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生产连续模制体的方法和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426
决定日:2019-08-16
委内编号:4W108242
优先权日:2000-08-03
申请(专利)号:01806507.4
申请日:2001-04-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奥地利第一工程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7-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连津格股份公司
主审员:武方
合议组组长:王滢
参审员:张娴
国际分类号:D01D5/06(2006.01);D01D10/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现有技术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将其结合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得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07月1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用于生产连续模制体的方法和设备”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专利号为01806507.4,优先权日为2000年08月03日,申请日为2001年04月25日,专利权人原为齐默尔股份公司,后变更为连津格股份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由一种挤压溶体生产连续模制体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给排成一行的多个挤压孔提供所述的挤压溶体;
-通过各挤压孔挤压所述挤压溶体,以获得连续模制体;
-通过各连续模制体组成一个平面的幕帘(3):
-将所述幕帘(3)浸没到一个沉降浴(5)中;
-在所述沉降浴(5)中由一个转向装置(7)使所述幕帘(3)转向;
其特征在于以下步骤:
-由至少一个收集装置(8)使各连续模制体组成的幕帘(3)向着一点会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挤压溶体是一种包括水、纤维素和氧化叔胺的挤压溶体。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下步骤:
-同时生产多个幕帘(3)。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下步骤:
-通过至少一个转向装置(7)使所述多个幕帘(3)同时转向。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下步骤:
-将所述多个幕帘(3)中的至少一部分向一点会聚,以形成一个纤维束(9a)。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下步骤:
-使所述挤压的连续模制体通过一个空气间隙(4),
-在所述空气间隙(4)中拉伸所述挤压的连续模制体。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下步骤:
-或者在挤压方向或者在横向于所述挤压方向的方向上,在所述空气间隙(4)中提供一股空气流。
8. 一种由一种挤压溶体生产连续模制体的设备,所述设备包括一个挤压头,所述挤压头包括多个配置成一行状的挤压孔,在操作过程中所述挤压溶体可通过所述各挤压孔被挤压,以便获得一个连续模制体,由于所述挤压孔的配置,所述挤压连续模制体形成一个平面的幕帘(3),并且所述设备还包括一个转向装置,所述转向装置(7)配置在一个沉降浴(5)中,其中所述连续模制体浸没到所述沉降浴(5)中,并且通过所述转向装置所述挤压连续模制体在操作过程中被转向,其特征在于:在挤压方向上在转向装置(7)的下游处配置一个收集装置(8),所述幕帘(3)通过所述收集装置(8)会聚于一个点上。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挤压溶体是一种包括水、纤维素和氧化叔胺的挤压溶体。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收集装置(8)配置在所述沉降浴(5)之外。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包括多个挤压头(2),在操作过程中,在每个所述挤压头(2)处至少一个由连续模制体组成的幕帘(3)离开所述挤压头(2)。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挤压头(2)在所述挤压孔的行的方向上相互平行。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操作过程中,多个幕帘(3)由一个挤压头(2)形成。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多个挤压头(2)相互成列地一个在另一个之后地配置。
15.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多个幕帘(3)由所述转向装置(7)转向。
16.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向装置(7)作为一个转向辊,为圆筒形的结构。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向装置(7)的轴线或者在平行于所述挤压孔行的方向上,或者在横向于所述挤压孔行的方向上延伸。
18.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向装置(7)的轴线和所述收集装置(8)的轴线以垂直偏置的形式配置。
1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各所述幕帘(3)都配有一个转向装置(7)。
2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各所述转向装置(7)都配有一个收集装置(8)。
2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1)为模块组合结构,并且包括接受部件,至少一个所述挤压头(2)和/或至少一个所述转向装置(7)和/或至少一个所述收集装置(8)可以可拆卸地插入所述接受部件中。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为了对所述设备(1)进行扩展,至少一个挤压头(2)和至少一个转向装置(7)接合起来,以便形成一个可安装在所述设备(1)上的扩展单元。”
针对本专利,奥地利第一工程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和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6、8-10、16-17和19-2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1981年01月20日,公开号为US4246221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公开日为1989年09月26日,公开号为US4869860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3:公开日为1993年10月12日,公开号为US5252284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4:公开日为1994年12月08日,公开号为WO94/28218A1的PCT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5:公开日为1993年09月30日,公开号为WO93/19230A1的PCT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6:公开日为2000年02月10日,公开号为WO00/06814A1的PCT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或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8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8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6、9-10、16-17和19-20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证据1公开,因此也不具备新颖性;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将连续的制模体以幕帘的形式浸没到一个沉降浴中,但证据2中公开了挤出的长丝以幕帘形式经过并接触凝结液,但是证据3公开了上述区别,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2-5所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权利要求8与证据2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8限定将连续模制体浸没到一个沉降浴中,且转向装置配置在沉降浴中,但证据2中公开了挤出的溶体经过并接触凝结液,但是证据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2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2-4和6所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权利要求12限定挤压头相互平行,但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只包括一个挤压头,因此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15限定多个幕帘转向,但其应用的权利要求8只形成一个幕帘,因此权利要求15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8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补充提交证据1-6的中文译文(分别并入证据1-6中)。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以及2019年01月18日提交的证据中文译文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并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4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改变了部分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具体为:将从属权利要求3和6由引用权利要求1改为引用权利要求2;将从属权利要求11、12、15、16和19由引用权利要求8改为引用权利要求9。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8中的“一个挤压头”以及“形成一个幕帘”中的“一个”并不是对数量的限制,因此引用权利要求8的权利要求12、权利要求15是清楚的;(2)证据1没有公开“排成一行的多个挤压孔”、“平面的幕帘”,由此没有公开“使得平面的幕帘转向的转向装置”以及“使得平面的幕帘向着一点汇聚的收集装置”,因此,权利要求1和8具备新颖性;(3)证据2中的“瀑布”不同于本专利的“幕帘”,且证据2没有公开“沉降浴”,以及证据2中的“帘幕”经过转轴13后仍具有一定的宽度并没有汇聚,因此证据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将所述幕帘浸没到一个沉降浴中”、“在所述沉降浴中由一个转向装置使所述幕帘转向”以及“由至少一个收集装置使各连续模制体组成的幕帘向着一点会聚”;同时,证据3没有公开“平面的幕帘”,从而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进一步的,证据2与证据3的技术领域不同,两者纺丝对象不同、溶剂不同、凝固液不同、纺丝/凝固技术不同,由于加工对象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证据3的沉降浴应用到证据2的纺丝设备上,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3具备创造性;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8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8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的修改文本转送给请求人,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1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提交证据7-9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但是随后放弃了证据8,其证据7和9为:
证据7:《现代英汉服装词汇》,中国纺织出版社,王传铭主编,1996年9月第1版,2004年3月第7次印刷,包括版权页和正文第552-553页复印件;
证据9:《现代汉语词典》,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1996年7月修订第3版,1997年12月第209次印刷,包括版权页和正文第1372-1373页复印件。
合议组当庭将上述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
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的修改文本不符合相关规定,不予接受,本次口头审理以授权公告是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双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并记录了如下事项:
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7和9的原件,并明确:无效理由和范围为,权利要求1-2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6、8-10、16-17和19-2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和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证据2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幕帘浸没于沉降浴中”以及“转向装置在沉降浴中”均已经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11-14被证据4所公开,而且也是容易想到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9-2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启示下结合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
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认可证据1-7和9的真实性;本专利与证据2纺丝对象不同,不适用证据2中的瀑布冷却方式,本专利与证据2的纤维素性质不同,两者的纺丝方法和方式原理各不相同,其不能与证据3结合得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之后于2019年06月21日通过意见陈述书的形式提交了一份口审代理词,并明确其仅供合议组参考,故合议组对该意见陈述书不再进行转文。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0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仅修改了部分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将原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3和权利要求6修改为引用权利要求2;原引用权利要求8的权利要求11、12、15、16和19修改为引用权利要求9,经审查,上述修改即不属于对权利要求或技术方案的删除也不属于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合议组对上述修改不予接受,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1-6是专利文献,证据7和9为词典,均为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7和9的真实性以及证据1-6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此予以认可,由于证据1-7和9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6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证据7和9公开的内容可以在评价本专利创造性时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 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由一种挤压溶体生产连续制模体的方法。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由芳族聚酰胺同时制备多根高强度、高模量的芳族聚酰胺长丝的方法,其中具有纺丝溶液供应管2和喷丝板3的纺丝溶液分配盒1显示为以长丝形式6挤出纺丝溶液,所述喷丝板3具有以线型排列布置的喷丝孔5。然后挤出的溶液穿入凝固液体7,所述凝固液体7在液体的肩部7′从贮存器8供给,该液体在挤出溶液与其接触时是自由下落和重力加速的。挤出的溶液冷却并凝固形成纤维,并且通过使纤维绕过转轴10来改变纤维移动的方向,从而将纤维9与凝固液体分离。凝固液体继续其重力加速路径进入具有排出连接件12的收集槽11。然后通过会聚转轴13将长丝聚集在一起,然后继续通过常规处理步骤(参见证据2说明书中文译文第7页倒数第二段,附图1)。
由此可知,证据2公开了一种挤压纺丝溶液生产长丝的方法,证据2中的“纺丝溶液”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挤压溶体”,其经过挤压得到的“长丝”相当于“连续模制体”,且证据2中的喷丝孔5线型排列布置,相当于排成一行,使得挤出的长丝形成平面的幕帘,其“凝固液体”相当于“沉降浴”、“转轴10”相当于“转向装置”,且证据2记载了长丝经过转轴10转向后通过会聚转轴13将长丝聚集在一起,即公开了“由一个收集装置使得幕帘向着一点会聚”,将证据2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较,两者的区别在于:证据2的凝固液体沿着长丝形成的幕帘与其一起下降以冷却长丝,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长丝形成的幕帘浸没在沉降浴中以冷却幕帘;以及所述转向装置在沉降浴中。
又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涉及用于制备成形纤维素体的方法,通过泵11向喷丝头供应纤维素NMMO和水的溶液16,所述喷丝头的底壁或孔板10形成有多个细长的喷嘴孔或通道13,在通过管12与喷丝头连接的泵11给出的压力下使溶液的线股30从每个喷嘴孔或通道13挤出。然后,在遇到凝固溶液浴25的表面21之前,溶液线股30穿过高度H至多35㎜且优选小于10㎜的气隙17。线股30绕过辊22和23。当辊22和23以比线股从喷嘴通道13出来的速度大的圆周速度操作时,线股30在气隙的区域内被拉伸。在24处的完全凝固的线股可以进行漂洗、干燥和卷绕。从附图可见,辊22位于凝固溶液浴25中且线股30通过辊22进行转向(参见证据3说明书中文译文第7页第7-10、18-22行,附图1)。由此可知,证据3公开了将线股浸没在沉降浴中进行冷却并在沉降浴中由一个转向装置转向,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在使用证据2公开的方法制作长丝时,选择浸没在沉降浴中的方式对长丝进行冷却并在沉降浴中设置转向装置以转向长丝。
因此,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得出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技术方案并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1)证据2与本专利和证据3的技术领域不同,证据2针对芳族聚酰胺进行纺丝,其溶剂为硫酸,采用向下流动形成瀑布的液体进行冷却;与本专利以及证据3中针对纤维素进行纺丝,其溶剂为叔胺氧化物,采用沉降浴进行冷却;(2)证据3的沉降浴无法安装到证据2的设备上,证据2中挤出溶液穿过4.8㎜的空气间隙就要进入冷却液,相对于喷丝板3到转轴10之间约为1m的距离,4.8㎜是非常短的,即需要将从喷丝板3挤出的纺丝立即冷却,如采用沉降浴冷却而将沉降浴与喷丝板之间的间隔设置成4.8㎜,不便于纤维9的落入,纤维9会集聚在沉降浴中不能输送。证据2中的空气间隙用于凝固挤出的成形体,而并非如本专利和证据3那样用于对成形体进行拉伸;(3)在证据2中,长丝与向下流动的液体一起落下,接触长度几乎一米是实现纤维所需性能所必需的,从而也不会使用如其现有技术(US4340559)中所提到的浅的沉降浴;且证据2中的限位通过转轴与凝固液分离,而证据3中成形体与凝固液在沉降浴中充分接触;(4)证据2中具有恒定的空气间隙并在该气隙内与凝固液体充分接触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必须在刚离开喷丝头的位置设置贮存器以实现恒定长丝路径长度间隙内的凝固;即贮存器对于证据2的技术方案而言是必不可少的;而且,证据2中使用高浓度硫酸,必须使用瀑布的方式才能将其冲洗干净;且证据2中的转轴用于将纤维与凝固液分离;上述因素均使得证据2中的冷却系统不能使用证据3的沉降浴。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是挤压溶体制作连续制模体(长丝)的方法,并没有限定挤压溶体的具体材料,而证据2公开了芳族聚酰胺也是一种可以挤压成长丝的溶体,两者在加工对象上并无实质区别。
其次,即使考虑到本专利的挤压溶体是包含纤维素的挤压溶体,本专利和证据3所针对的纤维素挤压溶体与证据2所公开的芳族聚酰胺挤压溶体在材料上虽然不同,但是其具有类似的加工步骤,两者并非完全不同的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参考不同材料的挤压溶体制作连续制模体(长丝)的方法,两者的结合并不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障碍,具体为:一方面,在现有技术中,芳族聚酰胺纺丝的冷却方法并非只有如证据2所述的“瀑布”式冷却方式,还具有沉降浴式的冷却方式;而且,相对于“瀑布”冷却的方式,长丝完全浸没于沉降浴中,其冷却效果优于“瀑布”,因此,证据2的技术方案采用沉降浴的冷却方式并不必然需要有一米深度的沉降浴;进一步的,在证据3的技术方案中,空气间隙H的高度为至多35㎜优选小于10㎜(参见证据3说明书中文译文第7页第19行),而证据2中的不同实施例的空气间隙为4.8㎜至25.4㎜之间,由此,采用“瀑布”冷却方式与“沉降浴”冷却方式的空气间隙的范围也是大致重合的,综上,将证据3的冷却方式(沉降浴冷却)应用于证据2的长丝生产中并没有无法克服的技术障碍。另一方面,如前所述,芳族聚酰胺挤压溶体与纤维素挤压溶体在制作长丝的步骤上基本相同,都是借助压力使溶体材料通过小孔形成长丝,也就是说,证据2公开的设备和/或方法同样能够应用于纤维素挤压溶体制作长丝,由此,结合证据3中纤维素挤压溶体的冷却方式对挤压出来的长丝进行冷却更是顺理成章的,不存在任何的技术困难。
而且,在本专利以及证据3中,其背景技术中都有芳族聚酰胺纺丝的技术方案,从另一方面证明了两者技术领域即使不相同也是非常相近的。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予认可。
3.2 权利要求2-7
从属权利要求2对挤压溶体的材料作了进一步限定,证据3还公开了,纺丝溶液包括有纤维素、水和NMMO,即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5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同时生产多个幕帘”、“通过至少一个转向装置使所述多个幕帘同时转向”、以及“将所述多个幕帘中的至少一部分向一点会聚,以形成一个纤维束”,在证据2公开了使用挤压孔挤压溶体以产生幕帘以及转向并会聚幕帘的情况下,为了工业上的规模化生产,同时设置多行“排成一行的多个挤压孔”以产生多个幕帘、并在此基础上使用一个或多个转向装置转向幕帘进而会聚幕帘层纤维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其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证据3还公开了,在遇到凝固溶液浴25的表面21之前,溶液线股30穿过高度H至多35㎜且优选小于10㎜的气隙17。线股30绕过辊22和23。当辊22和23以比线股从喷嘴通道13出来的速度大的圆周速度操作时,线股30在气隙的区域内被拉伸(参见证据3说明书中文译文第7页第18-21段)。即证据3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在挤压方向或者在横向于所述挤压方向的方向上,在所述空气间隙(4)中提供一股空气流”,对此,证据5公开了一种生产纤维素模制体的方法,在先将热的模制溶液冷却,然后在将该溶液引入沉淀池内,其中的冷却是在模制过程之后立即开始进行,冷却是通过将其暴露在一个气流中实现的,且喷丝的方向基本上垂直于气流的方向(参见证据5权利要求书中文译文的权利要求1-3)。即证据5公开了在横向于挤压方向上,在空气间隙中提供空气流。而在挤压方向上提供空气流同样能够针对挤出的模制体进行冷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通入冷却气流的方向,且这种冷却气流方向的选择所取得的技术效果没有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 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由一种挤压溶体生产连续模制体的设备。
由前述第3.1节可知,证据2公开了一种由芳族聚酰胺同时制备多跟高强度、高模量的芳族聚酰胺长丝的方法,同时也公开了一种制备所述长丝的设备。将证据2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较,两者的区别在于:证据2的凝固液体沿着长丝形成的幕帘与其一起下降以冷却长丝,而本专利权利要求8中长丝形成的幕帘浸没在沉降浴中以冷却幕帘;以及所述转向装置在沉降浴中。
但是,证据3公开了一种涉及用于制备成形纤维素体的方法,以及一种制备纤维素体的设备,并公开了将线股浸没在沉降浴中进行冷却并在沉降浴中由一个转向装置转向,即公开了权利要求8与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
因此,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得出该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技术方案并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 权利要求9-22
权利要求9对挤压溶体的材料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3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进一步限定了收集装置的位置,对此,证据2公开了,凝固液体继续其重力加速路径进入具有排出连接件12的收集槽11。然后通过会聚转轴13将长丝聚集在一起,然后继续通过常规处理步骤(参见证据2说明书中文译文第7页倒数第二段,附图1);证据3公开了,线股30绕过辊22和23。在24处的完全凝固的线股可以进行漂洗、干燥和卷绕。且从附图可见,辊23位于凝固溶液浴之外(参见证据3说明书中文译文第7页第18-22行,附图1)。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将证据3用于冷却的凝固浴结合到证据2的长丝冷却系统中时,将证据2中具有会聚作用的转轴13设置在凝固浴之外,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15对挤压头的数量、排列方式以及其形成的幕帘的数量、形成方式和转向方式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在证据2公开了使用挤压孔挤压溶体以产生幕帘以及转向并会聚幕帘的情况下,为了工业上的规模化生产,同时设置多个平行的挤压头且挤压头上设置一行或多行“排成一行的多个挤压孔”以产生多个幕帘、或者由一个挤压头产生多个幕帘、或者挤压头成列布置、以及通过转向装置转向多个幕帘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其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转向装置作为一个转向辊,为圆筒形的结构”,证据2还公开了,挤出的溶液冷却并凝固形成纤维,并且通过使纤维绕过转轴10来改变纤维移动的方向,从而将纤维9与凝固液体分离(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第7页倒数第2段),且从证据2附图1中可以看出,转轴10呈圆筒形结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7对转向装置的方向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从证据2附图1可以看出,证据2中的转轴10(转向装置)基本平行于挤压孔行的方向,而将其设置为横向于挤压孔行的方向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其取得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8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转向装置的轴线和所述收集装置的轴线以垂直偏置的形式配置”,但是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转向装置与收集装置相互垂直设置或是呈其他角度设置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这种设置方式所取得的技术效果没有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9-21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如前所述,证据2已经公开了配有一个转轴(转向装置)的幕帘、以及配有一个会聚转轴(收集装置)的转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启示下,出于工业大规模生产的需要,容易想到将上述设备进行模块化处理并同时设置多个,使得包括挤压头、转轴、和/或会聚转轴在内的设备可拆卸的装配,以形成多个幕帘生产设备,且每个幕帘生产设备均配有转向装置和收集装置,这种设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且其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9-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2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为了对所述设备进行扩展,至少一个挤压头和至少一个转向装置接合起来,以便形成一个可安装在所述设备上的扩展单元”,但是,为了扩展设备,对设备的各个部件进行结合以形成一个便于安装拆卸的整体扩展单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且这种集成化处理所取得的技术效果没有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已经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22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关于上述权利要求的其他无效理由及其他证据使用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所述,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1806507.4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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