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接料机的专用胶带自动送料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548
决定日:2019-08-21
委内编号:5W11685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751259.5
申请日:2017-12-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宝尔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7-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苏州沸迩灵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主审员:许艳
合议组组长:王滢
参审员:韦江利
国际分类号:B65B15/00(2006.01);B65B57/02(2006.01);B65B6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故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0日授权公告的、发明名称为“一种接料机的专用胶带自动送料机构”的201721751259.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7年12月15日,专利权人为“苏州沸迩灵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接料机的专用胶带自动送料机构,其特征在于:包括安装支架以及设置于安装支架上的送料卷、收料卷、送料辊轮、收料辊轮、胶纸脱离组件,所述送料卷提供带有胶纸的专用胶带,经送料辊轮传输至将胶纸从专用胶带上脱离的胶纸脱离组件上;从所述胶纸脱离组件上脱离的专用胶带经所述收料辊轮传输至回收专用胶带的收料卷;所述胶纸脱离组件包括第一脱离辊、第二脱离辊、脱离件、送料光纤传感器,所述脱离件的胶纸脱离端呈上升三角形结构,且所述送料光纤传感器设置于上升三角形结构上;其中,专用胶带上的胶纸经脱离件的脱离端脱离,专用胶带经第一脱离辊、第二脱离辊传输至收料辊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接料机的专用胶带自动送料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脱离辊在逆时针方向上旋转,第二脱离辊在顺时针方向上旋转带动胶纸经脱离件于专用胶带上脱离。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接料机的专用胶带自动送料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送料卷在顺时针方向上旋转提供带有胶纸的专用胶带。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接料机的专用胶带自动送料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送料辊轮在逆时针方向上旋转传输带有胶纸的专用胶带至胶纸脱离组件处。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接料机的专用胶带自动送料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收料辊轮在顺时针方向上旋转传输脱离胶纸的专用胶带至收料卷上。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接料机的专用胶带自动送料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收料卷在顺时针方向上旋转回收脱离胶纸的专用胶带。”
针对本专利,深圳市宝尔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本专利还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日为2017年08月11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703189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证据2: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03月11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440359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根据本专利说明书所述,本专利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为“通过光纤信号将胶带位置传送给驱动机构,通过驱动机构旋转带动从而实现精确自动送料的目的”,但是,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未提及该接料机的专用胶带自动送料机构与驱动机构的连接关系,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现驱动机构旋转带动从而实现精确自动送料的目的。并且说明书也未对接料机的机型和机构作任何说明,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胶带在自动包裹连接后产品合格率高,降低成本等技术效果;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证据2公开,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故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 05月0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当事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表示无效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方式同书面意见,其中从属权利要求2-6的部件的旋转方向是按照辊和送料机构的布置位置来进行设计,属于常规技术手段。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和证据2为中国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和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由于证据1和证据2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证据1公开了一种SMD载带通用接料机(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0023]、[0036]-[0042]段以及附图1、13-16),并公开了接料膜供料机构6,其中,接料膜供料机构6包括供膜机构安装板601(相当于安装支架)及设置在所述供膜机构安装板601上的供膜驱动电机602、供膜盘603(相当于送料卷)、供膜导辊604(具有若干个,相当于送料辊轮、第一脱离辊、第二脱离辊)、供膜刮刀组件65(相当于胶纸脱离组件)、回卷导辊606(相当于收料卷)。所述供膜刮刀组件65包括刮刀驱动电机651及安装在所述供膜机构安装板601上的刮刀安装滑板652,所述刮刀安装滑板652上固定安装有刮刀653(相当于脱离件)及刮刀驱动齿条654,所述刮刀驱动电机651的输出端设置有与所述刮刀驱动齿条654的配合结构,驱动刮刀安装滑板652及刮刀653前后移动,所述刮刀安装滑板652通过刮刀滑板导轨656安装到所述供膜机构安装板601上并可沿着刮刀滑板导轨656滑动。刮刀组件65前端呈上升三角形结构。
所述供膜机构安装板601上还设置有供膜压辊607(相当于收料辊轮)及供膜弹性压轮608,所述供膜压辊607及回卷导辊606与所述供膜驱动电机602的输出端通过供膜同步带609连接,所述供膜驱动电机602通过所述供膜同步带609带动供膜压辊607及回卷导辊606转动。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如下区别:所述胶纸脱离组件包括送料光纤传感器,且所述送料光纤传感器设置于所述脱离件的胶纸脱离端(呈上升三角形结构)上。
然而,在证据1的说明书第[0025]、[0026]段中,公开了“所述左送料裁切机构3还包括光纤检测组件,所述光纤检测组件包括光栅轮331、光栅检测光纤332、入料检测光纤333、空料发射光纤334及空料接收光纤335。具体地,将需要接料的两根载带的端部分别放置入左送料裁切机构3及右送料裁切机构4的载带流道板302上,所述入料检测光纤333检测到料带进入载带流道板302上后,发出信号,控制中心控制所述载带送料电机303带动载带棘轮304转动,进一步所述载带棘轮304通过其棘齿带动载带向前运动,当载带运动到所述空料发射光纤334及空料接收光纤335处时,所述空料发射光纤334及空料接收光纤335检测载带的空料长度并控制载带送料电机303带动载带向前输送合适的长度”。
因此,证据1公开了接料机设置有若干光纤传感器(包括有送料光纤传感器),在证据1的刮刀组件65前端呈上升三角形结构,与本专利说明书图1中的脱离件29相应位置处的形状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将光纤传感器应用在相同设备上,以实现检测的功能或效果,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包括光纤传感器的设置位置,也属于容易想到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在证据1的说明书第[0037]段中,公开了接料膜与膜带的分离方法,“在实施本发明时,将接料膜的料卷放置在所述供膜盘603中,接料膜料带绕过所述供膜导辊604及供膜刮刀组件65的前端后绕过若干供膜导辊604后最终卷绕在回卷导辊606上,所述供膜驱动电机602作为回卷导辊606的动力机构并用于驱动回卷导辊606转动,所述供膜刮刀组件65将接料膜料带上的接料膜撕开,便于贴膜机构7进行贴膜”。因此,证据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根据送料卷与脱离件的位置关系而调整送料卷的转动方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在证据2中,公开了一种用于SMT料带接驳的贴胶带及其加工方法,其公开了一种能够用于接料的贴胶带,其中,贴胶带包括胶贴膜物料和带状的底纸(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0004]-[0011]段以及附图2),因此,证据1结合证据2及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根据送料滚轮与胶纸脱离件的位置关系而调整送料辊轮的转动方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结合常规技术手段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根据收料辊轮与胶纸脱离组件的位置关系而调整收料辊轮的转动方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结合常规技术手段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根据收料卷与收料辊轮的位置关系而调整收料卷的转动方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结合常规技术手段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全部无效,鉴于此,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721751259.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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