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复合通行卡的电源系统及复合通行卡-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复合通行卡的电源系统及复合通行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447
决定日:2019-08-22
委内编号:5W11763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347420.2
申请日:2017-10-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刘井发
授权公告日:2018-05-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傅玉
合议组组长:王思睿
参审员:林静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结合以得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复合通行卡的电源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源系统包括第一导电片、第二导电片以及多颗纽扣电池,所述多颗纽扣电池的正极面焊接在所述第一导电片上,所述多颗纽扣电池的负极面焊接在所述第二导电片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源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导电片包括第一连接片和第二连接片,所述多颗纽扣电池的正极面焊接在所述第一连接片上,所述第一连接片为矩形或“回”形,所述第二连接片用于电连接至复合通行卡的PCB电路板。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源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片和所述第二连接片均为表面镀镍的不锈钢片。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源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导电片包括第三连接片和第四连接片,所述多颗纽扣电池的负极面焊接在所述第三连接片上,所述第三连接片为矩形或“回”形,第四连接片用于电连接至复合通行卡的PCB电路板。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源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连接片和所述第四连接片均为表面镀镍的不锈钢片。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源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多颗纽扣电池呈阵列排布。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源系统,其特征在于,每一颗纽扣电池采用绝缘材料热缩包边。
8. 一种复合通行卡,其特征在于,包括PCB电路板以及权利要求1-7任一所述的电源系统,其中,所述第一导电片电连接至所述PCB电路板上的正电源端,所述第二导电片电连接至所述PCB电路板上的负电源端。”
针对上述专利权,刘井发(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下称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0449654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2(下称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0226842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3(下称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91435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4(下称对比文件4):授权公告号为CN103441237B的中国发明专利;
证据5(下称对比文件5):授权公告号为DE19800341C2的德国发明专利;
证据6(下称对比文件6):授权公告号为DE10214875A1的德国发明专利;
证据7(下称对比文件7):公开号为EP2306549A1的欧洲专利申请;
证据8(下称对比文件8):授权公告号为CN20108418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9(下称对比文件9):授权公告号为CN20290586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10(下称对比文件10):授权公告号为CN20191045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11(下称对比文件11):授权公告号为CN20444137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12(下称对比文件12):授权公告号为CN20171732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8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具体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或者对比文件4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或者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3、或者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4、或者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5结合公知常识、或者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6结合公知常识、或者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7结合公知常识、或者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8结合公知常识、或者对比文件3结合公知常识、或者对比文件4结合公知常识、或者对比文件4结合对比文件3结合公知常识、或者对比文件5结合公知常识、或者对比文件5结合对比文件3、或者对比文件6结合公知常识、或者对比文件6结合对比文件3、或者对比文件7结合公知常识、或者对比文件7结合对比文件3、或者对比文件8结合公知常识、或者对比文件8结合对比文件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者被对比文件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9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10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11公开;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10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或者对比文件3、或者对比文件4、或者对比文件5、或者对比文件6、或者对比文件7、或者对比文件8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者被对比文件3、或者被对比文件12公开;权利要求8除引用部分之外的技术特征或者属于公知常识、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3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7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12均不能否定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8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8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9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0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合议组并于2019年07月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8月0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
2、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的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3、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12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对对比文件5-7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
4、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与书面意见一致。
5、合议组当庭对无效理由和范围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双方当事人均充分发表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二)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1-12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当庭明确对对比文件1-12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对对比文件5-7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查,也未发现影响对比文件1-12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合议组认可对比文件1-12的真实性,且对比文件1-12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其中对比文件5-7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5-7的中文译文为准。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结合以得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复合通行卡的电源系统,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6、0011段)公开了一种多义性路径识别复合通行卡,包括外壳1、PCB板3、IC卡模块天线4、有源电子标签模块天线5、有源电子标签模块6、IC卡模块7和纽扣电池9(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用于复合通行卡的电源系统),PCB板3、IC卡模块天线4、有源电子标签模块天线5、有源电子标签模块6、IC卡模块7和纽扣电池9都封装在外壳1内,PCB板3上设有有源电子标签模块6、IC卡模块7和有源电子标签模块天线5,所述的PCB板3上还设有miniUSB-A母头接口2和降压及电源切换模块8。其有益效果在于:利用miniUSB-A公头接口的通用数据线,连接如5V手机充电适配器、5V输出的移动电源、汽车上的5VUSB接口等外部电源,实现对复合卡中的有源电子标签模块的外部供电,减少了复合卡内电池的耗电量,延长了复合卡的寿命。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纽扣为多颗,而对比文件1中的纽扣为单颗,并且权利要求1中的电源系统还包括第一导电片、第二导电片,所述多颗纽扣电池的正极面焊接在所述第一导电片上,所述多颗纽扣电池的负极面焊接在所述第二导电片上。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专利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采用其他方式来增强复合通行卡电源系统的大电流放电能力、提升复合通行卡的使用寿命。
对比文件6(参见对比文件6中文译文第0001段-第0077段,附图2-21)公开了一种主要用于安装在便携式数据载体(特别是智能卡形式)中的扁平电池,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存在一些类型的“有源”智能卡,卡中的这类有源元件需要将电源直接集成到智能卡中。将电源直接集成到智能卡中的一种方法是安装一个或多个电池。目前提供两种不同类型的扁平电池。一种类型是所谓的“纽扣电池”,它仅在一种特殊结构形式中作为扁平电池提供,即为实现所需容量而具有相对较大的直径时。另一种类型是所谓的“薄膜电池”。薄膜护套至少部分导电,且各个电池段在薄膜护套内部涉及其触点,使得各个电池段以在某个预设的电路结构互连。以这种方式很容易实现不同区段之间的任一并联电路或串联电路,以实现带预期容量和预期电压的电池。桥形接片(相当于导电片)在电池段中这样布置,使得它尽可能好的与各个电池段的两个表面中的一个平整连接。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通过外接电源己经取得了延长复合通行卡使用寿命的技术效果,在对比文件1外接电源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再去寻求通过增加复合通行卡中的纽扣电池的数量,采取多颗纽扣电池并联的方式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的动机;对比文件6中的智能卡与本专利中的复合通行卡种类不同,对比文件6中的扁平电池应用于智能卡中,智能卡的尺寸受到了相关标准的限制;对比文件6中的桥形接片与本专利中的第一导电片和第二导电片不同;对比文件6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1不同,因此,对比文件6没有给出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中,说明书第0002段明确记载了:其中,为有源电子标签供电的电池是3V锰锂扣式电池,使用寿命5年,这样,当电池电量不足时,复合卡中有源电子标签便无法正常记录车辆路径信息,而卡片封装采用一次成型不可拆的工艺,就使整个复合卡不能在使用,造成一定的浪费。因此,现有技术中已经发现现有复合通行卡中电源系统使用单颗纽扣电池而存在的电量不足导致的使用寿命短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采用不同于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其他方式来增强复合通行卡电源系统的大电流放电能力、提升复合通行卡的使用寿命。
其次,作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其知晓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具有应用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并不具备创造能力。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具备本领域基本的认知能力、知晓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并具有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和有限实验的能力。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知晓现有技术的同时,并非只会仅仅局限在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中,而是会结合其自身的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和有限实验的能力来获得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改进的技术方案,即,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完全有能力去用本领域公知的技术手段或者现有技术中其他的等同技术手段来替换现有技术中的方案。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时也承认电池通过并联的方式可以增大输出电流的手段本身是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的外接电源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非没有改进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的动机,当现有技术公开或者明确教导通过其他方式也可以来提高电源容量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就会存在改进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的动机。
再者,对比文件6涉及一种主要用于安装在便携式数据载体(特别是智能卡形式)中的扁平电池,其智能卡使用在读取终端,本专利的复合通行卡同样也是一种卡状的使用在读取终端的便携式数据载体,尽管两者在使用的对象和卡体的厚薄程度上可能会存在差异,但是两者至少属于相近或相关的技术领域,而且对比文件6中明确公开了智能卡的扁平电池是包含纽扣电池和薄膜电池两种,而且公开了将电源直接集成到智能卡的一种方法是安装一个或多个电池,以及明确了不同电池区段之间的任一并联电路或串联电路可以实现带预期容量和预期电压的电池,因此,对比文件6公开了多颗纽扣电池并联以提高电源容量的技术方案,而且对比文件6中的桥形接片3用于并联连接各电池区段,因此其作用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导电片的作用相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当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其在其他相近或相关的技术领域中寻找技术手段时,他也具有从其他相近或相关的技术领域中获知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因而对比文件6给出了采用并联纽扣电池的方式来提高电源容量的技术教导。也即尽管对比文件6本身的改进虽侧重在使得智能卡具有经改进的弯曲性能,但对比文件6明确记载的多颗纽扣电池并联以提高电源容量的技术方案已经客观上解决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来增强卡电源系统的大电流放电能力、提升卡使用寿命的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采用其他方式来增强复合通行卡电源系统的大电流放电能力、提升复合通行卡的使用寿命,能够从对比文件6 中获得技术启示。此外,采用焊接的方式将电池与使电池并联的导电片连接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6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4
权利要求2、4进一步限定了将并联多颗纽扣电池的导电片形成为包括矩形或“回”形的第一连接片和第二连接片、使多颗纽扣电池的正极面焊接在第一连接片上、第二连接片电连接至复合通行卡的PCB电路板上,而上述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采用上述手段也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5
权利要求3、5进一步限定的特征是连接片均为表面镀镍的不锈钢片。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连接纽扣电池的导电连接片采用表面镀镍的不锈钢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多颗纽扣电池呈阵列排布。对比文件6(参见译文第0012段,附图3、5)已经公开了多个电池段成行和/或成列分布的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纽扣电池采用绝缘材料热缩包边。对比文件12(参见说明书的第0002段)公开了在扣式电池主体上套热收缩绝缘套,然后将其加热进行热收缩,使得绝缘套抱住扣式电池主体的上顶面和下底面的特征,因此,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的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2公开,其作用均为解决纽扣电池正负极之间的绝缘问题,因而对比文件12直接给出了可以和现有技术进行叠加的技术启示,叠加之后的技术手段之间并无相互影响,叠加之后所实现的功能也仅是各技术手段所实现的功能的叠加并无相互关联。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复合通行卡。而复合通行卡包括PCB电路板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当复合通行卡的电源系统包括用于焊接电池的正极面的第一导电片和用于焊接电池的负极面的第二导电片时,将第一导电片电连接至PCB板上的正电源端且第二导电片电连接至PCB板上的负电源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电源系统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有创造性的上述无效理由成立,应予全部无效,对于请求人的其他无效理由本决定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721347420.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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