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养殖渔排用八通及一种养殖渔排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375
决定日:2019-08-20
委内编号:5W11698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625190.1
申请日:2017-11-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桦
授权公告日:2018-06-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田丽莉
合议组组长:李卉
参审员:武方
国际分类号:F16B7/08(2006.01);A01K61/6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抵触申请相比实质相同,并且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实现的技术效果都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721625190.1、名称为“一种养殖渔排用八通及一种养殖渔排”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7年11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6月29日,专利权人为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养殖渔排用八通,包括横向管套(2)和纵向管套(1),其特征在于:所述横向管套(2)和纵向管套(1)各有两组,两组横向管套(2)和纵向管套(1)相互交叉并呈“井”字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养殖渔排用八通,其特征在于:所述横向管套(2)和纵向管套(1)的交汇处设有加强筋(3)。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养殖渔排用八通,其特征在于:所述横向管套(2)和纵向管套(1)的四个交汇处均设有四个加强筋(3),各交汇处的四个加强筋(3)呈矩形分布。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养殖渔排用八通,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强筋(3)为弧形加强筋(3),其弧形面内凹。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养殖渔排用八通,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强筋(3)位于管套(1、2)侧壁的中间处。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养殖渔排用八通,其特征在于:所述横向管套(2)的两端形成第一套接腔(21)和第二套接腔(22),所述第一套接腔(21)和第二套接腔(22)之间形成供直管穿设的通道;所述纵向管套(1)两端分别形成可与直管热熔熔接的第一端口(11)和第二端口(12)。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养殖渔排用八通,其特征在于:所述横向管套(2)和纵向管套(1)的孔径相等。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养殖渔排用八通,其特征在于:该养殖渔排用八通一体注塑成型。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养殖渔排用八通,其特征在于:所述横向管套(2)、纵向管套(1)、弧形加强筋(3)均由高密度聚乙烯材料制成。
10. 一种养殖渔排,包括两组以上的浮力单元,每组浮力单元包括一对相互平行的直管、架设于直管下方的塑胶浮体以及架设于直管上方的塑胶台板,相邻的浮力单元之间通过八通连接固定,其特征在于:所述八通为权利要求1至9任一所述的八通。”
针对本专利,张桦(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0专利法不符合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日2017年08月0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8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773345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6月0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26232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9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98652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3和6-9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9不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10与证据3的区别技术特征被证据1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做出答复。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02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明确并记录了如下事项:请求人进一步明确无效理由,放弃权利要求4-6不符合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放弃权利要求10不符合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具体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和7-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为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公开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专利权人未对证据1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亦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确认所述证据可以作为抵触申请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3.1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新型塑胶渔排用连接构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0-0036段,图1-5):该连接构件具体包括:1、横管,横管1为空心圆管,横管1包括有至少两个,全部的横管轴线平行设置,全部的横管在同一个平面内、沿直线等间隔排列设置;2、纵管,纵管2为空心圆管,纵管2包括有至少两个,全部的纵管轴线平行设置,纵管2与横管1同平面设置,全部的纵管沿直线等间隔排列设置,纵管2贯穿横管1并与横管1垂直设置,横管1与纵管2的连接部位设置有加强筋,横管1为塑料、ABS、PP、PE、HDPE或者是金属材料横管,纵管2为塑料、ABS、PP、PE、HDPE或者是金属材料纵管,加强筋为塑料、ABS、PP、PE、HDPE或者是金属材料加强筋,横管1、纵管2以及加强筋连接并一体成型。一体成型可以通过注塑工艺。横管1以及纵管2的横截面直径相同,纵管2采用贯穿方式与横管1实现连接。在纵管2以及横管1的连接部位(管壁外侧)设置有加强筋,通过加强筋增加横管1与纵管2之间连接的牢靠程度。横管1与纵管2之间贯穿式结构设计,同时设置有加强筋,横管1与纵管2连接形成有构件主体,构件主体通过注塑工艺一体成型,这样可以极大程度地提高连接构件的结构强度;横管1设置有至少两个,纵管2设置有至少两个,这样横管1与纵管2的交汇点就会至少设置有四个,每一个交汇点都能够承受塑胶渔排施加的横向力和纵向力,由于交汇点数量增加,这样每一个交汇点承受的作用力相应减小,从而能够降低连接构件的损坏几率。加强筋设置有两种,其分别为内加强筋4以及外加强筋3,其中,外加强筋3能够提高整体连接构件的强度,因此,在整个的连接构件中,在横管1以及纵管2交叉点位置的外侧设置有必须设置有外加强筋3。内加强筋4能够辅助提高连接构件的强度,因此,内加强筋4可以作为优选的辅助结构进行设置。横管1设置有两个,纵管2设置有两个,横管1与纵管2之间形成有“#”形结构。
可见,证据1塑胶渔排用连接构件就是一种八通构件,证据1中的横管1相当于本专利的横向套管,纵管2相当于本专利的纵向套管。
因此,证据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且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相同的塑胶渔排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提高渔排结构稳定性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从属权利要求2、3以及7-9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证据1所公开,即证据1还公开了“在纵管2以及横管1的连接部位(管壁外侧)设置有加强筋,通过加强筋增加横管1与纵管2之间连接的牢靠程度”、“加强筋设置有两种,其分别为内加强筋4以及外加强筋3”、“横管1以及纵管2的横截面直径相同”、“横管1、纵管2以及加强筋连接并一体成型。一体成型可以通过注塑工艺”和“横管1为塑料、ABS、PP、PE、HDPE或者是金属材料横管,纵管2为塑料、ABS、PP、PE、HDPE或者是金属材料纵管,加强筋为塑料、ABS、PP、PE、HDPE或者是金属材料加强筋”(出处同上),从证据1的附图1和2中可以确定每个交汇点均设有两个内加强筋和两个外加强筋,它们呈矩形分布,因此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以及7-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1625190.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即宣告权利要求1-3、7-9无效,在权利要求4-6和10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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