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35kV浇注式组合互感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491
决定日:2019-08-19
委内编号:4W1087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64695.X
申请日:2016-08-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天际互感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7-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大连和源电器有限公司
主审员:林静
合议组组长:王金珠
参审员:王思睿
国际分类号:H01F38/36,H01F27/28,H01F27/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给出了将其结合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610764695.X,申请日为2016年08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7月06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35kV浇注式组合互感器,其特征在于,包括浇注体、电流互感器组件、电压互感器组件;
所述浇注体内设有容纳所述电流互感器组件的电流腔和容纳所述电压互感器组件的电压腔,所述电流腔位于所述电压腔上方,且所述电流腔与所述电压腔之间通过一线形腔连通;
所述电流互感器组件包括电流铁芯,绕设于所述电流铁芯上的电流一次线圈和电流二次线圈,所述电流一次线圈通过一连接件与接线排连接;
所述电压互感器组件包括电压铁芯,绕设于所述电压铁芯上的电压一次线圈和电压二次线圈,所述电压一次线圈通过一高压线与所述电流一次线圈相连接,所述高压线设于所述线形腔内;
所述电流一次线圈和电压一次线圈外表面分别设有第一屏蔽层;所述电流二次线圈与所述电流铁芯构成一体的电流二次线圈组件,所述电流二次线圈组件外表面设有第二屏蔽层;所述电压二次线圈与所述电压铁芯构成一体的电压二次线圈组件,所述电压二次线圈组件外表面设有第三屏蔽层;第一屏蔽层、第二屏蔽层和第三屏蔽层都通过地线接地,并且第一屏蔽层、第二屏蔽层和第三屏蔽层都为屏蔽纸;
所述浇注体、所述电流互感器组件与所述电压互感器组件为浇注一体件;所述浇注体的材料为环氧树脂混合料,且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的浇注过程是在真空状态下浇注环氧树脂混合料。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35kV浇注式组合互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流铁芯为环形铁芯,或矩形铁芯,或R型铁芯,所述电流铁芯采用的材料为超微晶合金。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35kV浇注式组合互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压铁芯为R型铁芯,所述R型铁芯采用的材料为硅钢片。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35kV浇注式组合互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流二次线圈包括第一电流二次线圈和第二电流二次线圈,所述第一电流二次线圈的匝数与所述第二电流二次线圈的匝数不同。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35kV浇注式组合互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流互感器组件和所述电压互感器组件各为一套,所述接线排为2个。”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 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 公开号为CN20182933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
证据2:公开号为CN272987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
证据3:公开号为CN1025767C的中国发明专利文献;
证据4:公开号为CN20496459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02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5: 公开号为CN20349107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
证据6: 公开号为CN20379984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
证据7: 公开号为CN20158523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
证据8: 公开号为CN20411783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
证据9: 公开号为CN20230749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
证据10: 公开号为CN20389526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
请求人补充无效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5、证据6、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8、证据6、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常规技术手段,也被证据5和10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也被证据9公开。
(2)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4日向专利权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2019年05月05日请求人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5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适用于35kV及更高电压等级的组合式互感器;证据1公开的互感器根据本领域的具体应用,单相干式组合互感器一般应用于35kV电压等级以下,电压等级不同,决定了内部结构和防护等级的不同,低压设备难以在高压设备上应用,参数要数完全不同,没有结合的技术启示;本专利将电流互感器组件和电压互感器组件在真空状态下浇注在一起,构成了电流和电压组合互感器,节省了原材料,方便了加工,而且比原来的体积缩小了50%以上,节省了安装占用的空间。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1日向请求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2019年05月22日专利权人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
(2)请求人当庭放弃其于2019年04月04日提交请求书的全部无效理由,放弃权利要求1-5不符合实用性的无效理由;请求人当庭明确主张其于2019年05月05日提交意见陈述书中有关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具体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5、证据6、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8、证据6、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的组合方式与书面意见相同。
(3)专利权人对证据1-10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
(4)双方当事人当庭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在本专利无效阶段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10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10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评判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给出了将其结合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3.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35kV浇注式组合互感器。证据8公开了一种户外单项计量电流电压组合互感器,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8第【0025】段,附图1-2):如图1-图2所示,本实施例中的户外单项计量电流电压组合互感器,包括三台同变比的电压互感器和三台同变比的电流互感器;所述电流互感器包括电流一次线圈1,所述电流一次线圈1两端连接有一次端子2(相当于公开了接线排),所述电流一次线圈1上套设有电流铁芯3,所述电流铁芯3上缠绕有电流二次线圈4;各电流互感器下方设置一所述电压互感器,所述电压互感器包括电压铁芯5,所述电压铁芯5上由内至外依次缠绕有电压一次线圈6和电压二次线圈7;所述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位于一体浇注成型的环氧树脂浇注体8(相当于公开了浇注体)内(隐含公开了电流腔和电压腔),所述环氧树脂浇注体8外设有硅橡胶套9,所述硅橡胶套9表面设有伞裙10;所述一次端子2位于所述硅橡胶套9的前后两侧的上部,各电压互感器的电压一次线圈6经导线与位于该电压互感器上方的电流互感器的一个一次端子2相连;所述环氧树脂浇注体8的底部固定有底座11,所述底座11上设有接地嵌件12;所述三台电压互感器形成星形接法并与所述接地嵌件12相连;所述硅橡胶套9的前侧的下部设有端子盒13,所述端子盒13内设有二次接线端子14,所述电流二次线圈4和电压二次线圈7通过导线与所述二次接线端子14相连;所述端子盒13设有防盗盖板15;所述端子盒13下部设有出线孔16。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8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互感器等级为35kV;(2)所述电流腔与所述电压腔之间通过一线形腔连通,所述高压线设于所述线形腔内;(3)所述电流一次线圈和电压一次线圈外表面分别设有第一屏蔽层;所述电流二次线圈与所述电流铁芯构成一体的电流二次线圈组件,所述电流二次线圈组件外表面设有第二屏蔽层;所述电压二次线圈与所述电压铁芯构成一体的电压二次线圈组件,所述电压二次线圈组件外表面设有第三屏蔽层,第一屏蔽层、第二屏蔽层和第三屏蔽层都通过地线接地;并且第一屏蔽层、第二屏蔽层和第三屏蔽层都为屏蔽纸;(4)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的浇注过程是在真空状态下浇注环氧树脂混合料。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选定互感器的电压等级;(2)高压线如何设置;(3)如何降低局部放电量;(4)如何更好的进行浇注操作。
关于区别特征(1),该区别特征仅是对互感器电压等级的具体选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同电压等级的互感器其工作原理是类似的,证据8背景技术中已经公开该互感器用于高压电力设备,而35KV是我国常见的配电电压等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将证据8所公开的结构应用于35KV组合互感器结构中,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关于区别特征(2),证据8说明书第【0025】段公开了“电流互感器包括电流一次线圈1,所述电流一次线圈1两端连接有一次端子2”,“各电压互感器的电压一次线圈6经导线与位于该电压互感器上方的电流互感器的一个一次端子2相连”,当将证据8所公开的结构应用于35KV组合互感器结构中时,该导线相当于公开了高压线,电流腔与所述电压腔之间通过一线形腔连通,高压线设于所述线形腔内,这种结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并且,结合证据8的附图1可知,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位于一体浇注成型的环氧树脂浇注体8内,导线电连接时必然会形成用于容纳导线的线形腔。因此,上述区别特征(2)被证据8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
关于区别特征(3),证据6公开了一种环氧树脂真空浇注干式双变比电压互感器,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6说明书第【0005】-【0009】段)公开了:一种环氧树脂真空浇注干式双变比电压互感器,包括线圈(包括一次线圈和二次线圈)、R型铁芯、环氧树脂绝缘外壳体、底部安装板。所述的线圈及R型铁芯采用环氧树脂真空浇注形成封闭的一体环氧树脂绝缘外壳体,在一次线圈A、B端由一次引线引出,分别连接在环氧树脂绝缘外壳体上端面的一次安装嵌件上,二次线圈中间设有三个输出端子,分别连接在二次接线端子上,形成两个不同大小输出电压,实现双变比电压互感器,底部安装板固定连接在互感器底端。该环氧树脂真空浇注干式双变比电压互感器具有的积极效果是:a.测量级采用R形铁芯:初始导磁率不低于65000Gs/Oe从而实现高灵敏度,高测量精度,降低误差,克服了大小变比的精度相差太大的问题;b.具有变比转换功能,可在两种变比之间切换,每个绕组都满足精度要求。c.屏蔽工艺:将半导电材料均匀的分布在一次线圈上形成高压屏蔽层(相当于公开了“电压一次线圈外表面设有第一屏蔽层”)。二次线圈和铁芯采用整体屏蔽工艺(相当于公开了“电压二次线圈与电压铁芯构成一体的电压二次线圈组件,电压二次线圈组件外表面设有第三屏蔽层”),屏蔽层通过安装嵌件接地(相当于公开了“屏蔽层通过地线接地”)。局放值比以往采用的屏蔽工艺局放值降低60%,满足相关标准对局部放电水平的要求。
证据6的屏蔽层的作用与权利要求1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降低局部放电量,即证据6给出了将其结合到证据8中的技术启示。在证据6公开的电压互感器结构的基础上,结合证据8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更好的降低局部放电量,很容易想到也在电流一次线圈上设置屏蔽层,也将电流二次线圈与电流铁芯构成一体的电流二次线圈组件,也在电流二次线圈组件外表面设有第二屏蔽层,第一屏蔽层、第二屏蔽层和第三屏蔽层都通过地线接地,且因为电流一次线圈与电压一次线圈连通,所以电流一次线圈和电压一次线圈外表面分别设有第一屏蔽层。
至于区别特征中的“第一屏蔽层、第二屏蔽层和第三屏蔽层都为屏蔽纸”,证据7公开了一种铝箔屏蔽绝缘纸,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7说明书【0003】段):铝箔屏蔽绝缘纸主要用于变压器、互感器和电抗器的地屏、静电屏蔽层和绕组导电层,以改善电磁场分布,减少局部放电、加强绝缘,即证据7公开了屏蔽纸。并且,证据7的屏蔽纸的作用与权利要求1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减少局部放电、加强绝缘,即证据7给出了将其结合到证据8中的技术启示。
关于区别特征(4),证据6说明书第【0010】段公开了:整个线圈全部在真空状态下浇注在环氧树脂内部。证据6在真空状态下浇注的作用与权利要求1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避免浇注体存在气泡,即证据6给出了将其结合到证据8中的技术启示。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8、证据6、证据7以及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很容易获得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上述区别特征都是本专利35KV电压具体结构和功能,不属于公知常识。本专利中“所述电流二次线圈与所述电流铁芯构成一体的电流二次线圈组件;所述电压二次线圈与所述电压铁芯构成一体的电压二次线圈组件”也属于区别技术特征。
对此,合议组认为:
电力领域中不同电压等级的互感器其工作原理是类似的,证据8背景技术中已经公开该互感器用于高压电力设备,而35KV是我国常见的高压配电电压等级,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将证据8所公开的结构应用于35KV组合互感器结构中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证据6中公开了二次线圈和铁芯采用整体屏蔽工艺,在结构上和电屏蔽效果上,二次线圈和铁芯均构成整体结构,实质上相当于公开了“电压二次线圈与电压铁芯构成一体的电压二次线圈组件”。
3.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电流铁芯为环形铁芯,或矩形铁芯,或R型铁芯是本领域的常规铁芯形状,己经广泛应用于互感器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求选择具体的铁芯形状;并且,电流铁芯采用的材料为超微晶合金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材料选择,并没有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R型铁芯是本领域一种常见的铁芯形状,己经广泛应用于互感器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求选择具体的铁芯形状;并且,铁芯材料采用硅钢片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材料选择,并没有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证据9公开了一种户内电流互感器,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9说明书第【0013】-【0014】段):户内电流互感器,包括一次线圈2、二次线圈7、铁芯5和壳体1。 二次线圈7由第一绕组3和第二绕组4组成,第一绕组3和第二绕组4分别缠绕在铁芯5上,第一绕组3和第二绕组4并列设置,且第一绕组3线圈匝数大于第二绕组4的线圈匝数。因此,证据9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证据9中二次线圈的设置与权利要求1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提高绝缘性能和热稳定性,即证据9给出了将其结合到证据8中的技术启示。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证据8第【0025】段公开了电流一次线圈1两端连接有一次端子2(相当于公开了接线排);所述一次端子2位于所述硅橡胶套9的前后两侧的上部(相当于公开了接线排为2个),因此,证据8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本决定中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610764695.X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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