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新型水族过滤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509
决定日:2019-08-20
委内编号:5W11643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423762.2
申请日:2015-06-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骏友水族用品厂
授权公告日:2015-10-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晓辉
主审员:孙建梅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武方
国际分类号:A01K63/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且其应用未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520423762.2,发明名称为“一种新型水族过滤器”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5年06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0月14日,专利权人为张晓辉。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新型水族过滤器,其特征在于:包括水管接头(1),所述水管接头(1)一端通过第一卡头(10)连接出水管(7),所述第一卡头(10)侧壁上设置与氧气泵连接的气管接头(2),所述气管接头(2)与第一卡头(10)连通,所述水管接头(1)另一端通过L型接头(17)连接滤材盒(3),所述滤材盒(3)内设置硝化菌培菌滤材,所述滤材盒(3)远离水管接头(1)的一端连接进水管(4),所述进水管(4)侧壁上设置多个进水小孔(5),所述进水管(4)外侧设置生化过滤棉(6)。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水族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水管接头(1)为T型接头,T型接头中央通过第一卡头(10)与出水管(7)连接,T型接头两端均通过L型接头(17)与滤材盒(3)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新型水族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水管(4)与滤材盒(3)之间可拆卸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新型水族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水管(4)底端设置卡盘(8),所述卡盘(8)内壁上设置第一卡环(16),所述滤材盒(3)上端设置与卡盘(8)相适应的凸接部(18),所述凸接部(18)外壁上设置与第一卡环(16)相适应的第二卡环(9),所述进水管(4)与滤材盒(3)之间通过卡盘(8)和凸接部(18)卡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新型水族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卡头(10)侧壁上设置第一吸盘(11),所述出水管(7)上设置第二卡头(12),所述第二卡头(12)侧壁上设置第二吸盘(13)。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新型水族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卡头(12)侧壁上设置气管卡口(14)。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新型水族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出水管 (7)上端设置出水弯头(15)。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新型水族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水管(4)顶端密封。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新型水族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生化过滤棉(6)为层叠式。”
针对本专利,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骏友水族用品厂(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网址为www.arofanatics.com的网站发布的网页内容及相关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5页(下称证据1);
附件2:公告号为CN20253592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告日为2012年11月21日,共7页(下称证据2);
附件3:本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打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的发布时间为2014年10月14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15年06月18日,因此可以作为判断本专利创造性的对比文件。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在于水管接头另一端通过L型接头连接过滤器容器,但该区别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的,另外,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也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或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3、5、7、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4、6、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又于2018年12月19日提交了对证据1的网页进行公证的(2018)粤江江海第9771号公证书复印件(下称证据1’),共14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以及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9日提交的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18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无效请求人一方当事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确认事项如下:
请求人明确其具体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陈述的意见一致;附件3供合议组参考;
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1’公证书的原件,盖有“北京译传思翻译中心”印章的证据1相关翻译页的原件;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请求人明确: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硝化菌培菌滤材”,证据1中公开的陶瓷材料是具体的培菌滤材,即使认为没有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常规选择;对于“气管接头与第一卡头连通”这一特征,证据1内部也是连通的结构,这是公知的技术;对于“L型接头”这一特征,证据1中的磁性板5对应该特征,即使证据1没有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而且证据2也公开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请求人表示,通过证据2补充说明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此外,证据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的发明点。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来源于一个印度尼西亚的网络社区网站,其公开了一款名为“BIOSPON BS-56L(多重过滤海绵过滤器)”的产品。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的中文译文和网页的公证书原件,专利权人未对证据1的真实性、公开时间及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发表意见。
证据1为网络电子证据,请求人提交了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公证处出具的(2018)粤江江海第9771号公证书原件。经核实,合议组认为,证据1涉及的网站属于论坛性质的社区网站,其注册用户均可以在其上发布信息,供公众查看。该网站是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论坛,任何人均可浏览,且该网站来自域外,无证据表明该网站与双方当事人存在厉害关系。另外,根据网站常见问题回答可知,如果发贴人修改其发布的帖子,其他用户能够得知,并且可以查看修改前后的差别,根据证据1中的网页内容显示,帖子发布时间为2014年10月14日,未发现存在修改,且专利权人未对证据1内容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提出异议,在无相反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合议组对证据1内容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予以确认。
证据2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2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同时上述证据1、2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1-9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或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3、5、7、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4、6、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
2.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新型水族过滤器。证据1公开了一种多重过滤海绵过滤器,并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该证据1第2-6页附图及其中文译文):该过滤器是一种先进的虾或鱼缸多重过滤设备(即为一种水族过滤器),通过海绵过滤器和生物过滤器的组合,实现机械、化学和生物一体化,该过滤设备包括T型预埋管(相当于本专利的水管接头),如附图所示,其一端通过一卡头(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一卡头)连接出水管(具有排水孔8的管),卡头侧壁上设置空气管插入孔7,空气管连接空气产生装置(对应于本专利的氧气泵)。如过滤器的放大图所示,T型预埋管的另一端通过L型接头以及其上设置的磁性板5连接过滤器容器(相当于本专利的滤材盒),容器内设置的过滤介质为陶瓷材料,过滤器容器远离水管接头一端连接过滤器管2(相当于本专利的进水管),该管外侧设置海绵过滤器(相当于本专利的生化过滤棉),其中证据1中的多重过滤设备通过对水族箱内水的过滤,获得清澈的水,为保证水的循环,过滤管外侧必然设置多个进水小孔,且为保证空气生成器内的空气顺利导入水族箱,空气管的气管接头必然与卡头连通。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专利限定了滤材盒内设置硝化菌培菌滤材。但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为了保证水族箱内的水处于良好的利于鱼虾类生物健康成长的状态,一般需要采取培菌措施,如,直接添加硝化菌、在滤材盒内放置合适的材料,这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做法。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并未为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此可见,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 从属权利要求2、3、5对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族过滤器作出进一步限定。如上文所述,证据1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同上):预埋管为T型,其中央通过卡头与出水管连接,两端均通过L型接头以及其上设置的磁性板5与过滤器容器连接,通过磁力实现可拆卸连接,如证据1的产品主视图所示,其出水管上下端背后两卡头(对应本专利的第一、第二卡头)位置各设置有一个吸盘(对应本专利的第一、第二吸盘)。由此可见,证据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3、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上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族过滤器的进水管与滤材盒之间的连接结构作出进一步限定,但这种设置卡环与凸接部等的卡接方式属于机械领域管类构件之间实现可拆卸连接的常规设计手段,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上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从属权利要求6、8分别对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中的水族过滤器作出进一步限定:所述第二卡头侧壁上设置气管卡口;进水管顶端密封。但为了气管安装,在管子卡头位置设置卡口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结合证据1公开的内容,为了更好地实现过滤,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样容易想到将进水管顶端密封,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上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 从属权利要求7、9对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水族过滤箱作出进一步限定:出水管上端设置出水弯头,生化过滤棉为层叠式。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同样已被证据1公开:从过滤器主视图上可见,出水孔处为弯头结构,从证据1的记载(倒数第三个网页的中文译文)可知海绵为弹性生化材料,放大图可见其为层叠式。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上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1520423762.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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