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盒底锁扣片的双层药水盒-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盒底锁扣片的双层药水盒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443
决定日:2019-09-27
委内编号:5W1170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997757.7
申请日:2016-08-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宋浩伟
授权公告日:2017-03-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云南省通海正华印刷有限公司
主审员:韦江利
合议组组长:许艳
参审员:张娴
国际分类号:B65D5/18(2006.01);;B65D5/5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某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但该区别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另一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3月15日授权公告的201620997757.7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具有盒底锁扣片的双层药水盒”,申请日为2016年08月31日,专利权人为云南省通海正华印刷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具有盒底锁扣片的双层药水盒,该双层药水盒包括前侧面(3)、后侧面(8)、左侧面(5)、右侧面(1)、上盖(7)和底盖(18)组成,相邻的两个侧面之间以及侧面与盖体之间均加工有折痕,后侧面(8)左边加工有连接片(9),后侧面(8)上边缘设计有上盖(7),上盖(7)的上边缘加工有上锁边(6),前侧面(3)下边缘设计有底盖(18),底盖(18)设计结构与上盖(7)结构相同;左侧面(5)和右侧面(1)的上边缘处加工有密封片(2),在后侧面(8)下边缘加工有后盒芯隔片(10),在前侧面(3)的上边缘加工有前盒芯隔片(4),前后两个盒芯隔片结构相同,均由外围的侧面粘贴部(13)、中间隔片(11)和活动挡片(15)组成,活动挡片(15)与侧面粘贴部(13)和中间隔片(11)之间均加工有切缝(12)和折叠痕(14),其特征在于,在左侧面(5)和右侧面(1)的下边缘设计有左右两个结构相同的盒底锁扣片(17),锁扣片(17)的前端加工有卡口(16)。”
针对本专利,宋浩伟(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及附件: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1102664Y、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8月20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1989999U、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9月28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
证据3: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孙诚编著的《纸包装结构设计》,1993年05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前言页、第28-31、90-95页,复印件;
附件1: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本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复印件。
结合上述证据及附件,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证据3用于佐证公知常识;附件1也否定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本专利创造性要点是“在左侧面(5)和右侧面(1)的下边缘设计有左右两个结构相同的盒底锁扣片(17),锁扣片(17)的前端加工有卡口(16)”;虽然单纯的盒底锁扣片卡接设计在其他的盒子设计中如证据2中出现过,但专利权人认为同类技术用在不同盒形上,是一种组合创新,应该具备实用新型所要求的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7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其认为:证据1是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除了证据2以外,证据3(第30页关于盒顶扣片、盒底扣片设计)等工具书详细记载了各类锁扣片的设计原理及呈现方式,该书中所记载的内容也被完整的记载于相同作者所编撰且早于该专利申请日发布的《包装结构设计(第1至4版)(国家级规划教材)》中。因此,专利权人认为的技术的创造性要点是纸盒包装领域中的公知技术手段。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04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2019年05月14日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24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本专利的锁扣片设置在左侧面和右侧面的下边缘,能够增加盒底的牢固程度,减少盒底破损率,降低产品从盒底滑落的几率;而证据2的锁扣片设置在左侧面和右侧面的上边缘,显然无法达到本专利的效果,二者并非仅是锁扣片位置的常规选择;证据3图2-6a和图2-6b所示的扣片结构与本专利的锁扣片结构不同,盒子芯片的结构也和本专利不同。证据1的盒芯隔片是松散的,没有想到粘接的功能,整个盒体是用手工折叠形成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前两次的折叠和粘接均是在平面内完成的,只在最后一步中,才推动中间隔片从平面转成立体。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充分陈述了各自意见,合议组明确并记录了以下事项:
(1)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并表示将于庭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答复意见。
(2)请求人当庭提交2份公知常识性证据(见如下证据4和证据5)、本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见如下证据6)、本专利在诉讼阶段的起诉状及证据目录和庭审笔录(见如下证据7-10),请求人表示证据4和证据5用于佐证公知常识,证据6-10仅供合议组参考,不作为证据使用。合议组将请求人当庭提交的证据4-10及证据目录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并表示将于庭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答复意见。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不需要核实证据3、证据4和证据5的原件,认可其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3、证据4和证据5的原件,供合议组核实。请求人当庭提交的证据如下(编号续前):
证据4: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孙诚等编著的《包装结构设计》,1995年04月出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封底页、版权页、第26-27、56-57、88-91页,复印件;
证据5: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孙诚主编的《包装结构设计(第三版)》,2010年01月第3版第3次印刷,封面页、封底页、版权页、第40、61、62、82、83页,复印件;
证据6: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本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复印件;
证据7:专利权人对第三人的起诉状(2018)云01民初863号案,复印件;
证据8:第三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目录及其中第24号、第30号、第31号证据具体内容,复印件;
证据9:(2018)云01民初863号案针对本目录第8项证据认可的质证笔录及庭审笔录,复印件;
证据10:专利权人在(2018)云01民初863号案的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及相关庭审笔录,复印件。
(3)专利权人明确其未对权利要求书作出过修改,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使用方式为证据1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其中,证据3、证据4、证据5用于佐证公知常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鉴于双方在意见陈述中所陈述的意见已在口头审理时充分陈述,故在此不再对双方上述意见陈述转送文件。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证据2是中国专利文献,证据3、证据4是公开出版的书籍,证据5是国家级规划教材,证据1-5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至证据5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予以确认,且证据1至证据5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至证据5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具有盒底锁扣片的双层药水盒。
经查,证据1公开了针剂包装盒,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页第2段至第4页倒数第2段、附图1-5):针剂包装盒由一个片材折叠而成,包括一个前板1(对应于本专利的前侧面)、一个后板2(对应于本专利的后侧面)、两个侧板3(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左侧面和右侧面)、一个上盖4、一个下盖5(对应于本专利的底盖)和两个隔板6。其中,前板1的下边连接下盖5,上边连接一个隔板6(对应于本专利的前盒芯隔片),两侧连接两个侧板3。后板2的上边连接上盖4,下边连接一个隔板6(对应于本专利的后盒芯隔片),一侧连接一个侧板3,另一侧用于与另一个侧板3固定在一起。后板2的另一侧还连接一个供另一个侧板3粘接固定的凸舌7(对应于本专利的连接片),以方便后板2的另一侧与另一个侧板3粘接固定。两个侧板3的上、下各连接有一个挡舌31(上侧挡舌对应于本专利的密封片)。上盖4和下盖5上还各连接一插边41、51(插边41对应于本专利的上锁边),以便盖合固定。两个隔板6上至少各开有两排割痕61,两排割痕61将隔板6分为支撑片62、横格片63和纵隔片64。隔板6按Z字形隔痕601和几字形割痕602折叠,Z字形隔痕601和几字形割痕602为支撑片62,Z字形隔痕601处为纵隔片64,Z字形隔痕601和几字形割痕602之内为横隔片63(结合附图3-5)。
可见,证据1的针剂包装盒是双层包装盒,从附图3-5可看出,在前板、后板、侧板、上盖和下盖相邻处均加工有折痕,结合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以及附图3-5可知,两个隔板6的结构相同,其均具有与本专利的中间隔片和活动挡片对应的结构以及外围区域,与本专利的中间隔片和活动挡片对应的结构以及外围区域之间均加工有割痕和折痕,将附图3镜像翻转后可看出,凸舌7位于后板2的左边,上盖4和下盖5的结构相同。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较,二者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是具有盒底锁扣片的双层药水盒,在左侧面和右侧面的下边缘设计有左右两个结构相同的盒底锁扣片,锁扣片的前端加工有卡口;而证据1的侧板3下方连接的是挡舌31;(2)盒芯隔片是否能够粘贴,具体而言,本专利的前后两个盒芯隔片包括侧面粘贴部,活动挡片与侧面粘贴部和中间隔片之间均加工有切缝和折叠痕;而证据1未明确记载隔片6的外围区域能够粘贴。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证据2公开了一种新型抽取包装盒,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03-0018段、附图1-3):包括盒体和底槽:所述盒体包括依次相连的左侧表面1、上部正面3、右侧表面4和背面11,左侧表面1及右侧表面4上端各设有一顶面卡板15,两个顶面卡板15上各设有一切口16,两个切口16互相卡接。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便捷式新型抽取包装盒,根据结构学原理通过折叠,在包装盒下端设置抽取口,由于小包装袋受重力作用自动向下移动,方便了小包装的抽取使用,保存时只需将包装盒倒置,并合住开口即可,操作简单、方便实用。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的锁扣片设置在左侧面和右侧面的上边缘,显然无法达到本专利的效果,二者并非仅是锁扣片位置的常规选择。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2公开了前端带有切口的顶面卡板15,其结构与本专利的盒底锁扣片相同;其次,上边缘和下边缘是相对而言的,证据2的包装盒在保存时是倒置的,这时顶面卡板15与本专利一样是位于下边缘的,也能够起到增加盒底的牢固程度,减少盒底破损率,降低产品从盒底滑落的几率的技术效果;再次,证据2给出了设置侧面上设置前端带有切口的顶面卡板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启示下容易想到根据实际需要将其设置在侧面的上边缘或下边缘以满足不同的使用需要,其产生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合议组对于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5公开了(参见证据5第82-83页、图3-135):从图3-135(a)可以看出,当间壁板接头与纸盒盒壁(后板、中隔板或前板)粘合后,盒体由平面向立体打开,间壁自动成型。前三种间壁板接头各自独立,需分别粘合,而后五种各个接头间壁版相互连接,只需一点粘合。可见,将间壁板与纸盒盒壁粘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1的隔板6的外围区域设置成粘贴部,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
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的隔板与本专利的盒芯隔片的切缝位置不同,证据1的中间隔片必须粘接,本专利因为设置切缝,中间隔片不需要粘接。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并没有限定盒芯隔片的切缝位置以及中间隔片是否需要粘接,说明书文字部分也没有相应的记载;其次,证据1的隔板6设置有Z字形隔痕601和几字形割痕602以及与中间隔片相对应的结构,其作用与本专利也相同。因此,合议组对于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应予以无效,故本决定不再针对请求人提出的针对权利要求1的其他证据和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20997757.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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