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多功能数独游戏棋)-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玩具(多功能数独游戏棋)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444
决定日:2019-08-22
委内编号:6W11298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30647907.6
申请日:2018-11-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周勇
授权公告日:2019-03-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练伟平
主审员:李金光
合议组组长:王霞军
参审员:高桂莲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101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决定要点: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1和对比设计2的组合相比,具有基本相同的整体棋盘结构和组成布局,主要不同点在于涉案专利围棋盘上没有字母、飞行棋盘上没有文字和飞机图案,这种不同属于这类产品的常规设计,不影响产品整体视觉效果。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9日授权公告的201830647907.6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玩具(多功能数独游戏棋)”,其申请日为2018年11月15日,专利权人练伟平。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周勇(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201630656718.6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打印件,公告日2017年05月24日;
证据2:201830319968.X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打印件,公告日2018年11月06日;
证据3:201730020811.2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打印件,公告日2017年06月13日。
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与证据1对比:证据1的棋盘与涉案专利的组件2盒盖同为数独棋盘,且设计相同,唯一的区别仅为分割棋盘所用颜料的颜色,故两个数独棋盘的之间的设计特征相比较无明显的差别。涉案专利与证据2对比:二者均采用了长方形盒体的造型,且都由盒身及盒盖所组成,盒身底部均为飞行棋盘,在盒子的四角也有类似的连接方式,故涉案专利组件1盒身与证据2属于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涉案专利与证据3比对:均为长方形盒体,由盒身和盒盖所组成;盒身正面为围棋棋盘,背面为飞行棋盘;组件2为盒盖,正面为9X9的数独棋盘,背面为4x4和一个6X6的数独棋盘。二者区别仅为盒身的连接方式和分割数独棋盘所用颜料的颜色。结合证据1和证据2与涉案专利对比或者结合证据2和证据3与涉案专利对比:在形状上不存在显著区别,他们之间的细微差异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不能够产生引人瞩目的视觉效果,故属于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结合证据1、证据2、证据3与涉案专利对比:涉案专利的所有设计均分别在证据1、证据2、证据3中公开,且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无明显区别。综上,涉案专利与证据1、证据2、证据3分别对比,再结合对比,涉案专利的设计完全采用了现有的设计,且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无明显区别,他们之间的细微差异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不能够产生引人瞩目的视觉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8月01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师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庭。在口头审理过程确认以下事实: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3或者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2的组合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放弃其他证据及其相应无效理由,具体意见同书面意见中相应内容。 (2)请求人主张的证据组合中,以证据3的组件1和组件2组合证据2中角部安装突出块,涉案专利与证据3的区别设计特征仅在于角部连接方式不同,证据2的四角用了类似的连接方式。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2.证据认定
证据2和证据3是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未提出过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2和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2、证据3的授权公告日分别为2018年11月06日和2017年06月13日,均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其中所示外观设计属于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可以用于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的产品为玩具(多功能数独游戏棋),证据2外观设计的产品为棋盘,证据3外观设计的产品为玩具(新款五合一数独游戏棋),三者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可以进行对比判断。
请求人主张,以证据3的组件1和组件2为基础设计(以下称对比设计1),组合证据2(以下称对比设计2)四角连接部分的设计特征,即可得到涉案专利。
合议组认为:对比设计2中四角连接部分是视觉上相对独立的设计特征,其与对比设计1的基础设计具有组合启示。所以,可以进行以下对比判断: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1和对比设计2的组合设计对比,二者主要相同点在于:均包括组件1盒体和组件2盒盖,组件1盒体正面为围棋盘、背面为飞行棋盘且四角具有突出的固定用连接件,组件2盒盖正面为9X9的数独棋盘且背面为4X4和6X6的数独棋盘。二者主要不同点在于:(1)二者围棋盘上边线上部中间和下边线下部中间有无字母不同;涉案专利无字母,组合设计有字母。(2)二者飞行棋盘有无“飞行棋”三个文字和飞机图案不同;涉案专利没有,组合设计有。基于上述比对,二者主要相同部分已经形成了基本相同的整体结构和组成布局,主要不同点在于棋盘上有无字母、文字以及飞机图案,但涉案专利围棋盘上没有字母以及飞行棋盘上没有文字和飞机图案属于这类产品的常规设计,并不影响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因此,涉案专利相对于对比设计1和对比设计2的组合不具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已经得出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的结论。合议组对请求人坚持的其他证据和理由不再予以评述。综上,本案合议组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830647907.6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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