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免调试选针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456
决定日:2019-08-22
委内编号:5W11689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072841.9
申请日:2017-08-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荣忠
授权公告日:2018-04-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肇庆市立泰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滢
合议组组长:许艳
参审员:武方
国际分类号:D04B15/7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虽然独立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但根据其他现有技术可以获得相应的技术启示,则该区别特征并不能使该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201721072841.9、名称为“免调试选针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7年08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4月13日,专利权人为肇庆市立泰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免调试选针器,包括盒体、芯片、多个电磁铁及对应的多个刀头,电磁铁通过线组与芯片连接,由芯片控制电磁铁的通电和极性变换,电磁铁与带有磁铁的刀头一一对应,且刀头上的磁铁面向电磁铁铁芯端面,其特征在于:所述盒体上设有多个用来镶嵌电磁铁并对电磁铁进行定位的定位槽,每个定位槽对应镶嵌一个电磁铁。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免调试选针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槽与盒体一体成型。”
针对本专利,陈荣忠(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134361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1月11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10693946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申请公布日为2017年07月11日;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2中记载的特征为权利要求1要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而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惯用技术手段,或者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属于在证据2的教导下的自然选择,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12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前者是定位槽,后者是安装孔,两者功能和形式不一样,因而具备新颖性;证据1公开的安装孔具有缺陷,请求人没有举证将其替换成定位槽属于公知常识;证据2涉及选针器,但不涉及对电磁铁的精确定位,其容纳槽仅容纳电磁铁,并不定位电磁铁,不具有本专利镶嵌的含义,其技术效果劣于本专利,不能实现电磁铁安装位置的精确定位,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也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2019年04月15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证据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的证据组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方式与请求书一致;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2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以及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理由不成立;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
口头审理结束后,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12日再次提交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证据2公开的结构与本专利的选针器结构不一样,其内部设有两片导磁板,两片导磁板中间的上下两端夹持有条形永磁磁铁和条形滑板,两个导磁板之间形成一个空腔,在两片导磁板上挖槽放置电磁铁,外面由两片对称的壳体扣合,在壳体内侧与电磁铁对应的位置留有半边容置槽,本专利不具有导磁板、滑板、中空腔体等结构,所以将证据2的技术方案或其中的某个技术手段直接应用到本专利中是难以想象的;为了精确定位,证据2要考虑如何使导磁板相对于壳体精确定位,才能使其上的电磁铁定位,本专利没有导磁板,所以不用考虑导磁板的精确定位,本专利将定位槽开设在壳体上,壳体的位置是不变的,所以定位槽开设准确,电磁铁的位置就一定准确了;虽然证据2在导磁板上开槽,从图2和图4看,该槽可以限制电磁铁上下和左右的位置,但无法准确限定横向轴前、后的位置,证据2在半边壳体上设置了半个容置槽,该半个容置槽可以从横向轴的一边限制电磁铁的移位,电磁铁的另一面面向两块导磁板与永磁条和滑板条围成的空腔。在空腔面没有限位电磁铁的装置,在安装时,电磁铁可能向空腔方向移位,尤其是在壳体容置槽向内压迫过紧时,会把电磁铁向内推,如果壳体容置槽不向内压紧,电磁铁可能会在向内和向外两个空间错位,另外,在机器使用中,机器震动会使电磁铁向没有限位装置的一侧移动,因此,这种五面限位的技术方案没有从根本解决本专利所面对的技术问题,本专利从六面限位使电磁铁安装完成后,不用事后调试和在使用中不断调节。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2均是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且证据1、2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经查,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免调试选针器,证据1公开了一种横机选针器,包括有盖板30、选针器座40、设置在选针器座40内的若干个选针单元,每个选针单元包括有:在尾部的一侧设置有磁钢60的选针刀片10及控制选针刀片10转动的电磁铁70,选针器座40为一体式结构,在选针器座40的中部壳体内设置有若干电磁铁安装孔402,在每个电磁铁安装孔402内固定有电磁铁70,在选针器座40的上部通过轴孔401安装有与每个电磁铁70对应的选针刀片10,在选针器座40的上端面固定有定位板20,在定位板20上设置有选针刀片限位槽201,选针刀片的选针部101伸出定位板20上的限位槽201,在电磁铁70的线圈702外设置有形成磁场回路用的线包704;工作原理是:本实用新型与电路板连接好,设置到横机上,当开启选针器元件进行选针操作,受通电线圈702的作用,铁芯701的工作端产生极性,分别作用于选针刀片10尾部的磁钢60,促使磁钢60带动选针刀片10绕转动轴50摆动,使得选针刀片的选针部101接触到提花针,并推动相应的织针进入工作状态;当选针器完成一个工作流程后,改变通电磁线圈702的通电方向,铁芯701工作端的极性也相应改变,并且对磁钢60做相反的作用力,促使磁钢60带动选针刀片10做反向转动,选针刀片10复位,使得选针刀片选针部101接触不到提花针,相应的织针处于不工作状态(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到第4页倒数第2段,图1-4)。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相比,本专利限定的是“所述盒体上设有多个用来镶嵌电磁铁并对电磁铁进行定位的定位槽”,证据1则是通过在选针器座40的中部壳体内设置有若干电磁铁安装孔402,在每个电磁铁安装孔402内固定有电磁铁70的方式进行固定。
另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一段选针器,其包括壳体1,装设于壳体1内且彼此间隔的两个导磁板件及装设于两个导磁板件之间的永磁铁4和滑板5,每一导磁板件均包括多个吸针导磁体2,相邻的吸针导磁体2之间设置有选针电磁铁3,所述永磁铁4设置于壳体1的底部,所述滑板5设置于壳体1的顶部,相邻的吸针导磁体2之间设置有安装槽21,所述选针电磁铁3装设于安装槽21,所述选针电磁铁3的一端设有位于选针电磁铁3与吸针导磁体2之间的隔磁片6,所述选针电磁铁3的另一端与永磁铁4接触,所述壳体1包括第一外壳11和连接于第一外壳11的第二外壳12,所述第一外壳11和第二外壳12均设置有用于容设选针电磁铁3的容置槽121,所述第一外壳11和第二外壳12均装设有五个吸针导磁体2,五个吸针导磁体2形成四个安装槽21,每个安装槽21装设有一个选针电磁铁3,选针电磁铁3容设于容置槽121,使得选针电磁铁3的安装更加稳定,从而使得选针电磁铁3的选针更加精确(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22]-[0024]段,图2、4)。
对于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存在的上述区别特征,合议组认为:虽然证据1中用于安装电磁铁的安装孔与本专利限定的定位槽在结构上有所不同,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有动机对其定位方式予以改进,而证据2提供了一种用于容设选针电磁铁的安装槽结构以解决使得选针电磁铁安装更加稳定以及选针更精确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证据2中获得将电磁铁镶嵌于定位槽中实现对电磁铁予以夹持或卡合的技术启示,从而达到提高安装精度的技术效果。专利权人主张本专利优于证据1、2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范围之内。基于上述理由,上述区别特征不能使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定位槽与盒体一体成型”,如前文所述,证据1已经公开了“选针器座40为一体式结构,在选针器座40的中部壳体内设置有若干电磁铁安装孔402”(参见同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将定位槽设计为与盒体一体成型的技术方案。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不能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鉴于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而应予以无效,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针对权利要求1、2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721072841.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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