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安全可靠型电源插座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441
决定日:2019-08-21
委内编号:5W11652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774994.1
申请日:2017-06-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乐磁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4-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贝尔佳电子有限公司
主审员:杜宇
合议组组长:董杰
参审员:何俊
国际分类号:H01R4/18,H01R11/05,H01R13/502,H01R24/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显而易见的,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技术启示,将所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0774994.1,申请日为2017年06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4月1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安全可靠型电源插座结构,包括有绝缘座,在绝缘座中设有插接端子,插接端子的尾端露出在绝缘座的背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绝缘座背面设有与插接端子露出的尾端紧固电性连接的转接导电片,转接导电片的尾部还设有夹紧固定电缆外被的第一夹持部和夹紧电性连接电缆导体的第二夹持部;所述的绝缘座背面还设有覆盖在插接端子露出的尾端和转接导电片上的塑胶绝缘盖板。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安全可靠型电源插座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插接端子露出的尾端与转接导电片之间采用铆接结构紧固电性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安全可靠型电源插座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插接端子包括有火线端子、零线端子和地线端子;每个端子连接有一块转接导电片,所述的绝缘座背面设有用于分隔三块转接导电片的分隔块。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安全可靠型电源插座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塑胶绝缘盖板侧边设有供各转接导电片引出的定位缺口。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安全可靠型电源插座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绝缘座背面设有塑胶铆柱,塑胶绝缘盖板上设有与所述塑胶铆柱对应的铆接孔。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安全可靠型电源插座结构,其特征在于:转接导电片的尾部折弯置于绝缘座的侧壁处。”
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202434745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9月12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9年01月07日,请求人补充提交了无效理由,其认为: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1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结构不同,产生的技术效果也不同,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有创造性,同时也具有新颖性。
2019年01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1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以下内容:(1)专利权人当庭明确不对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作修改,本次口头审理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2)请求人表示所有无效理由范围以补充意见为准。(3)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4)请求人表示坚持书面意见。专利权人表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是加持部,其他特征认可公开。双方在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就全部无效理由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由于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没有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本次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证据1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予以认可。由于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因此可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安全可靠型电源插座结构,证据1公开了一种插座,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0072-0094段,图5-8):一种插座,其包括一个绝缘本体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绝缘座)、三个线材端子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插接端子)、三根线材3’、三根插销4’。该绝缘本体1’包括一个底座12’以及一个上盖14’。该底座12’上凹设有一个插接槽122’,该插接槽122’的底部设有一个底壁124’,该底壁124’上开设有三个圆形的通孔1242’。该底座12’的侧壁上开设有三个插槽126’,该三个插槽126’对应开设在该三个通孔1242’的旁边。该三个插槽126’与该三个通孔1242’贯穿连通。该底座12’的底部开设有四个安装孔128’。该上盖14’上突设有四个插柱142’,该四个插柱142’对应插入该底座12’的四个安装孔128’中,即可将该上盖14’对应安装在该底座12’的底部(为保证电插座的绝缘,电插座上的盖板或外壳的材质通常为塑胶绝缘材料,其被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因此证据1隐含公开了上盖由塑胶绝缘材料制成,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所述的绝缘座背面还设有覆盖在插接端子露出的尾端和转接导电片上的塑胶绝缘盖板)。该三个线材端子2’是用导电的金属材料制成的,其包括一个插入片22’、一个从插入片22’的一端弯折延伸而成的夹线部24’。该插入片22’上开设有一个圆形的穿孔222’。该插入片22’对应插入该底座12’的插槽126’中,插到位后,该穿孔222’与该通孔1242’处于相对齐的位置。该夹线部24’上设有四个夹片242’。将该四个夹片242’向内弯折后,可以将该线材3’的裸露芯线夹在该线材端子2’上,不仅夹紧了三根线材3’,而且还能实现电性连接和导通。该三根线材3’分别被夹在该三个线材端子2’的夹线部24’上。该三根插销4’整体上呈直线形状,其是用导电的金属材料制成的。该三根插销4’都插设安装在该插接槽122’中。该插销4’包括依次排列的一个插接导柱42’、一个抵挡部44’、一个插紧部46’、一个安装柱48’。该抵挡部44’从插接导柱42’的一端向外突设而成。该插紧部46’由若干个向外突设而成的凸棱462’组成。安装时,先将该三根线材3’夹紧在该三个线材端子2’的夹线部24’上,然后把该三个线材端子2’的插入片2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所述的绝缘座背面设有与插接端子露出的尾端紧固电性连接的转接导电片)对应插入该底座12’的三个插槽126’中,然后将该三根插销4’插入该插接槽122’中,插紧部46’插入到该底壁124’的通孔1242’中,抵挡部44’挡在该底壁124’上,该安装柱48’穿过该插入片22’的穿孔222’后,用工具钻该安装柱48’的底面使其底部变大,该安装柱48’的底部变大之后不能再从该穿孔222’中脱出,因此该抵挡部44’和该安装柱48’分别从两头夹住该底壁124’和该线材端子2’的插入片22’,从而将该三个线材端子2’紧紧地安装在底座12’上(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插接端子的尾端露出在绝缘座的背部),同时,三根插销4’、三个线材端子2’实现了电性连接和导通。最后,把上盖14’安装到该底座12’的底部。本实用新型具有如下有益效果:1、通过将插销4’的底部变大,将线材端子2’的插入片22’固定在该底座12’上,全部工序都通过机器完成,自动化程度高,不需要象传统方式一样人工焊锡,节省了人力,降低了成本,产品质量稳定;2、三根插销4’、三个线材端子2’、三根线材3’是金属材料制成,实现电性连接和导通;3、该插紧部46’是由若干个从该安装柱48’向外突设而成的凸棱462’组成,增大了该插紧部46’在底壁124’的通孔1242’中的摩擦力,插销4’的安装更加稳定可靠。
由上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权利要求1的转接导电片的尾部还设有夹紧固定电缆外被的第一夹持部和夹紧电性连接电缆导体的第二夹持部;而证据1只公开了夹线部24’的夹片242’向内弯折后,可以将该线材3’的裸露芯线夹在该线材端子2’上,而没有明确公开夹线部具有夹持电缆外被的结构。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使电缆和端子连接牢固的夹持的结构。
对于上述区别,虽然证据1没有明确公开夹线部具有夹持电缆外被的结构,但证据1夹线部的结构与权利要求1的第一夹持部和第二夹持部的结构类似(参见证据1的图5-7),并且证据1的夹线部的作用也是保证电缆与端子的连接牢固,在证据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为了保证电缆与端子的连接更为牢固,在夹持电缆的裸露芯线的同时也夹持电缆的外被,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根据证据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可以获得技术启示,将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相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插接端子露出的尾端与转接导电片之间采用铆接结构紧固电性连接。证据1公开了(具体出处同上):该安装柱48’穿过该插入片22’的穿孔222’后,用工具钻该安装柱48’的底面使其底部变大,该安装柱48’的底部变大之后不能再从该穿孔222’中脱出。证据1公开的安装柱与插入片的连接结构实质上是铆接结构,因此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2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2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插接端子包括有火线端子、零线端子和地线端子;每个端子连接有一块转接导电片,所述的绝缘座背面设有用于分隔三块转接导电片的分隔块。证据1公开了(具体出处同上):一种插座,其包括一个绝缘本体1’、三个线材端子2’、三根线材3’、三根插销4’。该绝缘本体1’包括一个底座12’以及一个上盖14’。该底座12’上凹设有一个插接槽122’,该插接槽122’的底部设有一个底壁124’,该底壁124’上开设有三个圆形的通孔1242’。该底座12’的侧壁上开设有三个插槽126’,该三个插槽126’对应开设在该三个通孔1242’的旁边。该三个插槽126’与该三个通孔1242’贯穿连通。该三个线材端子2’是用导电的金属材料制成的,其包括一个插入片22’、一个从插入片22’的一端弯折延伸而成的夹线部24’。电连接器的三个端子用于连接火线、零线和地线,被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证据1公开了火线端子、零线端子和地线端子,并且证据1也公开了每个端子均连接有一块用于导电的插入片。虽然证据1没有公开具有分隔块,但证据1插槽的槽壁实质上也起到了分隔端子的作用,证据1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分隔块应用到证据1中替换插槽是显而易见的,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3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塑胶绝缘盖板侧边设有供各转接导电片引出的定位缺口。证据1公开了(具体出处同上):该插入片22’对应插入该底座12’的插槽126’中,插到位后,该穿孔222’与该通孔1242’处于相对齐的位置。并且结合证据1图5-7所示可知,证据1的底座上设置有供插入片引出的定位缺口。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定位缺口设置在盖体还是座体上均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因此在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4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绝缘座背面设有塑胶铆柱,塑胶绝缘盖板上设有与所述塑胶铆柱对应的铆接孔。证据1公开了(具体出处同上):该底座12’的底部开设有四个安装孔128’。该上盖14’上突设有四个插柱142’,该四个插柱142’对应插入该底座12’的四个安装孔128’中。证据1给出了使用安装孔和插柱的结构固定电连接器的盖体和底座,证据1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塑胶铆柱和铆孔应用到证据1中替换插柱和安装孔的显而易见的,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5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转接导电片的尾部折弯置于绝缘座的侧壁处。证据1公开了(具体出处同上):三个线材端子2’是用导电的金属材料制成的,其包括一个插入片22’、一个从插入片22’的一端弯折延伸而成的夹线部24’。证据1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6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6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6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鉴于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成立,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合议组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720774994.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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