便于控制医用气体流动的通断,通常在医用气体管路中不得采用电动或者气动阀门,工作人员需要手动控制阀门,因此,这种选择设置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中如此设置也未记载可以有何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所能够达到的效果是可以清楚预期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5是分别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分别被证据1公开,且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这些限定属于常规的技术选择。
证据1公开了贮气罐2为圆筒形,在其上设有排污阀、人孔、安全阀和压力表(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10段),而且,在储气罐上设有压力表,在储气罐的顶部设有用于当储气罐内气压达到阈值时打开以泄压的安全阀,以及储气罐的底部设有排水阀,这些选择设置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中如此设置也未记载可以有何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所能够达到的效果是可以清楚预期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常规的技术选择,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证据3已经公开了备用管路8对应于第三管道,至于该备用管路8或者第三管道在具体实际应用中如何走向设置要取决于实际场地情况,气体传输情况以及具体工艺要求等考量因素,并且本专利中如此设置也未记载可以有何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所能够达到的效果是可以清楚预期的,这种设计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创造性,本案合议组对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不再予以赘述。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0422549.9号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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