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无线手持设备,辐射系统及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451
决定日:2019-08-20
委内编号:4W108552
优先权日:2012-07-16
申请(专利)号:201380038245.7
申请日:2013-07-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培培
授权公告日:2016-10-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弗拉克托斯天线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邢文飞
合议组组长:柴瑾
参审员:李玲玲
国际分类号:H01Q1/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被另一份现有技术公开,且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以得到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教导或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380038245.7,最早的优先权日为2012年07月16日,申请日为2013年07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0月19日。专利权人为弗拉克托斯天线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无线手持或便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辐射系统配置以发射和接收在一第一频率区域的电磁波信号且包括在所述无线手持或便携装置内;
所述辐射系统包括一辐射结构,一射频系统和一外部端口;
所述辐射结构包含包括一连接点的一接地平面层,包括一连接点的一辐射增强器和一内部端口;
所述内部端口被限定在所述辐射增强器的连接点与所述接地平面层的连接点之间;
所述辐射增强器具有一最大尺寸小于相当于所述第一频率区域的一最低频率的一自由空间波长的1/20倍;
所述辐射增强器包括两个导电元件和一具有一平行六面体形状的介电元件;
所述两个导电元件经由穿过所述介电元件的至少一个通孔相连接;
所述辐射增强器的连接点是一被限定在所述两个导电元件中一个导电元件的点;
所述射频系统包括一连接至所述辐射结构的内部端口的一第一端口,以及连接至所述辐射系统的外部端口的一第二端口;
所述辐射结构在内部端口当从所述射频系统断开时的输入阻抗对于所述第一频率区域的任何频率具有不等于零的虚部;以及
所述射频系统被配置以在所述第一频率区域向所述辐射系统提供阻抗匹配。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无线手持或便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频率区域是在824MHz-960MHz频率范围内或者所述第一频率区域是在698MHz-798MHz频率范围内。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线手持或便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辐射增强器是一种表面贴装器件(SMD)。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线手持或便携装置,其特征在于,多个导电焊盘被印刷在所述接地平面层的一空隙上,且所述辐射增强器被连接至所述多个导电焊盘。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线手持或便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导电元件经由穿过所述介电元件的四个通孔相连接。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线手持或便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导电元件的一第一导电元件被印刷在所述介电元件的一个面上;所述两个导电元件的一第二导电元件被印刷在所述介电元件的一不同的面上;并且所述两个导电元件基本上平行于所述接地平面层。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线手持或便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辐射增强器被放置于基本上靠近所述接地平面层的一角。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线手持或便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辐射增强器当从射频系统断开时的一谐振频率至少三倍大于所述第一频率区域的最低频率。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线手持或便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辐射增强器具有一最大尺寸小于相当于所述第一频率范围的一最低频率的自由空间波长的1/30倍。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线手持或便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辐射系统配置以发射和接收在一第二频率区域的电磁波信号,所述第一频率区域的一最高频率低于所述第二频率区域的一最低频率;所述辐射系统还包括一第二辐射结构,一第二射频系统,和一第二外部端口;所述第二辐射结构包含包括一第二连接点的所述接地平面层,包括一连接点的一第二辐射增强器和一第二内部端口;
所述第二内部端口被限定在所述第二辐射增强器的连接点与所述接地平面层的第二连接点之间;
所述第二射频结构被配置以在所述第二频率区域向所述辐射系统提供操作;
所述第二辐射增强器具有一最大尺寸小于相当于所述第一频率区域的一最低频率的自由空间波长的1/30倍;
所述第二辐射增强器包括两个导电元件和一具有一平行六面体形状的第二介电元件;
所述两个导电元件经由穿过所述第二介电元件的至少一个通孔相连接;
所述第二辐射增强器的连接点是一被限定在所述第二辐射增强器的两个导电元件中一个导电元件的点;
所述第二射频系统包括一连接至所述第二辐射结构的第二内部端口的一第一端口,以及连接至所述辐射系统的一第二外部端口的第二端口;
所述第二辐射结构在第二内部端口当从所述第二射频系统断开时的一输入阻抗对于所述第二频率区域的任何频率具有不等于零的虚部;以及所述第二射频系统被配置以在所述第二频率区域向所述辐射系统提供阻抗匹配。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无线手持或便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频率区域是在824MHz-960MHz频率范围内且所述第二频率区域是在1710MHz-2170MHz频率范围内或者所述第一频率区域是在824MHz-960MHz的频率范围内且所述第二频率区域是在1710MHz-2690MHz频率范围内。
12.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无线手持或便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辐射增强器被放置于基本上靠近所述接地平面层的另一边。
13.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无线手持或便携装置,其特征在于,一第二多个导电焊盘被印刷在所述接地平面层的一空隙上,且所述第二辐射增强器被连接至所述第二多个导电焊盘。
14.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无线手持或便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辐射增强器的两个导电元件经由穿过所述第二介电元件的四个通孔相连接。
15.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无线手持或便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辐射增强器的两个导电元件的一第一导电元件被印刷在所述第二介电元件的一个面上;所述第二辐射增强器的两个导电元件的一第二导电元件被印刷在所述第二介电元件的一不同的面上;并且所述第二辐射增强器的两个导电元件基本上平行于所述接地平面层。”
针对上述专利权,张培培(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5保护范围不清楚且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5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号为CN10208454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其公开日为2011年06月01日;
附件2:公开号US2009/0051615A1的美国专利公开文本,其公开日为2009年02月26日;
附件3: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无效理由以及相关证据,本次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公开号为CN10208454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其公开日为2011年06月01日;
证据2:公开号US2009/0051615A1的美国专利公开文本及摘要译文,其公开日为2009年02月26日;
证据3:公开号JP2008-167172A的日本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及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2008年07月17日;
证据4:公开号为CN10133649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其公开日为2008年12月31日。
请求人在补充意见陈述书中指出:(1)权利要求1-15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15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评价方式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证据4与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4与证据3的结合、或证据4与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3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4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证据4与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4与证据3的结合、或证据4与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或者被证据1公开、或者是在证据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或者是在证据4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或分别被证据3、证据4公开或分别是证据3、证据4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4、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所公开或者在证据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权利要求5、1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或在证据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6、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或在证据1或证据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4公开、或在证据1、证据4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9、12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1或证据4公开、或在证据4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分别被证据1或证据4公开、或在证据4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在直接或间接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9、11-15也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1日向专利权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1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专利权人。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5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标记页,但未提交正式的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授权文本的基础上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为: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添加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用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替换权利要求1中涉及辐射增强器最大尺寸的特征,将授权文本的从属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添加到权利要求10中,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此外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没有修改超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权利要求1-12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12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或证据3具备创造性,也相对于证据4结合证据2或证据3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9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7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权利要求修改标记页转送给请求人。
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将口审日期修改为2019年06月25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以下主要事实:
(1)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
(2)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对应于2019年05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标记页的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对此无异议。请求人对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无异议,合议组当庭确认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行审查。
(3)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本次口头审理的无效理由及证据以2019年04月01日提交的为准,并当庭放弃其中涉及保护范围是否清楚的理由1.2、1.3,以及涉及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意见2.1、2.2。
(4)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4的真实性、公开时间无异议,对证据2、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5)双方当事人在坚持其各自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于本次无效请求所涉及的理由和证据充分发表了意见。其中,关于创造性,请求人认可专利权人认定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即:“所述辐射增强器包括两个导电元件和一具有一平行六面体形状的介电元件,所述两个导电元件的一第一导电元件被印刷在所述介电元件的一个面上;所述两个导电元件的一第二导电元件被印刷在所述介电元件的一不同的面上;并且所述两个导电元件基本上平行于所述接地平面层;所述两个导电元件经由穿过所述介电元件的至少一个通孔相连接;所述辐射增强器的连接点是一被限定在所述两个导电元件中一个导电元件的点”;但请求人认为上述区别特征已经被证据3所公开,而专利权人则主张证据3中的天线模块10是个辐射元件,其不能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作为非辐射元件的辐射增强器,证据3不具有结合至证据1的启示。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对应于2019年05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标记页的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的具体内容如下:
“1.一无线手持或便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辐射系统配置以发射和接收在一第一频率区域的电磁波信号且包括在所述无线手持或便携装置内;
所述辐射系统包括一辐射结构,一射频系统和一外部端口;
所述辐射结构包含包括一连接点的一接地平面层,包括一连接点的一辐射增强器和一内部端口;
所述内部端口被限定在所述辐射增强器的连接点与所述接地平面层的连接点之间;
所述辐射增强器具有一最大尺寸小于相当于所述第一频率区域的一最低频率的一自由空间波长的1/30倍;
所述辐射增强器包括两个导电元件和一具有一平行六面体形状的介电元件,所述两个导电元件的一第一导电元件被印刷在所述介电元件的一个面上;所述两个导电元件的一第二导电元件被印刷在所述介电元件的一不同的面上;并且所述两个导电元件基本上平行于所述接地平面层;
所述两个导电元件经由穿过所述介电元件的至少一个通孔相连接;
所述辐射增强器的连接点是一被限定在所述两个导电元件中一个导电元件的点;
所述射频系统包括一连接至所述辐射结构的内部端口的一第一端口,以及连接至所述辐射系统的外部端口的一第二端口;
所述辐射结构在内部端口当从所述射频系统断开时的输入阻抗对于所述第一频率区域的任何频率具有不等于零的虚部;以及
所述射频系统被配置以在所述第一频率区域向所述辐射系统提供阻抗匹配。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无线手持或便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频率区域是在824MHz-960MHz频率范围内或者所述第一频率区域是在698MHz-798MHz频率范围内。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线手持或便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辐射增强器是一种表面贴装器件(SMD)。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线手持或便携装置,其特征在于,多个导电焊盘被印刷在所述接地平面层的一空隙上,且所述辐射增强器被连接至所述多个导电焊盘。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线手持或便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导电元件经由穿过所述介电元件的四个通孔相连接。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线手持或便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辐射增强器被放置于基本上靠近所述接地平面层的一角。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线手持或便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辐射增强器当从射频系统断开时的一谐振频率至少三倍大于所述第一频率区域的最低频率。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线手持或便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辐射系统配置以发射和接收在一第二频率区域的电磁波信号,所述第一频率区域的一最高频率低于所述第二频率区域的一最低频率;所述辐射系统还包括一第二辐射结构,一第二射频系统,和一第二外部端口;所述第二辐射结构包含包括一第二连接点的所述接地平面层,包括一连接点的一第二辐射增强器和一第二内部端口;
所述第二内部端口被限定在所述第二辐射增强器的连接点与所述接地平面层的第二连接点之间;
所述第二射频结构被配置以在所述第二频率区域向所述辐射系统提供操作;
所述第二辐射增强器具有一最大尺寸小于相当于所述第一频率区域的一最低频率的自由空间波长的1/30倍;
所述第二辐射增强器包括两个导电元件和一具有一平行六面体形状的第二介电元件,所述第二辐射增强器的两个导电元件的一第一导电元件被印刷在所述第二介电元件的一个面上;所述第二辐射增强器的两个导电元件的一第二导电元件被印刷在所述第二介电元件的一不同的面上;并且所述第二辐射增强器的两个导电元件基本上平行于所述接地平面层;
所述两个导电元件经由穿过所述第二介电元件的至少一个通孔相连接;
所述第二辐射增强器的连接点是一被限定在所述第二辐射增强器的两个导电元件中一个导电元件的点;
所述第二射频系统包括一连接至所述第二辐射结构的第二内部端口的一第一端口,以及连接至所述辐射系统的一第二外部端口的第二端口;
所述第二辐射结构在第二内部端口当从所述第二射频系统断开时的一输入阻抗对于所述第二频率区域的任何频率具有不等于零的虚部;以及所述第二射频系统被配置以在所述第二频率区域向所述辐射系统提供阻抗匹配。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无线手持或便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频率区域是在824MHz-960MHz频率范围内且所述第二频率区域是在1710MHz-2170MHz频率范围内或者所述第一频率区域是在824MHz-960MHz的频率范围内且所述第二频率区域是在1710MHz-2690MHz频率范围内。
10.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无线手持或便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辐射增强器被放置于基本上靠近所述接地平面层的另一边。
11.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无线手持或便携装置,其特征在于一第二多个导电焊盘被印刷在所述接地平面层的一空隙上,且所述第二辐射增强器被连接至所述第二多个导电焊盘。
12.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无线手持或便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辐射增强器的两个导电元件经由穿过所述第二介电元件的四个通孔相连接。”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标记页,并在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对应于2019年05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标记页的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请求人对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上述修改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上述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属于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以及对权利要求的删除,其修改方式及修改时机均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故合议组亦予以认可。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1、3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以及证据3译文的准确性均没有异议,合议组亦予以采信。且证据1、3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无线手持或便携装置,证据1也公开了一种无线手持或便携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0036-0038、0057、0074-0085、0154、185段,图2a):
根据本发明,所述无天线的无线手持或便携装置的通信模块包括能在电磁频谱的至少两个频率范围,即第一频率范围和第二频率范围内发射和接收电磁波信号的辐射系统,其中优选的是,所述第一频率范围的最高频率低于所述第二频率范围的最低频率。所述辐射系统包括:辐射结构,该辐射结构包括能支持至少一个辐射模式的至少一个地线平面层,所述至少一个地线平面层包括至少一个连接点;至少一个辐射增强器,其耦合来自所述至少一个地线平面层的电磁能量或将电磁能量耦合至所述至少一个地线平面层,所述辐射增强器/每个辐射增强器包括连接点;以及至少一个内部端口。所述内部端口/每个内部端口限定在所述辐射增强器/每个辐射增强器的所述连接点与所述至少一个地线平面层的所述至少一个连接点中的一个连接点之间。所述辐射系统还包括射频系统和外部端口(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特征“一辐射系统配置以发射和接收在一第一频率区域的电磁波信号且包括在所述无线手持或便携装置内”)。
如图2a所示,辐射系统200包括辐射结构201、射频系统202以及外部端口203;辐射结构201包括辐射增强器204,该辐射增强器204包括连接点205以及地线平面层206,所述地线平面层206也包括连接点207。辐射结构201还包括限定在辐射增强器的连接点205和地线平面层的连接点207之间的内部端口208;而且,射频系统202包括两个端口:连接至辐射结构的内部端口208的第一端口209以及连接至辐射系统的外部端口203的第二端口21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特征“所述辐射系统包括一辐射结构,一射频系统和一外部端口;所述辐射结构包含包括一连接点的一接地平面层,包括一连接点的一辐射增强器和一内部端口;所述内部端口被限定在所述辐射增强器的连接点与所述接地平面层的连接点之间;所述射频系统包括一连接至所述辐射结构的内部端口的一第一端口,以及连接至所述辐射系统的外部端口的一第二端口”)。
所述辐射增强器/每个辐射增强器的最大尺寸小于与无天线的无线手持或便携装置的所述第一运行频率范围的最低频率对应的真空波长的1/30、1/40、1/50、 1/60、1/80、1/100、1/140,或者甚至小于该波长的1/18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特征“所述辐射增强器具有一最大尺寸小于相当于所述第一频率区域的一最低频率的一自由空间波长的1/30倍”)。
对于第一和/或第二频率范围的任何频率而言,与射频系统断开时所述辐射结构在所述内部端口/每个内部端口处的输入阻抗的虚部不等于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特征“所述辐射结构在内部端口当从所述射频系统断开时的输入阻抗对于所述第一频率区域的任何频率具有不等于零的虚部”)。
所述射频系统改变所述辐射结构的阻抗,从而在所述辐射系统运行的所述至少两个频率内为所述辐射系统提供阻抗匹配。射频系统500还包括连接至端口501的第一匹配网络504以及连接至端口502的第二匹配网络505,该第一匹配网络504提供在第一频率范围内相匹配的阻抗,该第二匹配网络 505提供在第二频率范围内相匹配的阻抗(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特征“所述射频系统被配置以在所述第一频率区域向所述辐射系统提供阻抗匹配”)。
在一优选实施方式中,所述至少一个辐射增强器包括导电部分。在一些情形下,所述导电部分可例如呈以下形式,但是不限于以下形式:包括一个或多个节段的导电条,多边形形状,包括多个面的多面体形状,或者其组合。
在一些实施例中,所述至少一个辐射增强器大致呈平面状,从而限定一二维结构,而在其他情形中,所述至少一个辐射增强器为占据一定体积的三维结构。
在本发明的一优选实施例中,所述至少一个辐射增强器的主要部分(例如所述辐射增强器表面的至少50%、或60%、或70%、或80%)位于与地线平面层大致平行的一个或多个平面内。辐射增强器为占据一定体积的三维结构。
由上可知,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还包括,所述辐射增强器包括两个导电元件和一具有一平行六面体形状的介电元件,所述两个导电元件的一第一导电元件被印刷在所述介电元件的一个面上;所述两个导电元件的一第二导电元件被印刷在所述介电元件的一不同的面上;并且所述两个导电元件基本上平行于所述接地平面层; 所述两个导电元件经由穿过所述介电元件的至少一个通孔相连接;所述辐射增强器的连接点是一被限定在所述两个导电元件中一个导电元件的点。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辐射增强器的具体结构以在能实现其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减轻产品重量并降低制造成本。
证据3公开了一种天线装置,并公开了(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说明书第0026段、0032段以及图1):天线模块10,配有由长方体状电介质制成的基体11,及在基体11的上表面11A的约一整面形成的上表面导体部12,及在基体11的底面11B形成的第1及第2焊盘电极13、14,及连接上表面导体部12与第2焊盘电极14的多个通孔导体15。上表面导体12的一端作为开放端,经由另一端的通孔导体15与第2焊盘电极14相连接。第1及第2焊盘电极13、14均为矩形图案,分别位于基体11的纵长方向的两端。详细而言,第1焊盘电极13与基体11的底面11B的第1条边缘线11a相接,第2焊盘电极14与第1条边缘线11a相对方向的第2条边缘线11b相接。通孔导体15,由基体11的上表面11A贯穿至底面11B,以使上表面导体部12与第2焊盘电极14之间实现电性连接。要特别提到的是,通孔导体配置的位置,要能够使天线模块10以如图所示的X-X线为对称轴实现左右对称。天线模块10安装在安装基板20上时,第1焊盘电极13与第2焊盘电极14之间,通过安装基板20上的连接导体图案25实现电性连接。此外,上表面导体部12与第2焊盘电极14之间,经由通孔导体巧实现电性连接。因此,上表面导体部12、通孔导体15、第2焊盘电极14、连接导体图案15、及第1焊盘电极13,构成一条互相连接的辐射导体。如上所述,辐射导体是在基体11的多个表面上形成的,因此即使基体11本身设置得更加小型化,也能够确保达到预期中的电气长度。
证据3公开的天线模块10配有由长方体状电介质制成的基体11,其中长方体状电介质制成的基体就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平行六面体形状的介电元件;位于基体上表面11A的上表面导体部12和底面11B上的第1及第2焊盘电极13、1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两个导电元件;从证据3图1中可以看出上表面导体部12和第1及第2焊盘电极13、14也是基本上平行于所述接地平面层,并且通孔15使上表面导体部12与第2焊盘电极14之间实现电性连接,因此证据3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所限定的具体结构。另外,在证据1公开了“辐射结构201还包括限定在辐射增强器的连接点205”(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54段)以及证据3公开了电介质制成的基体11上下两个表面设置有导电元件的基础上,由于连接点是用于电连接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辐射增强器的连接点限定在两个导电元件中的一个导电元件上。
进一步地,整体上考虑证据3是否给出了技术启示,尽管从证据3的公开内容可以看出,证据3中的天线模块10是辐射元件,而权利要求1中的辐射增强器是非辐射元件,但是,证据3中的天线模块10与权利要求1中的辐射增强器实质都是导体,证据3天线模块10的主体由电介质制成的基体构成,基体上下表面设置有导电元件并经由通孔相连,该结构的导体相较于金属实体的导体具有重量轻且成本低的特点。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3公开的具有重量轻且成本低特点的导体——天线模块10时,在证据1已经公开了辐射增强器作为非辐射元件的前提下,有动机对证据1中由金属实体构成的辐射增强器进行结构上的改进以使得其具有相同的特点,并最终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第一频率区域是在824MHz-960MHz频率范围内或者所述第一频率区域是在698MHz-798MHz频率范围内”。证据1说明书第0165段公开了:图4示出了辐射结构的优选实施例,该辐射结构适用于在824MHz和960MHz之间的电磁频谱第一频率范围和在1710MHz和2170MHZ之间的电磁频谱第二频率范围内运行;包括这一辐射系统的无天线的无线手持或便携设备可有利地在运行GSM850、GSM9OO、GSM180O、GSM1900和UMTS蜂窝通信标准(即,五个不同的通信标准)。因此证据1公开了所述第一频率区域是在824MHz-960MHz频率范围,此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使辐射结构用于在698MHz-798MHz频率范围内也是本领域常规的频率选择范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辐射增强器是一种表面贴装器件(SMD)”。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表面贴装器件(SMD)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多个导电焊盘被印刷在所述接地平面层的一空隙上,且所述辐射增强器被连接至所述多个导电焊盘”。证据3中文译文说明书第0027段、0028段、0008段公开了如下内容:“安装基板20,配有天线安装区域21(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空隙),及与天线安装区域21相邻设置的接地图案22(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接地平面层)”、“天线安装区域引内设置的贴装焊盘23和24,天线模块10的第1、第2焊盘电极13、14,分别焊接在贴装焊盘23、24上”、“基体11上的各个导体图案是通过丝网印利的方式制成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或容易想到证据3的贴装焊盘是印刷在安装区域的。因此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公开内容上容易想到的设置,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两个导电元件经由穿过所述介电元件的四个通孔相连接”。证据3图1公开了三个通孔导体15,在此基础上,通孔的具体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6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辐射增强器被放置于基本上靠近所述接地平面层的一角”。证据1说明书第0099段公开了:在一有利实施例中,第一辐射增强器基本上靠近地线平面层的第一角落,而第二辐射增强器基本上靠近地线平面层的第二角落(所述第二角落不同于所述第一角落);优选地,所述第一和第二角落同于与所述地线平面层相关的所述地线平面矩形的两个角落,更加优选的是,所述两个角落位于地线平面矩形的短边的相对端部处。因此,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己被证据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辐射增强器当从射频系统断开时的一谐振频率至少三倍大于所述第一频率区域的最低频率”。证据1说明书第0072段公开:“在一些实施例中,对于辐射结构的至少一些或者甚至全部内部端口而言,在从射频系统断开时辐射结构在其给定内部端口处的第一谐振频率与所述第一频率范围的最高频率的比值优选大于某一最小比值。一些可能的最小比值为3.0、3.4、3.8、4.0、4.2、4.4、4.6、4.8、5.0、5.2、5.4、5.6、5.8、6.0、6.2、6.6或7.0”。由此可见,证据1中第一谐振频率至少三倍大于所述第一频率范围的最高频率,则必然三倍大于第一频率范围的最低频率。因此,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己被证据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8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的无线手持或便携装置还包括一个第二辐射结构以及相应的第二射频结构,第二射频结构被配置以在第二频率区域向所述辐射系统提供操作,且第一频率区域的一最高频率低于所述第二频率区域的一最低频率。该第二辐射结构的其余特征与权利要求1中的辐射结构相对应。
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证据1公开了第二频率区域、第二辐射结构,第二射频系统等相关技术特征,另外证据1说明书第0155、0166、0174、0222段还公开了以下内容:现在参照图2b,辐射系统230包括辐射结构231,该辐射结构231除了第一辐射增强器204和地线平面层206之外还包括第二辐射增强器234;辐射结构231包括两个内部端口,第一内部端口208限定在第一辐射增强器的连接点205与电线平面层的连接点207之间,而第二内部端口238限定在第二辐射增强器的连接点235与电线平面层的连接点207之间;辐射结构400包括第一辐射增强器401、第二辐射增强器405和地线平面层402;第二辐射增强器405包括位于其下表面左下角的连接点406,且地线平面层 402也包括大体位于其左上角的第二连接点407;辐射结构400的第二内部端口形成在所述连接点406和所述第二连接点407之间;第二辐射增强器1305也包括大致呈平面状的导电部分以及大致位于所述导电部分周边上的第二连接点1306,该导电部分为多边形。所述第一连接点1303和第二连接点1306与地线平面层1302的连接点(图中未示出)一起形成辐射结构1300的第一和第二内部端口。由此可见,证据1只是未公开权利要求8中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特征“所述第二辐射增强器包括两个导电元件和一具有一平行六面体形状的第二介电元件,所述第二辐射增强器的两个导电元件的一第一导电元件被印刷在所述第二介电元件的一个面上;所述第二辐射增强器的两个导电元件的一第二导电元件被印刷在所述第二介电元件的一不同的面上;并且所述第二辐射增强器的两个导电元件基本上平行于所述接地平面层;所述两个导电元件经由穿过所述第二介电元件的至少一个通孔相连接;所述第二辐射增强器的连接点是一被限定在所述第二辐射增强器的两个导电元件中一个导电元件的点”,上述区别特征与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特征相对应,其已经被证据3所公开,具体分析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9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第一频率区域是在824MHz-960MHz频率范围内且所述第二频率区域是在1710MHz-2170MHz频率范围内或者所述第一频率区域是在824MHz-960MHz的频率范围内且所述第二频率区域是在1710MHz-2690MHz频率范围内”。证据1说明书第0165段公开:图4示出了辐射结构的优选实施例,该辐射结构适用于在824MHz和960MHz之间的电磁频谱第一频率范围和在1710MHz和960MHZ之间的电磁频谱第二频率范围内运行。因此证据1公开了所述第一频率区域是在824MHz-960MHz而第二频率区域是在1710MHz-2170MHz的频率范围,此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使辐射结构用于在第一频率区域是在698MHz-798MHz而第二频率区域是在1710MHz-2690MHz频率范围内也是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10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8,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第二辐射增强器被放置于基本上靠近所述接地平面层的另一边”。参见证据1附图11a, 第一辐射增强器1101被放置于基本上靠近所述接地平面层1102的一边,而第二辐射增强器1105被放置于基本上靠近所述接地平面层1102的另一边。因此,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己被证据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11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8,其附加技术特征是“一第二多个导电焊盘被印刷在所述接地平面层的一空隙上,且所述第二辐射增强器被连接至所述第二多个导电焊盘”。证据3中文译文说明书第0027段、0028段、0008段公开了:安装基板20,配有天线安装区域21(相当于权利要求11中的空隙),及与天线安装区域21相邻设置的接地图案22(相当于权利要求11中的接地平面层);天线安装区域引内设置的贴装焊盘23和24,天线模块10的第1、第2焊盘电极13、14,分别焊接在贴装焊盘23、24上;基体11上的各个导体图案是通过丝网印利的方式制成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或容易想到证据3的贴装焊盘是印刷在安装区域的。因此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公开内容上容易想到的设置,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12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8,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第二辐射增强器的两个导电元件经由穿过所述第二介电元件的四个通孔相连接”。证据3图1公开了三个通孔导体15,在此基础上,通孔的具体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由于上述无效理由成立,因此对请求人提出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380038245.7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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