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箱包图像喷绘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486
决定日:2019-08-19
委内编号:4W10839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511453.1
申请日:2012-12-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深龙杰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1-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刘金桥
主审员:张立泉
合议组组长:陈旭暄
参审员:韦江利
国际分类号:B41M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的常规技术选择,且经这种选择后所能够达到的效果是可以清楚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获取创造性的实质要件。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01月2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箱包图像喷绘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1210511453.1,申请日为2012年12月04日,专利权人为刘金桥。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箱包图像喷绘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在喷绘机上设有高精度电子定位装置和高度自动调节装置,所述高精度电子定位装置与高度自动调节装置均与喷绘机的喷绘机头相连接;
2)在喷绘机头上安装自动恒温装置、防撞装置和喷头自动清洗装置;
3)计算箱包所需喷绘面积,并放入待加工箱包,设定喷绘机头起始位置,通过高精度电子定位装置和高度自动调节装置将喷绘机头与待喷绘表面之间的距离控制在3mm;以及
4)在待加工箱包上进行喷绘作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箱包图像喷绘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以下步骤:在喷绘完毕的箱包表面喷涂透明油漆,并将其放入烤漆房进行烘干后组装成品。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箱包图像喷绘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喷绘机采用的喷绘油墨为吸塑抗撕裂墨水。
4. 一种箱包图像喷绘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在喷绘机上设有高精度电子定位装置和高度自动调节装置,所述高精度电子定位装置与高度自动调节装置均与喷绘机的喷绘机头相连接,并在喷绘机头上安装自动恒温装置、防撞装置和喷头自动清洗装置;
2)计算箱包所需喷绘面积,并将所需喷绘的图片大小以所需喷绘面积的15-25%的压缩比例微缩,使用喷绘机将图像喷绘至与图像大小相适应的PC透明薄膜上;
3)在ABS板材挤出后,将已喷绘完毕的PC透明薄膜复合至ABS板材上,且PC透明薄膜上喷绘图像的一面与ABS板材表面直接接触;
4)对已经复合了PC透明薄膜的ABS板材进行热压复合处理;以及
5)将ABS板材放置于吸塑成型机上进行加热和吸塑成型处理,并最终组装成成品箱包。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箱包图像喷绘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喷绘机采用的喷绘油墨为吸塑抗撕裂墨水。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一种箱包图像喷绘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喷绘的图片为实物照片,所述实物照片为人物肖像,所述人物肖像为明星肖像或结婚照片。”
针对本专利,深圳市深龙杰科技有限公司 (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且提交如下文献作为无效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9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58717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2月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13O12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2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40556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9月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40750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具体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02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并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3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5月15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3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主要认为请求人的主张均不成立。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4月8日将专利权人在2019年3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时间内答复。
请求人在指定的时间内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开性没有异议。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4为专利文献,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它们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均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4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亦予以认可。而且,证据1-4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4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的常规技术选择,且经这种选择后所能够达到的效果是可以清楚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获取创造性的实质要件。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经查,证据1涉及一种滚筒传动型UV喷绘机及其相应的方法。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使用UV墨水直接在平面产品表面上或平面物体上喷印图案及文字的滚筒传动型UV喷绘机。是由机座1、喷绘系统2、UV光固系统3、控制系统4、升降系统5、支撑系统6、滚动系统7和定位系统8组成,其中UV光固系统安装在喷绘系统2的两侧;喷绘系统2与升降系统5相固接,控制系统4、升降系统5、支撑系统6和滚动系统7均安装在机座1上,定位系统8安装在喷绘系统2上。
所述喷绘系统2是由喷头9、喷头架10、喷车11、方形横轴12、撑柱13、滑轨14、第一伺服电机15、第一驱动器16、第一脉冲信号电路板17、第一开关电源18、第一电机架19、同步轮20、调节装置21、同步带22、喷头主板23、主板连线24、墨管25、墨管架26、墨管开关27、抽墨泵28、负压泵29、负压控制器30、限位开关31、UV墨瓶32、墨瓶密封装置33和墨水过滤器34组成。其中喷头9安装在喷头架10上,喷头架10固定在喷车11内,喷车11安装在滑轨14上的滑块35上,滑轨14安装在方形横轴12上,方形横轴12安装在撑柱13上;撑柱13安装在升降系统5的液压升降柱36上;第一伺服电机15、同步轮20和调节装置21均安装在第一电机架19上,第一电机架19固定在方形横轴12的两端,同步带22安装在同步轮20上,同步带22 的两端固定在喷车11上;第一驱动器16、第一脉冲信号电路板17和第一开关电源18均安装在机座1上。喷头主板23和墨管架26均安装在喷车11上,墨管开关27安装在墨管架26上,墨管25的连接顺序为:喷头9、墨管开关27、负压控制器30、负压泵29、抽墨泵28、墨水过滤器34、墨瓶密封装置33和UV 墨瓶32;喷头9采用微压电喷头,通过主板连线24与喷头主板23连接;限位开关31安装在方形横轴12的两端。所述升降系统5是由液压升降柱36、油管56、油缸57、油缸底座58、第二伺服电机59、第二驱动器60、第二脉冲信号电路板61、第二开关电源62、第一联轴器63、第二电机支架64、控制电路板65和PLC文本器 66组成。其中液压升降柱36安装在机座1上,顶部与撑柱13固接;油缸57、油缸底座58、第二伺服电机59、第二驱动器60、第二脉冲信号电路板61、第二开关电源62、第一联轴器63、第二电机支架64、控制电路板65均安装在机座1内,PLC文本器66安装在机座1上。所述定位系统8是由第二伺服电机59、第二驱动器60、第四开关电源83、第一联轴器63、第二电机支架64、控制电路板84、光电传感器 85、位移传感器86、变频器87和数字控制器88构成,其中数字控制器88采用数字讯号读数器89、PCB电路板90、数字讯号输入器91、和传感器92构成; 其特征在于光电传感器85和位移传感器86安装在喷车11上,数字控制器88 通过连线连接后放置在任意位置。定位系统8的功能是利用数字讯号读数器89、PCB电路板90、数字讯号输入器91和变频调速技术,实时检测、计算喷头9与所喷印物体表面的位移和高差,自动调节变频器的输出,控制喷车11在伺服电机运行过程中的升降速度,并使喷头9与所喷印物体表面的位移偏差达到我们在数字控制器88所设定的数据,实现定位的目的。
工作原理是:第一步,启动控制系统4和升降系统5,利用定位系统8调节喷头9与物体表面的高度并定位;第二步,启动喷绘系统2,在控制系统4和滚动系统7的作用下实现喷绘目的;第三步,当喷绘系统2处于工作状态时,UV光固系统3在喷绘系统2的带动下同步完成UV墨水的光固作用(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4-0055段,图1-10)。
从上可以看出,证据1中的UV喷绘机,定位系统8,升降系统5,喷头9,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喷绘机,定位装置,高度自动调节装置,喷绘机头,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没有明确文字记载:
(1)用于箱包的图像喷绘;
(2)在喷绘机头上安装自动恒温装置、防撞装置和喷头自动清洗装置;
(3)将喷绘机头与待喷绘表面之间的距离控制在3mm。
又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喷绘机墨水恒温控制装置,包括小车墨盒、喷头小车和喷头3,在所述的喷头3与墨水罐之间位于所述的喷头小车上设置有导热良好的导热板 1,所述的入口端12与第一墨水输送管8的出口端连接,所述的第一墨水输送管8的入口端与所述的小车墨盒的出口端相连通,所述的通道11的出口端13与第二墨水输送管9的入口端连接,所述的第二墨水输送管9的出口端与所述的喷头3入口端相连通。经本实用新型的喷绘机墨水恒温控制装置控制后流入喷头的墨水,在所述的第二输送管9外表面保温材料91的保温下,其温度稳定性很好。喷绘机墨水恒温控制装置结构简单、设计合理、既可以对喷绘机用墨水升温、也可以对其降温,在温度控制器的自动控制下,可以将墨水温度控制在所设定值的正负0.5℃以内,从而保证了喷绘质量(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02-0038段,图1-4)。
再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喷头清洗装置。打印喷头是其中最关键和精密的部件,在使用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就是喷头堵塞,导致机器不能正常工作,因此对喷头进行清洗疏通是必须的。现有技术中已经出现了喷头清洗装置。喷头清洗装置包括:壳体1,其上部设有清洗槽11;储液池2;冲洗泵51,用于将储液池2中的液体抽出;抽吸泵52,用于从清洗槽11中抽吸清洗液;第一导管4;过滤器3,用于过滤储液池2内抽出的液体中的杂质或渣滓;锁紧头7,用于固定管口; 冲洗管8,连接待清洗喷头的进墨口;第二导管6,夹具9,用于夹持喷头;支架10;透明门12,超声波装置15,加热装置13,加热装置控制电路14,电控阀门16,第三导管17,第四导管18,水流放大器30,第五管道31; 第六管道32(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1页第5行-第9页第1行,图1)。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证据1中并未明确记载用于箱包的喷绘,但是在证据1中记载了能使用UV墨水直接在平面产品表面上或平面物体上喷印图案及文字,因此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可以根据证据1中的喷绘机在箱包等平面物体上喷印图案或者文字,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首先,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主张本专利的防撞装置系一个限位的感应式的触碰线路,防止喷头与箱体表面发生碰撞。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证据1中公开了限位开关31,而且定位系统8中包括光电传感器85,位移传感器86,它们安装在喷车11上(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1,0027段),它们都是可以用于限位的。此外,为了防止喷头损坏,避免影响喷绘质量,在喷头上设置防撞装置,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为保护喷头系统的一种常规设计,这种设计具有合理预期的技术效果。
其次,证据2和证据3分别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自动恒温装置和喷头自动清洗装置。专利权人主张证据2、3与本专利的具体技术方案并不相同。根据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具体限定自动恒温装置和喷头自动清洗装置的具体技术方案。而且,无论是证据2中的自动恒温装置,还是证据3中的喷头自动清洗装置都是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自动恒温装置和喷头自动清洗装置发挥相近甚至是相同的技术效果。此外,无论是自动恒温装置,还是喷头自动清洗装置都是所属技术领域所必须的或常规的技术手段,因此本案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尽管并未公开具体的数值,但是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证据1中公开了定位系统8的功能是利用数字讯号读数器89、PCB电路板90、数字讯号输入器91和变频调速技术,实时检测、计算喷头9与所喷印物体表面的位移和高差,自动调节变频器的输出,控制喷车11在伺服电机运行过程中的升降速度,并使喷头9与所喷印物体表面的位移偏差达到我们在数字控制器88所设定的数据,实现定位的目的(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7段)。 根据证据1的上述记载,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显而易见的将喷头和带喷绘表面的距离进行设定,设定为实际工艺要求所需的数值。而且,本专利将上述距离具体设定为3mm,也未明确给出任何可以起到令本领域人员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这种设定应当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工况或者技术要求的一种常规技术选择,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这种选择是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整体技术方案系现有技术的简单拼凑和集中堆叠,这种拼凑和堆叠系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常规能力范围之内,而且这种拼凑和堆叠后所能够达到的效果系其各自固有属性的简单拼凑和叠加,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可以清楚预期的,而且即便是各个特征的相互结合也没有产生令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3和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系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其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达到保护图案的完整性防止图像刮伤等实际需要,通常会在喷绘完毕的物品表面涂制保护层,一般可采用透明胶状涂料如树脂类清漆或者透明油漆等,属于常规的技术选择;而且具体选择何种墨水进行喷绘是由喷绘的工艺过程、喷绘机的性质以及固化的装置等因素决定的,可以根据具体的需要选择合适的墨水进行喷绘,而选择吸塑抗撕裂墨水是本领域的一种常规技术选择。这些常规技术选择并没有为本发明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它们也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在请求书中仅主张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又查,证据4公开了一种箱包,个性化片材上的图案可以是消费者照片,消费者公司logo,消费者喜欢的图片等;个性化模具单元2的图案可以是个性化片材的部分或全部图案,也可以是消费者喜欢的文字、符号、图形等。如图2所示,成型塑料片材上进行平面喷绘印刷消费者指定的图案形成个性化片材1,个性化片材1包含有一塑料片材11及设置于塑料片材 11的一印刷图案层12。塑料片材11可为透明或半透明板材。此种印刷图案层12的图片可以是消费者所拍的风景或者是人物的照片,也可以是消费者喜欢的其他图形或文字及其组合。制作时,先将图案或文字进行镜像翻转后,采用喷绘机对塑料片材11的下表面进行图案喷彩色油墨形成印刷图案层12。制作个性化模具单元2可使用电脑工具软件设计或绘制,并输入数控切割系统在PVC塑料、TPU塑料、皮革、压克力或硬纸皮等软性或硬性片材上切割而成所述个性化模具单元2。采用软性片材可用于平整的或弯曲的模具主体3表面,而硬性片材通常只能应用于平整的模具主体 3表面。为了使产品更具层次感,个性化模具单元2中的部件可以是同一高度,也可以是不同高度。上述个性化箱包的真空成型方法,是基于个性化真空成型模具装置,如图4所示,所述个性化真空成型模具装置包括模具主体3,消费者指定图案的个性化片材1和消费者指定图案的个性化模具单元2,所述箱包的真空成型方法包括如下步骤:1)首先根据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制作具有个性化图案的个性化片材1;2)把消费者指定的个性化模具单元2,采用精确定位的方法,按照消费者指定的位置贴附于个性化片材1的下表面的合适位置,使两者成为一个整体的临时组合片材;3)将贴附有个性化模具单元2的个性化片材1放入所述真空成型模具装置,加热待成型的箱包塑料片材11使其软化,加热的温度控制在200至250℃之间;4)利用抽吸装置使模具空置区4内形成真空,产生-0.60至-0.65 MPa范围内的真空负压,由此将所述待成型的箱包塑料片材11紧紧吸附于附有个性化模具单元2的模具主体3表面,冷却后即可在已成型的箱包100表面形成平面图案与浮雕图案结合的效果。上述塑料片材11成型为一具有内表面141的箱包本体 14,印刷图案层12设置于箱包本体14的内表面141,箱包本体14为透明或半透明板材,且于箱包本体14局部形成有凸起部13。从而能使印刷图案层12或未设有印刷图案层12的部位呈现立体浮雕效果。由于个性化模具单元2中的部件可以是同一高度,也可以是不同高度,所以凸起部13也可形成同一高度或不同高度(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0001-0071段,图1-9)。
可以看出,根据请求人在请求书中的主张,将证据4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4相对比,区别在于证据4至少没有公开:1)在喷绘机上设有高精度电子定位装置和高度自动调节装置,所述高精度电子定位装置与高度自动调节装置均与喷绘机的喷绘机头相连接,并在喷绘机头上安装自动恒温装置、防撞装置和喷头自动清洗装置;2)计算箱包所需喷绘面积,并将所需喷绘的图片大小以所需喷绘面积的15-25%的压缩比例微缩,使用喷绘机将图像喷绘至与图像大小相适应的PC透明薄膜上等技术特征。
而且在无其他佐证的情况下,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并非完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证据4与公知常识即使结合也均未全部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这些证据的基础上要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而且本专利采用了上述技术方案达到了相应的技术效果,即生产方法简单易行,成本较低,喷绘效果好,等等(具体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21段)。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的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5系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4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也相应的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系常规技术选择,同时也被证据4公开。但鉴于权利要求6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4,因此如上所述,权利要求6在引用权利要求1时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6在引用权利要求4时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210511453.1号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3,以及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4-5,以及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维持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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