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三防伪运动拉拔盖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549
决定日:2019-08-20
委内编号:5W11795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592169.X
申请日:2017-05-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12-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随州市圣明药品包装有限公司
主审员:吴亚琼
合议组组长:武方
参审员:王滢
国际分类号:B65D55/08(2006.01);B65D53/08(2006.01);B65D51/1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请求人提供的两篇证据都涉及瓶盖,其中一篇证据公开了本专利的两个防伪措施,另一篇公开了第三个防伪措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它们结合起来从而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故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2日授权公告的201720592169.X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一种三防伪运动拉拔盖”,申请日为2017年05月25日,专利权人为随州市圣明药品包装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三防伪运动拉拔盖,包括盖体底座(1),所述盖体底座(1)上设置有与盖体底座(1)内部相连通的拉拔式盖体(2),所述拉拔式盖体(2)外部罩有防尘盖(3),其特征在于:所述防尘盖(3)下部通过扭开断点连接有防伪圈(4),所述盖体底座(1)的底部通过连接桥(5)连接有防盗环(6),所述盖体底座(1)的内部安装有封口铝箔(7),所述封口铝箔(7)通过其上的贴边(8)卡在盖体底座(1)的内壁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三防伪运动拉拔盖,其特征在于:所述防盗环(6)上设置有槽口(9),所述防盗环(6)与距离槽口(9)最近的连接桥(5)之间的拉力要大于槽口(9)的槽底与防盗环(6)之间的拉力。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三防伪运动拉拔盖,其特征在于:所述封口铝箔(7)为PET发泡易撕片。”
针对本专利,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认为: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6或者证据1、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以证据2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2、3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2、6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2、7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2、3、6或者证据2、3、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4或5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者被证据6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证据8)公开;或者被证据7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其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33266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08月11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35033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1月24日;
证据3:公开号为CN187495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2006年12月06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0577086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2月07日;
证据5:公开号为CN170102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2005年11月23日;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278915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6月21日;
证据7:公开号为CN20539694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7月27日;
证据8:印刷工业出版社出版、伍秋涛编著的《软包装质量检测技术》第299-303页、封面页、封底页、扉页、版权页、目录页等复印件,2009年11月第1版第1次印刷 。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6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8月06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补充证据,该证据如下:
证据9:授权公告号为CN270935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7月13日;
证据10:授权公告号为CN20471368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0月21日。
请求人认为,证据9、10均公开了封口铝箔,在评述本专利创造性时,可替代证据6、7,基于此,以证据9、10替换证据6、7的方式增加了几种证据组合方式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此外,请求人还补充了权利要求3中“PET发泡易撕片”造成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以及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无效理由。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当事人参加了口头审理。对于证据8,请求人出示了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馆藏文献复制证明,其中,在复印页上盖有国家图书馆文献查证专用章的骑缝章。请求人表示坚持书面意见,并陈述在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证据6、7、9、10的证明作用相同,地位相当。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8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献或书籍相关页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认定证据1-8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证据1公开了一种带防尘盖的可反复闭合塞紧的塑料瓶盖,由基盖10、可推拉式附盖11和防尘盖40构成。基盖10的圆筒体13下方开有间断凹孔14,并与第一塞紧箍15铸成一体。可推拉式附盖11向上拉时开启瓶盖,向下推时闭塞瓶盖。如图2所示,可推拉式附盖11外部罩有防尘盖40,防尘盖下部通过间断凹孔43与第三塞紧箍44相连,防尘盖40拉脱时第三塞紧箍44与防尘盖筒体42拉断分离(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自然段至第4页倒数第3自然段以及附图1-3)。
在证据1的上述技术方案中,基盖、可推拉式附盖分别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盖体底座、拉拔式盖体,第一塞紧箍、第三塞紧箍分别对应于本专利中的防盗环、防伪圈。因此,与证据1相比,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所述盖体底座的内部安装有封口铝箔,所述封口铝箔通过其上的贴边卡在盖体底座的内壁上。
证据6公开了一种电磁感应瓶盖,其包括盖体1、密封盖片2,密封盖片2主要由热粘合层3、铝箔4和加强层5组成,加强层5附着于铝箔4的上表面,热粘合层3位于盖体1的开口侧,密封盖片2通过内螺纹7或者卡合件与盖体1卡合(参见证据6的说明书第2页的具体实施方式及附图1-3)。可见,证据6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它们在证据6中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密封瓶口,且起到防伪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6结合到证据1中,并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4公开了一种便于二次回收的药瓶,包括瓶体1和瓶盖2,瓶盖2的下方设置有防盗环5,防盗环5和瓶盖之间通过连接桥6固定在一起,防盗环5上设置有槽口7,防盗环5与距离槽口7最近的连接桥6之间的拉力要大于槽口7的槽底与防盗环5之间的拉力(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0015-0016段以及附图1-2)。可见,证据4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且上述技术特征在证据4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封口铝箔为PET发泡易撕片”,将封口铝箔的材料选择为PET发泡易撕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如证据8就公开了PET作为封口铝箔材料(参见证据8第301页)。因此,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201720592169.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