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车位状态检测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525
决定日:2019-08-27
委内编号:5W11632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537184.X
申请日:2016-06-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智慧互通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11-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精英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杜宇
合议组组长:易红春
参审员:何俊
国际分类号:G06T7/00、G06T7/20、G08G1/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在一份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经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就可以很容易想到的,那么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620537184.X,申请日为2016年06月0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1月3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车位状态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N个摄像机、M个地磁车位检测器和控制器,所述N和M为正整数,其中,
每个所述摄像机对其对应的监控区域进行实时监控,所述监控区域包括L个车位位置,所述L为正数;
每个地磁车位检测器对一个车位位置进行车位状态检测;
所述控制器分别与所述摄像机和所述地磁车位检测器连接,用于利用图像分析的方法确定每个车位位置是否被物体遮挡,对于未被物体遮挡的车位位置,利用基于图像分析的车位状态检测方法进行车位状态检测,对于被物体遮挡的车位位置,获取地磁车位检测器的车位状态检测结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还用于对于所述未被物体遮挡的车位位置,获取地磁车位检测器的车位状态检测结果,并判断所述未被物体遮挡的车位位置对应的地磁车位检测器的车位状态检测结果,与所述基于图像分析的车位状态方法进行的车位状态检测的车位状态检测结果相同时,确定所述未被物体遮挡的车位位置的车位状态为所述基于图像分析的车位状态方法进行的车位状态检测的车位状态检测结果。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还包括:与所述控制器连接的显示装置,用于显示未被物体遮挡的车位位置的车位状态信息和被物体遮挡的车位位置的车位状态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装置包括:LED显示屏、移动终端或计算机。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包括:智能手机或平板电脑。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摄像机为:球型摄像机。”
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和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105427608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3月23日;
证据2:CN104658307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05月27日;
证据3:CN105118303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12月02日;
证据4:CN103325250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9月25日;
证据5:CN104794931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07月22日;
证据6:CN103700283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4月02日;
证据7:CN102915638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2月06日;
证据8:CN102110376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06月29日;
证据9:CN2731865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0月05日;
证据10:CN205750887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1月30日。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6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证据1、证据4和证据6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证据1、证据2和证据6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证据1、证据3和证据6的结合、证据1、证据5和证据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被证据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被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被证据7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被证据8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被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被证据7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被证据8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被证据8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被证据9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2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N个摄像机,其中,每个所述摄像机对其对应的监控区域进行实时监控,所述监控区域包括L个车位位置,所述L为正数;所述控制器分别与所述摄像机和所述地磁车位检测器连接;用于利用图像分析的方法确定每个车位位置是否被物体遮挡;对于未被物体遮挡的车位位置,利用基于图像分析的车位状态检测方法进行车位状态检测;对于被物体遮挡的车位位置,获取地磁车位检测器的车位状态检测结果。权利要求2-6也同样具备创造性。(2)本专利说明书中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14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0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以下内容:专利权人当庭明确不对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作修改,本次口头审理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以其请求书书面意见为准;专利权人对证据1-9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双方在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就全部无效理由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由于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没有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本次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证据1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予以认可。由于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因此可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停车入位检测系统,证据1公开了一种汽车停车管理系统,并具体公开如下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0004]-[0046]段,图1-图4):本发明的实施方式可以应用于公共场所的汽车停车管理,提高汽车停车管理的效率,尤其是针对路侧停车;如图1所示,本发明一实施方式中路侧停车示意图,在正常道路边沿划定设置了一个停车区域,停车区域与车辆行驶区域并排设置在道路上,在停车区域内又通过规划线划定了若干个车位11,每个车位11可以用于停放一辆汽车;在每个车位11上设置有车位占用检测装置21,车位占用检测装置21用于检测特定的车位11是否有停车车辆占用(可见证据1也公开了一种停车入位检测系统);在本实施方式中,采用地磁球来探测周围的地球磁场变化,优选地,地磁球设置在车位11的中心位置,以确定周围是否有车辆(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每个地磁车位检测器对一个车位位置进行车位状态检测、M个地磁车位检测器,M为正整数),车位占用检测装置的实施方式并不以此为限;车位占用检测装置21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地磁检测装置、超声波检测装置、地感线圈检测装置、视频检测装置等,他们在实现检测车位上是否有车的功能上各有优缺点;地磁检测装置是一种利用地磁感应原理检测车位占用状态的采集终端,根据检测车位上的地磁变化状况,实现车位上车辆有无的判断;视频检测装置通过摄像头(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N个摄像机,N为正整数)抓拍车位图像,利用图像处理算法在车位图像中设置虚拟的车位区域,如果虚拟的车位区域中分析有车辆的图像信息,则判定车位上有停车车辆(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每个所述摄像机对其对应的监控区域进行实时监控,所述监控区域包括L个车位位置,所述L为正数);如上所述,地磁检测装置、超声波检测装置、地感线圈检测装置、视频检测装置都是采用不同原理实现车位占用状态的检测,但是由于各自的特点,又存在着受到外界干扰的可能,因此单独采用任何一种都有可能出现误判的可能性,为了提高车位占用状态检测的准确性,可以将上述装置之间进行组合,互相弥补各自的缺陷;如图4所示,本发明另一实施方式中汽车停车管理系统模块图,每个车位上安装的车位占用检测装置21包括超声波检测装置和地磁检测装置;通过综合分析两者的检测结果得出车位占用状态会更加准确,例如只有当超声波检测装置及地磁检测装置都检测到有车辆才能确定车位上有车辆停放;需要说明的是,车位占用检测装置21的具体组合方式并不以上述描述为限,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记载的实施方式的基础上,还可以想到其他的组合方式,例如利用地磁检测装置、超声波检测装置、地感线圈检测装置、视频检测装置的检测结果综合分析车位占用状态或者与其他可以实现车位占用检测功能的装置一起合作综合分析;车位占用检测装置21和射频识别装置22分别连接控制装置23(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控制器),控制装置23不必然是一台计算机,也可以是控制板、服务器、工作站等实现相应控制作用的装置;通过ZigBee通信网络将车位占用检测装置21的信号发送给控制装置23,控制装置23接收或发送包括车位检测信息及车位占用检测装置控制消息。
由此可见,证据1中图4所示的实施方式的描述引用了部分图1-图3所示的实施方式,综合考虑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与证据1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所述控制器分别与所述摄像机和所述地磁车位检测器连接,用于利用图像分析的方法确定每个车位位置是否被物体遮挡,对于未被物体遮挡的车位位置,利用基于图像分析的车位状态检测方法进行车位状态检测,对于被物体遮挡的车位位置,获取地磁车位检测器的车位状态检测结果。而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是,将控制装置23与车辆占用检测装置21和射频识别装置22分别连接,所述控制装置根据车位占用状态变化、射频识别装置识别出的停车车辆身份变化对应关系确定停车车辆具体停车的车位位置。
基于上述区别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道路停车入位检测的准确度。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1中已经明确记载,单独采用地磁检测装置、超声波检测装置、地感线圈检测装置、视频检测装置任何一种都有可能出现误判的可能性,为了提高车位占用状态检测的准确性,可以将上述装置之间进行组合,互相弥补各自的缺陷。并且,证据1中给出了车位占用检测装置包括超声波检测装置和地磁检测装置的实施例,通过综合分析两者的检测结果得出车位占用状态会更加准确,例如只有当超声波检测装置及地磁检测装置都检测到有车辆才能确定车位上有车辆停放。同时,证据1中还明确记载,车位占用检测装置的具体组合方式并不以上述描述为限,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记载的实施方式的基础上,还可以想到其他的组合方式,例如利用地磁检测装置、超声波检测装置、地感线圈检测装置、视频检测装置的检测结果综合分析车位占用状态或者与其他可以实现车位占用检测功能的装置一起合作综合分析。由此可见,证据1已经明确给出了组合多种检测方式以提高检测准确度的技术启示,因此,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地磁检测装置和视频检测装置组合起来综合分析以提高检测准确度。其次,证据1已经公开了通过控制装置23分别连接车辆占用检测装置21和射频识别装置22来综合判断停车车辆具体停车的车位位置的技术方案,该控制装置起到获取检测信息、分析判断、发出检测信息等作用,那么,当车位入位检测装置包括地磁检测器和视频检测器两种时,为了实现获取地磁检测器和视频检测器的检测信息、综合分析信息、发出检测结果信息等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证据1的控制装置分别与视频检测器的摄像机和所述地磁车辆检测器连接,利用图像分析的方法进行分析,确定每个车位位置是否被物体遮挡,如果车位位置未被物体遮挡,则利用基于图像分析的车位状态检测方法进行车位状态检测,如果车位位置被物体遮挡,则从地磁车辆检测器获取车辆检测信号,以确定车位状态检测结果。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经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很容易想到的。
综上,在证据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控制器,还用于对于所述未被物体遮挡的车位位置,获取地磁车位检测器的车位状态检测结果,并判断所述未被物体遮挡的车位位置对应的地磁车位检测器的车位状态检测结果,与所述基于图像分析的车位状态方法进行的车位状态检测的车位状态检测结果相同时,确定所述未被物体遮挡的车位位置的车位状态为所述基于图像分析的车位状态方法进行的车位状态检测的车位状态检测结果。证据1已经公开了通过控制装置23分别连接车辆占用检测装置21和射频识别装置22来综合判断停车车辆具体停车的车位位置的技术方案(具体出处同上),该控制装置起到获取检测信息、分析判断、发出检测信息等作用,那么,当车位入位检测装置包括地磁检测器和视频检测器两种时,为了实现获取地磁检测器和视频检测器的检测信息、综合分析信息、发出检测结果信息等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证据1的控制装置分别与视频检测器的摄像机和所述地磁车辆检测器连接,获取地磁车位检测器的车位状态检测结果,判断所述未被物体遮挡的车位位置对应的地磁车位检测器的车位状态检测结果,并与所述基于图像分析的车位状态方法进行的车位状态检测的车位状态检测结果进行比较校验,当两个检测结果相同时,确定所述未被物体遮挡的车位位置的车位状态为所述基于图像分析的车位状态方法进行的车位状态检测的车位状态检测结果。也就是说,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经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在权利要求2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2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与所述控制器连接的显示装置,用于显示未被物体遮挡的车位位置的车位状态信息和被物体遮挡的车位位置的车位状态信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实现车辆入位的检测结果可视化,采用与控制器连接以接收检测结果信息并显示该结果信息的显示装置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3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3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显示装置包括:LED显示屏、移动终端或计算机;所述移动终端包括:智能手机或平板电脑;所述摄像机为:球型摄像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采用诸如LED显示屏、智能手机或平板电脑的移动终端或计算机作为显示装置同样也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另外,球型摄像机也是本领域公知的用于视频采集的设备,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4-6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4-6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6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鉴于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成立,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和其他无效理由,合议组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620537184.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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